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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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第四权力的正面媒介暴力

作者:陈方正 时间:2016-03-10

【摘 要】少年李天一涉嫌轮奸的案件闹得沸沸扬扬,复杂案件背景与中国复杂社会心态相遇,给中国媒体报道此案件带来了难题。本文从法律和媒介伦理的角度分析此案件,试图找寻一个可能性的合适报道方法。

【关键词】第四权力;媒介暴力;媒体监督

 

【事件概述】:

2013年2月19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接到一位女事主的报警,称其在2月17日晚与李天一等人在海淀区某酒吧喝酒,后被带至一宾馆轮奸。2月20日,李天一等五人以涉嫌强奸罪为由被警方刑事拘留。包括中央电视台在内众多电视媒体、纸媒、网媒进行了大量报道,微博等社交媒体上更是挖出了李天一众多惊人“内幕”。

新闻媒体的报道引发了关于媒介法规、伦理的争议。媒体报道时,“李双江之子”的使用非常普遍,有媒体直呼其名,顺带牵出其曾用名。当月25日的上海《东方早报》整整用了两版以题为《因父之名:一个星二代的成长与堕落》的文章曝光了当事人的成长经历,其中还配了包括幼年李天一与父母合影在内的四张照片。文中虽然一直用“李某”来称呼当事人,照片中李天一的眼部也用马赛克处理了,但通过其父母和文中的其他线索可知道当事人就是李天一。

网络上有人批评媒体人的职业素质操守问题,《壹读iread》主编林楚方发微博说:用‘李双江之子’做标题,是没有受过基本行为训练的表现,反思下自己吧。《南方都市报》发社论从法律角度批评某些媒体不该透露推断未成年当事人的信息。 而有网友则批驳,在中国目前的法律环境下,如果没有公开透明的报道,李家完全有实力干扰司法,案件审判结果可能导致不公。

在李天一事件的发酵蔓延过程中,有一条微博被许多人转发:“【峰回路转!李天一案受害人撤销控诉!】北京消息:双方已达成和解意向!因李未满18,且当时已醉酒!经李天一及其4名嫌疑人家长奔走,最终联系上女孩父母,并进行‘长谈’!受害人最终得到极大的物质补偿:落实北京户口、工作、一套房产!真的吗?权钱再次战胜法律?“其实有法律常识的人都很容易断定这条微博传播的是虚假消息。根据我国法律,轮奸这样的重大刑事案件会提起公诉,而公诉不能由个人随意撤销。但这条微博“不转发对不起良心”的势头折射出了广大民众对李家权势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担忧。

李天一的父亲李双江是著名歌唱家,是国家一级演员,还是中国人民解放军一级专业技术文职干部。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条例》的规定,李双江的经济和政治待遇相当于现役少将,是中国演艺圈里少数几个“将军级”歌星。这样的背景是相对于报案者杨某所不能比的,民众从中国法律环境的现实出发担心司法公正受到权势背景的干扰。

于是,媒体面对了一个难以抉择的局面。一方面是未成年的李天一的合法合理权益,他毕竟是未成年人,媒体的报道应该考虑的不要影响他未来改过自新的机会与发展;另一方面是在社会背景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受害人杨某,如果媒体不给予必要的关注,公众利益将可能受到侵犯。问题集中到了一个点:媒体报道李天一事件是否可以提及其家庭背景?

 

【案例分析】:

一、法律角度的分析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8条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改未成年人的资料。”而该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在年少时犯下的一般错误不应伴随一生,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李天一的年龄虽开始也成为备受争议,但后来已被证实为未成年人,应当受到此条法律的保护。

在国内,媒体人和司法人员在这方面的意识还比较淡漠,李天一及家人的很多隐私都被曝光,把李天一身份确切信息透露给媒体的正是办案司法人员。这一现象产生的原因不仅仅是我国在这方面的普法宣传做得不够,可能更是因为我国现有法律没有规定司法人员或媒体公开涉嫌犯罪未成年信息的处罚措施,这让法律成为一个警告性的空条文。所以,从保护未成人隐私看,媒体应该十分慎重,不要曝光李天一的姓名和肖像。

