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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南浔协警强奸案”为例:适当舆论监督绝非媒体审判

作者:佘丹林 时间:2017-10-30

【摘要】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两名协警对两名女生实施强奸,从一审判决三年有期徒刑到再审改判十一年,法院的漏洞最终被填平。其中媒体与公众舆论起到了应有的监督,虽然舆论监督与媒体审判只有一线之隔,但程序得当、适度合理的媒体监督确实是当今所需要的。

【关键词】强奸案,改判,舆论监督,媒体审判

【Abstract】The case of police raped girls happened in Nanxun District, Huzhou, Zhejiang. From the first trial of three years imprisonment to eleven years of retrial, the loophole of the court was filled up. The media and public opinion have been duly supervised. Although there is only one line between public opinion supervision and media trial, the proper procedure and reasonable supervision are needed today.

【Key Words】Rape, Change of judgment, Supervision by public opinion, Trial by media

(网站新闻截图)

【案例简介】

邱国华、蔡骥荣二人原为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善琏镇综治协会聘用的保安,驻善琏派出所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工作。2009年6月10日,邱国华、蔡骥荣邀请刚高考完的女生陈某、沈某(两人均为19岁)吃晚饭。饭后两人趁陈某、沈某酒醉之机,驾车至宾馆先后对陈某、沈某实施奸污。当晚,沈某父亲得知女儿可能被强奸,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次日上午,善琏派出所认定邱国华、蔡骥荣有重大作案嫌疑,派出所领导通知两人回所谈话。邱国华、蔡骥荣交待了作案经过。

10月19日,南浔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强奸罪判处邱国华、蔡骥荣各有期徒刑3年,这一审判结果随即引起了舆论的强烈反响。11月6日,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撤销南浔区法院判决,发回重审。同时,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2月25日,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并于12月31日上午作出判决。法院认定,两协警有轮奸情节,两人虽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但不属自动投案,不能认定为自首,遂依法作出改判。最终以强奸罪判处邱国华有期徒刑11年;判处蔡骥荣有期徒刑11年6个月。此外,多名办案人员也因失职而被追责。

【案例分析】

起初,因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临时性犯罪起意”的辩护意见,在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被网友戏称为“临时性强奸”。报道始发于中新网湖州 2009 年10月29日的电稿,该稿件客观报道了南浔区法院的审判情形,这是媒体监督与媒体审判重要的一个分界线,也使得舆论监督有依据。

一、合理质疑法律疏漏

显然,法院一审判决存在着法律疏漏,公众便有充分的理由进行质疑。以中新社报道为依据,两名罪犯先后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在刑法上构成轮奸行为,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死刑。但法院却因“两人属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事前并无商谋,且事后主动自首,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说辞“给予酌情从轻处罚”,无疑会遭到公众舆论的攻讦。

同时,各大媒体也纷纷关注此事,抨击法院不当审判。如《扬子晚报》称:南浔法院的意思也许是指被告人的强奸是临时起意。事实上,从新闻报道足以看出,被告人更像是蓄谋已久,哪有临时起意的影子?可以预言,一旦有此恶劣先例在前,接下来也许会有临时性腐败、临时性杀人吧?《黑龙江晨报》也发布类似言论:在这起案件中我们不难看到,法院显然是设法为被告寻找从轻的理由,这个理由究竟是“临时性即意犯罪”还是其他都已不再重要,重要的是它表达了一种司法权的随意性,而且这种任性在当前公众追求法槌公平的前提下,所象征的并不是自由裁量权,而更像是知法犯法。

二、以合理公开的方式以求公平的解决事件

从量刑改判中可以看出,事实上,由于本案一审过程中出现了直接的漏洞,使得媒体和公众的监督具有正当性。当公正的利益受到侵犯,媒体和公众必然毫不犹豫地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这并非媒体审判,而是在不妨碍程序的前提下用合理公开的方式给予应有的关注,以求事件公平的解决。

“临时性犯罪起意”是由被告人辩护律师在庭审中提出,之后由法庭采纳的说法。网民和媒体在舆论监督过程中没有对律师进行过多的责难,而是将关注点放在法院采纳这一理由的行为上,这也体现出舆论监督的准确性:舆论监督是针对权力而展开的。司法的客体是司法权力的运行,而非诉讼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行使权利的行为,这一原则将促使舆论监督司法的行为具有更充足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总而言之,媒体针对司法权力的舆论监督绝对不应被认为媒体利用舆论来干预司法裁判活动。媒体作为有效的司法执行的侍者角色和公众知情的服务角色,使得与司法的关系进一步复杂化。即使当下仍会有媒体审判的例子,但不可否认,媒体对于推进司法公平审判、监督司法权力的潜在滥用方面发挥着重要的监督作用。

【参考文献】

[ 1 ] 马知远.舆论监督与“媒体审判 ”边界论——以“南浔协警强奸案 ”的舆论监督为例[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10年第9期

【案例来源】

http://zjnews.zjol.com.cn/05zjnews/system/2010/01/01/016196263.shtml

http://unn.people.com.cn/GB/14748/103347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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