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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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刘涌案”看“媒介审判”的作用

作者:傅雪艺 时间:2017-03-23

【摘要】:从理论上说,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体制下,不易出现“媒介审判”现象,但许多案例已经表明在现实中存在着很多“媒介审判”的事实。但是,“媒介审判”产生的并不完全是负面影响,某些时候会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可以表达民意,可以监督司法审判的公正,促进司法制度的完善。本文以“刘涌案”为例,梳理“媒介审判”产生的机理、具体表现,以及“媒介审判”的作用。

【关键词】:刘涌案;媒介审判;作用

【Abstract】:Theoretically speaking,it is not easy to appear the phenomenon of "trialby media"under the socialist legal system of our country,  but many cases have shown that there are a lot of " trialby media" in reality.However,  the "trialby media" is not entirely negativeeffect, and sometimes will have a positive effect.It may be able to express public opinion, supervise the justice of the judicial trial, and promote the improvement of the judicial system. In this paper, setthe "Liu Yong case" as an example, comb the mechanismof"trialby media", how“trial by media”embodyand the impact of "trialby media"in this case.

【Key Words】:"Liu Yong case" ; "Trialby Media"; use

“媒介审判”一词源于西方,是指通过新闻报道对犯罪嫌疑人或案件被告人做出不合乎法律程序的审判。这种审判往往带有倾向性的感情色彩,属于道义上的审判,并容易形成舆论压力,影响和妨碍司法公正。某些西方国家的法庭审判实行由公民组成的陪审团制度。陪审团的公民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职业道德,如果受到媒介在审判前的各种渲染、炒作、预判、评论等的影响,那么就会影响投票,甚至会使裁决结果与公正性、准确性之间有很大的出入。所以,西方国家也不同程度的要求媒体避免“媒介审判”,例如:

英国:对正在进行中的司法程序进行任何形式的误导或发表有失公正的言论都构成藐视法庭罪;

希腊:刑事案件在法院未做出正式裁决前,禁止有关此案的评论和对被告人的指责;

德国:判决后的批评和评论应该同现实中的诉讼报道明确区分开;

美国:允许对尚未了结的官司发表评论,但是如果造成了“明显而现实的危险”,以至于法庭无法继续履行职责,将会受到惩罚。

理论上,“媒介审判”在以英美法系为主的西方国家更容易形成。中国不实行陪审员制度,理论上应该不存在“媒介审判”现象,但是,许多案例已经表明在现实中存在着很多“媒介审判”的事实。

本文以近年来司法结构和大众传媒冲突较大的“刘涌案”为例,不讨论刘涌所犯罪行到底应判处什么刑罚,只是浅议在此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媒介审判”的具体表现以及这种“审判”发挥的作用。

【案例简介】:

刘涌,原辽宁省沈阳市嘉阳集团的董事长。2000年7月1日刘涌被沈阳市公安局逮捕,以其为首的特大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案受到公众的广泛关注。2001年8月,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刘涌等22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一案。被告被检察机关指控犯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抢劫,非法经营,偷税,敲诈勒索,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妨害公务,故意毁坏财物,盗窃,寻衅滋事,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及行贿罪多项罪名。2002年4月17日,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刘涌等人死刑。刘涌不服,上诉辽宁省中院。2003年8月15日辽宁省中级人民法院以“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为由,改判刘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但何谓“本案的具体情况”,语焉不详,由此为坊间的猜测和质疑留下了广阔的空间。这一死刑改死缓的判决,也引起了媒体的广泛关注,纷纷发表评论,质疑改判的原因。这些评论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最后引起高层的重视,最高人民法院因此首开提审的先河,公开审理此案。2003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刘涌死刑,立即执行。最终,刘涌被执行枪决。

【案例分析】:

一、“刘涌案”中“媒介审判”现象的具体表现及作用。

回顾刘涌案始末,可以将在这起案件中传媒所依循的传播路径以及所起的作用表述如下:

1、刘涌被捕;

