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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能静诉天津市报刊出版有限公司侵害名誉权案件分析

作者:吴春雨 时间:2018-01-07

【摘要】伊能静诉天津市报刊出版有限公司侵害名誉权,一审判决后,天津市报刊出版公司不服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文从伊能静诉天津市报刊出版有限公司侵害名誉权案件看当新闻媒体以新闻真实为抗辩要求免责时,如何认定新闻真实和新闻报道中使用文学化与煽情化的语言。

【关键词】新闻真实;新闻报道;语言风格

【Abstract】 Yi Nengjing sued Tianjin press and publication Co., Ltd for infringement of her reputation. After the first trial,the Tianjin press and publication company refused to accept the court decision and appealed to the third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of Beijing. Second instance dismissed the appeal and affirmed the orignal judgment.This article writes about how to affirm the truth of news when news media asks for exemption from news truth and the use of literary and sensational language in news reporting from Yi Nengjing sued Tianjin press and publication Co., Ltd for infringement of her reputation.

【Key words】 the truth of news; news reporting; literary and sensational language

资料图片(来自网络)

【案例简介】

伊能静(原名吴静怡)诉称,今年(2013年)8月份,《卫视周刊》在其第8期杂志封面上,刊出她与潘粤明紧密依偎的大幅照片,并附文字说明“离异产生共鸣潘粤明与伊能静急重组家庭”。该杂志在其第32页、33页,刊有伊能静同潘粤明、潘母合照的多幅图片,并配有“微博示爱”、“彻夜留宿”、“百合花讨好准婆婆”、“大床迎接准媳妇”等文字说明。报道称潘粤明与董洁分手后,与伊能静腻歪着回潘家、虽没红本但丝毫不妨碍两人新生活等。昨日下午,伊能静当庭指认该封面照片虚假,系《卫视周刊》拼接而成。刊内照片虽然真实,但当时偷拍于一个多人聚会。伊能静称,当时,自己是和潘粤明一起为新片做宣传,现场还有不少朋友和员工。聚会后潘粤明提出去接母亲,大家便一起开车陪他去接母亲。杂志说自己“彻夜留宿”,实际上那晚自己并没留在潘家,而是回了自己住处。伊能静称该报道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甚至小孩也听学校同学说了,回家问自己“妈妈你是不是要和别人结婚了?”伊能静认为该报道无中生有,毁了自己和潘粤明的名誉,故诉请法院判令《卫视周刊》主办、主管方天津市报刊出版有限公司及天津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两被告,销毁库存,公开致歉并赔偿20万元精神损失费。

作为杂志主办方,天津市报刊出版有限公司派其律师及一位编辑出庭应诉。

被告坚持称报道没有侵权。“潘粤明离婚,原告力挺,又参加潘粤明生日聚会。当时媒体都在猜测两人是不是在谈恋爱,原告也没有否认。”该律师称,《卫视周刊》的报道其实是对伊能静的一种关心,作为公众人物的伊能静应该能容忍这种尺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一、天津市报刊公司立即停止对吴静怡的侵权行为;二、天津市报刊公司在其主办的《卫视周刊》杂志的显著位置连续刊登致歉声明三次,内容由法院审定,如天津市报刊公司拒绝履行,法院将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本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天津市报刊公司承担;三、天津市报刊公司给付吴静怡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四、驳回吴静怡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天津市报刊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任命法院。二审法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

一、新闻真实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要坚持新闻的真实性原则,一直以来这都是新闻学学界与业界人士的共识。普利策一再强调准确,马克思在《莱比锡总汇报的查封》中要求报刊应当“根据事实来描写事实”,而不是“根据希望来描写事实”,他在主编《莱茵报》时曾提出“真实和纯洁是报纸的本质”。世界各国的新闻机构都以新闻法、记者公约、自律信条等形式规定了新闻报道必须完全真实的准则。《联合国国际新闻信条》第一条规定:“报业及所有其他新闻媒介的工作人员,应尽一切努力,确保公众所接受的消息绝对正确,他们应该尽可能查证所有消息的内容,不能任意歪曲事实,也不可故意删除任何重要事宜。”真实性一直是新闻的重要属性,也是新闻工作人员应当遵循的职业准则,那么如何认定新闻是否真实呢?

