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杭州飙车案”看媒介审判的特点、原因和危害
时间:2018-01-07
【摘要】“杭州飙车案”发生后,各级媒体对其给予了铺天盖地的报道,其中不乏“媒介审判”。其特点表现为煽情式报道,刻意突出、片面强调甚至随意夸大某些事实对,双方当事人分别侧重“正面报道” 和“负面报道”;未经审判,就为案件定性,给当事人定罪,影响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其产生的原因是媒体的报道方式及现阶段社会“仇官仇富” 心理,既直接损害当事人的权益,影响审判,也有损法律尊严。在新媒体时代,媒体和公民的言论都能得到更广泛和便捷的传播。此时,媒体应当规范司法报道,坚持客观报道,讲究语言,谨慎评论;公众也应在了解真相的基础上做出理性评判,不应用人身攻击、侵犯当事人隐私权的方式给予回应。
【关键词】杭州飙车案;媒介审判;客观报道
【Abstract】After Hangzhou drag racing case happened, all levels of the media gave out lots of news coverage, including media trial. Its characteristic performances included: sensationalism reports, deliberately accentuating the one-sided emphasis or even exaggerates certain facts, differently treating the two sides on positive and negative reports, defining the case and the client without trial. Due to the way of media reports and present social envy,the medias reported like this. It directly damaged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arties, as well as affected the trial, undermined the dignity of law. In the era of new media, both the media and the citizens' words have been spread more widely and conveniently than ever. Then, the media should standardize judicial, adhere to the objective report, pay attention to their language and careful review;the public should also make rational judgment on the basis of the truth, and do not response with personal attacks, infringing the private rights of the individuals.
【Key Words】Hangzhou drag racing case; Media trial; objective reporting
【案例回顾】
杭州飙车案是指2009年5月7日晚八时许,谭卓在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被胡斌所驾驶的改装三菱跑车撞飞,后送120后不治的交通事故事件。该事件的肇事者和受害者都是80后年轻人。不同的是,一个是开着跑车的富家子弟,一个是毕业于名校的阳光男孩。而事件发生后的三大疑点更成为了网民们热议的话题。
疑问一:肇事者撞死人还能回家上网?肇事者胡斌的QQ空间被网友找到并破解后,空间里有胡斌本人在北京旅游的相片,空间主人心情在5月8日凌晨更新为:“一片空白,闯大祸了。”这一更新引起了网友的强烈质疑:在涉及刑事责任的前提下,肇事者胡斌当晚竟然被解除强制措施,回家上网?
疑问二:肇事车辆时速仅为70码?西湖交管部门第一次的新闻发布会,初步认定肇事车辆时速是70码,依据是当事人的陈述及相关见证人的陈述。这引起了更多人的质疑。当时现场的目击者称,谭卓被车撞击时飞起来近5米高,显然70码的时速是不能成立的。
疑问三:是“交通肇事”还是“危害公共安全”?胡斌被警方以“交通肇事”罪名刑事拘留后,公众质疑,认为他在繁华地段的飙车致人死亡,已经构成了“漠视不特定的公众人员的安全”,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要件。因为《刑法》中两项罪名受到处罚的力度相距甚远,前者判处的刑期仅在3年以下,而后者最高可判死刑。
