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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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赵宇案为例浅析媒介审判下的社会信任危机

作者:阳华 时间:2020-10-09

【摘要】媒介审判即是新闻媒介越过司法 程序对刑事案件的正常审判过程,直接对刑事案件进行一 个“审判预设”。在媒介审判的过程中,社会舆论的走向是多元的并且呈现出几股主要社会舆论的分化,我们可以看到,整个社会会因为对媒体的报道和司法机关的不满表现巨大的分裂。2019年初的赵宇案处理得“一波三折”,宣传平台的阵地失守,负面评论频出导致主要的相关权威媒体陷入了巨大的社会信任危机。

【关键词】媒介审判;社会信任;“赵宇案”

【abstract】The media trial is the normal trial process of the news media to the criminal cases beyond the judicial procedure, which directly carries on a "trial Presupposition" to the criminal cases. In the process of media trial, the trend of social public opinion is diversified and presents several main social public opinions. We can see that the whole society will be divided greatly because of the dissatisfaction of media reports and judicial organs. The Zhaoyu case in early 2019 was handled in a "twists and turns", the position of the publicity platform was lost, and the frequent negative comments led to the major relevant authoritative media falling into a huge social trust crisis.

Keywordsmedia trial;social trust;Zhaoyu case

【案例简介】

2018年12月26日晚,因听到楼下女子的求救声,赵宇下楼与陌生男子发生肢体冲突,情急之下踢了男子一脚,造成对方重伤二级。12月29日,赵宇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警方刑事拘留。次日,赵宇妻子产子。2019年1月4日,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以涉嫌故意伤害向晋安区人 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赵宇。1月10日,晋安区人民检察

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取保候审后赵宇求助媒体,福州新闻电视台对此事进行了采访报道。2月16日,赵宇开 通微博发声,引发关注,2月17日,赵宇在微博附长篇文字较为详细地讲述了自己“施救”反被“拘留”的“荒 谬”经历,结合采访视频,迅速引发大量关注,形成舆情。最后,在最高检的指导下,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对晋安区人民检察院就赵宇见义勇为一案的处理 作出纠正,认定赵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对赵宇作出无罪的不起诉决定。“赵宇案”发生后,赵宇在微博上详述了自己的经历,以求网络舆论支持,网络上迅速形成了对“赵宇案”的良性呼应。随后,主流媒体纷纷对此进行报道和评论。例如人民日报、澎湃新闻等主流媒体就“赵宇案”先后在其官网和公众号中发表了多篇报道;新京报对赵宇案也是十分关注,于2019年2月21日警方公布不起诉赵宇后的第一时间内,就在自己的评论板块发表了文章《赵宇不被起诉,这次正当防卫认定比昆山“反杀案”容易》;新加坡联合早报对 “赵宇案”发表了一篇题为《如何鼓励见义勇为?》的文章;中国青年报也发表了一篇题为《不起诉赵宇让见义勇为者更有底气》的社评。文章内容都是本着推动司法在见义勇为和正当防卫这一方面的完善进行的论说。在媒体与司法的一系列博弈之下,检方最后判定赵宇属于正当防卫。事后,人民日报也发表了文章对赵宇事件的全程进行了回顾,这起事件过后,媒体基本为大家还原了相对客观的事件现场,虽然在后期有部分媒体或自媒体为吸引流量而进行部分煽情性报道,但主要报道基本符合新闻“真实、客观、公正”的原则。

【案例来源】

https://mp.weixin.qq.com/s/vwoJSeF3D8x4AJhIIIbvpQ

【案例分析】

一、媒介审判的影响

(一)媒介审判下的社会信任危机

在赵宇将自己的经历发在网上,很多的网友在得知赵宇的经历的时候纷纷到福州公安的微博下留言,福州微博的的简介是“竭诚为您服务, 搭建警民互动桥梁”,网友觉得福州公安的做法和它所标榜的有所出入,于是福州公安的话语阵地失守,负面评论一时间充斥在福州公安发过的所有微博下面,只要福州公安所发的微博无论是否和赵宇案有关都会遭到网友的质问,无论什么内容都是负面评论。福州公安于2019年4月18日,关闭了微博评论功能,“互动桥梁”不再互动。

在赵宇首度发声的时候,主要的相关媒体没有及时的进行回应社会关切,但是的群众评论主要是非理性的,主要是对公安机关的不满,质疑和调侃为主。在福州公安对赵宇案案情发布通报以后,群众的评论稍微有了点好转。但是,当警方发布通报以后,大家依然紧紧围绕警方关于对凶手处理的不满而表示质疑,因为他们觉得如果赵宇不制止的话可能被打女生就会被强奸甚至打死。案件结束后,群众对警方更新的微博毫不关心,继续发表对赵宇案的质疑,这体现了群众对警方的公信力的极度下降。

