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庞理鹏诉趣拿公司、东航公司案为例浅谈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安全与流通的矛盾

作者:董晟 时间:2018-11-20

【摘要】大数据时代下,公民的传播活动对网络的依赖程度越来越深,我们在借助互联网从事生产与生活交往活动中,无不留下了个人信息流通的痕迹。在利益驱动下,个人信息权侵权事件层出不穷,而网络个人信息权侵权案件与其他类型的侵权案件相比,当事人的经济实力、侵权手段往往存在显著差别。如何确保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安全,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课题。无论是行政与司法机关,还是掌握个人信息的组织及个人都应积极与谨慎地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个人信息被侵犯。

【关键词】个人信息 大数据 安全防护

AbstractIn the age of big data, citizens' communication activities rely more and more on the Internet. In the communication activities of production and life with the help of the Internet, we have left traces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circulation. Driven by interests, there are numerous cases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right infringement, and compared with other types of infringement cases, the economic strength and infringement means of the parties are often significantly different. How to ensure personal information security in the era of big data has become an urgent issue to be solved. Both administrative and judicial organs and organizations and individuals with personal information should take effective measures to prevent personal information from being violated.

【Key words】Personal information; Big data;Safety protection

【案例来源】

中国法院网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8/08/id/3459620.shtml

 

(图片来源:网络)

【案例介绍】

2014年10月11日,庞理鹏委托鲁超通过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趣拿公司)下辖网站去哪儿网平台(www.qunar.com)订购了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航)机票1张,所选机票代理商为长沙星旅票务代理公司(以下简称星旅公司)。去哪儿网订单详情页面显示该订单登记的乘机人信息为庞理鹏姓名及身份证号,联系人信息、报销信息均为鲁超及其尾号**58的手机号。2014年10月13日,庞理鹏尾号**49手机号收到来源不明号码发来短信称由于机械故障,其所预订航班已经取消。该号码来源不明,且未向鲁超发送类似短信。鲁超拨打东航客服电话进行核实,客服人员确认该次航班正常,并提示庞理鹏收到的短信应属诈骗短信。2014年10月14日,东航客服电话向庞理鹏手机号码发送通知短信,告知该航班时刻调整。当晚19:43,鲁超再次拨打东航客服电话确认航班时刻,被告知该航班已取消。庭审中,鲁超证明其代庞理鹏购买本案机票并沟通后续事宜,认可购买本案机票时未留存庞理鹏手机号。东航称庞理鹏可能为东航常旅客,故东航掌握庞理鹏此前留存的号码。庞理鹏诉至法院,主张趣拿公司和东航泄露的隐私信息包括其姓名、尾号**49手机号及行程安排(包括起落时间、地点、航班信息),要求趣拿公司和东航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2015)海民初字第10634号民事判决:驳回庞理鹏的全部诉讼请求。庞理鹏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2017)京01民终509号民事判决: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10634号民事判决;二、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官方网站首页以公告形式向庞理鹏赔礼道歉,赔礼道歉公告的持续时间为连续三天;三、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官方网站首页以公告形式向庞理鹏赔礼道歉,赔礼道歉公告的持续时间为连续三天;四、驳回庞理鹏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一、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泛滥的症结

当下时代信息海量,大数据的价值堪比石油和黄金,这就驱使一些掌握和知晓大量个人信息的机构或个人,通过泄密、交易转卖的方式转让公民个人及其他信息。据调查报告显示,目前中国公民个人身份信息78.2%被泄露,极大地损害了信息主体的权益,导致其身心财物受到很大的损失。

(1)个人信息与大数据的界限模糊

随着数据经济时代到来,数据产权的界定问题逐渐凸显。对于数据产权界定的法律法规也不免落后。每天产生的大量数据便成为人们竞相争夺的“公共域”,大量纠纷随之产生,并造成不必要的社会成本。虽然我国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有着法律规定,但对于大数据却缺乏直接规定,这使得商业开发与个人信息保护的边界愈加模糊,进而引发了数据产权的归属问题。至此,建立健全的界定数据产权的规则已刻不容缓。

