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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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施剑翘案件”看中国媒介审判分析与反思

作者:陈果 时间:2017-03-26

【摘要】1935年11月,归隐军阀孙传芳在天津居士林被施剑翘枪杀。这场复仇奇案轰动了全国,引起媒体的广泛关注。众多媒体同情并塑造了施剑翘良好的形象,极大地引导了大众情感。在“法”与“情”的论争中,国民政府选择了民意所向的“情”的一面,施剑翘最终被特赦。“施剑翘案”是中国司法史上的大事,也是中国新闻史上的大事。该案表明近代媒体舆论力量的增强,也充分说明媒体导向容易左右大众情感。

【关键词】施剑翘案件 媒介审判 公众民意

Absract: In November 1935, Sun Chuanfang, the former warlord was assassinated by Shi Jianqiao in the Tianjin Qingxiu lay -Buddhist society, which was sensational nationwide and widely attracted the media. The media showed sympathy to Shi Jianqiao and shaped her a good image, which significantly guided the collective sentiment. In the argument between law and sentiment, the Nationalist government preferred the collective sentiment and Shi Jianqiao was given a state pardon. Shi Jianqiao’s case is a significant event in the history of China’s judiciary as well as China’s journalism. Shi Jianqiao’s case demonstrated that the strength of modern media was reinforced as well as the influence of media guidance upon the collective sentiment.

Key words: ShiJianqiao trial by media public opinion

一、媒介审判

何为“媒介审判”?我们对“媒介审判”的认识,要追溯其源头。在早期,当报纸在美国社会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时,逐渐出现一些报纸评论和报道,对参议制下的陪审团决议产生影响,进而在法律判决中起到重要作用。这一现象在当时就被称为“报纸审判”(trial by newspaper)。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现代媒体技术的迅猛发展,早前的“报纸审判”已发展为“媒介审判”(trial by media),指新闻媒介超越正常的司法程序对被报道对象所作出的一种先在性的“审判预设”。

从市场角度来看,“媒介审判”是新闻竞争日益激烈下的产物;从法理学的视角来看,则损害了媒介作为社会公器的形象,是新闻媒体的职能失职和错位,使司法独立和新闻自由的天平过分倾斜,有悖于法治精神。特别在西方社会实行陪审天制度下,由于陪审团的成员多由普通公民组成,一旦大众传媒在审判前对当事人和案件进行大肆报道和渲染,必然会影响陪审成员的判断,从而间接影响判决的公允。

(图片来自网络)

二、案例背景

原名施谷兰的施剑翘,生父是革命先烈施从云(曾和王金铭、冯玉祥、白毓昆等人发动滦州起义),后过继给从云之兄施从滨。施从滨任山东军务帮办兼奉系第二军军长。1925年秋,奉系军阀张宗昌与北洋军阀孙传芳为争夺安徽、江苏的地盘展开大战。奉系第二军军长、前敌总指挥施从滨奉山东督办张宗昌之命迎头截击,在皖北固镇交锋兵败被俘。

孙传芳用铁丝绑缚被俘虏的施从滨,并将其在蚌埠车站割头杀害,悬首暴尸三天三夜,不准施家收尸。孙传芳的行为引起当地红十字会的强烈不满,红十字会出面将施尸草草收硷,后由施剑翘的三叔以同乡名义将施从滨尸首运回安徽桐城埋葬,然后赶到天津给嫂子和侄女报信。

三、案件经过

年仅20岁的施剑翘悲愤异常,她决心要为父亲报仇。向堂兄施中诚、山西军阀阎锡山部的谍报股长施靖公求助未果后,施剑翘放开裹着的双足,自己习练枪法。之后,施剑翘听到孙传芳兵败寓居天津的消息,遂前往天津。

此后,施剑翘通过各种途径去了解孙传芳的身貌、口音及活动规律等,知道他每周三、六必到天津居士林听经,随即做了刺杀他的具体安排:购置一台油印机,将准备好的《告国人书》和遗嘱印制出来,打算在杀死孙传芳后散发;把11月13日定为替父报仇的日子,因为这天是星期三,按照惯例,孙传芳这一天必到居士林听经。

