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记者匿名采访竟成“钓鱼执法”
时间:2016-03-17
【内容摘要】:当前,中国新闻界大量采用隐性采访手段。由于暗访行为具有复杂性,所以对于记者暗访的争论由来已久。本文以罗锦华卖假报告牟利为例,并阐述了陈力丹教授关于新闻暗访的观点博弈,在此基础上提出暗访是把双刃剑,新闻暗访手段存在合理与否,归根到底取决于新闻工作者的选择。
【关键词】:匿名采访 钓鱼执法
【事件回顾】:
2010年3月5日,各报均报道了广州地质调查院工作人员罗锦华卖假报告牟利一案开庭审理的消息。这个消息涉及记者的行为是否合法,甚至因此牵扯到这个案件的当事人是否算犯罪的问题。2009年年7月10日,两名广东电视台记者根据群众举报,对广州市地质调查院预警室主任刘永全出售虚假“广州市地质灾害应急点调查报告单”的事进行调查。不巧没找到刘永全,经人介绍,找到了“能办此事”的该院质量审核部副部长罗锦华。记者自称是某公司工作人员,罗接受了记者给的2.5万元,交给记者一份编造的灾情报告单。7月20日,广东电视台报道了罗锦华等出售报告单一事。2010年3月3日,罗锦华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起诉。庭审中,罗锦华认为自己钻进了记者设下的圈套,其辩护律师也认为,这是记者实施的“钓鱼”行为。公诉人认为,记者是为了公共利益实施暗访,没有刻意引诱罗锦华违法犯罪的恶意。
【案例分析】:
陈力丹教授就“罗锦华卖假报告牟利”这一事件表述了自己对于新闻暗访的态度,总体看来是持反对意见。西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的陈航行和陕西省社会科学院的王旭瑞二人对陈力丹在这篇文章中对新闻暗访的看法提出异议,并总结了自己的看法。
陈力丹教授在《记者暗访原则上不宜采用》这篇文章中认为,如果没有记者干预事实的进程,例如记者以乘客的身份考察出租车的运营,尚可;再进一步,例如记者向当事人声称自己是其他身份的人,并且以这种身份参与事实的进程,原则上是不允许的,即使目的是为了揭露坏人坏事。在一般情况下,说谎是不道德的(出于安慰人的“白色谎言”除外),记者的工作性质就更不允许说谎了。为了一个合法的目的采用非法的,或者是违背道德的手段,原则上是不允许的。马克思说过:“需要不神圣手段的目的,就不是神圣的目的。”但新闻职业道德属于自律范畴,是有弹性的。在一些比较特殊的情况下,例如在人民生命安全受到重大威胁的情形下,在用尽了各种合法手段无法获得信息的情形下,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使用暗访手段。
关于暗访,央视《新闻调查》有个内部信条:“无论如何,秘密调查都是一种欺骗。新闻不是欺骗的通行证,我们不能以目的的正当为由而不择手段。秘密调查不能用作一种常规的做法,也不能仅是为了增添报道的戏剧性而使用。只有同时符合下述四条原则,才能采用秘密调查:有明显的证据表明,我们正在调查的是严重侵犯公众利益的行为;没有其他途径收集材料;暴露我们的身份就难以了解到真实的情况;经制片人同意。”
对此,陈航行和王旭瑞撰文《记者暗访应该得到认可——与陈力丹教授商榷》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第一,善意的“谎言”不违背道德。陈力丹教授认为,记者向当事人隐瞒身份,“声称自己是其他身份”,是一种说谎、欺骗行为,这是不道德的。他们认为记者根据采访需要隐瞒身份是完全可以的。为了公众利益,出于正当的目的,记者善意地隐瞒身份并没有违背道德。因为记者除了职业身份以外,还具有其他社会身份。隐性采访也确实面临着职业伦理的拷问。没有亮明身份的采访,确实存在不诚实的因素。但是,按照社会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进行“优先权”的配置,是法治社会的一条基本准则。
第二,暗访不纯粹是追求所谓的“戏剧性效果”。暗访存在许多风险,记者的生命安全常常受到威胁,在风险丛生的暗访当中,记者首先考虑的是生存问题,是活着走出来。如果存在“戏剧性效果”,也是社会因素使然,是当事人的翻手为云覆手为雨所致,不是记者的主观愿望能决定的。
