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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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泼德诉马克斯韦尔案

作者:刘瑾 时间:2016-10-09

【摘 要】:媒介审判指的是新闻媒介超越正常的司法程序对被报道对象所做的一种先在性的“审判预设”。它是新闻媒体的职能错位,在妨碍司法独立和公正的同时,也会损害媒体作为社会公器的形象。而本文将对美国早期经典的媒介审判案例“谢泼德案”进行解读,分析案例中媒介如何形成审判预设,并对如何应对提出笔者自身的看法。

【关键词】:谢泼德案 媒介审判 司法公正

Abstract:Trial by media is a phrase to describe a kind of advanced trial to which media go beyond the normal judicial process to be reported on the subject.It is the dislocation of the functions of media.It may impair the independence and impartiality of the judiciary,but also damage the image of the media as a social organ.Now,we would analysis the American early classic case of trial by media——case of Shepprad,and describe how the media made the advanced trial,then give out some suggestions.

Key Words:case of Shepprad trial by media judicial fairness

 

【案例介绍】

在美国,重大刑事案件一直是新闻媒体所关注的焦点之一。在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时,法院一般不会回避媒体,正如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保证的那样“被告在刑事诉讼中有权获得公正的审封团予以的及时和公开的审判”。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公正审判和媒体自由之间的矛盾却日益凸显。尤其是一些媒体的评论形成特定的舆论氛围,很大程度上误导法官、陪审团的决定,给被告人带来“公开而非公正”审判。发生在1966年的谢泼德诉马克斯韦尔案就是一起媒体严重干预公正审判的案例。

谢泼德是一名医生。1954年7月4日,他怀有身孕的妻子玛丽琳被人用大头短棒残忍地打死在他们位于克利夫兰市郊外的家中。经过警察们的取证调查之后,他们把所有怀疑都指向谢泼德,但谢泼德本人坚持称自己是清白无辜的。谢波德案刚一发生便引起了媒体的注意,体面的医生以极为残忍的方式杀害自己的妻子,没有什么能比这再激动人心的了,尤其是他的妻子还怀有身孕。一夜之间谢波德的名字登上了各大媒体的头条,成为了臭名昭著的杀人犯。7月7日,在为玛丽琳举行葬礼的当天,一则新闻就刊登了镇律师助理马洪猛烈抨击谢泼德家人反对进行讯问的消息,而马洪本人后来成了谢泼德案的主控律师之一。此后,报纸不厌其烦地反复报道谢泼德不愿配合警方的消息,并揭露他不愿接受测谎仪的测试,与此同时报道另一名犯罪嫌疑人因为接受测谎仪测试而被排除嫌疑。7月20日,各大媒体对谢泼德发起了一连串的攻击,在头版刊登了《有人逃脱审判》。第二天,又有媒体刊登了《为什么不审讯?格博博士(谢泼德案的验尸宫),赶快进行审讯》。

审讯被安排在一所学校的体育馆进行,电台进行了现场直播,当时前三排座椅部被报纸、电台、电视台的记者们所占据,他们时不时地围着主控宫和被告进行拍照。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在长达3天的审讯中,谢泼德的辩护律师只能出席而不能参与审讯。并且电台为了取得良好的直播效果,还将话筒直接接到了主控宫与被告席上,使得谢泼德与他的辩护律师不能当场进行交流,因为任何一点声音都会通过话筒直接传送到所有人的耳中。最终验尸官在记者与人们的欢呼中宣布“监禁谢泼德,等待大陪审团的审判”。

对于上述结果,媒体似乎并不十分满意。在接下来的几天,又连续发表题为《警方为什么不盘问头号嫌疑人?》、《为什么不把谢泼德抓入监狱?》等文章。

在WHK电台的一次广播中,罗伯特·康西戴甚至把谢泼德比作伪证者。谢泼德最终被判谋杀罪成立,直到最高法院复审完结均未能扭转乾坤。

【案例分析】

(一)媒体炒作

新闻媒介是人们了解外部世界的重要的、乃至唯一的媒介,因此,人们的所看、所思、所想的内容都是从新闻媒介上来获得的。在谢泼德案件中,媒体的报道初衷是因为他们觉得“怀孕妻子惨死家中,体面的医生丈夫成为最大嫌疑人”是能够引起读者极大兴趣的社会新闻。于是,媒体们对这个案件具有极大的兴趣,并且为了让案件更加具有戏剧性和冲突性,在法庭没有审判前就开始对谢泼德进行大肆报道和“舆论审判”,认为对方是凶手,并引导大众舆论的走向,使得谢泼德案满城皆知。在社会舆论认为“谢泼德是杀人凶手”的情况下,又由于美国实施的是陪审团制度(即是指由特定人数的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决定嫌犯是否起诉、是否有罪的制度),陪审团的成员则非常容易受到外界舆论的影响,从而做出错误的判断。据当时谢泼德的辩护律师的了解,在有罪判决下达前,陪审员依旧每天都获准与外界通电话,从外界获得信息。在如此强烈的新闻媒体的炒作下,法院处于媒体所激起的公众舆论喧嚣包围时,强大的舆论有可能对公正审判造成外来的巨大压力,使法院审判丧失公正性和独立性。

