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徐良诉上海文化艺术报社侵害名誉权一案看信源选择

作者:林愉淳 时间:2017-10-31

【摘要】1987年歌唱家徐良被人误传其演出的开价,经过多人多口传播形成某种“事实”后,被上海文化艺术报记者赵伟昌写成新闻报道发表,此报道一出,徐良本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此案影响较大,并有是否构成侵权、侵权主体是谁两个疑点,本案由上海高级人民法院交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复。本文从新闻写作应避免单一信源和过失失实是否与侵权无关两个角度初步探讨此事。

【关键词】名誉权;内容失实;信源选择。

【Abstract】In 1987, there was a rumor about the price of singer Xu Liang’s perform. It turned out to be a some kind of ‘fact’, and has been written into a report by Zhao Weichang of Shanghai Culture Art Newspaper. The report harmed the right to honor of Xu Liang. The affair had big bad influence. It had two doubtful points: if it was a infringement and who was/were the actor/actors of the infringement. The affair has been handed in Supreme People’s Court by Shanghai Supreme People’s Court. This article refers to two aspects that journalism should avoid single source of messages and if misrepresenting content not on purpose is also considered as tort.

【Key words】Right to honor; contents of misrepresentation; message source.

(资料图片来自网络)

【案例简介】

事件的起因是在1987年。

1987年12月18日上海文化艺术报“文化透视”栏刊登了赵伟昌撰写的《索价三千元带来的震荡》一文,称:当一家新闻单位邀请一位以动人的歌声博得群众尊敬爱戴的老山英模参加上海金秋文艺晚会演唱时,这位英模人物开价3000元,少一分也不行;尽管报社同志一再解释,鉴于经费等各种因素酌情付给报酬,他始终没有改口。《北京晚报》、《报刊文搞》作了转载,《文汇报》、《新观察》等杂志及香港《百姓》杂志相继进行讨论。

《索价》一文发表后,徐良受到亲属、朋友、邻居的指责,妻子曾要离婚,部队成立两个调查小组,专程到北京、上海调查,并将正在中央音乐学院就读的徐良调回兰州部队,下连队反省。

1988年1月中旬,徐良委托律师来沪调查,并与上海文化艺术报社进行磋商未成,于同年1月26日以文章严重失实,名誉受到损害,造成极大压力和痛苦为由向静安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上海文化艺术报社、赵伟昌停止侵害、公开登报澄清事实,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要求赔偿损失。

上海文化艺术报社辩称此过失属工作失误,“失实”与“侵权”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

1989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处理了《关于处理徐良诉上海文化艺术报社、赵伟昌侵害名誉权案件的请示报告》,并作出答复,认定赵伟昌撰写严重失实的文章以及上海文化艺术报未经核实刊登文章对当事人徐良产生名誉危害,需酌予赔偿。

因此案影响较大最后由最高人民法院批示。

【案例分析】

一、单一信源导致失实及相关建议

(一)单一信源导致新闻失实

1987年9月上海《青年报》社筹办“上海青年金秋文艺晚会”,派该社读者服务部副主任周世明赴北京邀请徐良参加演出。周世明找到徐良后,徐良表示工作太忙、爱人待产,不愿来沪演出。后答应周世明的再三恳求,答应到沪演出,谈及报酬,徐良表示:你们看着办吧,给多少都可以,我无所谓。周世明回沪后向部门领导陆其祥汇报,并告诉《青年报》社总编辑丁法章,称已请到徐良,估计徐良这档节目每演出一场需500元,包括伴舞在内约需七百元。

10月,举行市第四届青少年研究会。上海社科院青少年研究所干部陈小亚吃饭时听《青年报》社特稿部主任陈保平说:听报社里人讲,请徐良唱歌也是要钱的,而且价格不低。研讨会上陈小亚讲:据说徐良唱歌开价3000元,一分钱也不能少。并请陈保平到小组会上介绍徐良来沪演出拿报酬的情况。陈保平否认会上讲过“徐良索价三千元,少一分也不行”。经向十四个与会者调查,有三人说陈保平讲过“徐良索价三千元,少一分也不行”。 会后,赵伟昌未作调查核实,写了题为《徐良索取三千元带来的震荡》一文,向《上海文化艺术报》投稿。《上海文化艺术报》社总编辑朱士信在审稿时仅与作者赵伟昌联系,便隐去徐良姓名,将“索取”改为“索价”后予以发表。