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对新闻真实的含义进行了探讨。陈力丹在《论新闻真实》一文中提出了“媒体呈现世界的真实程度是有界限的”“新闻的真实只能表现为一个认识”“新闻是否真实还取决于接受者的认同”“文化背景、政治经济体制影响对新闻的确认”“符号表达意思的有限造成新闻真实的有限”等观点。我们应该认识到媒介对于事件真实情况的探讨是有限的,媒介只能最大程度的呈现媒介自身所掌握的事实,无法达到百分百的程度,受众在接受消息后要根据自己的判断去辨别消息的真实性,不能一概认为媒体发表的报道都是完全真实的,尤其是在如今虚假新闻横飞,编者捕风捉影,人人都可成为新闻的传播者的时代。新闻真实是事实性的真实。有学者认为新闻真实包含多个方面,首先,新闻是对客观事实的反映,所以新闻真实首先要求的是事实的真实。新闻传播的信息不应该是虚假的,应该是用事实说话的。“新闻真实性指的是在新闻报道中的每一个具体事实必须合乎客观实际,即表现在新闻报道中的时间、地点、人物、事情、原因和经过都经得起核对。”这是要求新闻工作者在具体报道中所涉及的新闻要素必须明确无误,必须具体、确凿,不能含糊不清。其次,新闻真实是过程性的真实。“新闻真实只能在新闻传播过程中实现。”新闻再现事实,而事实又是在发展着的,同样对于事实的认识也是在发展着的。“人们对事实认识到什么程度,新闻才能真实到什么程度”,所以新闻真实是通过过程性报道来实现的。这个过程可以是一次性报道,也可以是多次性报道。最后,新闻真实是即时性的。新闻即时性特点,是指报道的是某一个时间点事实的真实。因为事物都是处于发展中的,可能上一秒这样,下一秒又会变得不一样,那么,只要在新闻报道时准确地展现了事物的当下状态就能称其实真实的,也就是说新闻报道是有节点的。如果说新闻真实是无底洞的底,那么新闻记者要做的事情就是不断地接近那个底。当然,这不能成为一些新闻媒体抢新闻时而出现虚假新闻的借口。目前,新闻媒体竞争激烈,很多媒体都想抢到第一手信息,都想争发第一条消息,来提高市场竞争力,这很容易就会造成在抢新闻过程中出现诸多不准确的信息。这些因为媒体为了抢新闻而出现的不准确的报道,是对新闻真实性的违背。根据上诉学者的说法,新闻的是否真实是变化的,可能一条新闻在某事某刻是真实的,在下一刻又会有所变化,所以编者要注重时效,读者要注意时间的变化,注意事件的发展历程,同时,读者也应当意识到一条新闻报道中所涉及的事情也并非是百分百正确真实,新闻媒体只能最大程度去还原事实经过,但毕竟是再现事实,与原本事实还是会有所出入,读者则需要理智辨别判断。

二、新闻报道应正确使用文学化和煽情化语言

为了吸引眼球,有些新闻报道特别是一些娱乐新闻会采用文学化和煽情化的手法,在在报道的标题和内容上往往会达到语不惊人死不休的效果。有学者认为本案件中的新闻报道仅凭几张偷拍的照片便对当事人较为私密的感情生活展开了天马行空的猜测和想象,将当事人各自的照片进行拼接,对未经当事人允许拍摄的照片进行超越事实的解读,将一般性的日常工作、生活的行为举止展开故事性和戏剧化的情节渲染,在表达方式上使用了大量文学化和煽情化的手法,设计了大量的故事情节和人物对白,充斥着主观性、猜测性的词语,诸如“彻夜留宿”、“大床迎接准媳妇”、“百合花讨好准婆婆”、“嘴甜抢活干”、“微博示爱”等,感情色彩浓厚,倾向性和结论性非常明显。上诉做法,即使是作为娱乐报道,也严重背离了新闻报道客观性的基本要求,在法律上也极易构成名誉侵权。新闻报道与文学创作不同,对事实的交代应该直接明了,对事实的解释应当客观,应谨慎使用主观性、判断性和敏感性的语言,更不应采用文学化、煽情化的手法渲染离奇的事实情节以达到吸引受众眼球的目的,避免出现明显的立场偏颇或者是倾向错误,应尽量用词谨慎、理性、平和、文明,尊重事实和各方当事人。