(二)媒体越位

媒介作为一种重要的大众传播手段,主要功能是为受众提供最新的、真实的新闻信息。然而在谢泼德事件中,新闻媒体以审判者自居,在尚未审判之前就给谢泼德定下罪状。而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更是为了现场直播,扰乱法庭的审判秩序。“前三排座椅部被报纸、电台、电视台的记者们所占据,他们时不时地围着主控宫和被告进行拍照。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在长达3天的审讯中,谢泼德的辩护律师只能出席而不能参与审讯。并且电台为了取得良好的直播效果,还将话筒直接接到了主控宫与被告席上,使得谢泼德与他的辩护律师不能当场进行交流,因为任何一点声音都会通过话筒直接传送到所有人的耳中。”并且在一审结束后,因为对审判结果不满,媒体继续大肆报道,并将谢泼德称为“伪证者”,在被判处谋杀罪后才平息。

(三)媒体暴力

媒介审判的重要表现就是媒介暴力。所谓“媒介暴力”就是一种符号暴力,指媒体借助于语言、文字、图片对受害人的人格伤害所造成的社会压力。在谢泼德案件的报道中,媒体在案件未审之前,大肆报道并怀疑谢泼德,并于7月20日开始,对谢泼德发起一连串攻击,刊登《有人逃脱审判》、《为什么不审讯?格博博士(谢泼德案的验尸宫),赶快进行审讯》等文章。而在第一次审判结束后,媒体更是变本加厉,续发表题为《警方为什么不盘问头号嫌疑人?》、《为什么不把谢泼德抓入监狱?》等文章。并在WHK电台的一次广播中,罗伯特·康西戴甚至把谢泼德比作伪证者。在这些报道里,谢泼德俨然已成为一个犯罪凶手。媒体通过舆论对谢泼德进行声讨,这样做不仅是对当事人人格尊严的侮辱,更是对法律程序的亵渎。

【案例思考与总结】

1966年美国的谢泼德案便是在媒体的错误舆论引导下导致陪审团做出了错误的判断,致使谢泼德医生囚禁10年。10年后,美国最高法院受理了他的案件。最高法院判决,谢泼德没有接受公正的审判,除非进行一次新的审判,否则予以释放。最高法院的判决意见是克拉克大法官撰写,他严厉批评初审法官“允许(审判庭里存在)一种狂欢节氛围”,没有控制媒介的报道。最后,俄亥俄州决定以谋杀罪重新审判谢泼德,经过历时16天,实行严格媒介限制的审判后,谢泼德被宣告无罪释放。然而,那时对谢泼德所造成的心理上的阴影是无法抹去的,而在出狱之后,谢泼德也并没有得到巨款安度余生,反而因为肝病早早死去。

在美国社会中,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的大量报道,对于司法过程和司法权是一种强大的监督力量。应该说,大众传播媒介对司法案件的深入报道和舆论监督,对于增加司法透明度,监督法官判案,提高法院审判质量,促进司法公正,揭露司法腐败,培养公民法律观念和意识,起到了难以估量的重要作用。然而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尽管主流媒体都标榜自己客观公正,但事实上仍然会受到不同的利益背景和价值取向的影响。而当法院和陪审团处于极大的舆论漩涡之中时,则很难再确保其判断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因此,在谢泼德案后,为了防止媒体影响陪审团的独立判断,最高法院大法官克拉克(Tom C.Clark,1949-1967任职)1966年在谢泼德诉马克斯韦尔(Sheppard v. Maxwell,1966)中指出:“鉴于现代传播媒介的煽动能力和将有倾向性的新闻报道隔绝开来的困难,初审法院应采取有利措施,以保证法律之天平不会不利于被告”,并提出审判法庭为了确保公正应该考虑的九种举动:1、依辩方动议变更审判地;2、无辩方动议而变更审判地;3、陪审团召集令的变更;4、诉讼延期;5、分别审理(在被告人为多数的审判中);6、陪审团选任,通过回避程序免除那部分人中由于审前宣传而真正产生了偏见的所有人;7、警告或隔离陪审员;8、免除陪审员资格;9、如果上述的所有措施都失败了,进行新一次的审理。其中便提到要通过特定程序防止陪审员受到审前宣传的影响或者免除已受审前宣传影响的陪审员,并从1966年开始实行对媒体的“缄口令”(在1976年废除,根据第一修正案的规定,限制言论自由的命令本身就是无效的),不准媒体进入法庭,以及携带照相、录像及录音设备进入,也可以下令不转媒体报道任何就该案可能造成误导的消息。

然而,从司法上防范媒介审判只是治标,更为重要的还是对新闻媒体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律知识普及。一方面,要增强新闻从业人员的社会责任感和危机感,不胡乱报道案件;另一方面,还要增强新闻从业人员的基本法律知识修养和法律知识,在报道刑事案件时才不会出现“法盲”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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