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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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许霆案”看媒介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关系

作者:陈铭 时间:2016-10-10

【摘 要】:“许霆案”初审时被判无期到重审改判五年,两次判决的天壤之别,和媒体的介入不无关系。许霆案作为典型的媒介审判案例,反映出了媒介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矛盾,那么这两者是什么关系呢?如何才能实现媒介监督和司法独立之间的良性互动,从而来避免媒介审判?文章对此做了分析。

【关键词】:许霆案媒介审判 司法独立

Abstract:“The case of Xu Ting " -who was sentenced to life imprisonment in the first trial, and commuted to five years in the second trial. The huge difference between two trial is highly affected by the involvement of the media. "The case of Xu Ting " is a typical media trial case, which reflects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the media supervision and judicial independence. What'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two concept? How to realize the positive interaction between the media supervision and judicial independence to avoid the media trial? The article makes analysis on the issue.

Key words:case of Xu Ting trial by media Judicial Independence

【案例概述】

(1)案件背景:

2006年4月21日21时50分许,许霆来到广州天河区黄埔大道广州商业银行的ATM自动柜员机取款。许霆的卡里原本只有176.97元,他无意中输入1000元的指令后竟取出。后经查询,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他意识到ATM取款机出现异常。随后如法炮制这一行为,分别在21时57分至22时19分、23时13分至19分、次日零时26分至1时06分三个时间段内,持该银行卡在该柜员机指令取款170次,从该柜员机取款共17.5万元。

2006年4月24日,许霆辞去其在广州的工作,携款潜逃。广州商业银行发现许霆账户交易异常后,经多方联系许霆及其亲属退款未果,于同月30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后将许霆列为犯罪嫌疑人网上追逃。2007年5月22日,许霆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捕归案。

(2)案件审判过程及结果:

2007年11月2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许霆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所以判处被告许霆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许霆案经媒体报道后,在中国社会引起舆论广泛关注和争议。《新快报》的文章《男子趁ATM机出错提款171次后潜逃被判无期》当天就被人民网、新华网、新浪、搜狐、网易、中华、腾讯等各大网站转载。

一石激起千层浪,许霆案在媒体掀起了汹涌的浪潮,引起了社会各界强烈的反响。各界网民、专家、学者、律师以及一些司法界内部人士都通过网络畅谈各自的看法,而关于此事件的新闻以及讨论事无巨细披露出来,进而反复辩论。其中,绝大部分网民认为广州中院的一审判决判得太重。

《新快报》的那篇文章在各大网站都成为热评文章,新浪网当天的评论就超过了1万条。

2008年1月14日,广东省高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将该案发回重审。

2008年3月31日,广州市中级法院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当庭以盗窃罪判处许霆五年有期徒刑,罚金人民币2万元,并退赔其从银行ATM机上取出的17.3万余元,许霆不服提起上诉。

2008年5月2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许霆盗窃上诉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依法裁定驳回许霆的上诉,维持原判,许霆仍获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17.3万余元。因本案对许霆是在法定刑以下量刑,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08年8月20日,最高法对许霆案做出刑事裁定,核准广东省高院维持二审的裁定。这意味着,许霆最终被判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

【案例分析】

许霆一案一审中,许霆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这一宣判公布后引起社会的极大反响。纵观此案,案件从案发开始就触动着国人的神经,从普通网友到业界的学者、专家都对此事件发表大量评论意见,而主导这场大讨论的正是新闻媒体。简单梳理一下,可以看出围绕此案的争议大概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罪与非罪的讨论。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第二、此罪与彼罪的讨论。假若许霆的行为构成了犯罪,那么应该如何定罪?法院所认定的“盗窃金融机构”是否正确?

第三、罪轻与罪重的讨论。一审判决为无期徒刑,二审改判为五年有期徒刑,量刑是否合理?

从这些争议中我们可以看出许霆一案涉及程序正义、罪行相适等诸多现代司法理念,但是围绕此案的争辩核心是许霆的罪与非罪,而不在或者主要不在其罪轻或者罪重。在强大舆论压力下,此案从无期到改判五年,这一改判可以说是司法对民意的善意回应。多数人认为这是媒介介入的结果,更有人称其为一场漂亮的“媒介审判”。然而审判本是司法机关的权力,对媒介冠上审判一词,不免会有越位之嫌。许霆一案将我们带入了对“媒介审判”的思考,即媒介监督是否干预了司法独立,事件报道中媒介是否以其话语权代替了舆论监督。分析此案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如果司法独立审判,许霆一案不会改判五年,甚至不会重审,司法独立其实受到了媒介审判的干预。

这不是我们第一次看到舆论和司法的冲突,无论是刘涌死刑案、邓玉娇案件、彭宇案还是许霆案都遭到了舆论的围观,也让主审法官遭受到了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媒介的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一直都是颇具争议性的话题,这些案件给我带来了几点思考:在当前的大众传媒时代,协调新闻自由与保护公平审判是否矛盾?我们应该怎样去平衡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从而来避免媒介审判?

