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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虚假报道 最高法院“枪下留人”

作者:苏雨濛 时间:2016-12-26

【摘  要】2015年11月28日,《北京晚报》刊登了名为《最高法院紧急下令“枪下留人”》的报道,引发了社会强烈关注。事后证明这是一则为博眼球、制造轰动效应的假新闻。本文通过对《最高法院紧急下令“枪下留人”》这一案例的分析,来解析媒体制造虚假新闻对新闻事业和法律威严的危害。

关键字不实报道;法律威严

AbstractIn November 28, 2015, the Beijing Evening News published a report called“the Supreme Court issued an emergency order to keep people from the death penalty”, causing a strong concern of the community. Later proved this is a created false news.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case of "the Supreme Court issued an emergency order to keep people from the death penalty”, we want to analyze the harm of the media making false news to the news career and the legal authority.

Key wordUntrue report; Legal authority

案例概述】

2015年11月28日,《北京晚报》刊登了名为《最高法院紧急下令“枪下留人”》的报道,引发了社会强烈关注。报道称,河南农民王广建,伙同他人运毒7.5公斤,两审均被法院判处死刑。就在行刑前的最后时刻,最高法院罕见地启动了暂缓执行死刑的程序,用老百姓的话说叫“枪下留人”。昨日,记者通过王广建的死刑复核辩护律师谢通祥了解到,最高法院已经委托中院依法调取新证据,将对此案重新作出裁定。

因为是与诸多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相关的严肃宪法问题,此事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关注,老百姓对最高法院更改判决普遍表示吃惊。但随后,12月2日,新华网刊发《最高法:未曾就王广建运毒案下令“枪下留人”》,辟谣称:记者2日从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处了解到,目前王广建运输毒品一案尚未进入死刑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未作出对王广建停止执行死刑的裁定。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核查情况,严格依法作出裁判。

12月5日,《北京晚报》在2版刊发文章《本报公开致歉》。文章称,11月28日本报第4版刊发稿件《最高法紧急下令“枪下留人”》 ,经查这是一篇严重失实的报道。最高法明确表示,该案尚未进入死刑执行程序,最高法未作出对王广建停止执行死刑的裁定。本报记者在采访中没有遵守新闻真实性的原则,听信案件死刑复核代理律师的一面之词,未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核实。值班编辑也未尽把关审核之责,致使这一报道造成严重失实,并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我们深感痛心。在此,向最高人民法院和读者,表示深深的歉意。今后,我们一定要恪守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准则,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给读者奉献更多更好的新闻。

案例来源

http://society.people.com.cn/n/2015/1128/c136657-27867107.html

案例分析

一、《北京晚报》违背了新闻的真实性原则

2009年新修订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第三条规定 :“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要把真实作为新闻的生命,坚持深入调查,报道做到真实、准确、全面、客观。”真实是新闻的根本,也是新闻机构和新闻记者的生命。作为一个新闻工作者,起码的行业底线就是恪守事实,决不能无中生有地杜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每一位中国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从宪法的角度讲,新闻机构是在集中行使每一位公民享有的言论自由权。 决定媒体生命的是公信力,只有你的报道能让公众信任,这家媒体才能存在下去。《北京晚报》的虚假新闻不仅使公众产生混乱,也大大降低了自己的公信力。该报道记者在采访时没有遵守新闻真实性原则,偏听死刑复核代理律师一言,没有向最高法院求证,导致了混论公众、玷污司法的严重后果。

二、新闻失实极大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法律是这个社会最不可动摇的准则。我国不断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努力实现每一个案件的公平正义,希望给每一位公民带来安全感。随着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的出台,每个老百姓都对此有目共睹、感同身受,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也逐渐建立起来。《北京晚报》这样一篇不负责任的失实报道,无疑是对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的极大伤害,让老百姓对司法的公正和程序产生了疑问,让最高法院的威严受损。笔者认为,每一件涉及到公民宪法权利的公共事件,都能够在宪法的框架下,得到严肃的对待和公正的解决,司法权威不可亵渎。

三、《北京晚报》向公众致歉是正确的选择

这次事件中,最高人民法院的表态是及时的,也是理性的。最高法并没有指责《北京晚报》,最高人民法院的官微文章中,甚至只字未提“北京晚报”这四个字。这确实体现了成熟法治国家最高审判机关的风骨。最高法作为我国最高审判机关,它本身不是民事主体,没有名誉权,别人对它做了什么不恰当的事,它也不需要什么人、什么机构向它道歉,最高法能予以应对的,就是厘清事实、公布真相。同理,涉事媒体也无需向最高人民法院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该虚假新闻对于我们整个国家的司法权威、司法声誉所造成的损失,作出失实报道的新闻机构,应对此承担公法意义上的法律责任,那就是向公众公开道歉。

四、失实报道是否涉及违法违纪行为,须进行调查处理

采写这篇失实报道的《北京晚报》记者,既没有采访最高人民法院的办案法官,也没有请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办公室核实案件事实,仅凭被告人家属及其律师的单方面说法,就完成了新闻报道的写作。原稿中说:“家人在被法院告知见王广建最后一面时,立刻找到著名死刑复核律师谢通祥,恳求谢通祥律师能帮王广建留下一命。”

客观、中立、平衡是撰写新闻报道的基本原则,在报道写作中应少用、慎用形容词,而该报道中记者使用的“著名死刑复核律师”就显得颇为突兀。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对此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并将结果公之于众。同时,被告人律师是否存在违法违纪的行为,该律师注册地的司法行政部门,亦应进行调查处理。

五、涉及法律等专业知识的报道时,应启用具备专业素养的记者

法律是严肃的,也是严谨的,不容有失。即使《北京晚报》公开道歉,最高法院也正式澄清,但造成的恶劣影响不可掩盖。笔者认为,涉及到法律、经济、科技、军事等专业类新闻时,一定要由有专业知识背景的记者来撰写,比如此次新闻应该是法律专业毕业,或通过了司法考试的记者来负责。若实在不具备此等条件,写出来的稿子应该由专业人士看复看是否妥当。

《检察日报》认为,子虚乌有的“枪下留人”,可能引导公众作出“判决不公”的错误判断,销蚀其对法治的信心。媒体对此言之凿凿,也会带来新闻公信力的损害。“只采访一方就发稿,对国家级媒体来说,这种错误太低级了。”

《法制文萃报》林寒:对于王广建案来说,少了些戏剧化冲突不要紧,辩方提交的新证据法院却不可不察。即便喊冤的嫌疑人最终被证明并不冤,司法机关对“喊冤”的重视和关切也是万分必要的,为此付出再高的办案成本也是值得的。正如最高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所言:“错放一个真正的罪犯,天塌不下来,错判一个无辜的公民,特别是错杀了一个人,天就塌下来了。

参考文献

[1]徐超超,徐志伟. 不能为了“政治需要”抛弃新闻真实性——对尼泊尔地震“免费登机”假新闻的分析[J].青年记者. 2015(21)

[2]陈力丹. 核实事实,不采用无消息源的新闻——克拉运河假新闻形成链条分析[J].新闻与写作. 20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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