二、基于媒介责任与社会公正的分析

法律应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但法律也应该有例外情况。当未成年人的涉嫌严重犯罪案件时媒体应予以报道。根据施拉姆等所著《报刊的四种理论》中观点,媒介的社会责任是基于公众信息权的一种道德责任,强调以积极自由弥补消极自由。严重的犯罪案件往往对社会有很大的影响,公众有权利知晓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动态。这些信息的传播、讨论和反思的过程,有很大的社会意义。这不仅是让公民了解社会问题,也在社会问题的讨论中让公民学会承担责任、反思原因、弥补过错和预警类似事件的发生,以促进社会整体的进步。嫌疑人的行为一旦明显涉嫌严重案件,基本就意味进入了公众知情权的中心。美国的媒体对具体案件中的涉案未成年人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主要考量因素是案件的重要程度和年龄,如果是涉嫌谋杀等重罪,年龄在13岁以上,媒体通常可以报道涉案者姓名。

另一方面,社交网络的迅猛发展急剧加速了信息的传播,对于有重大事件,传统大众媒体阻挡不了它们在网络的传播。反而,传统媒体封锁信息或者发布信息滞后,网络的负面作用就会凸显。没有可靠信源出现,谣传会加大事件的传播。在药家鑫案和本次李天一案件,都出现了这种状况。所以,传统媒体主动及时发布可靠准确的信息,有利于舆论的方向朝健康理性的方向发展。此次李天一涉嫌轮奸属于情节严重甚至恶劣的案件,媒体应该予以报道。

那媒体是否可以提及其家庭背景呢?笔者认为提及如“李双江之子”的说法并不过分。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在总会从最少受惠者的地位来看待和衡量任何一种不平等,从而提出了一条“差别原则”,即只允许那种能给最少受惠者带来补偿利益的不平等分配,任何人或团体只能以一种最有利于最少受惠者的方式谋利。如前文所述,李天一生在中国少有的显赫家庭,其父母都是明星、公众人物,更因其父李双江“将军级”的权势地位让民众担忧司法公正受到干扰。受害女青年杨某的家庭背景,在政治与经济地位上远不能及。

媒体如实公开双方的家庭背景时,媒体作为“第四权力”,也作为一种正面的“暴力”,弥补了弱者的不利地位,让双方站在了相对平等的位置上。这符合弱者的最大利益化原则。我们在看到李天一作为未成年人未来发展权益的同时,更应该看到作为受害者的受到公正对待的合法权益,更应该看到媒体保护公共利益的职责。真正公正的司法并不会因为公开家庭背景而受到干扰,大众媒体客观中立地如实公开李家背景,反而有利于消解网络过于同情弱者的情绪蔓延,让民众平和理性看待此次事件。公开李天一的家庭背景,无疑会给他带来一定的影响,但媒体报道此次事件并非凭空捏造,而是来自根据警方的行动和公布的事实如实报道,李天一应该为自己所涉嫌的行为负责。从另一种角度讲,李天一所拥有的社会资源比受害人要多得多,他要恢复名誉或者改过自新也容易得多。在两害相权取其轻的考量下,媒体维护公共利益更为重要。

三、总结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赞同这样一种报道思路:应该尽量减少对未成年人李天一的不良影响,所以我们不要曝光李天一的私人信息,但媒介应该承担起社会责任,维护监督社会公义,故应该报道平衡涉事双方的家庭背景,以一种正面的“暴力”平衡双方的权力差。另外,我们从现实角度讲,在人人都有麦克风的年代,李天一敏感的家庭背景很难不被曝光,普通大众很容易形成网络欺凌式的暴力对李天一造成伤害。这种情况下,媒体专业及时的报道,反而可以狙击这种网络欺凌暴力的形成。

在纷繁复杂社会背景下,媒体对李天一案件的报道很难有一个圆满的报道方式。今天所探讨的方法,不会是最好的方法,只不过可能是最不坏的方法。如果发生事件最终被判定事实成立,无论站在哪个角度,无论对于李家,对于受害人杨某,还是对于社会,这都是一个悲剧。但在网络无孔不入的时代,媒体不应该回避该类事件,应该以专业主义精神深入调查,发现我们的社会问题,站在人文关怀的角度促进民众的讨论反省,促进社会的进步。

 

【思考】:

1、在此案例中,对于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和曝光权势家庭背景,媒体是同一种“暴力”吗?为什么?

2、媒体为什么不能报道未成年人个人身份特征信息?是基于什么样的考虑?

3、在哪些情况下,媒体可以或应该报道未成年人的身份信息?

4、媒体如何平衡未成年人权益和监督公权两方面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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