16位退休阿姨为圆戏瘾翻拍《甄嬛传》涉嫌侵犯著作权

作者:吴嫚 时间:2023-02-25

【摘要】近日,一群退休阿姨在横店影视城“翻拍”《甄嬛传》的视频在社交网络上引发争议。当大批网友们惊羡于阿姨们“人老心不老”的生活态度时,也不乏一些质疑的声音:阿姨们过戏瘾的同时,是否侵犯了原作的著作权?《甄嬛传》制片人曹平表示:公司法务已经在准备材料给视频平台,要求下架相关视频,但暂时不考虑追究组织者和阿姨们的责任。本文以此为例,旨在分析网络二创与侵权的界限到底在哪里?在大众娱乐的网络环境中我们版权保护存在什么样的问题?

【关键词】著作权保护;大众娱乐;二创侵权

【Abstract】Recently,the fact thata group of retired auntshadremaked the video of "Legend of Zhen Huan" at HengdianWorld Studio caused controversy onthe Internet.Alarge number of netizens were envied bytheir lifeattitude of “being old in age, but young in mind”. However,there were some voices ofdoubt: did the aunt infringe the copyright of the original work ? Cao Ping, the producer of "Legend of Zhen Huan", said that the legal affairs of the company had been preparing materials for the video platform and asked to remove relevant videos , but the organizers and aunts would not beblamed. Takingitas an example, this article aims to analyzewhere is the boundary between the secondary creation of the network and infringement? What are the problems of copyright protection in the mass entertainment?

【Key words】Copyright Protection; Mass Entertainment; Secondary Creation

【案件简介】

《甄嬛传》作为一部2011年上映的电视剧,至今已经走过了10几个年头。但是这部剧却不仅没有随着时间的流逝而被人们遗忘,反而在互联网上收获了越来越多的讨论,引发了网友的广泛互动。网络中以《甄嬛传》为基底而衍生出来的各种各样的迷因一直在更新,最近,16位退休阿姨包了个剧组,赴横店翻拍《甄嬛传》的微视频引发热议。2022年9月22日,有网友发帖称,为了满足自己的“戏精”老妈,托朋友在横店影视城包了一个剧组,让老妈和自己的退休小姐妹一起演上了《甄嬛传》。据记者报道,她们平均年龄62岁,最大年龄超过了70岁。阿姨们身着清宫服饰、绾了发髻化了妆,分不同角色出演了《甄嬛传》中“滴血验亲”等“名场面”。在弹幕和评论区中,网友对阿姨们的演技津津乐道,感慨着“感觉阿姨们好幸福”“阿姨们真可爱”。2022年9月27日起,成片视频陆续在多个平台发布,点播量超过100万,但这场火爆全网的“银发版”《甄嬛传》也陷入侵犯原作著作权的争议中,《甄嬛传》制片人曹平对此表示:公司法务已经在准备材料给视频平台,要求下架相关视频,但暂时不考虑追究组织者和阿姨们的责任。

【案件来源】

1.https://weibo.com/7575030448/MbO9dEY77

2.https://m.weibo.cn/1720962692/4829148340552336

【法律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案件分析】

一、著作权法的相关条例说明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出版、演出和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此外,《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九项还在规定中分别提到“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因此,结合此案例细节可以得出结论,“银发版”《甄嬛传》的确存在著作权侵权的风险。

二、“银发版”《甄嬛传》侵权争议分析

(一)组织策划方:剧组无授权改编是否侵害了原作著作权?

从此案例相关报道中,可以看到“银发版”《甄嬛传》在原版电视剧剧本基础上进行了大量的简化和调整,但是相关的组织和策划者却并没有获得版权所有者的许可。基于此,这也是网友对此次“翻拍”最大的争议所在。并且,相关的活动策划人员还向阿姨们每个人收取了4000元的费用,不符合规定中“不以盈利为目的”的表述,因此,作为此次事件的主导者,该组织方的无授权改编的确侵害了原作著作权。

(二)表演传播者:阿姨们角色扮演是否超出合理使用范围?

在此次翻拍中,处于公众最大关注点的阿姨群体是公众关注的焦点,在老龄化的社会背景下,这种新潮酷炫的举动引来关注,但也为阿姨带来不小争议。从阿姨们对《甄嬛传》翻拍的目的性来看,她们的确符合“合理使用”范畴,但根据报道可以得知,其家人将她们的视频在各个视频平台如抖音、快手、B站上传播,并借此获得了很大的流量,虽然没有直接从中受益,但此次传播不排除后续利用原有版权盈利的可能,并极有可能为后来的视频号提供不劳而获的思路。

(三)“避风港原则”:传播平台是否间接助推侵权行为?

“避风港原则”作为舶来品,旨在减轻网络高速发展下网络服务者因版权侵权而承担的侵权责任,促进美国互联网络的发展。但当其引入中国后,却基本排除了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直接侵权行为的规制,取而代之的是在适用间接侵权规则的基础上,减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间接侵权责任。在“银发版”《甄嬛传》的传播链条中,以抖音为代表的短视频平台在其固有的算法推荐和协同过滤的机制之下,将可能有侵权风险的视频推送给广大用户,一方面而言,短视频平台自身的审核及推送机制存在极大的漏洞;另一方面,这说明法规对其监管存在一定的漏洞,使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能,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了间接助推侵权的“帮凶”。

