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徐玉玉电信诈骗案为例:我们需要的是“媒介监督”而不是“媒介审判”
时间:2017-03-26
【摘要】在新媒体的环境下,媒介审判屡见不鲜。2016年,准大学生徐玉玉的一起电信诈骗案在社会上引起了强大的反响。其中,媒介的行为也存在着媒介审判的失范现象,媒体通过倾向性报道、借势第三方、民意调查等方式超越司法程序,给该案件的嫌疑人提前定罪。通过对该案件的分析,我们应该厘清“媒介监督”与“媒介审判”之间的界限,从而重新的审视和反思媒介的报道行为。
【关键词】媒介审判;徐玉玉;媒介监督;民意调查
Abstract:In the new media environment, the media trial is not uncommon.In 2016,a quasi-college students Xu Yuyu with a telecommunications fraud in the community caused a strong response.In this event, the media behavior also exists the media trial of the anomie phenomenon,The media through the tendency to report, take the occasion of third parties, polls, etc. beyond the judicial process, to the case of suspects in advance conviction.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case, we should clarify the "media supervision" and "media trial" between the boundaries, so as to re-examine and reflect the media reported behavior.
Key words: Media trial; Xu Yuyu; Media supervision; Opinion polls
一、案例回顾
(来源:百度百科)
徐玉玉,女,山东临沂罗庄区高都街道中坦社区人。2016年高考,徐玉玉以568分的成绩被南京邮电大学录取。19日下午4点30分左右,她接到了一通陌生电话,对方声称有一笔2600元助学金要发放给她。在这通陌生电话之前,徐玉玉曾接到过教育部门发放助学金的通知。“18日,女儿接到了教育部门的电话,让她办理了助学金的相关手续,说钱过几天就能发下来。”徐玉玉的母亲李自云告诉记者,由于前一天接到的教育部门电话是真的,所以当时他们并没有怀疑这个电话的真伪。
按照对方要求,徐玉玉将准备交学费的9900元打入了骗子提供的账号……发现被骗后,徐玉玉万分难过,当晚就和家人去派出所报了案。在回家的路上,徐玉玉突然晕厥,不省人事,虽经医院全力抢救,但仍没能挽回她18岁的生命。8月26日晚上8点,福建省公安机关经缜密侦查,组织警力抓获公安部A级通缉令通缉的山东徐玉玉案犯罪嫌疑人熊超。8月28日,山东临沂徐玉玉电信诈骗案的头号犯罪嫌疑人陈文辉落网。A级通缉令最后一名嫌疑人郑贤聪投案自首,全部涉案嫌疑人悉数到案。
二、案例来源:百度百科
三、案例讨论
所谓媒介审判,就是“媒介审判”又叫“新闻审判”、“舆论审判”,指新闻媒介利用其公开传播的新闻报道或评论,干预、影响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其表现方式主要是媒体超越司法程序对正在审理的案件的案情分析、案件定性、涉案人员定罪量刑等一系列问题作出公开的判断和结论,以其明显的倾向性引导受众,形成一种足以影响司法独立审判的舆论氛围,从而使审判在不同程度上失去其公正性。[1]
此案涉及媒介审判的有三个争议点:
1、“弱者”的倾向性的报道
在这起事件出现之后,媒介的大量报道表达了对“被骗女大学生徐玉玉”表示同情的倾向性,着力刻画她的可怜形象,并且描写她的刻苦认真,还花了大量的篇幅描述了徐玉玉的父母在失去孩子之后的悲伤与痛苦。从以下的文章标题中:《临沂警方成立专案组侦破 徐玉玉被骗含恨离世》、《临沂姑娘徐玉玉尸骨未寒山,东又一大学生被骗后离世》、《令人痛心!女孩被骗学费离世 徐玉玉父母还原整个被骗过程》、《徐玉玉离世前72小时:得知父亲借钱凑学费曾伤心大哭》。我们可以看出,媒体报道的情感倾向非常明显,这样的报道显然一方面加深了人们对于徐玉玉的同情,另外一方面会增加对于欺骗者的憎恶造成,从而造成巨大的社会讨伐之声,从而形成强大的社会压力,最后对审判产生影响。
2、超越司法程序给犯罪嫌疑人定罪、定刑
由于该事件社会影响较大,再加上媒体的报道,民众对于几名犯罪分子简直是深恶痛绝。媒体利用了这种心理,不仅提前给犯罪嫌疑人定罪、还以相对确定的口吻为其定刑。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而在媒介的报道中,以《徐玉玉诈骗案已抓4 名嫌犯最高判无期》报道为例,标题对于嫌犯的定罪(诈骗罪)、量刑(无期)已经确定,文中还详细援引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解答,分析嫌疑人符合“数额巨大”的第二刑级,而根据徐玉玉死亡这一后果,量刑可能从严追至无期徒刑。[2]这种做法会造成民众心里形成一种“审判预测”,造成大家对于审判结果的预期。如果审判结果并不如新闻广泛报道的那样,会引起一种对审判结果的群体性抗议,从而增加了审判的压力,容易造成过重的审判。
