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湘杰案:以行政干预实现的媒体审判
时间:2017-10-30
【摘要】赵湘杰,因酒后驾驶肇事一审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这一判决的过程却是建立在媒体报道下行政层的干预而进行的,无疑具有媒体审判的成分。从改判过程来看,涉法新闻需要反思的方面仍有很多。
【关键词】赵湘杰;交通肇事;行政干预;媒体审判
【Abstract】Zhao Xiangjie was sentenced to death by the court for traffic offence and crimes against public security. However, the decision was based on an administrative intervention after the media report, which was undoubtedly belong to trial by media. Through the process of judging, law-related news still has a long way to go.
【Key Words】Zhao Xiangjie, Traffic offence, Administrative intervention, Trial by media
【案例简介】
赵湘杰,男,原株洲市金狮啤酒有限公司工会主席。1998年3月4日晚,赵湘杰陪同客户吃饭,约饮用七两52度的全兴大曲酒,并于饭后邀请客户到某酒店听歌喝茶时不顾劝阻执意自驾前往。前往酒店途中将骑自行车欲横过马路的陈广金撞倒在地,致其轻微受伤;两次驶入逆行,将骑车横过马路的株州市电碳厂的女职工黄某当场撞死;继续行驶撞坏两辆出租车。在不到900米的距离内连续肇事三起,将两人撞伤、一人撞死后扬长而去,当地媒体随即予以曝光,此案一时之间倍受关注。
株洲市人民检察院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998年6月16日,株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赵湘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赵湘杰不服,以“原审判决定性不准,量刑过重”等为由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赵湘杰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动机,不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于1999年8月31日作出终审判决,撤消原判,上诉人赵湘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案例分析】
1999年9月22日,《中国青年报》“冰点”专栏以《一审死刑,终审判15年,赵湘杰案改判追踪》为题,报道了被传媒称为湖南“张金柱案”的株洲赵湘杰案。赵湘杰酒后驾车肇事后接受异性按摩并拒绝交警传讯的事件,被“焦点访谈”以《个人闯祸,公款买单》为题深入曝光,顺带提及赵湘杰于1996年驾驶车辆肇事,而由公家承担了赔款的事情。报道一出引发舆论关注,该案当地领导批示后,也被定性升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赵湘杰一审被判死刑。
一、媒体审判通过行政干预实现
媒体审判是如何通过行政干预实现的?“焦点访谈”曝光此事后,不仅引起普通受众的广泛关注,而且“惊扰”到了领导层。省市领导的高度重视和迅速批示下,此案从原先由荷塘区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起诉,到被移送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意味着案件“被升级”,最终出现了死刑判决。
湖南省高院二审认为,被告赵湘杰的行为与危害公共安全罪不相符,应定交通肇事罪。因案情恶劣,以该类罪当时的最高法定刑15年来量刑。被告律师认为,一审判决畸重是受到了舆论影响,并通过“行政干预”实现的。一审判决在感情上满足了公众舆论,但破坏了司法的权威性。二审法官认为,新闻舆论、社会影响、民愤等因素在进行判决时是应该加以考虑的,但前提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规定的幅度范围内从重处罚。
二、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应进行反思
从死刑改判至有期徒刑15年,二者的差别不可谓不大。舆论通过行政干预再到实现媒体审判,在我国走向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的今天,新闻界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仍需提高,避免报道中的片面性和非理性,提高舆论监督水平。对于新闻媒体来说,需要反思的有几个方面。
首先,作为媒体应恪守公正,尤其是涉及法制、司法的报道,通过媒体来了解事件、获取情感倾向成为当今受众与媒体连接的主要目的。因此,是否能够秉持客观公正的舆论监督,还原全面公开的新闻事件,是当下媒体需要进一步思考和自我反省的方面。其次,媒体也具有维护法律尊严、追求法律公正的责任,而不能一味追求“引起社会强烈反响”的所谓正义,媒体报道与司法审判往往是密不可分的,不恰当的报道显然不利于公正的司法审判。再者,记者并非法官,每个新闻从业者都应该提高自身的职业素养,杜绝以任何途径出现的媒体审判。
对涉法事件的报道,一方面是向受众说明事实,另一方面也是普法教育开展的一种方式。新闻媒体具有引导舆论的功能,但舆论风向的引导应该是建立在就事论事的基础上,将选择区与判断权交由公众。通过行政干预放大媒体审判,赵湘杰案并非个例,然而像赵湘杰案得以翻转结果的几率是多少?在寄希望于公正司法真正来临之时,不如先反思媒体的自律是否够格。
【参考文献】
[1] 邵银龙.从赵湘杰案改判说开去——新闻与司法冲突之反思[J].《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00年S1期
【案例来源】
http://www.china-judge.com/fzhm/fzhm10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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