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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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宝马肇事案中的媒介审判

作者:张美文 时间:2017-03-26

【摘 要】:2015年6月20日,在南京市秦淮区石杨路与友谊河路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陕西牌照的宝马车闯红灯将一辆马自达轿车撞成两截,马自达轿车上一男一女当场死亡。经调查,警方排除肇事者酒驾、毒驾的嫌疑。在对肇事者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时,认为王季进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这一案件引发网民广泛关注。媒体在这起案件中进行了一系列的媒介审判,干扰司法公信力。

【关键词】:6.20宝马肇事案;媒介审判;精神病司法鉴定

Abstract: June 20, 2015, in the Qinhuai District of Nanjing Shiyang Road and Friendship River intersection with a traffic accident, a Shaanxi license of the BMW car running a red car will be a Mazda car crashed into two, Mazda car on a man and a woman died on the spot The After investigation, the police ruled out the perpetrators drunk driving, poisoning suspects. In the perpetrators of psychiatric forensic, that Wang Jianyin committing an illness suffering from acute transient mental disorder, limited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This case has aroused widespread concern. The media in this case carried out a series of media trials, interference with the credibility of the judiciary.

Key words: 6.20 BMW case;media trial;Psychiatric forensic

案例简介:

2015年6月20日13时53分,在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石杨路与友谊河交叉路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陕西“宝马”轿车由西向东闯红灯通过路口,撞上由南向西左转行驶的“马自达”牌轿车,并撞上一辆正常行驶的公交车和一辆出租车。事故造成“马自达”轿车上司机及乘客死亡,被撞出租车驾驶人受伤。肇事驾驶人事发后离开现场,后被警方找回并控制。[1]

经警方对事故现场勘查、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检验鉴定等方面的调查和证据收集,查明,犯罪嫌疑人王季进驾驶牌号为陕AH8N88宝马轿车在道路上违反限速规定超速行驶(经鉴定,车辆通过事发路口时行驶速度为195.2km/h),在直行、左转信号均为红灯的状态下,从左转弯车道直行通过路口,造成二人死亡、一人受伤、多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且事发后弃车逃逸。

王季进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相关规定,认定王季进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

2015年6月28日,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将犯罪嫌疑人王季进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经审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于7月4日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王季进批准逮捕。根据犯罪嫌疑人王季进肇事前后异常表现、秦淮区人民检察院的要求,以及王季进妻委托辩护律师的申请,警方于7月初委托南京脑科医院鉴定所对王季进“是否患有精神疾病,作案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司法鉴定。

2015年9月6日晚,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官方微博@南京交警发布了宝马车司机王季进的精神状态司法鉴定结果。结果称,王季进“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这一结论引起广大网友争议。[3]

2015年9月10日,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检察院官方微博@秦淮检察发布情况说明称,证据表明肇事司机王季进案发前后精神异常。[4]

2016年5月9日,被害人近亲属对王季进作案时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要求予以重新鉴定获得秦淮区法院批准。

案例来源:

[1]@南京交警:《事故通报》,http://weibo.com/p/1001603855870298566272,2015年6月20日。

[2]@南京交警:《案件通报》,http://card.weibo.com/article/h5/s#cid=1001603859078437810228,2015年6月29日。

[3]@南京交警:《关于6.20案件后续情况的通报》,http://weibo.com/2573119002/Czk5ZAFPv?from=page_1001062573119002_profile&wvr=6&mod=weibotime&type=comment#_rnd1489922109586,2015年9月6日。

[4]@秦淮检察:《关于对王季进涉嫌刑事犯罪批准逮捕时的有关情况说明》,http://weibo.com/2038735455/CzV8vmIyL?from=page_1001062038735455_profile&wvr=6&mod=weibotime&type=comment#_rnd1489922472050,2015年9月10日。

案例分析:

(1)案例讨论

对于6.20宝马肇事案,主要有4个关注焦点:

关注点1:王季进酒驾毒驾嫌疑被排除

根据警方调查,嫌疑人王季进无吸毒前科,事发后对其进行尿液检验,结果呈阴性,确认其无毒驾嫌疑。同时警方提取了肇事嫌疑人的血样送检,送检血样鉴定结果为:送检的嫌疑人王季进血样中未检出乙醇成分。排除酒驾嫌疑。至于车上发现的一斤白色粉状物体,经检测并非网传的毒品,而是玉米粉,是嫌疑人在经营水电销售生意时会用到的材料。

