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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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大学生掏鸟案”看媒介审判现象

作者:李晶 时间:2017-03-23

【摘要】媒体被西方社会称为立法、行政、司法之外的“第四种权力”,媒体报道作为一种权利是制约权力滥用、监督司法公正最行之有效的工具。然而,随着网络公共领域开放和公众自由表达的实现,各种利益与需求的催使下,媒介舆论监督权力的滥用导致媒介审判和影响司法公正。“大学生掏鸟案”是一则典型的由于媒介报道而误导公众舆论、干扰司法公正的媒介审判案例。本文通过对该事件的梳理,分析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社会化媒体话语权表达和网络公共领域的失守现象,并阐释媒体如何客观报道、公众领域如何理性建构。

【关键词】媒介审判;大学生掏鸟案;司法公正;公共领域

【Abstract】:Western societycalled the meidiaas"fourth power"which besidethe legislative, Executive and judicial, media reports as a right restrict the power abuse,and which ismost effective tool for supervisejudicial justice. However, with the networked public sphere open and public freedom of expression, under a variety of interests and demands, the abuse ofthe mediapower lead to trialof meidia. "College students cut the bird" is a typicalcase,due to media coverage misleading public opinion,andinterfere justice. Based on the events, and analysis the trialof meida ofthe new media age, social media voice expression and fall of networked public sphere, andexplain how doesthe media reportedconstructobjective and rationalpublic areas.

【Key words】:trial of media; College students cut the bird; justice; public sphere

【案例概述】

1.案件始末

2015年12月1日,《郑州晚报》中报道,河南省郑州市一名在校大学生闰某,在放假期间与朋友王某掏鸟窝抓了16只鸟出售,因涉嫌犯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二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半和10年,并处罚款。[1]

(来源:百度图片)

2.舆论关注

针对这一事件,有网友称,“人不如鸟”,指责当地司法机关小题大做。新浪新闻将《掏16只燕集判10注年,重吗?》与《贪1600万判12年,轻吗?》两则新闻放在一起对比报道,两个新闻事实,都是10年左右的刑期,一个是“不明真相”的大学生掏了10只鸟卖掉获取1000多元,而另一个是身为省部级的高官受贿16巧万元,新浪新闻用这两个新闻事件进行对比,误导公众并引发公众舆论关注,将此事件迅速上升到影响司法公正的高度。[2]

在新浪网发起的“大学生抓16只鸟获刑十年半,你认为量刑适当吗”的民意调查中,截至2015年12月3日13点,有超过77%的网友认为量刑过重。据人民网舆情监测室监测统计,截止到2015年12月4日,事件相关新闻1328篇,微博1038余条,微信公众号文章443余篇。其中仅腾讯今日话题《在你看来闫某掏16只鸟判10年半到底冤不冤?》已产生13余万网民评论;搜狐新闻《央视:大学生掏鸟获刑判得够重对鸟或是命运转变》产生近6万网民评论。[3]

3.社会影响

该事件发生后,《郑州晚报》的记者未能捋清客观事实,并采取了选择性报道。误导公众舆论后,以新浪网为代表的新媒体更是雪上加霜,博得大众同情,批判司法审判不公,造成了不良的舆论影响,更是有损了我国司法机构的形象。事件真相被揭开后,舆论开始斥责新闻媒体不负责任,媒体本是司法监督的良好途径,但因此又使得媒体丧失了公信力和人民对新闻工作者的敬仰。

【案例分析】

“大学生掏鸟案”是媒介审判在新媒介环境下的又一典型。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以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兴起,网络公共领域已逐步形成。每一位受众都是集记者、编辑、美工为一体的参与者、制作者和发布者。媒介审判在网络公共领域中的形成机制是怎样的,舆论的发酵、形成以及最后的反转又是如何被牵制和引导的,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来探讨这些问题。

1.技术层面:新媒体的出现

信息从信息源到信息接收者这一过程中,由于外界环境的干扰,极容易产生信息失真。在新媒体平台上,由于互联网的病毒式传播、网络受众的交互式参与、以及时间的即时性和空间的参与,新闻一旦发布出去,几乎可以用“覆水难收”来形容。网络技术的日新月异,随之而来的技术漏洞使得媒介伦理失范现象更为普遍。“互联网成为现实生活中人们宣泄的公共空间,对热点事件进行“审判”,网络交互性、裂变式、即时性的信息传播特征,使得敏感或者重要信息以惊人的速度传播开来,传播的范围越广,形成的舆论压力越大,在强大的舆论氛围下,就越容易对司法审判造成压力,司法为迎合民意就可能做出偏离法律的裁判[4]。”

2.个人层面:理性报道和评论的缺乏

对于新闻工作者来说,客观真实是不可摒弃的原则。然而海量的信息常常使得受众难以选择,因而有一些媒体为了利益的需要,通过博得大众眼球的文章和标题误导受众。“《郑州晚报》对该事件进行选择性报道,忽略重要事实,间题如下:(1)闰某是“河南鹰猎兴趣交流群”成员,但报道却称闰某为“在校大学生”;闰某明知自己所掏鸟类品种和价值,但报道却成为“掏鸟”。(2)《郑州晚报》并未对闰某曾在网上非法收购1只凤头鹰并转手出售的行为。(3)燕集,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但《郑州晚报》并未对此进行报道。(4)将判决书中的“树林内”改成“家门口,“猎捕”改成“掏鸟窝”[5]。”