1935年11月13日,军阀们很晚到达。施剑翘以为计划要被取消。当孙传芳出现的时候,施剑翘租车返回英租界的家中,取回之前买好的勃朗宁手枪。根据她事后的供词,她要确认孙传芳到达佛堂后才敢把枪带出租界。施剑翘在佛堂向跪着的孙传芳背后连开三枪,孙传芳中枪而亡。当佛堂一片混乱的时候,施剑翘保持镇静并胜利地宣布:“大家不要害怕,我是为父报仇,绝不伤害别人,我也不跑。”接着她便“归案自首”,随后被捕。

在该案件中,我们重点关注的是为父报仇,是否“情可悯恕”。1935年11月25日,天津地方法院开审施剑翘案,。1935年12月16日,天津地方法院一审宣判,认定施剑翘有自首情节,但未采纳“情可悯恕”一节,判处有期徒刑十年。1936年l月29日,河北高等法院开审,1936年2月11日,河北高等法院宣判,否定了施剑翘自首情节,但认定“情可悯恕”,判处施剑翘七年有期徒刑。1936年10月14日,国民政府主席林森签署公告予以特赦。

四、案例分析

在多次审判中,辩方始终称施从滨并非死于沙场,而是作为俘虏且未经军法审判,被孙传芳个人杀害。另外,替父报仇在辩方证词中被看作是中国传统的应有之义,因此情有可原。案件的判决发生了如此巨大的变化,我们发现,在长达一年的司法审判中,案件审理过程中,时为冯玉祥参谋施剑翘的弟弟施则凡等人四处奔走,为求得特赦而努力。施剑翘利用各种机会向大众媒体反复诉说为父报仇之心迹。综观检察院、施剑翘、孙家亲友之作为,无论是意图扩大舆论还是限制舆论,三方都意识到社会舆论与审判的密切关联。

(一)大众传媒的跟风报道

11月13日晚,事发后仅数小时,当地报纸《新天津报》印发了号外报道该事件,以最快的时效性抢夺报道先机。14日,被评论家林语堂推举为民国时期众报纸中唯一品质可靠的天津《大公报》以《血溅佛堂》的醒目标题报道了这一事件。

“脑髓溅流”、“狙击”等颇具画面感的词语给民众带来了强烈刺激。加上《大公报》本身的影响力,该起案件从开始就引发了公众的打量关注。不仅如此,接下来的时间里,各大报刊对施剑翘刺杀案的前因后果、当事人和军阀的前世今生进行了大量的报道,并在施剑翘背后团队的运作下,在公众心中营造出了“复仇孝女”的正面形象。不仅如此,连环小说、连环画、弹词和剧评等大众娱乐产品也充斥着对施剑翘形象的表现。侠”字,代表着媒体对施剑翘的评价,也暗含了对这一案件的评价。在公众心中,“侠”完全无法和法庭上的“罪人”画等号,所以对于施剑翘的判罚,民众不买账。作为一个英勇的、对法律僧越的“传奇”,施剑翘的故事经过重组将一种英勇的孝放置于一般大众的道德核心。

整个事件的前因后果经由媒介报道后,施剑翘不但不是“杀人凶手”,反而成为了“传奇”、“忠孝”、“烈女”的代名词。在当时大众文化有一定程度发展的背景下,这被媒介进行议程设置,并将公众放置在一个“拟态环境”中的公共事件,让大众沉溺其间。施剑翘之所以能够获得特赦,很大程度上是媒介的集中报道、戏剧小说等对施剑翘的“美化”。这种美化实际上成为了一种媒介审判。

(二)社会大众对“施剑翘案件”的反映

女性社团对施剑翘抱有极大的同情并予以赞扬,认为她的行为代表正义。云南省妇女会致国民党中执委等代电云:“查施剑翘女士为报父仇,枪击孙传芳,实为千古孝义之举。盖闻春秋之义有子复仇法律不问,周官有父仇报官则免其罪。”此类说辞指出施剑翘复仇行动实为“孝”之举动,值得广为弘扬,应予以赦免。许多民众认为,孙传芳“昔日盘踞东南,荼毒人民,勾结吴张,抗我义师,实属祸国军阀,民国罪人,凡我国民皆得而诛之”。施剑翘刺杀孙传芳被认为是“除国贼”,而“普天称美,非报施剑翘一人之仇,是报四百兆同胞之仇;非快施剑翘乃父之魂,是快革命军烈士之灵”。