(2)个人信息维权缺乏有效救济渠道

随着移动互联网对人类社会的日益渗透,在利益驱动下,个人信息权侵权事件层出不穷,而网络个人信息权侵权案件与其他类型的侵权案件相比,当事人的经济实力、侵权手段往往存在显著差别。在信息时代背景下,如何对个人信息权的被侵权人给予救济,如何对侵权人的责任予以确认,举证责任的分配至关重要。消费者通过网络平台或其它渠道提供个人信息,数据库软硬件资料都掌握在经营者公司,消费者无法取得证明个人信息泄露的证据,如果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求消费者对泄露的具体环节进行举证,对消费者明显有失公平、公正,还会助长经营者对保护个人信息的漠视。

(3)行业对个人信息安全防护意识薄弱

移动互联与大数据时代,越来越多的机构积极搜集公民个人信息,并形成自身日益庞大的数据库,典型代表如电商网站、快递公司、房地产中介等。行业虽均有系统内部出台的关于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见和规定,但由于部分从业人员法律意识不强,且内部执行不到位等情况,造成这些行业成为个人信息泄露的“重灾区”,一些员工受利益引诱铤而走险倒卖客户个人信息,给个人信息安全带来了威胁。

二、个人信息保护的几点思考

(1)个人信息与大数据的区分需要法规明确

应当明确,用户在网站注册、浏览网页、网上消费时留下的上网痕迹是一种个人资源,广义上都属于个人隐私,能否允许被商业网站使用,应当由用户自己决定。庞理鹏诉趣拿公司、东航公司案例中,公民的姓名、电话号码及行程安排等事项属于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属于隐私权,未经允许授权任何人不得非法使用。

信息时代对于数据的分析使用一定要对个人信息和大数据的界限有明确的划分,而且不能仅仅停留在学界对于概念的贡献,更要倚靠法律与法规划出红线,才能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有力保障。

(2)举证责任需要立法完善

信息侵权事件层出不穷且日益复杂,侵权人与被侵权人在经济、技术掌控能力等方面实力悬殊的侵权案件更是日益增多,举证责任的分配是否恰当、公平,直接关系到被侵权人的合理利益是否得到保护,关系到正义是否得到伸张。要让个人从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首先应该坚持完善立法以更合理地分配举证责任;而在立法尚未完善的当下,不论是作为裁判者的法官,还是作为代理人的律师,则应发挥主观能动性、灵活使用已有法律,适用民法基本原则甚至是用法理解决问题显得十分重要。

(3)强化行业责任

需要进一步强调企业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义务。现在很多企业都有自己的大数据库,其中既有企业自身的数据,也有涉及公民隐私的个人数据。但是,法律对于企业如何使用、保管这些数据都缺乏具体、有制约力的法律标准和监管手段。倘若企业有人外泄数据,或者是企业遭遇黑客攻击,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的数据一旦“失控”,便极有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造成连锁反应。所以,必须加强企业对此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电子商务法提出,电商平台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正是对企业这一义务的强调。针对个人信息泄露模式复杂的现状,有关部门与配套的惩罚措施还有待进一步细化,法律对泄露公民个人信息这一行为的威慑力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参考文献】

 

[1]付晓琼,石恩林,王炜.浅析大数据时代下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J].中国公共安全(学术版).2018(3):89-93.

[2]蒲晓磊.个人信息保护:便利和隐私如何兼顾[J].中国人大.2018(19):40-41.

[3]池锦刚.互联网信息侵权案件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初探[J].法制博览.2018(11):1—5.

上一条:浅谈3.15晚会点名APP“社保掌上通”中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 下一条:由 “Acfun遭遇黑客攻击事件”浅析个人信息保护

评论

请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用户需对自己在使用本站服务过程中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本站管理员有权保留或删除评论内容。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
 匿名发布 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张图片
0条评论    共1页   当前第1

Copyright ©2012-2013 Jc.ccnu.edu.cn All Rights Reserved
华中师范大学新闻传播学院  版权所有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152号  邮编:4300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