3、通过民意调查来创造舆论氛围
通过民意调查来进行媒介审判是一种在互联网出现之后,依托其强大的交互性所出现的现象。在徐玉玉事件发生之后,一家互联网门户网站在一系列徐玉玉报道后,推出一项网络调查——“媒体预测案件量刑合适么”。在其问题的设置当中,不仅直接将尚未定罪的嫌疑人直接称之为“犯罪分子”;还设计了诸如“如果法院判决和媒体预测不一致,您会?”这样的问题,这个问题的设置是将媒体与法院看做是对立的两方,审判定罪本就是法院的职能,而不是媒体的职能,这里将两者放在同等的地位上,将媒介直接看做是量罪定刑的主体,显然是不符合媒介规范的。最具有威胁性的是,这个举动将网民的积极性调动起来,集体给犯罪嫌疑人“判刑”,将舆论引入对立的高潮。并不是每个普通民众都熟知法律常识,在个人激烈情绪下所作出的判断必然是偏激的。这会进一步的激化舆论态势,形成“网络审判”,给法官的审判带来巨大的压力。
四、案例思考
1、媒介行使公权力时,也不应侵犯公民的私权利
媒介拥有新闻报道的权利,这是一种“公权力”,为公众搜集信息,披露信息,满足公众知情权的义务与权力。但是,公民即使是身为犯罪嫌疑人的公民也同样享有基本的人格权和公平审判权,这是属于个人的“私权利”。在该案件中,媒体对于犯罪嫌疑人进行提前量刑等做法,其实是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公平审判权。作为媒体,可以对其案件进行报道,但是没有资格给其下定论,所有的讨论都应该放在正常审判之后,而不是对于案件进行“审判预设”,妨碍正常的审判程序,这侵犯了犯罪嫌疑人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我们应该知道,基于民法的人文主义精神和利益衡量的原则,在事件已经进入法律程序即处在司法语境下时,权利保护应该向公民(包括犯罪嫌疑人) 的人格权及接受公平审判权利倾斜,即法学所谓的“私权优先”。[3]
2、媒介应该秉持理性、客观的报道
在多数的媒介审判事件中,媒介的倾向性报道是形成其媒介审判的重要方式之一。这种倾向性的情感借助媒体的放大作用,不断的蔓延至民众之中。除此之外,媒介还通过借势采访等手段去进行倾向性的报道。通过媒介的主动策划,将自己想说的话,借相关当事人之口说出,来达到引导情感倾向的目的。在该事件当中,表现的尤为明显。媒介通过徐玉玉的家长来借势报道。在《徐玉玉案9900元追回 徐父:如骗子判死刑 我不要钱》等报道中,媒介追踪案件进程,让徐父直言:如果这些人可以判死刑的话,我宁愿一分钱都不要等情感激烈的话语,甚至在文章结尾对犯罪嫌疑人的量刑进行加重的呼吁。这样的倾向性报道方式势必是不客观、不中立的,虽然表面上,媒介并没有发表自己的看法,但是通过借势第三方同样会引起媒介审判的结果。
3、媒体要及时引导正确的舆论倾向
我们现在进入了“自媒体”的时代,每个人都可以在网络上进行意见的评论和发表,网络舆论呈现出“无关可把”的现象,再加上网民的素质参差不齐,这就出现了许多“键盘侠”。主流媒体在这种舆论浪潮中应该起到积极引导的作用,而不是激进舆论的“推动者”,但是,媒介在这起事件中,设置民意调查来强化民众的愤怒情绪,在设置问题和选项中,不是根据法理,反而是通过挑拨情绪来进行的。这将形成一个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舆论氛围,使得舆论走向更加不理智、更加偏激的方向。媒介的所作所为违反了媒介规范,他们应该从专业、客观、理性的立场将舆论引导到正确的道路上,防止舆论压力影响司法审判。
小结:从以上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网络时代下,媒介审判又有了新的表现形式,网络的互动性、混杂性让媒介审判的破解变得更加的复杂。它的运行机制体现在,媒体通过倾向性报道、借势第三方和网络民意调查的方式,将自身所认同的审判附着于网络民意,之后,进一步的煽动舆论,最后,强大的舆论压力影响到司法审判的进程。那么,在这些恶性的事件当中,需不需要媒体的作用呢?当然是需要的,但是我们需要的是媒介监督而非媒介审判。两者的概念比较相近,但是却有着质上的区别,媒介监督更强调依据法律法规进行新闻报道监督,在尊重司法的前提下进行相关的报道和采访。[4]媒介应该在法律的允许的范围内,履行评判、宣泄、激励等功能,让舆论向着理性的方面发展,最重要的是始终坚持好这个“度”的问题。
参考文献:
[1]慕明春.《“媒介审判”的机理与对策》[J].《现代传播》,2005.
[2]廖金英.浅析民意调查背后的“媒介审判”[J].新闻世界,2017.
[3]慕明春.从自我炫耀性传播到媒介侵权性传播——基于郭美美事件相关报道的病理分析[J].当代传播,2014.
[4]蔡予乐错位的“媒介监督”——浅析新闻报道中的“媒介审判”现象[J].新媒体研究,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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