在早期,新闻报道与文学创作是几乎融在一起的,直到中国第一个新闻研究机构建立,新闻才以其独特的对真实和时效的高要求逐渐从文学中脱离出来,成为了独立发展的学科,但新闻写作中借用文学手法的传统却从没有间断过,新闻从业人员采写新闻时也会有意无意借用文学技法,比如瞿秋白的《饿乡纪程》、《赤都心史》,范长江的《中国的西北角》、《塞上行》,胡愈之的《莫斯科印象记》,萧乾的《人生采访》等新闻通讯都是采用了灵活多样的极具文学性的表现形式,是采用文学性报道模式的新闻范本。刘勰在《文心雕龙》中说:”言以文远,诚哉斯验”。不可否认,新闻报道借助一定的文学手法,能够让报道更加深入人心,传播更远。胡乔木同志曾提出借用文学技法写新闻,使之生动有力的观点。他在《人人要学会写新闻》一文中说到:“因此你得在你的新闻里每一次供给他详细的注释,纵断面和横断面的背景、色、香、 声、味,呼之欲出,人证物证,一应俱全。”在60年代,穆青曾提倡用散文化的笔法写新闻,在新闻写作实践中,“充分吸取散文写作中那种自由、活泼、生动、优美、精练的表现手法”,他也确实是如此做了,写出了《县委书记的好榜样——焦裕禄》、《为了周总理的嘱托》、《一篇没有写完的报道》等优秀的新闻通讯。虽然在新闻写作中运用文学的手法能让新闻变得灵活多样,易于让受众记住,传播效果相对而言会更好,但不可忽视的是,新闻作品始终是新闻作品,它与文学作品在本质上是不同的,它强调时效性与真实性,在新闻写作中,新闻性应该放在第一位,文学性在第二位,不可本末倒置。

有些新闻报道中,为了达到煽情效果,会出现大量文不符实的夸大报道,甚至会出现内容与标题出入甚大的情况,这会大大降低媒体的公信力。一位资深媒体人曾说过:“无论怎样的报纸都必须具有自己的公信力,只有这张报纸说的话,报道的文章才能使人信服,他才能拥有长盛不衰的魅力。”公信力就是新闻媒体的生命,无论是传统媒体还是网络传媒,公信力都是新闻媒体吸引受众持续关注和依赖的内在保障。真实性是新闻最基本的原则,我们对媒体公信力的评测就是看其新闻是否真实、客观、准确。煽情化的新闻报道存在内容夸大、低俗、趣味等问题,完全违背了新闻的基本原则,虽然短期内会吸引读者眼球,增加阅读量,但长期如此必然导致媒体公信下降,从而会影响媒体自身的发展。

在新闻报道中,应始终将新闻的真实性放在第一位,正确使用文学化和煽情化表达手法,尊重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引导正确的舆论方向。

【参考文献】

[1]牛静. 新闻传播伦理与法规 理论及案例评析[M]. 复旦大学出版社. 2016

[2]高卫红. 论新闻的文学化报道[J]. 2005

[3]中国文联权益保护部.捍卫名誉:文艺界名誉权典型案例评析[M].中国文联出版社.2015

[4]颜家兵. 如何避免网络新闻煽情化报道[J].2016

【案例来源】

http://www.chinanews.com/fz/2014/01-06/570282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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