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性侵儿童事件谈起:媒体的社会责任和未成年人隐私保护之间的博弈
时间:2017-05-28
【摘要】:近年来,性侵儿童事件呈高发趋势,性侵儿童及其保护话题进入了人们的视野。媒体被认为是社会的“风向标”、“瞭望塔”,在重大社会隐忧上,媒体负有凸显话题和发人深省的责任。在性侵儿童事件中,媒体更是责无旁贷。但由于媒体的公开性,未成年人隐私的保护成为媒体人面临的一大难题。在真实客观的新闻报道基础上,媒体又如何展开社会责任和隐私保护之间的博弈呢?
【关键词】:性侵儿童 社会责任 隐私保护
【Abstract】:In recent years, the high incidence trend child sex abuse, child sexual abuse and its protection topic has entered people's field of vision.On the major social concerns, the media highlights topics and sobering responsibility.In child sexual abuse in the media but also a responsibility.But as a result of media publicity, the protection of the minors' privacy becomes a big problem facing the media people.
一、案例回顾
2013年,12岁的湖南女孩思思(化名)被同村74岁老人性侵并产子,这一消息曾引起媒体及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两年后,已是14岁的思思再度被曝怀孕,而在此期间,她还有过一次怀孕堕胎。性侵、怀孕、产子、堕胎、再怀孕……这些本应与花季少女毫无关联的经历却接连发生在同一个人身上,也让思思人生轨迹因此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从湖南到北京,从北京到深圳,思思似乎陷入了一个怪圈,脱离不出。
是思思主动与人发生关系,还是被暴力侵害?导致她第二、三次怀孕的人是谁?真相难明。唯一可确认的,这是一个在不幸家庭中长大的孩子,一个需要帮助的未成年妈妈。[1]
2016年中青在线报道,安徽致诚公益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发布了《2015年儿童性侵案件报告》,报告称,过去的一年,性侵儿童的恶性案件在全国各地呈持续高发状态,该中心从整理的案例中随机挑选了15个媒体报道的儿童性侵案例。[2]见下图
与上述案件类似的是2017年1月9日,有媒体报道,在江苏镇江丹徒区某乡镇发生了一起强奸案,一名十二岁的女孩被继父张某性侵,直到被人发现时,女孩儿已怀孕近5个月。12月31号晚上,女孩的姑姑带着女孩到丹徒区公安分局报案,称侄女被人性侵害了。据媒体报道,当天张某的姑姑带张某买衣服时,发现她肚子大了,便将她带至医院检查,结果发现她怀孕了。[3]
二、案例分析
我国性侵儿童报道最早见于2000年,之后几年归于沉寂,直至2008年以后报道才又陆续出现,并在2013年大爆发。徐传达(2014年)曾以《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新京报》、《北京青年报》、《现代快报》、《南方都市报》等六家主流报纸作为研究对象,截取上述六家报纸自2000年1月到2013年12月有关性侵儿童的全部新闻报道,共计174篇,并对这些报道进行文本分析,进而探讨隐藏在众多报道背后的新闻框架。通过文本分析发现保护未成年人是上述报纸的一个基本框架。报纸通过用新闻评论代替新闻报道、制度性建言代替对个体的苛责、刊登防性侵的基本知识等方式来保护儿童安全和隐私,为儿童健康成长铺就道路。[4]可见,我国媒体对待性侵儿童事件是以保护未成年人为基本出发点的。儿童是社会的弱者,需要更多的关怀和关注,但是我们的媒体真的做到这一点了吗?
传媒的基本职能在于监视社会环境,推动社会发展,维持社会动态平衡。传媒监督,指传媒和新闻从业者通过揭示社会各方面的问题,运用舆论的力量,帮助公众了解政府事务、社会事务和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务。现在我们的一些传媒在做什么?
新媒体环境下,注意力经济迫使新闻媒体更加追求流量新闻,为了博得受众眼球,标题党横空出世。媒体认知的错位,造成已经遭到伤害的人再次被传媒二次伤害。在湖南少女被性侵产子一事中,各大媒体的标题值得我们深思。2015年8月3日《京华时报》的一篇报道《14岁少女三度怀孕之伤》传遍网络,标题比较隐晦,充满同情。随后,新华网转发标题为《12岁女孩遭同村老人性侵产子 两年内又怀孕2次》,从标题可以看到,性侵成为媒体的落脚点。再看环球网转发报道标题为《湖南14岁女孩被性侵后当了2次妈 不知孩子父亲是谁 生宝宝找“爸爸”》,标题中充满了戏谑,也让人由同情转向了不解和愤怒。标题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出媒体对事件的态度,一字之差也可能差之千里。本该是受同情的受害者,一下变成愚昧无知的失足妈妈。我们的媒体到底在扮演者什么角色?