随着这起交通事故被争相报道、转载,不仅引爆了网络舆论,继而演变成一次持续发酵的“网络舆论事件”。一篇题为《富家子弟把马路当F1赛道,无辜路人被撞起5米高》的帖子出现在网上,引来大批网民发表对飙车族的留言,回帖超过1.4万条。网民通过人肉搜索,找出了二人的详细资料及家庭背景,并强烈谴责甚至咒骂肇事者胡斌,网络舆论再次在审判过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肇事者胡斌(来自网络)
【案例分析】
一、“杭州飙车案”体现出的媒介审判特点
第一,对案件作煽情式报道,刻意突出、片面强调,甚至夸张某些事实。例如,东北网2009年5月16日报道:“杭州飘车案万元赔偿,背后正义不值一分钱。”这显然是一种煽情式报道。天山网2009年5月12日报道杭州飙车案“‘分钟电话’背后‘钱力’几何?”车祸发生后,肇事者母亲打近分钟电话,这本属正常情况,即便真的涉及到利害关系,媒体无足够的证据也不可用大幅标题误导受众。另外,该案中有很多媒体片面强调甚至夸张肇事者家庭的财富及背景,这必然会勾起民众的仇富心理刻意突出杭州交警的对车速的错误估算,必定会激起社会对交警执法不公的愤怒,等等。
第二,偏听偏信,只为一方当事人提供陈述案件事实和表达法律观点的机会,对采访素材按照既有观点加以取舍,为我所用,或者只选择报道一方当事人的正面形象,同时选择报道对立方的负面形象。在杭州飙车案中,很多报道中都有突出强调受害者谭卓是一名品学兼优的浙江大学高材生,将其塑造为一名优秀、阳光的大男孩形象。而另一方则完全相反,报道中纷纷强调胡斌的家庭背景非同寻常,过去有过超速违规的前科,以及其家属漠视生命、玩弄钱权交易等丑恶的一面,引导人们将对其的印象固化为嚣张的富二代形象。可见,媒体对二者的报道是有所侧重的,对受害者的正面报道和对肇事者的负面报道形成强烈对比,从而更加深化了读者心中对于受害者的惋惜悲痛和对肇事者的憎恨之情。
第三,对审判结果胡乱猜疑,未经审判,即为案件定性,给被告人定罪等。这一点在该案的报道中也体现地淋漓尽致。如,北京青年报年月日报道,称“宽容飘车就是危害公共安全”,关于该案中肇事者胡斌是应该定位为“交通肇事罪”还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应该由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按照法定程序来确定,而不应该是媒体或记者的一厢情愿。此外,中国新闻网直接称“杭州帆车案肇事者至少应被判十年”,成都日报报道“杭州飘车案之七宗罪”,都属于超越自身权力限制,误导受众。而报道对于读者的引导也会形成愈发强烈的社会舆论,对最终的司法判决造成压力,影响司法审判的独立性。
第四,对案件审理及司法公正产生影响的模式是媒体影响领导,领导影响法院。由于我国的新闻媒体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被作为党政机关的一个部门,这很容易使媒体的言论被理解为官方的表态,新闻报道所引起的社会舆论压力,不仅作用于判案的司法机关,还作用于相应的党政部门。党政部门感受到的压力,又以党政领导“高度重视,限期解决”的形式作用于司法机关,从而影响案件的审理。例如,本案经媒体的广泛深入报道后,引起了杭州市政府的高度关注,杭州市委书记就做出指示,称要“从严从速处理”。
案件始末(来自网络)
二、媒介审判的原因及危害
“媒体审判” 现象是媒体报道失控的一种表现,也是新闻工作者违反新闻职业道德的表现,其形成的原因归纳起来有主观和客观两种。
第一,主观上,我国新闻界常用的“夹叙夹议” 的报道方式,不适用于案件报道。案件报道应该是一种客观报道,事实应该与观点分开,并做到全面、平衡、不偏不倚。而“夹叙夹议” 的报道必定会带有主观倾向和偏担的嫌疑。
第二,客观上,这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有关。仇官、仇富,是一种普遍的社会心态,也是容易吸引眼球、提高发行量、收视率、点击率的一种方法。以杭州飙车案为例,在此案的报道中,由于肇事者和被害人的家世、背景悬殊较大,报道者媒体站在弱势群体的角度来看待问题,很容易得到大多数人的支持,博取民众的同情心,从而赚取眼球和关注率。这种逼视富人的做法必然会因报道上的偏袒、失衡而导致媒介审判。
毋庸置疑,无论是对当事人,还是对公共机关,媒介审判的危害都不小。首先,它直接损害了当事人的表达权、名誉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在杭州飙车案中,不论是受害人还是肇事者,二人的私人资料都被网友挖了个透,而这些通过“人肉搜索”得来的资料更是被媒体大肆报道。同时,由于肇事者的家庭背景较好,后经不断曝光,大众对其的偏见也越来越深,损害了肇事者的权益。
其次,媒介审判也有损法院和政府的权威,更重要的是损害法律尊严,影响司法独立,并最终可能导致“法将不法”的局面。
【参考文献】
[1] 黄丽娜.论司法案件中的“媒体审判”——以“杭州飙车案”为个案[J].视听,2011(03).
[2] 付松聚,张翅.中国媒介审判分析及反思[J].东南传播.2008(01).
[3] 魏永征.媒介审判何时休[J].中国记者.2001(05).
【案例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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