关注点2:并非网络传言的官二代富二代

据调查,犯罪嫌疑人王季进(男,35岁,江苏靖江人),暂住南京市江宁区,目前其父母在靖江老家务农。其父1992年在南京打工,后在某装饰城经营水电材料销售生意,于2006年因身体原因,将店铺交给儿子王季进经营。其母亲无工作。并非如网络传言所说,犯罪嫌疑人为官二代富二代。

关注点3:车主与实际使用人为何不一

陕AH8N88宝马车登记车主为许某某,实际使用人为王季进。经调查,该车车主因债务纠纷,车辆多次转手抵债,后王季进于2015年年初以40万元的价格私下购得并使用,但未办理相关过户手续。

关注点4:王季进在作案时发生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

“8月31日,根据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王季进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9月6日晚21:24,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新浪官方微博通报了备受关注的“6.20”宝马肇事案最新进展。对肇事嫌疑人王季进的司法鉴定结果一经公布,便受到公众强烈关注。截至9月7日下午17时,微博评论已达1.6万余条,转发1万余次。网友纷纷质疑,什么是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为什么要强调“作案时”?这个鉴定结果是怎么得出来的?

(来源:@南京交警微博评论截图)

《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了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人员,详细解释了司法鉴定过程。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在临床上时有所见,并不算是一种罕见的疾病。这类疾病患者发病时会对环境发生攻击,这里的环境包括物和人,比如妄想杀人等等,社会危害性比较大。“嫌疑人案发前出现精神异常敏感多疑。” 鉴定意见书显示,王季进在审查中交代“在10点多的时候,我开车去光华路上的一家加油站加油,在加油站的时候我打了110备案,我感觉有人陷害我”、“最近我感觉我手机里的东西人家都搞的清楚,不知道怎么回事”、“我不希望让别人知道我固定走哪条路,我感觉最近有人跟踪我”。在法律能力评定方面,鉴定意见书显示,王季进本案的开车目的虽有诸如“就是想转转”、“坐在车里等不如开着转转”的交代,但也有开车前突然感觉周围如梦境、当即感觉“不走就走不掉了”以及案后莫名地称妻妹被杀等精神病性症状的交代,故认定本次驾车有受疾病的影响成份。

9月10日秦淮区检察院官方微博发布情况说明了王季进案发前后精神情况异常的证据,但该条微博底下的评论、转发量只有几百条,远不及@南京交警对王季进司法鉴定结果进行公布的微博的热度。

(2)案例思考

6.20宝马肇事案中的媒介审判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媒体进行大量倾向性报道,贴标签“富二代”、“宝马车”,契合不明真相的群众对阶层日益固化现状的不满情绪和“仇富”心理。本次车祸信息传播,微博发挥了新媒体快捷、即时、互动的特长,关于车祸的照片最先在微博流出。但微博依然未改其“标签化”“内幕化”传播特点——提到宝马,网友第一时间联想到的是“为富不仁”“官二代”等标签,传播的错误信息多以所谓“内幕消息”面目出现。此后各大媒体纷纷开始对此事进行报道,“富二代”“酒驾”等标签从被怀疑到在新闻报道中“被证实”。媒体发布错误信息使得肇事车主在一切鉴定结果尚未明朗之前已经被扣上各种帽子,尽管有警方的澄清,但是对肇事者造成的伤害不可挽回。媒体的错误报道使得新闻真实性受损的同时,使肇事者已经先在群众心中“被判了刑”。在此背景下,肇事者被调包、真正的嫌疑人是官二代等不实言论甚嚣“网”上,权威部门的调查结论反而淹没在了大量网友的口水中。