报道中,媒体对受害人的相关信息都有所处理,采用化名、详细的家庭地址等相关信息被隐去、侧面拍摄等方式,试图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但从媒体发布的照片中我们还是可以轻易辨认出受害人思思的特征。(下图为媒体报道中思思的照片)
在信息技术极度发达的当下,随着社会关注度的提高,“热心网友”很快就能搜索出受害人的信息,极易给受害者造成了生活上的困扰。报道中写道“思思一家与夏某相识于2013年。思思遭性侵产子的事情被媒体报道后,夏某专程去过她湖南的老家。”[5]这次相识,可以说给思思之后的遭遇埋下了定时炸弹。可见我们的媒体有时候的“善举”恰恰成为受害者遭遇不幸的发端。相比之下,2017年镇江民生频道报道的少女性侵案件,在细节处理上就好很多,媒体对受害者的信息没有过多的展示,对事件的报道也是集中在施害方。
三、案例思考
2016年,安徽致诚公益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发布了《2015年儿童性侵案件报告》,并提出相应的措施。报告认为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侵害,首先国家要完善法律法规让儿童不受伤。其次,媒体要避免对受害儿童的“二次伤害”,我们都知道性侵儿童事件一旦被媒体曝光,很难避免儿童再度受到伤害,所以媒体应从儿童最大利益出发,尽量避免曝光性侵儿童事件。“我们国家还没有建立起受到性侵害儿童的特殊保护机制,在这种情况下,尽可能地避免媒体曝光性侵儿童事件有利于保护儿童的隐私。”安徽致诚公益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孔维钊律师表示。
今年的“女童保护”全国两会 代表委员座谈会中,公布了《女童保护2016年性侵儿童案件统计及儿童防性侵教育调查报告》。报告显示,仅2016年一年,有记录的儿童被性侵案件数量是433起,受害人778人,比2015年增加93起。而儿童性侵案的官方认定的隐案率是1:7,也就是说,1起被揭露的儿童性侵案背后,必有7起不为人知。媒体承担着社会监督的社会责任,不可能对这类频发事件视若无睹,适当的报道,可以引起社会和家长的关注,提高警惕,减少儿童被性侵的可能性。小学生的性健康教育读本,可谓就是社会对儿童性侵犯罪的预防措施之一,虽然该读本引起很大的风波,但也是中国多年来性教育缺失的一种亡羊补牢的手段。
媒体对儿童性侵事件的关注是媒体承担社会责任的体现,但是在报道过程中,要充分保护好未成年人的隐私,不能让受伤儿童遭受“二次伤害”。
传媒在涉及“性”的问题上造成的“二次伤害”不同于侵犯名誉权给当事人带来的损害,侵犯名誉权带来的损害可以通过更正和道歉等方式消除影响,而隐私的泄露造成的后果是不可复原的,尤其对于未成年人来说这种伤害是一生的阴影,挥之不去。
媒体在报道此类事件中,要审慎进行,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入手:
(一)媒体应开展未成年人隐私保护专项法律学习,提高采编人员的法律意识
这些具体问题包括:
1·关于孩子的新闻报道,监护人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和义务?
2·新闻报道中的必要信息与个人隐私应该如何分辨?
3·新闻采编人员的法律责任与义务是什么?
4·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新闻报道中会有怎样的具体体现?)
(二)加强新闻伦理教育
保护隐私不仅仅是法律上的要求,更是新闻伦理、职业道德的要求。保护被采访对象,尤其是提供重要信息的采访对象,这是一条被众多新闻从业人员坚持的职业准则。保护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不过是这一原则的一种具体表现。
(三)坚持减少伤害原则
坚持减少伤害原则,并不是要抛弃客观与公正原则,而是一种人性和同情心的表达,不能为了博得眼球,就大写特写受害人的隐私和可能伤害被害人的细节。
媒体在报道儿童性侵事件时,要仔细斟酌,做好社会责任和未成年人隐私保护之间的权衡。
参考文献:
[]《京华时报》2015年8月3日,第008版
http://epaper.jinghua.cn/html/2015-08/03/content_222092.htm
[]http://news.cyol.com/content/2016-03/25/content_12342306.htm
[]来源于镇江民生频道
[]徐传达,《儿童性侵报道的框架研究》,《新闻世界》,2014年第9期,192~194
[]《京华时报》2015年8月3日,第008版
http://epaper.jinghua.cn/html/2015-08/03/content_22209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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