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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李昌奎案为例探讨舆论获胜不等于“媒体审判”的问题

作者:佘丹林 时间:2017-10-30

【摘要】李昌奎因强奸杀人而被判死刑,案件期间二次改判,死缓与死刑的量刑之差掀起了舆论风波,最后以执行死刑告终。值得关注的是,本案中媒体起到了应有的关注与监督,却不应被思维惯性诟病为媒体审判。

【关键词】李昌奎;死刑;舆论监督;媒体审判

【Abstract】Li Changkui was sentenced to death for rape and murder. The case commuted two times,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death penalty and penalty reprieve catalysed public opinion, finally, end up with execution. It is noteworthy that, in this case, the media has provided with attention and supervision, which should not be criticized as trial by media with the inertia of thinking.

【Key Words】Li Changkui, Death penalty, Supervision by public opinion, Trial by media

资料图片(来自网络)

【案例简介】

2009年5月14日,云南省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村民李昌国(李昌奎兄长)与陈礼金(王家飞母亲)因收取水管费的琐事发生争吵。据陈礼金称,2007年李昌奎家人曾托人到陈家说媒,但遭到陈家拒绝,为此两家积有矛盾。因感情纠纷一直想报复王家飞的李昌奎,在得知两家发生争执后随即从四川西昌赶回家。

5月16日下午1点,李昌奎遇到19岁的王家飞和3岁弟弟王家红,李昌奎与王家飞因纠纷一事发生争吵抓打,抓打过程中李昌奎将王家飞裤裆撕烂,并在王家厨房门口将王掐晕后实施强奸,随后用锄头敲打致其死亡并拖至内屋,王家红则被李昌奎倒提摔死在铁门门口。李昌奎将姐弟二人脖子用绳子勒紧,制造血案之后逃离现场。经鉴定,王家飞、王家红均系颅内损伤伴机械性窒息死亡。

命案发生后,云南省巧家县公安局迅速向全国发出通缉,并会同四川省宁南、普格、布拖、金阳等周边县一起设岗堵卡,捉拿凶犯。李昌奎在2009年5月20日即出逃4天后逃至四川省普格县时向城南派出所投案自首,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同年6月3日被批准逮捕关押在巧家县看守所

【案例分析】

一、两次改判引起争议

本案的重点在于审理中的两次改判。2010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5.16”案强奸杀人案犯罪嫌疑人李昌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家属王廷礼、陈礼金经济损失3万元。

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中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失重。李昌奎在犯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李昌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终审判决。

死缓的终审判决结果,顿时在家属之间引起轩然大波,受害人家属已经向相关部门正式提出不服判决,向法院申诉,要求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撤销终审判决,依法再审判处执行李昌奎死刑的申请。王家在网上发帖寻求支援,而媒体也开始进一步介入报道,一时间对于李昌奎的讨伐之声不计其数。

2011年8月22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昭通市开庭,对李昌奎故意杀人、强奸一案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当庭宣判:撤销原二审死缓判决,改判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依法裁定核准。

二、舆论的获胜不应全部被冠以“舆论审判”的帽子

参与此案的法官说:“我们希望任何人都不要借助外力来干预我们的司法,特别是终审判决的结果。这并不是法治的体现,相反这样看似公正体现民意的再审,却是对法治社会最大的伤害。”“媒体审判”最初应是起源于新闻媒体报道了具有争议性的司法案件,力求传播效果的最大化。但媒体只是公众讨论案件的平台,其所形成的代表公众意志的舆论和司法审判之间的对抗,却往往在舆论获胜时被冠以“媒介审判”的帽子。

从这起案件来看,媒体审判是否存在是值得讨论的,上文详细陈述案件及其审判过程也许更为直观,而相关资料也极少涉及媒体在此事中存在越轨审判行为。一方面,报道并无越界,也并非在判决之前混淆视听;另一方面,李昌奎罪行坐实,举国讨伐得以惩戒可谓大快人心,笔者认为媒体只不过是提供了应有的关注,而将案件保持在原有的审判方向上,这也是媒体发挥监督功能的表现。因此,用媒体审判来诟病是不具备支撑依据的。

【案例来源】

http://society.yunnan.cn/html/2011-08/24/content_1789244.htm

http://www.qnjz.com/index.php?m=content&c=index&a=show&catid=18&id=5273&jdfwkey=ovng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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