三、传媒新业态下著作权纠纷原因分析

(一)用户知识产权意识缺乏

以自媒体为代表的短视频主体用户往往缺乏版权意识,他们拍摄并上传短视频纯粹就是为了满足自我表达的精神愉悦,原本是目前短视频原创生产领域的中坚力量。但由于知识产权意识淡薄,这类用户经常会使用或者套用别人短视频的创意IP进行翻拍、仿拍,并配上背景音效,无意中也成为侵权行为的实施者。例如此案件中的视频上传者原本只是作为趣事分享上传,但却无意中在网络上引起侵权风波。

(二)合理使用标准模糊

“合理使用”是指在一定条件下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也不必向其支付报酬而对作品所进行的使用。合理使用制度最直观的考虑是接除使用他人作品来自由表达与交流思想的阻碍, 它最关注的是出于非营利的使用目的性。换言之,“合理使用”原则允许在一些特殊状况下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对著作权作品进行使用。然而,“合理使用”却往往成为侵犯著作权辩护的保护伞,因为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 一些原本属于合理使用的情形可能因会对著作权人的权益带来较大损害丧失其合理性基础。这种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一方面造就了维权难的困境,另一方面也加大了民众正确认知并使用他人版权带来了困难。

(三)短视频行业发展规范不足

短视频平台近几年发展迅猛,在短期内吸纳了大量用户,这也导致相关的行业规范完善相对滞后。且不同的短视频平台各自为政,缺乏统一的审核监管行业标准。并且在用户活跃度与商业利益上存在一定的矛盾,如果用户上传量大,平台往往就会放松审核标准,但如果对注册用户上传的短视频进行严格的过滤和处罚,则导致一些用户创作“休眠”甚至迁移,消减商家广告投放的效果。因此,一些短视频平台没有建立严格、有效的知识产权审查、投诉和处理机制,或者建立了制度却疏于、怠于管理。且在既有的算法机制之下,会优先将流量和曝光度给予一些争议性较大作品,成为侵权的助推者。此外,一旦侵权视频引发关注,平台又往往会搬出避风港原则,以“事先不知情”等理由隐居幕后,成为纠纷中的“最大赢家”。

四、短视频著作权认定及保护

(一)推动多元主体共同治理

短视频著作权首先要求每个参与者知法、懂法、用法,对于版权所有者而言,需要保存自己每个原创作品的完成时间,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而身处其中的每一位参与者都必须将著作权放在心间,无论是制作还是传播都需要保护好他人的著作权,积极举报并抵制侵权作品,共同承担自觉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责任,弘扬主流价值观。并且,各地管理部门可以引导优质原创作者加入著作权集体管理者组织或者地方维权组织,将优秀的作品统一授权知识产权组织来管理和维权,减轻自己的维权成本。

(二)统一合理使用的认定标准

在侵权的认定中,合理使用的直接目的一般是非营利性的。基于此,在引用程度上,合理使用的“适当”引用应该包括两个标准:一是量的标准。决定是否是合理使用不能简单地用所引用的原作品素材的数量来决定。二是质的标准。引用原作品的核心部分或关键部分会对原作品产生一定的影响,属于“不适当”引用。合理使用对原作品不能产生市场替代性影响。总而言之,无论在哪个短视频平台,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司法认定标准应遵循“三步检验法”,此外,我们还可以借鉴域外四要素检验法和转换性使用理论来更加完善、科学地判定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在著作权侵权问题上细化并统一认定标准。

(三)完善短视频审查机制

短视频平台应当摒弃原有纯机器式的审核制度,采取人工+机器审核,尤其对于而对于那些播放量高、浏览量大,点赞数多的热门视频,一旦侵权成立,将对著作权人造成较大损失,而且这些损失通常情况下难以具体计算,因此有必要严格审核。短视频平台业界可以联合起来,对不同类别的短视频的流量算法规定不同的需要人工审核的临界值,并对不同热度和影响力的视频进行监管力度的赋值,在确保视频平台能正常营运的同时最大限度降低著作权侵权带来的负面影响。

(四)惩处归责平台“间接侵权”

避风港原则赋予了版权人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的示明义务, 而基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技术能力, 又同时赋予其在接到通知后采取删除等合理措施的义务。这种“通知-删除”模式可以将平台收到通知作为一个时间节点,把平台从收到通知到采取措施之间的时间作为计算平台助推侵权的根据,即就短视频著作权侵权而言,还应当考察平台从收到通知到做出删除行为的反馈效率以及反应时长对侵权损害后果的影响,建立完善时间标准体系,严格惩处归责由于平台不作为所导致的间接助推侵权。

五、结语

从案例本身来看,此次事件改变了人们对于老年群体固有化的认知,展示了新时代老年群体多元化的转变和年轻化的态度。但与此相对应的也是当下短视频传媒生态下,公众法治知识欠缺的一个缩影,它提醒我们在短视频式分享成为生活的一部分的同时,相关的法理学习和制度完善也不可忽视。只有社会、媒介、个人三位一体,与时俱进,才能遏制短视频行业著作权侵权乱象,调整和平衡各方利益,促进短视频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陈丽丹.二次创作类短视频侵权之二维视角及应对措施[J].新闻与传播评论,2022,75(06):17-25.DOI:10.14086/j.cnki.xwycbpl.2022.06.002.

[2] 冯晓青.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之正当性研究[J].现代法学,2009,31(04):29-41.

[3] 孔未名.短视频平台著作权侵权的认定困境与破解路径[J].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22,38(04):69-91.DOI:10.14020/j.cnki.cn37-1430/d.2022.04.005.

[4] 李明德.美国知识产权法(第二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446.

[5] 王丽莉.传媒新业态下短视频著作权纠纷与治理研究[J].传媒,2021,No.357(16):5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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