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哈尔滨宝马肇事案看媒介审判现象
时间:2018-01-07
【摘要】在新闻实践中,新闻媒体和公众舆论往往会“充当”法官的角色,但往往因为对案件真相了解不深,加之媒体报道不够全面客观,在同态复仇的朴素正义观助长下的舆论往往会影响到司法的正当程序,造成严重的后果。本文将从2003年苏秀文开宝马撞死1人、撞伤12人的案件入手,分析哈尔滨宝马车肇事案成了公众关注的焦点的原因和媒介审判所带来的直接影响和应对措施。
【关键词】苏秀文;宝马案;司法公正;媒介审判
【Abstract】In the news practice, news media and public opinion often act as the role of the judge. However,because of knowing little about the truth of the case, and the news report is not comprehensive or objective enough, public opinion tends to affect the due process of Justice, and will cause serious consequences. The article will take the Su Xiuwen case for example, analysis why it became the focus of public concern, what results the media trial will brought and how to deal with it.
【Key words】Su Xiuwen;BMW Case;Judicial Justice;Trial by Media
【案例回顾】2003年10月16日,哈尔滨市菜农代义权与其妻刘忠霞驾驶着满载大葱的农用拖拉机赶往附近菜市场车行至人才市场门前时,为避让迎面驶来的一辆面包车与停靠在路边的牌照为黑AL6666号的宝马轿车发生刮蹭。苏秀文下车辱骂并殴打代,后被围观群众劝开。苏遂上车,突然宝马车向前冲出,将站在该车前方的被害人刘忠霞当场撞死,另有12名围观群众被撞伤。公安机关于当日在现场将苏秀文抓捕。
12月20日,哈尔滨市道里区法院公开审理此案,被告人苏秀文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这一判决结果引起舆论大哗。互联网上开始流行各种传言,“苏秀文是黑龙江某领导亲属”,随及各种要求“死刑立即执行”、“杀人犯活该去死”的舆论遍布网络,司法部门受到各方压力。
2004年1月4日,《沈阳今报》今日关注版推出《哈市“宝马撞人案”矛盾重重案件可能重新调查》一文后同时被新浪、搜狐、新华、网易等著名网站转载,从上午11时至晚上8时,新浪网的网友跟帖量就突破了10000条。1月10日,哈尔滨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表示,政法机关正对“宝马车撞人案”开展调查、复查,将尽快给人民群众、新闻媒体一个负责任的答复。
3月27日,该案调查、复查工作结束,结果称没有证据证明苏秀文涉嫌故意杀人罪。法院对苏秀文量刑及适用缓刑符合法律规定。对公众反映的其他问题,经查,不存在苏家收买、恐吓证人不让其出庭作证,对撞伤者伤情鉴定结论不准确,苏秀文和其丈夫系省市领导的亲属并由省市领导干预该案等影响案件定性和量刑等问题。
资料图片(来自东北网)
【案例分析】
2003年新年伊始,一个本不复杂的案件——哈尔滨宝马车肇事案成了公众关注的焦点,互联网上的反响几可以用“沸腾”来形容。在21世纪的中国,又一次,媒体和社会舆论似乎成了法官,实现公正判决的责任落到了他们肩上。又一次,一个普通的刑事案件变成了政治性问题,处理不慎就可能带来有全局性影响的严重后果。[1]
而宝马案一再发酵,在网络上掀起了轩然大波的原因究竟是什么?笔者主要从大众心理的角度来分析民众对于肇事者的口诛笔伐的原因。
一、媒介审判形成的心理原因——同态复仇的非理性
此案令人关注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肇事车为宝马;二是传言肇事人为省某领导亲属。也正是这“富有”和“权力”的象征成为了民众发泄愤怒的支撑点。“宝马”车上的“官二代”,对上无权无势的农村夫妇,这巨大的落差从一开始就是一场强者与弱者的对话:价值为127万的宝马对上装载大葱的农用四轮车,这使公众自然对此案充满着比普通案件更强烈的要求得到公正处理的渴望。
弱者的性命失去,而肇事者却只判了几年,公众内心的朴素正义感迅速喷薄而出。一时间,类似“宝马轮下的冤魂,你在天国还好吗”的文章遍布网络。据统计,网民对于“宝马撞人案”的反应强度超过了“神舟”五号升天、“萨达姆被捉”、“刘涌案提审”、甚至“非典”时期专题报道带来的反响。互联网上各大门户网站关于此案的“小道消息”漫天飞。在网络论坛的历史上,其跟贴频率之高、参与者之多、观点争鸣之烈、持续高温之久,都是较为罕见的。搜狐、新浪、网易等门户网站都设立了“宝马案”专题,发表网友的观点和争论。[2]其中,网络上的主导观点是为丧命的农妇鸣冤,认为对苏秀文量刑过轻,怀疑苏与领导的利益关系。