作者道听途说,而所谓的“信源们”以讹传讹,将不符合徐良本身情况的事实在大庭广众下传播难免人多口杂、说者无意听者有心。当失实的事实开始广泛传播时,其误传的源头其实很难被找出,进而后续的听者因众人皆如此听说,误认为此事实就是彼事实。失实原因在于过于盲目地听信单方面说法而并未与徐良本人核实。

徐良当时应该算是该地区较为有名且身份特殊的歌者,此言语一出,其作为“公众人物”的形象遭受危害也应是在意料之中。

因单一信源而导致新闻失实的事件有很多,失实报道往往违背了科学的新闻报道的平衡原则,没有均衡两方面的看法。2010年9月,一家全国性报纸做了一组名为《谁动了它们的基因?》的专题报道。这组报道经过调查认为,山西、吉林等地出现老鼠变少、母猪流产等种种动物异常现象,记者经过调查认为这些现象与这些动物吃过的食物——“先玉335”玉米有关,并认为“先玉335”玉米与转基因技术之间存在联系,将矛头指向转基因技术。这则报道后引发很大争议,其之所以引发如此大的争议,是因为报道的核心事实与因果关系判断建立在单一信源的基础上,缺乏平衡。其得出“山西、吉林等地出现动物异常现象”的结论,记者既没有采访专业人士或政府部门,也没有具有可行度和权威性的统计数据,主要的依据是几位山西农民的主观印象。而当时转基因问题是舆论的焦点,此报道一出必然引发本可以避免的争论。

(二)如何遵守新闻的平衡性原则、客观性原则

新闻的平衡原则包括能够听取较为全面的意见,此原则主要表现在新闻记者听取不同阶层的声音。而客观性原则又要求记者客观地反应各阶层的声音。1983年孙旭培先生在其著作中提出了新闻报道的平衡原则,并叙述了当时的媒介环境中媒体报道的失衡。麦克卢汉认为,大众传播的社会位置既不是个体与个体之间,也不是处于社会背景中的一个组织,而是所有的社会关系的连接者。

因此,作为新闻记者,除了一些会跑、会想、会写、会说的基本素养,还要在新闻业务工作中保持中立,不偏不倚听取各方意见,方能不出差错。

二、过失失实与侵犯当事人名誉权

文章发表后,徐良受到亲属、朋友、邻居的指责,妻子曾要离婚,部队成立两个调查小组,专程到北京、上海调查,并将正在中央音乐学院就读的徐良调回兰州部队,下连队反省。可见确实对当事人的名誉造成了不可逆转的影响。

而上海文化艺术报社辩称:报社对社会文化现象作透视分析发表了赵伟昌的《索价》一文,文章的事实应由作者负责,即使该文有失实之处,也属工作失误,“失实”与“侵权”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赵伟昌辩称:《索价》一文中的内容系在研讨会上听陈保平所讲,系“新闻中的新闻”,作者对该“新闻”的事实不需要调查核实。因主观上没有过错,故不构成对徐良名誉权的侵害。

此案的争议处还在于谁是侵害名誉权的主体。一种意见是侵权主体应是陈保平、赵伟昌、《上海文化艺术报》社。另外一种意见是陈保平虽否认讲过“徐良索价三千元,少一分也不行”,但与会者证词可以证明他讲过。但陈保平在会上申明不要外传和登报,因此其过失较小。

因此,此案的焦点回归于是否构成名誉权的侵害。单从侵害结果来看,侵害后果已经达成,虽为听闻单一信源而导致新闻失实的过失行为,但其的传播行为很难定义是否为故意损害。一般来讲,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应具备如下要件:(1)在侵害对象上,被侵害人是特定人;(2)在侵害方式上,主要是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3)在主观过错上,侵害人事故意。名誉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过错认定应该根据不同对象而区别对待。

而对于徐良此种较有知名度的公众人物,记者应该付特殊注意责任,在传播与其有关的新闻消息或报道时,更应核实多方信源。因此,即使写作者本人没有主观故意,此案中赵伟昌仍有过错,而记者犯错,其隶属的新闻单位也往往有核实方面的失职。

【参考文献】

[2]沈馨怡.浅谈新闻媒体的名誉权侵权行为[EB].道客巴巴.http://www.doc88.com/p-1015212029916.html

【资料来源】http://china.findlaw.cn/fagui/p_1/227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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