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介审判

当前位置:  首页  >  媒介审判  > 正文

以陈永洲事件为例浅析广播电视节目中的媒体审判

作者:佘丹林 时间:2017-10-30

【摘要】《新快报》记者陈永洲涉嫌发布失实报道诋毁商业名誉而被拘留,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查,央视节目《朝闻天下》第一时间播出了陈永洲向警方认罪的录像。但央视此次节目不仅有泄露机密的嫌疑,并被归入媒体审判的行列。

【关键词】陈永洲;新快报;广播电视节目;媒体审判

【Abstract】Chen Yongzhou, a reporter of New Express, was arrested for suspicion of publishing inaccurate reports that disparaged business reputation. After investigation, the CCTV show "Morning News" first aired Chen yongzhou's confession to the police. However, it's not just a possible leak of country secrets but included in trial by media.

【Key Words】Chen Yongzhou, New Express, Broadcasting and TV program, Trial by media

资料图片(来自网络)

【案例简介】

陈永洲,《新快报》记者。2013年5月27日,《新快报》刊发其采写稿件《中联重科再遭举报财务造假记者暗访证实华中大区涉嫌虚假销售》,文中对A、H股上市公司中联重科2012年在华中大区涉嫌销售造假进行报道。7月,中联重科董事长助理高辉在微博中以“舆霸与打手”等为题持续炮轰新快报与陈永洲,表示中联重科股价受陈永洲“先后10篇负面文章”影响而大幅下降。

10月19日,长沙市公安局以涉嫌损害企业商誉的罪名拘留陈永洲。经公安局调查表示,从2012年9月26日至2013年6月1日,陈永洲等记者在未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的情况下,捏造发布虚假事实,相关负面文章共18篇,其中陈永洲署名的文章有14篇。中联重科方面表示,公司高层负责人曾在2013年6月专门带队前往报社进行沟通,希望澄清事实、停止不实报道但未果。而《新快报》相关负责人表示,记者陈永洲的报道属于正常职务行为并且立场客观,不存在违背法律道德的问题。

10月26日,陈永洲承认其收受钱财,坐实未经采访刊发失实报道的行为。10月27日,《新快报》在头版刊登致歉声明,承认报社对稿件把关不严,为严重损害媒体公信力致歉。2013年10月30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批准逮捕陈永洲。

10月26日早上,央视《朝闻天下》播出陈永洲向警方坦承事实的报道

【案例分析】

一、通过录像画面信息进行媒体审判

该事件本身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并且因为事实的反转而引起了更多的关注。从事件结果来看,陈永洲确实存在违法行为,但是在调查结果未明,法院审判未开展的时候,10月26日早上,央视《朝闻天下》播出陈永洲向警方坦承事实的报道,其中的细节使央视的这期报道被归入媒体审判的行列。

在节目录像中,陈永洲身穿囚服戴着手铐陈述自己收受钱财、损害商业信誉的事实。陈永洲在进行陈述之前,他身上的囚衣、光头、手铐等要素使受众在观看时便会接收到“陈永洲有罪”的信息,在没有定罪的前提下本身是对当事人不够尊重的表现。作为电视新闻媒体,央视《朝闻天下》报道是否有悖法律,媒体是否越位妨碍司法公正与司法独立,都是值得商榷的问题。

二、媒体不应干扰司法审判程序

《朝闻天下》画面呈现的信息不仅违背了无罪推定原则,而且在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法庭审判之前,经由媒体平台承认行为失当并致歉,不符合正常的司法审判顺序。此外,有学者认为该报道涉嫌泄露国家机密。央视此举相当于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过程公开,而这属于案件调查中的核心机密,无论是警方还是媒体都不应予以公开。

“媒体审判”这一说法最早来源于西方,指的是不依据法律程序而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实施道义上的裁判,通常指的是报刊报道,所以也称为“报刊审判”。随着信息的发展和网络的普及,这一领域逐渐拓广,其中一个重要的角色就是广播电视媒体。虽然至今学界对我国是否存在本源意义上的媒体审判具有争议,但无论是本案还是其他类似案件,媒体对于司法审判和舆论的影响都是明显的。

三、广播电视节目更应发挥好好把关的作用

媒体审判的出现与媒体赶抢第一时间新闻和重磅消息爆料不无关系,广播电视节目相较于纸媒更为直观,在把关方面则应更加审慎。保证司法机构独立和公正的审判,是我国法律中的原则也是国际通行的准则。为此,尽可能地排除媒介对司法公正造成的任何干扰是非常必要的,而规避媒体审判无疑是其中的重中之重。

1996年,刑事诉讼法正式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被广泛认为是无罪推定原则在中国的一种落实。在过去,我国法律没有类似的限制,所以广播电视节目中播出嫌犯在案件审理之前接受采访的例子不在少数,而在节目中表示认罪悔罪也不曾引起较为广泛和强烈的质疑。

在现代互联网覆盖率越来越高的当下,受众对新闻接收的速度和关注度也达到了一个新的水平,这就要求媒体特别是受众基数大的广播电视媒体做好管控审核。在新媒体勃发的趋势下,更应该担起言论自由度较高的自媒体和公正可信的传统媒体之间的平衡效能,否则被押送到电视机前的不过是“下一个陈永洲”。

【参考文献】

[ 1 ] 孙博.《新快报》陈永洲事件的媒介审判现象思考[J].《新闻世界》,2014年第6期

【案例来源】

http://www.tmtpost.com/73853.html

http://news.163.com/13/1029/10/9CBKPLAG00014Q4P.html

上一条:以张金柱案为例:媒体审判如何为司法担责 下一条:以“毒疫苗事件”为例浅析新媒体视野中的媒介审判

评论

请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用户需对自己在使用本站服务过程中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本站管理员有权保留或删除评论内容。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
 匿名发布 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张图片
0条评论    共1页   当前第1

Copyright ©2012-2013 Jc.ccnu.edu.cn All Rights Reserved
华中师范大学新闻传播学院  版权所有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152号  邮编:4300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