当然,也有社会精英对待“施案”有不同的态度。前国务总理靳云鹏同孙传芳私交甚好,他严厉斥责施剑翘凶悍泼野,目无国法。何应饮、王揖唐、曹汝霖等新权旧贵或登门叩灵,或函电吊唁。一些社会评论家和司法改革者在《国闻周报》等报刊上对施剑翘和同情施剑翘的大众与媒体作出严厉的谴责,他们抨击封建复仇思想和“愚孝”,并且指责媒体过度的宣传和渲染对公众的误导,强调理性置于情感之上,法律大于人情世故,并且认为她父亲的死,不过是军阀混战中小军阀的伤亡而已,而她刺杀下野军阀的行为,是为报“私仇”而不顾公共秩序,如果从轻判处就等同于承认私情高于法制,甚至有人认为“施案”是民国女性的悲哀和女性教育失败的标志。

五、案例总结及思考

勒庞在《乌合之众》中对群众运动的心理状态进行了剖析,认为群众运动的引导意志不仅可以是崇高的,也可以是残酷的、盲目的。感觉中以普遍接受的道德价值为支撑的民意并不一定是正义的、完全合乎法律的。换言之,以近似于普遍接受的道德价值为支撑的民意并不一定是完全合乎道德与法律的。在炒热民意的前提下,大众传媒掌握了公众的发言权和控制力,将施剑翘刻画为一个“侠女”、“义女”的形象,符合了公众心中的习以为常的悲情角色,并成功“写”成一个大众期待的、惩恶扬善的结局。这之中,媒体对民意的把控,以及民意本身的态度值得我们做进一步思考。

民意作为一种集体意识,虽具有理性与正当的一面,但也是在不断的变化与运动中,并在某些情况下也会变质。非理性或是病态的民意便极大地降低,甚至消亡案件裁判本应蕴含的科学内容与法辩思维。为此,就民意对案件裁判的消极影响,理应采取合理措施予以应对,以最大程度地发挥其积极影响。

(一)建立民意评价筛选机制,规避民意过度干预

即当司法过程中,某一案件因其案件性质等因素引起社会公众广泛关注时,舆论监管部门需要及时全面地收集信息,并对案件关联的民意进行法理的社会的分析,从纷繁复杂的民众意见中区分合理民意与不当民意。对于合理民意,从其价值性出发,予以采用,并以民意调查报告等具体可行的物化形式交付于法院等司法机关;对于不当民意,应当坚决抵制,尤其是出现不法分子别有用心地利用民意进行扰乱国家司法秩序的情形时,更应当彻底地摒弃不当民意,从而避免民意过度干预的负向作用。

(二)构建法官科学审判平台,规避民意过度干预

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建立法官科学审判平台则是应对民意消极影响的次要手段。一是,需要注重法官业务培训,固化其法律信仰。法官裁判案件的最主要依据在于法律,其职业行为也是法律现实化的方式,只有当其内心存有坚强稳固的法律信仰时,才能科学地识别合理民意与不当民意,并作出科学的取舍。二是,需要维护法官独立审判,增加其职业勇气。现实中法官断案会受到领导插手、民意干预等习惯势力的影响,这时需要合理排除审判过程中的法外因素,为独立审判创造条件,做出公正的裁决。

参考书目

[1]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有关施剑翘刺杀孙传芳案史料一组[J].民国档案.2008(2):8-24.

[2]李凌菲.媒体导向与大众情感——以民国时期的施剑翘复仇案为例[J].保定学院学报.2016(04)

[3]司国安.蒙胜军.”跨境追捕”与”媒介审判”——浅谈当前我国地方公权与媒介环境的关系[J].理论导刊.2011(10)

[4]付松聚.张翅.中国媒介审判分析及反思[J].东南传播.2008(01)

[5]林洋.民意对案件裁判的影响与限制分析——以”施剑翘案”为例[J].牡丹江大学学报.2016(06)

[6]李琼.新闻史视域的媒介审判——以民国”施剑翘案”为例[J].新闻研究导刊.20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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