【案例思考】

(一)协调新闻自由与保护公平审判权是一场持久的博弈

事实上,在网络时代,协调新闻自由与保护公平审判权之间的关系是一场持久的博弈过程。媒体与司法可以在博弈中互进。“在现代社会中,媒体自由报道和司法独立审判是两种不可相互替代的基本价值。”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志铭认为,如果说民主的社会以社会成员的权益和福祉为终极目的,那么就该目的的实现而言,媒体自由报道与司法独立审判则犹如车之两轮,不可偏废。新闻媒体不能以“舆论监督”为由干预司法审判,而应秉承公正、客观的报道原则;司法机关应该严格依法办事,不受媒体和外界舆论干扰,务求中立、理性、公平、慎重权衡。

许霆一案的改判,大多数人认为是媒介监督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不论在任何国家,关于重大刑事案件的审理都很容易受到公众舆论的评议,这些都或多或少会给法官带来一定压力,但是法官的判案应该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进行,不应该受到舆论这样或那样的影响,不能因为外界的舆论压力而使案件审理过程有所偏差。如果因为舆论压力而使得司法独立和新闻自由的天平过分倾斜,则有悖于法制精神。另一方面,司法过程中的社会舆论也能够给法官大量信息,可以在这一过程中与网民对话和沟通,从而更好地了解民意,推动我国法制进程的改革和发展。可见媒介监督与司法独立其实有着共同的目标,即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二者应该相互合作形成良性互动,而非对立。

(二)媒介监督对司法活动而言,其实是一把双刃剑。

一方面,媒介的不当监督容易形成媒介审判,影响个案的实际裁决,从而破坏司法权威,影响社会公平。在司法案件的报道中,媒体有倾向性的报道和评论容易给受众带来先入为主的成见,假如媒体报道中有预设判断的报道,加之媒体本身在传播上的较大影响力,就容易给法官造成极大压力,这种情况称之为媒介审判。媒介审判的直接影响就是会让受众怀疑法院的判决受到了舆论的影响。比如“药家鑫案”、“张金柱案”,大多数人都认为法院是受到了传媒报道的影响才判了当事人死刑。就“许霆案”而言,两次审判结果的天差地别在此方面则体现得更为明显。“许霆案”的这种悬殊改判,主审法官称之为特事特办,显然并非是完全按照法规审判。这些都给司法公正带来了比较恶劣的影响。这就要求传媒在报道司法个案时,应该尊重司法的专业性要求,把握好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的法律界限。

另一方面,媒介监督对于司法独立有有益的影响。其一,媒体通过公开报道司法审判,有利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同时这一过程本身有利于推动司法的公开化和透明化。比如,媒体对此类法律案件进行报道后,网民可以利用互联网平台以及社交媒体对其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评论,司法机关也能通过网络平台及时发布信息,对案件过程加以解释和说明,与网民及时沟通,保证案件公平、公正、公开。网民和司法机关的这种良性互动可以更好的推动司法审判的公平与正义,也有利于推动司法审判制度的改革。比如可以以许霆案为契机来推进陪审制度的建设,这种社会建言对于完善司法制度就有较大的参考价值。在我国当下司法不公现象广泛存在的情况下,媒体的监督总体上是积极的,媒体的合理合法介入,推动了许多案件的公正解决。其二,媒体的合理监督有助于更好的保障司法独立,传播公正的法制观念,提高司法公信力。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报道使得司法案件的审理公开化、透明化,有助于规避某些非司法因素对司法审判的干涉性报道。从这一角度来看,有利于社会的公平、正义,也比较好的保障了司法独立。媒体的监督让权利在阳光下运行,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公平与公正,有利于保障司法的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更好地保障司法公正。

案例总结

许霆一案前后审理结果的天差地别,大多数人认为这是媒介介入的结果,更有人称之为一场漂亮的“媒介审判”。这一现象的出现,暗示着媒体的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之间存在着天然的矛盾,只有在二者中找到一个合适的平衡点,才能让转型期中国的法制进程迈向一个新的高度。因而,要实现媒体监督和司法审判的良性互动,需要两者的共同合作。

一方面,新闻媒体在进行舆论监督时应该遵法守法,从客观事实出发进行报道。在生效裁判作出之前,媒体应注重全面性、客观性的报道,不带倾向性地报道新闻,不得对案件作出定性、定罪的报道。公开审判案件的报道也应该符合司法程序的要求。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法律事务处处长徐迅提出的在学界有影响的“徐十条”,可以作为媒体报道司法的参考准则。

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应该正确对待舆论监督,在此过程中,可以适当参考公众意见,提取正确的观点,摒弃错误思想,不能将舆论监督视为禁区。相反,媒体在司法判案时的观点可能会是司法监督的有力手段。如果没有媒体对司法进行监督,法律的公正性和客观性更难得到保证。同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需要提升自身素质,坚持依法办事,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善用媒体,与媒体和谐相处,进而保障司法独立与社会公平。

【参考】

[1]蒋丹彤:《浅谈媒介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以“许霆案”为例》,《新闻世界》,2011年第11期。

[2]陈力丹:《不能再搞“媒介审判”》,《新闻界》,2013年第22期。

[3]范以锦、袁端端:《对“舆论审判”之说的深思考:谁在审判?谁能审判?》,中国社会科学网,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5/04/id/158495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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