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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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刘海洋伤熊”事件看媒介审判

作者:周云秋 时间:2017-03-26

【摘要】:刘海洋是清华大学机电系四年级学生,在2002年1月29日、2月23日,他先后两次把掺有火碱、硫酸的饮料,倒在5只北京动物园饲养的狗熊的身上或嘴里,媒体在报道这一事件时将受伤黑熊照片放在版面正中间,引起重大的冲击效果,引起公众的强烈愤慨,但当刘海洋单亲家庭身份曝光后,人们又对刘海洋产生了同情,民意的摇摆对司法审判产生了很大影响。

【关键词】:刘海洋 清华大学 虐待动物 媒介审判

Abstract:Liu Haiyang is the fourth grade students of Tsinghua University Department of mechanical and electrical engineering, in January 29, 2002, February 23rd, he has two times mixed with caustic soda, sulfuric acid beverage, pour in the 5 Beijing zoo bears the body or the mouth, in the media coverage of this event will be injured bear photos on the layout is intermediate, caused major impact, aroused strong indignation among the public, has a great influence on the judicial trial.

【Key Words】Liu Haiyang; Tsinghua University; torture of animals; trial by media

案例概述:2月23日下午1点10分,在北京动物园的熊山,两只黑熊突然口吐白沫,倒在地上,来回翻滚,口中发出“嗷嗷”的惨叫。同时,水泥地上冒起一股股白烟。围观的人群一阵骚动,一名手拎食品袋、戴着眼镜的男青年急匆匆地挤出人群向熊山外溜去。在附近巡逻的动物园派出所民警、工作人员和在场群众的围追堵截下,这名男青年被抓住,带回了派出所。肇事者的身份很快就被弄清,他就是清华大学电机系大四学生刘海洋。据交代,为了证实“熊的嗅觉敏感,分辨东西能力强”这句话是否正确,他先后两次把掺有火碱、硫酸的饮料,倒在5只北京动物园饲养的狗熊的身上或嘴里。涉嫌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北京西城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一个月。

该案件最早由《京华时报》在2002年02月25日06:26发布,题为《清华大学一学生跟畜生作对 硫酸烧伤5头狗熊》,并在版头位置放置受伤黑熊的照片,引发大量对刘海洋铺天盖地的舆论轰炸,对黑熊的声援和募捐活动大量出现,同时“高分低能”“心理变态”的评论开始出现在舆论场中,作为高等学府的清华大学处在风口浪尖。随后在26日10时左右,新浪网新闻留言版出现一则留言,自称是刘海洋朋友的网友realzdk发布了文章,文中提到“和大家一样,我也对这些行为(虐待动物)深恶痛绝,但虐待动物只是一种恶行而非罪行。就像我们不能以斗牛或猎狐为由将西班牙人或英国人全都枪毙一样,把残害黑熊等同于残害人类处以重刑也是毫无道理的。”,并揭露了刘海洋单亲家庭的境况。在随后的的时间里,媒体接连发布《忽视人文教育的恶果——清华学生伤熊事件》《残害黑熊被曝光 清华学生刘海洋竟毫无悔意》等文章,网友更是将此案与清华大学曾经出现过的朱令铊中毒事件类比,认为“虐待动物下一步就是杀人”。

对刘海洋的处理决定是在6月27日召开的清华大学2001~2002学年度第17次校务会通过的,给予刘海洋留校察看处分。3月25日公诉机关对此案提起公诉,3月26日,刘海洋被取保候审。4月30日,法院宣判,依据公诉人提出的被告刘海洋已对其行为深感悔意,考虑被告人的具体情况及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判决刘海洋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免予刑事处罚。

案例分析:在这起案件中,媒体放大了刘海洋伤熊事件背后所代表的“高分低能”、“高校人文素质教育缺失”的质疑,舆论对于刘海洋重判的呼声很大程度上来自于曾经出现过的类似案件,在媒体如果没有正确引导,民意很容易将以往诸如朱令铊中毒案、马加爵杀害室友案的激愤情绪加诸刘海洋的身上,在公安机关对刘海洋取保候审,正在展开调查时,媒体已经发布了大量具有煽动性的标题,使用诸如“残害”“残暴”“冷血”“认知畸形”等词语形容刘海洋,在2月28日,北京一项民意调查显示,有56%被访者认为应该开除刘海洋的学籍,46%的被访者认为他应该负刑事责任。32%的被访者认为刘海洋“太可气了,太残忍了”,“应该对他的行为进行严惩”,“高材生这样做不可原谅”。新闻媒体的议程设置引导着公众对事件的看法,在这样的引导下,很多人认为刘海洋罪大恶极,应该开除学籍,这些“开除学籍”“判刑”的声音在舆论场中迅速成为主流观点。这样的民意喧哗是对司法程序的不尊重,伸张正义要靠法律和详尽的调查取证,而不是民意简单的情绪宣泄。

案例总结:在清华大学刘海洋伤熊案中,当图片展示一个被硫酸泼伤的黑熊的惨状时,主流民意的表达就是痛恨并要求重判刘海洋,但法律并没有冲动,而是按照诉讼程序正常进行;这种时候媒介不应该推波助澜,将舆论的愤怒放大,而是恪守客观的新闻观,将各类声音都发布出来,引导大家以公正的态度看待事件本身,而不是给法院施加压力,质疑判决太轻。随后当人们了解到刘海洋系单亲家庭造成性格冷漠、学习成绩优异等情况后,民意发生转向,开始同情他。在舆论引导中,媒体没有意识到民意是易变的和不可靠的,即使同一群体的公众,在面对一件事情时,会因为媒介报道的侧重点不同而产生不同的舆论倾向,如果媒体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就很容易干扰司法进程。因此,媒介在报道新闻案件时,必须注意到自己的权责边界,避免媒介审判的发生。

 

【参考文献】:

  1. 王丽. 刑事司法系统中的民意考量[D].苏州大学,2013

  2. 《清华大学一学生跟畜生作对硫酸烧伤5头狗熊》:http://news.sina.com.cn/c/2002-02-25/0626484272.html

  3. 《刘海洋的朋友:刘海洋的行为让我很震惊》:http://news.sina.com.cn/c/2002-02-26/1116485899.html

  4. 《“忽视人文教育的恶果” 清华师生反思黑熊事件》:http://news.sohu.com/01/82/news147988201.shtml

  5. 《北京西城警方开始预审清华学生“伤熊”》:http://news.sina.com.cn/c/2002-02-27/0514487005.html

  6. 《民意调查:56%被访者认为刘海洋应被开除学籍》:http://news.sina.com.cn/cl/2002-02-28/2050489939.html

  7. 《严重文理偏科导致认知领域畸形心态剖析刘海洋》:

上一条:以徐玉玉电信诈骗案为例:我们需要的是“媒介监督”而不是“媒介审判” 下一条:从“施剑翘案件”看中国媒介审判分析与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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