第二,媒体从业人员对“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等关于精神病方面的专业术语认识不清,专业报道能力不够,误导公众,煽动公众情绪。因新闻事件的惨烈及司法鉴定的结果,“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迅速成为一个网络热词,并被延伸出医学之外的特殊含义。如“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俗称走神,急性且短暂,专治各种不服。”《南方周末》在9月10日发布了一篇报道《别惹我:我有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就是对这个词的非理性的带有严重倾向性的解读。它将价值判断与医学判断混为一谈,同时惨杂着社会情绪,难以从科学理性的角度看待精神病问题。除此之外,我国媒体对于精神病司法鉴定的报道还存在一些先天性的不足。媒体在报道时会倾向于迎合公众的阅读情绪,对于公平的诉求、传统观念内的以暴制暴等议题比较常见,从而忽视了对于精神病司法程序的探讨。有关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新闻报道,对报道者的自身专业主义和相关专业的知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三,不少媒体在法院判决前发布报道预测判刑结果,进行媒介审判。媒体对6.20宝马肇事案的定罪和量刑进行预测,甚至以民意调查之名行媒介审判之实。腾讯网在2015年6月23日发布了一篇题为《南京宝马肇事,最高只会判七年?》的报道。文中多次预测肇事司机的最高刑期“极可能只有七年”,并且表明“如果真是这样判刑,很可能民情激愤”,还从法理上进行考查,认为“最高七年的判刑也有不妥”,借法律人士之口建议将此案定为公共安全罪。全篇文章都是在对此案件进行定性、定罪,但这件案件还未被法院审理,它便急急发声断案,并用民意相要挟,说什么判七年很可能激起民愤,甚至在文章的最末尾设置了一个叫做“新闻立场”的投票,题目是“你是否赞同肇事司机王某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看似是民意调查,其实是想以此来影响司法判决,进行媒介审判。

(3)相似案件比较

其他肇事案,如药家鑫事件,宝马撞人案等,这些案件中的当事人也遭遇了“媒介审判”,尤其以药家鑫案最为典型。药家鑫案一出,舆论哗然,叫嚣要“杀死那畜生”。因为舆论的原因,本来拥有自由裁量权的法官因压力将本来很有可能的死缓判成死刑立刻执行。这本来是要给交通肇事者以警示,但实际上并未起到什么效果。因为撞伤人和撞死人,对于肇事者来说,前者意味着常年的牢狱之灾和终生纠缠的医疗费,而撞死人却只按交通肇事罪坐几年牢而已。所以,还是有更多的人铤而走险,在故意杀人和交通肇事之间游走。对于像药家鑫这样的案件,或许需要改进的是法律对于撞伤和撞死人的相关规定,减少肇事者铤而走险的举动。

(4)案例反思

6.20宝马肇事案因为前期媒介报道中的误导,再加上精神鉴定过程的特殊性,也使得后期的精神鉴定结果也被广泛的质疑,媒介审判的行为贯穿案件的始终。作为媒介从业人员,应当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在追求时效性的同时,不能摒弃新闻的真实性,其次还要增强多方面的专业能力,对于精神鉴定等专业领域的知识多多学习,报道时才能不出错,不误读。而作为政府权力机关而言,应尽可能地保证司法独立,不过分因民意插手影响司法行为。否则在司法机关办案时,媒介的监督职能沦为权力下的伪民意。最后就是法律工作人员要顶住舆论的压力,严格按照司法程序办案,体现自己的专业性,保证法律的庄严。减少媒介审判现象的出现并非一朝一夕之功,这需要社会多方角色的共同参与和完善,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新浪新闻网:《6·20宝马肇事案司机 鉴定为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http://news.sina.com.cn/o/2015-09-07/doc-ifxhqhui4891242.shtml,2015年9月7日。

[2]凤凰网:《详解南京“6.20”宝马肇事案司法鉴定过程》,http://news.ifeng.com/a/20150907/44600853_0.shtml,2015年9月7日。

[3]顾嘉铭:《精神病司法鉴定中的媒介审判一一以“南京宝马撞人案”为例》,《新闻研究导刊》2016年第15期,第52-53页。

[4]周爱明:《南京“宝马肇事案”舆论传播的几点反思》,《传媒观察》2015年第11期,第27-28页。

[5]张晨,齐文博:《精神健康传播需从价值判断回归医学判断》,《青年记者》2016年第5期,第9-10页。

[6]腾讯网:《南京宝马肇事,最高只会判七年?》,http://view.news.qq.com/original/intouchtoday/n3199.html,201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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