2、传媒依据宣传口径进行采访并公布其涉嫌犯罪的相关事实,公众关注进而形成公众舆论;

3、辽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改判死缓,引发民间的广泛质疑;

4、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提审此起普通刑事案,推翻辽宁高院的“死缓”判决,改判死刑;

5、全案引发对于传媒进行“媒介审判”的批评。

从2000年7月刘涌案发到2003年刘涌执行死刑,各路媒体对其的报道从未停止过。在案件结束后,又引发关于此次案件的报道中“媒介审判”的大讨论。

2000年7月6日华声报做了《沈阳警方悬赏五万缉捕潜逃富商刘涌》的报道。在刘涌被捕后,以新华社为代表的官方媒体就在《沈阳“黑道霸主”覆灭记》和《“黑道霸主”是如何“当”上人大代表的》等多篇报道中对其涉嫌犯罪的行为进行披露。其中确实不乏公正的报道。但在案件还未定论时,就有媒体在报道中将刘涌称为“黑帮老大”;并且报道中存在不客观的描述,将刘涌的形象“妖魔化”,把刘涌描述为一个不折不扣的大恶魔,刘涌及其团伙也被形容为极端的暴力集团,刘涌的嘉阳集团是一个“以黑养黑”的地方,这些都不符合法律程序。

特别是在终审改判死缓之后,在网络媒体上掀起轩然大波,之后传统媒体也开始加入进来,都对这一终审结果表示质疑,发表评论。上海《外滩画报》8月21日刊登的署名李曙明的文章《对沈阳黑帮头目刘涌改判死缓的质疑》是媒体质疑终审结果的第一篇文章。其中这样写到:“如果罪孽深重的刘涌都可以不死,那么死刑留给谁用?”这样明显过于偏激的话语,已经将媒介的舆论监督功能转换为代替司法系统对刘涌的罪行进行审判,很容易激化民众的愤怒情绪。所以,不得不怀疑最终又判为死刑立即执行是迫于“媒介审判”下的“民意不可违”。

虽然大众传媒在报道此案件时有失偏颇,引起了“媒介审判”的一些负面影响,但是也不可否认大众传媒和公众对改判的质疑是因为司法审判不够透明。对于一个已经受到广泛关注的案件,二审以“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为由将死刑改为死缓,却没有对大众传媒和公众做出从法律立场出发的何为“本案的具体情况”的权威、合理解释。正是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才导致了大众传媒和公众对案件的各种猜测、评论和对司法公正的质疑。

例如上海《外滩画报》8月21日刊登的署名李曙明的文章《对沈阳黑帮头目刘涌改判死缓的质疑》,文章开头就说:“改判很难经得起法律的推敲,其中的一些问题需要好好梳理。”这是对司法部门披露信息不充分的质疑。《中国青年报》8月25日的《媒体质疑刘涌改判死缓的价值》肯定了李曙明文章的价值,称其“是一篇突破性的报道”,并进一步指出:“也许辽宁高院对此案的判决有站得住的依据,但在强调依法治国的今天,法院也有义务对所谓的‘本案的案性和实际情况’作出明确而令人信服的解释。”同时,《中国青年报》刊登了就此案对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兴良教授的专访。陈兴良教授表示,“刘涌案改判是为了保障人权”,“根据有关证据,在刘涌案件中有刑讯逼供的可能。在这种情况下,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改判就是一种比较稳妥的做法。”按照陈兴良教授的说法,这种改判是合法的。但是这也受到公众的质疑,“若有证据表明刑讯逼供,屈打成招,证人翻供,无证据表明刘涌有罪,那么就请释放刘涌,严惩刑讯逼供的办案人员;若有证据表明刘涌当死,也有证据表明刑讯逼了供,则当判刘涌死,再判刑讯逼供的办案人员。”