网友在微博上的不理智评论、转发也是深有原因的。由于我国社会目前处于转型,在许多案件中我国司法审判还有许多未完善的地方,人民作为权力监督的践行者,及其容易被误导。“在网络公共领域中,社交媒体常常会潜移默化地将某种意识形态传递出去,在捕捉到人们内心深处模棱两可的价值观念后对其赋予特定的含义并将其放大,进行意识形态的再生产,从而形成公众的舆论文化,而负面的舆论文化容易引发公众对物质的盲目崇拜与无节制的需求。在这样的舆论环境下,公民意识与应有的公民精神难以彰显。

在这样的媒介环境中,公民可能会丧失批判、维护公共生活的能力,丧失人类理性中的勤俭节约、艰苦奋斗、助人为乐和关心集体的道德原则。与此同时,公民的自我认同也会出现危机。自我认同是自我与环境、主格我与宾格我的相对和谐的状态[6]。”

3:社会层面:公共领域的失范

由熟人社会构建而成的现实社会中,每个人的个体行为都处在传统伦理与道德的双重约束下,自律性较高,但在网络公共领域中,由于其自身的虚拟性和匿名性,基本成了一个“陌生人社会”。这些纯粹的“陌生网友”在公共领域中立场可以随时变化,没有一个固定的道德准则,每个个体都以符号取代真实身份进行活动,因而传统的、既定的道德规范和舆论监督在网络中难以发挥有效作用。[7]

 

【案例反思】

从2008年开始,一系列公共事件通过新媒体发酵并最终事态扩大,从前些年的郭美美事件、湖南湘潭产妇死亡事件到近些年的毒疫苗事件、掏鸟窝事件,无不一一向我们敲响了警钟:“媒介真实”正在逐步地影响着“事实真实”。李普曼所提出的拟态环境就提到:人类生活在两个环境之中,一个是真实环境,一个是拟态环境。拟态环境是传播媒介将象征性事件或信息进行选择性加工,重新加以结构化向人们提示的环境。拟态环境对人的认知和行为都会产生较大的影响。

1.媒体:加强新闻专业主义

避免拟态环境对人们造成的常识性误导,最关键的一点就在于信息的发送者——媒体。“大学生掏鸟案”

则是媒介在选择性报道的情况下而导致的结果。新闻媒介是我们这个时代的瞭望者,也是党和国家的喉舌,在市场经济的今天,媒介不知要追求经济利益,更要注重社会效益。如果两者不能同时兼顾,也要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郑州晚报》地记者很明显地是抛弃了社会效益而一位追求经济效益,而后的新浪、搜狐等新媒体更是盲目跟风。社会化媒体要把握好自己的话语权,不能为博得版面、吸引眼球而丧失了自身的权威和公信力。媒体工作者尤其是新媒体,更是要有“把关人”的意识,追求客观公正报道,行使好自身的监督权利,引导公众理性思考,维护司法公正独立。

2.个人:提高媒介素养

由于信息纷繁复杂,网民在网络公共领域的活跃中,要理性地看待新闻事件。而提高理性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加强自律。由于“沉默的螺旋”中提出,少数人会服从多数人的意见,因此盲目跟风、一味情绪宣泄以及网民狂欢等现象在网络中非常普遍。在“掏鸟窝”事件中,许多网友感叹“人不如鸟”,甚至许多网友拿某某强奸犯只判了3,4年作为对比来埋怨司法的不公,这不仅与媒介引导有误相关,更是网友缺乏法律知识、不够理性看待这些事件有关。这就要求受众不仅要提高媒介素养,还要提高法律意识、道德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则补充规定:“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隼科(所有种)野生动物,6只以上为‘情节严重’,10只以上为‘情节特别严重’。”显然,法院判决并无不当。[8]

3.司法:主动把握话语权

从司法部门的角度来说:促进网络舆论与司法的良性互动。当下新媒体逐渐成为人们制作、发布、获取新闻信息的主要方式,司法机关应及时关注新媒体信息动态,对新媒体事件进行舆论引导,争夺话语权。所以,首先,必须建立主动型信息发布机制,通过新媒体平台发布权威信息。其次,还应通过网络直播等方式主动将判决结果向网民和媒体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满足网民对舆情案件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从而促进网络舆论与司法的良性互动。[9]

参考文献:

[1]薛倩.从“掏鸟窝”事件中浅析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J].经营管理者,2016.

[2]薛倩.从“掏鸟窝”事件中浅析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J].经营管理者,2016.

[3]王角凤,黄斌.社交媒体语境中的话语表达与公共领域的失守——从“大学生掏鸟窝被判十年”谈起[J].出版广角,2016.

[4]薛倩.从“掏鸟窝”事件中浅析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J].经营管理者,2016.

[5]薛倩.从“掏鸟窝”事件中浅析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J].经营管理者,2016.

[6]王角凤,黄斌.社交媒体语境中的话语表达与公共领域的失守——从“大学生掏鸟窝被判十年”谈起[J].出版广角,2016.

[7]王角凤,黄斌.社交媒体语境中的话语表达与公共领域的失守——从“大学生掏鸟窝被判十年”谈起[J].出版广角,2016.

[8]杨国栋.“掏鸟窝被判十年半”是“标题党”在误导[J].人民法院报,2015.

[9]薛倩.从“掏鸟窝”事件中浅析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J].经营管理者,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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