然而网络舆论因为其信息来源的片面、良莠不齐的民众法律素质、相关专业知识的缺失、情绪化的表达方式以及监管筛选机制的缺乏注定了其是非理性言论为主。网民的兴趣多在于冲突性强的案件本身,同时媒体的倾向性报道使网民的消息源存在片面性,网络中缺乏有效机制疏导与筛选评论,因此网络舆论多为同态复仇的朴素正义观下产生的情绪化的观点会不断发酵。
二、媒介审判的直接作用——影响司法的正当程序
这场“盛世空前”的“媒介审判”所造成的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影响了司法的正当程序,给执法人员带来了极大的压力。
《黑龙江晨报》的记者在采访此案的审判长高瑞强被拒后,却发了新闻,报道中写道“道里区法院刑庭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说”,这样含沙射影的文字让案子还没到手里的高瑞强压力倍增。“我的确感受到了压力,但这种压力不是来自领导、同事,而是来自那些新闻媒体。我也不是说新闻媒体不能对未结的案件作报道,我担心的是媒体对社会舆论的导向性影响。”高瑞强表示。
从历来的案件中我们不难发现,以非理性为主的网络舆论会对司法审判造成极大影响:
第一,媒体引导下的网络舆论给司法工作造成巨大的舆论压力,影响司法机关依法推进审判程序,程序公正难以实现。
第二,网络舆论的非理性与司法理性相冲突,影响司法机关依法定罪量刑,结果公正难以实现。在苏秀文等案中,网络舆论的非理性迫使司法放弃理性,承认“多数即正义”,屈从于同态复仇的朴素正义观和人情伦理。
第三,网络舆论对司法程序公正与结果公正的干预损害司法独立,不利于司法公正长远发展。只有司法机关隔绝外界不正当干预,才能成为人民心中公正可靠的权利捍卫者。
但在苏秀文案中,强大的舆论甚至动摇了政府,政府再向司法机构施压指定审判结果。这种来源于舆论的行政干预同一切损害司法独立的权钱交易有何区别?当网络舆论裹挟社会公器甚至公权力,法律工作者无法独立客观评判时,司法早已不是我们心中不可撼动的防线。司法独立不保,何谈司法公正?
因此,面对媒介审判的强大影响力,法官不应该受舆论的左右,只应对法律和良知负责。高瑞强表示如果媒体逼着党政领导对案件表态,那就偏离了舆论监督的本义,就不是“权利”对“权力”的监督,而会导致“权力”对司法的干涉,这最终也是舆论监督的悲哀。
三、媒介审判的利与弊——监督VS越权下的应对
无法否认的是,苏秀文案的网络舆论规模如此庞大的一部分原因是我国法律制度的长期缺漏致使公信力下降,因此民众对宝马案的各方细节都有所怀疑,而新闻媒体的存在可以起到很好的监督作用,利于司法公正。
但媒体展开舆论监督也必须以身作则,尊重和维护法治精神。媒体滥用自己的权利,会对法治社会建设造成直接而明显的伤害,而且会在潜移默化中对公众的法律意识产生负面影响,这与舆论监督的初衷是背道而驰的。这种背离势必会造成媒体公信力的下降,导致法律和政府对舆论监督的矫枉过正,最终反过来使舆论监督空间被压缩。
为防止新闻媒体的报道和引导舆论的行为演变成媒介审判,一方面,我们要减少新闻媒介超越法律规定在法庭判决之前得出有罪无罪等结论,形成舆论压力干预和影响司法的情况。新闻工作者需要辩证地看待事物,不能只凭一时一事感情用事,应杜绝在法制新闻报道中出现类似“灭绝人性”,“罪不容诛”甚至是“犯了这么严重的罪,怎么判都不过分”的煽情、偏激且极不专业的语言。
另一方面,我国相关的立法应当更加完善,扫除法律的灰色地带。对于宝马车撞人案所引起的这么多误会,《新京报》载文认为,应该给官员们设立一个公共档案公民通过了解官员的一些个人相关信息,是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批评和建议实现舆论监督权的基础做到这一点其实很简单,那就是给媒体更多的舆论监督权,让镜头时准公仆,让公仆们真正“公共”起来。[6]还应当建立起良好的舆论监督机制并规范其监督的尺度,避免越俎代庖的情况。
早在1994年,世界刑法学会第15届代表大会关于刑事诉讼中人权问题的决议第15条明确规定,“公众媒介对法庭审判的报道,必须避免产生预先定罪或者形成情感性审判的效果”,但从宝马案、药家鑫案等一系列案件也说明了在此方面,我国还有一条很长的路要走。
【参考文献】
[1]刘海波.“宝马”案真正令人忧虑之处[J]南方周末,2004(1)
[2]张双.“宝马撞人”事件中网络论坛的火爆现象探析[J] 新闻界,2004(1):32-33
[3]闵岩石.从“宝马撞人案”看舆论与法律理性[J].法律与生活,2004(3)
[4]法官只应对法律和良知负责--专访宝马撞人案审判长高瑞强[J].人民法院报,2004-01-15
[5]顾理平.新闻传播与法治理性[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
[6]领导决策信息,2004(3):20-20
【案例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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