(二)媒介审判对社会信任的影响

新媒体时代下,互联网的技术赋权给予受众和网民极大的话语权,我们每个人都是可以成为舆论的参与者,人人都是直播车、人人都有麦克风,可以对公共事件进行评论和转发。相较于传统媒体,新媒体环境下的网络民众对司法审判和媒体报道的导向能产生颠覆性的影响。而在网民们发声的过程中,决定他们对舆论站队的最大影响因素就是媒体的舆论报道和涉事权威机构的公信力,信任是现代社会重要的社会资本,也是个体进行自我 构建与社会规范性同构的重要途径。舆论审判下,带来的不信任主要来自两方面,第一是媒体越位给受众带来的影响,第二是涉事权威机构的信息公开滞后所带来的社会信任冲击。这两个主体所引申的社会效应是影响社会信任最重要的决定因素。信任是促进舆论监督和社会顺利推进的基础,民众失去对媒体和官方的信任,会不利于社会事件的解决同时也会使社会陷入塔西佗陷阱。群众进一步的强化态度甚至产生逆反心理会恶性循环,如同一个官方、群众和媒体之间的三角关系,一旦出现一方的关系突然变强或者变弱,都会打破原有的三角稳定状态。

(三)媒介审判下社会信任的重建

重建媒体审判下所带来的社会信任,首先要从媒介审判的角度着手。过去,我们的媒体是党的耳目喉舌,那时候的报纸被赋予了相当权力机关的权力。而如今的媒体职能是满足人民对新闻和其他服务信息的需求。所以,我们在进行媒体监督的时候,要本着向受众提供事实的原则进行报道,只能媒体按照基本的道德原则进行报道,只是我们必须要坚守的出发点。同时我们的落脚点也应该是对司法程序的良性监督而非恶性干预。而对于社会信任的重建,及时应对舆情、把握引导时机是媒体和官方机构需要特别注意的,因为一旦媒体虚假报道或者有意引导舆论走向或者官方机构的舆情因对过于滞后都会极大的加剧群众的不信任感。 注意沟通技巧,妥善处理分歧。在赵宇案件中,关于对陌生男子的动机是许多网民做关心的点,这回应关切的过程中,官方和媒体要及时听取群众的呼声,不管判决如何,都要给群众一个交代,避免形成消极的三角关系。面对互联网环境下纷繁复杂的舆论环境,群众对事件的认知以及获取事件的渠道都是多元的。往往媒体和官方越想掩盖什么,群众就越想知道什么。长此以往,群众会失去对媒体和官方的信任转而形成新的舆论压力。媒体和官方要做的就是尽可能的还原消息的本来面目,缓解社会压力,积极引导舆论。

二、案例思考

(一)新闻舆论一定程度上对司法起到监督作用

社会的发展离不开新闻媒介的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权,从赵宇的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出,无论是主流媒体还是自媒体都不约而同地对赵宇案的进一步发展起到了促进的作用,媒体的高度重视、及时发言和监督报道与司法机关相结合,进行了发法律知识的科普和对事实的客观描述。很多的媒体也对赵宇案进行了全方面的回顾,通过邀请专家和学者对赵宇案进行专业的分析,让人民群众能够有一个全面的视角去看待赵宇案的发展。同时,媒体与司法机构的相互合作可以很好地推动了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同时,大众媒体本身就具有教化功能,主流媒体字进行对司法案件的报道同时也可以推广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以及对“正当防卫”的进一步了解。我国的媒介的国营性质决定了我国的媒介权利和影响力过大,在很多的社会事件中都具有绝对的发言权,对此我们要合理的利用我国媒体的性质,一旦监督和引导过度就很容易形成媒介审判,但是一定程度的监督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和司法的公正。对此我们要良性地看待这个问题,不引火自焚也不畏手畏脚。

(二)法律公正和媒介素养是社会信任的基石

我国现阶段的法律还不是很完善,对于层出不穷的媒介事件我们不能采取武断的措施或者行政化的力量去消除媒介审判,我们要立足当前我国的具体实际,消除或者降低媒介的负面影响。对此,我们要从法律和新闻传播的角度来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就是我们对法律的基本宣传和普法要到位,我们很多的群众在面对社会不公的时候更多的只是从情理的角度去看待而不是从法理的角度,所以,我们的社会很多时候面临着许多的不公平,媒体报道成了普通民众最开始会考虑的问题解决方法。长次以往,不利于法律的发展和社会的公平公正。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拟态环境的存在,让我们无法真正的看清楚这个新闻报道的主观部分,所以新闻报道的部分我们要用辩证的思维去看待,不要把新闻的报道当成事实去看待,所以媒介素养是互联网环境下普通人民群众不可或缺的一项基本的认知。媒介素养也包括记者的新闻职业道德伦理,记者在进行新闻报道的时候一定要客观公正,遵循新闻规律,讲究客观报道,一旦媒介失去了报道客观这个基本素养,那么就会失去民众的信任和支持。总而言之,法律和新闻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石,我们缺一不可,对着两个行业的鞭策也是对社会的负责。

【参考文献】

[1]慕明春.“媒介审判”的机理与对策[J].现代传播,2005(01).

[2]陈硕.网络时代的媒介审判[J].江淮论坛,2010(05).

[3]魏永征.媒介审判何时休[J].中国记者,2001(05).

[4]李筱.新媒体环境下对媒介监督与媒介审判的分析——以“赵宇案”和“药家鑫案”为例[J].视听,2019(09).

[5]郑也夫.信任与社会秩序[J].学术界,2001(04).

上一条:从鲍毓明案及相关报道看媒介失范 下一条:以“于欢案”为例分析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矛盾与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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