第三,暗访不是记者懒惰的表现。陈力丹教授认为,“现在相当多的暗访,实际上是记者懒惰的表现”,“九成已有的暗访报道,都可以采用迂回采访的方式揭露真相”。暗访,却需要记者精心准备,提前了解、搜集有关当事人或新闻事件的背景,提前打听或熟悉暗访场所的环境,制订遇到危险时如何撤离、逃生的方案等;采访过程中更是要细致观察,随机应变,环境的艰苦、恶劣可能比预想的要严重得多,逃生时即使关卡林立,也要想方设法绕过去;暗访结束后的资料,由于来源错综复杂,起伏变化因素较多,其整理过程与一般公开采访相比要麻烦许多。
第四,暗访不能与非法划等号。陈力丹教授认为,记者编造假身份,“并且以这种身份参与事实的进程,原则上是不允许的,即使目的是为了揭露坏人坏事。”合理的暗访是公民权利的延伸,记者除了职业身份之外,还有其他社会身份,记者以消费者、劳动者等合法身份参与事实的进程,应该无可厚非。是否非法,关键是看参与行为本身是否触犯了法律,这与哪种身份没有关系。
笔者认为,新闻暗访之所以存在,是根据社会现实的需要,自1890年美国《纽约世界报》女记者伊丽莎白·科克伦化名内莉·布莱装扮成疯癫病人,撰写了《疯人院的10天》开始,暗访手段开始被越来越多的记者使用,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若如陈力丹教授的意见全盘取缔这种方式,恐怕是不妥的。
我们也应该看到,在大众媒体时代,由于多信源渠道导致的新闻真假难辨,若记者稍稍做懒,就有可能产生虚假新闻。某些记者为追逐经济效益,追求爆炸性,利用暗访手段制造“可读性”新闻为达到猎奇的目的,这是不提倡的。所以笔者认为是否使用新闻暗访手段需要从多方面因素考虑,例如新闻记者的媒介素养、新闻本身的价值、新闻所产生的社会效益、是否必须通过暗访才能达到目的等。
这些因素中最关键的是新闻记者本身。新闻记者作为专业新闻工作者,应该具备一定的媒介素养。其中包括道德自律、价值判断、对新闻工作抱有的根本态度。新闻工作者在面临新闻选择时首要考虑的是新闻所产生的社会效益,而非经济利益,这直接决定了新闻记者在选择新闻的时候所考虑的最终目的。如果一个新闻事件对大众具有警示、启示作用,关乎多数人利益,不得不报道,那么新闻工作者应该不畏艰难去进行新闻暗访,有的时候暗访是要付出代价的,这体现的是新闻记者正确的新闻价值取向。但是有些新闻不是那么必须,不是只能通过暗访一种手段才能达到目的,就需要反复衡量,要考虑到报道这个新闻究竟能产生多大的社会效益,还有新闻记者的行业自律和新闻道德。就比如这个罗锦华卖假报告案例,如果罗锦华真的卖假报告获取经济利益,那么记者在得到这个信源的时候就应该有途径证明罗锦华卖假报告,也许通过他人取证过程更困难,但起码可以避开暗访这一途径。这里或许就如陈力丹教授所说的记者为了偷懒,利用暗访直接取证比较省事,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新闻记者媒介修养不足。
另外,记者费尽周折通过暗访去报到一个新闻事件的最终目的是什么,有些案例说明是为了猎奇,比如茶水发炎事件、纸馅包子事件。那么作为新闻工作者的价值又何在呢?难道就是花精力去做一些虚假的、吸引眼球的、受众一看“哇”一声的新闻吗?当新闻被金钱所控制,作为个人的道德自然也会为利益所服务。这些案例中不难看出现在新闻记者媒介素养的缺失,甚至某种程度上是人格的丧失,更不要提什么新闻理想了,在这些新闻记者眼中,暗访手段不过是为了更好地达到“惊人”目的的手段罢了。
由于我国有庞大的记者队伍,暗访的行为也参差不齐,暗访中的确存在一些记者涉嫌违法行为,但是如果以此为由禁止暗访,那就是以偏概全因噎废食了。有些记者利用公开的身份、公开的采访进行要挟、敲诈,败坏了新闻行业的名声,我们不能因此就禁止公开采访。记者以农民工的身份进入矿山,揭开尘肺职业病的隐秘,是为芸芸众生求生存的善举。笔者认为,新闻暗访手段存在合理与否,归根到底取决于新闻工作者的选择。暗访是把双刃剑,就看落到谁手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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