《北京青年报》8月28日以《从刘涌死刑改判死缓看司法信息披露的重要性》为题的评论,分析了舆论何以产生质疑的诸多原因。评论说,“刘涌为什么被改判,是每一个公民都有权利发问的。代替公众提问,给公众明确的答案,是传媒的职责,这不是干预司法的独立性,而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是对司法审判所进行的必要监督。也许,根本就不存在什么‘黑箱’,也没有受到行政干预等外来因素的影响,但正是由于信息披露的不充分,客观上损害了公众的知情权,导致了人们对审判公正性的怀疑,而法律的权威也因此受到了影响。”

可以说,媒体对二审结果的质疑、评论,都是出于为满足公众合法的知情权,要求法院对“本案的案性和实际情况”做出合法权威的解释,重点在于弄清审判过程中司法是否公正,所以,这一次的“媒介审判”也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二、“媒介审判”现象产生的机理分析

“媒介审判”的负面影响虽然大,但是却很少能直接影响到法官的判断。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要求地方司法部门要接受同级党委尤其是当地政法委的直接领导。普通案件可由法官独立负责,复杂、敏感、热点、重大的案件则由法官、审判委员会、政法委等共同讨论,经过法院内部、庭长、院长逐级审批的行政化审批过程,最终才做出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的审判决定。所以,在中国,“媒介审判”的表现通常是:媒体通过带有主观色彩、炒作嫌疑的报道,影响大众的认知,引导大众的舆论,聚合成强大的民意。舆论力量对司法部门没有直接的干扰作用,但是舆论力量会对其他公权机关、党政机关产生影响。公权机关、党政机关为“顺应民意”进而影响、干扰司法部门的审判,影响最终的审判结果。一位美国学者就如此说道:“中国的媒介审判基本模式是媒介影响领导,领导影响法院”,结合魏永征教授的观点,美国学者的这种说法并非没有道理。

【总结】:

“媒介审判”现象不仅仅只从“刘涌案”中体现出来,“媒介审判”产生的影响也并不完全是消极的、负面的,也有积极的作用。不仅可以满足公众合法的知情权,而且在很大程度还会促进我国司法制度的逐步健全、进步,正如大法官肖扬所说:“媒体对逐步演进的司法改革的报道,回应了公众对司法改革的呼声、要求和愿望,推动了司法体制改革的加快和深化;媒体对法院业绩的传播,树立了人民法院的形象和权威,弘扬了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理念。”

所以,司法部门应接受大众传媒的监督,使司法审判透明化,对于媒体和公众的质疑给出法律角度的权威解释;大众传媒也要厘清自己的职责,正确行使监督司法和表达民意的功能,把握报道案件的分寸、措辞和用语,避免“媒介审判”的负面影响;双方不断思索和完善司法制度的不足,促使彼此间的良性互动,使我国的大众传媒和司法制度都更加健全和完善。

注释:

①、周海燕,《重读刘涌案 公共领域视野中的司法与传媒之争》(J),《新闻大学》,2006(04).

②、http://news.sina.com.cn/c/2003-08-21/01351583471.shtml

③、http://big5.china.com.cn/chinese/law/391120.htm

④、http://news.sina.com.cn/c/2003-08-28/06171630910.shtml

【参考文献】:

[1]、马雅玲,《公民舆论监督探析 以刘涌案等为背景的分析》(J),《理论导刊》,2004(08).

[2]、郭赫男,《关于媒介审判的几点思考》(J),《新闻界》,2004(12).

[3]、陈雪,《小议新闻舆论监督与法制建设 由对孙志刚事件和刘涌案件报道比较引申开来》(J),《台声新视野》,2005(01).

[4]、谢伦丁,《论媒介审判和媒介监督的关系及其影响》(J),《东南传播》,2007(11).

[5]、付松聚 张翅,《中国媒介审判分析及反思》(J),《东南传播》,2008(01).

[6]、夏晓非,《浅析大众传媒时代的媒介审判现象》(J), 《新闻战线》,2014(08).

【案情来源】:

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288661.html

http://baike.sogou.com/v64403832.htm?fromTitle=%E5%88%98%E6%B6%8C

周海燕,《重读刘涌案公共领域视野中的司法与传媒之争》(J),《新闻大学》,20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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