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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彭宇案为例:媒体审判是司法不能承受之重

作者:佘丹林 时间:2017-10-30

【摘要】南京彭宇案,是2006年末发生于中国江苏省南京市的一起引起极大争议的民事诉讼案。当时诸多媒体给予高度关注和连续报道,引导舆论将彭宇塑造成英雄而忽略了其撞人的事实,无疑对司法公正的审判进程造成了干扰。

【关键词】彭宇;舆论引导;媒体审判

【Abstract】The Peng Yu case in Nanjing was a civil case which caused great controversy at the end of 2006 in Nanjing, Jiangsu Province. The high attention and continuous reporting given by various media at that time guided public opinion to portray Peng Yu as a hero but ignored the facts. There is no doubt that it is a disturbance to the judicial process of justice.

【Key Words】Peng Yu; Public opinion guidance;Trial by media

资料图片(来自网络)

【案例简介】

2006年11月20日9时30分左右,南京水西门广场公交站附近,南京市民彭宇在公交车进站车门打开后,第一个走出车门。徐寿兰拎着保温瓶,赶去搭乘紧接着的第二辆83路车,当她行至彭宇所乘坐的那辆车的后门附近位置时跌倒。彭宇随即将摔倒在地的徐寿兰扶起,并与后来赶到的徐寿兰家人一起将她送往医院治疗,其间代付了200元医药费。

事后彭宇自称上前搀扶、联系其家人并送其至医院诊治,属见义勇为,并非肇事者。随后,徐寿兰咬定彭宇将其撞倒并向其索赔。徐寿兰如何跌倒,她与彭宇是否发生相撞,没有任何第三方能提供确凿见证。此案唯一的目击证人陈老先生表示,在案发时他也参与了部分救助,但是他没有看到徐当时倒地的过程,只是看到彭宇上前帮忙后自己也上前帮忙,并打电话叫老人的儿女过来,整个过程大约半个小时。此后双方对簿公堂。南京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彭宇给付老太太损失的40%,二审和解结案。

案件被媒体曝光后,迅速成为网上的热议话题,一些网友表示相信并支持彭宇,并感慨现在好人不好做。甚至引发了网友对于以后遇到有老人摔倒的情况是否上前救助的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这一案件被网友称为南京彭宇案。

【案例分析】

一、媒体进行有倾向性的选择性报道

在彭宇案中,出现了两种截然相反的说法:一是徐蕙兰说彭宇撞了她;二是彭宇说自己助人为乐。其中需要注意几个被诸多媒体和读者所忽略的细节:彭宇曾提出自己下车时撞到人,双方报警后的出警记录栏填写的均为两人相撞,彭宇在派出所做笔录时也陈述二人相撞。甚至在二审和解五年多后,他仍不否认相撞事实,并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在这样事实情况下,媒体有倾向地进行选择报道,把彭宇塑造成了救人英雄。

二、媒体超出了原有的监督权限

作为一个普通的民事争议案件,“彭宇案”之所以造成广泛而深远的影响,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媒体介入了司法审判,媒体超过了其原本应有的监督权限从而演变为媒体审判。在一审期间,由于媒体给予的高度关注和连续报道,包括原、被告及法官等当事人均表示对其不堪其扰,无疑对司法公正的审判进程是一种干扰。此外,还有带有偏向性的、先入为主的报道,无一将彭宇定性为“好人”或者“热心人士”,这使舆论几乎一边倒地转向了彭宇。

媒体对司法的影响是具有双面性的。司法公正需要媒体监督,而对于媒体而言,如果超出正常的监督尺度,通过对舆论的引导去炒作案件,甚至借此影响司法判决,则会演变成“媒体审判”,而这恰恰是司法公正之大忌。

三、应让舆论回归理性

媒体抢先判决的行为是一种媒体审判,其以及由此带动的舆论,不仅冲击法院的独立裁判地位、司法裁决的终局性和司法公信力,而且给司法环境造成空前强大的压力,成为司法不能承受之重。

彭宇案不是第一个由媒体审判影响司法的反面典型,也不会是最后一个。在网络舆论可以瞬间掀起大波的当下,对舆情更该给予更多的重视。对有关部门而言,当案件变成公共事件时,尽可能通过权威渠道公布案件的证据细节,避免媒体有意无意的报道“失误”,让谣言止于公开,误导止于细节,也是让舆论回归理性的一种方式。

【参考文献】

[1] 常廷彬,姚震乾.试论依法审判与媒体监督:从“彭宇案”谈起[J].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期

【案例来源】

http://news.hexun.com/2012-01-17/1373270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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