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茜诉《南都周刊》等侵害肖像权、名誉权纠纷
时间:2018-01-07
【摘要】在当今这个读图时代,很多媒体会采用吸睛的“空头照片”来吸引受众,实际上新闻报道内容与图片毫无关联,当被侵犯了肖像权、名誉权的被害者把媒体告上法庭的时候,媒体往往会采用“图文无关”的解释来洗脱罪责。本文利用演员孟茜诉《南都娱乐周刊》侵害其肖像权、名誉权纠纷案,分析媒介“空头照片”构成侵权行为,“资料图片与内容无关”不得免除侵权责任,提出了媒介在传播新闻配图时应遵循真实、文字说明规范的原则。
【关键词】《南都娱乐周刊》;新闻侵权;新闻配图
【Abstract】In today's era of reading, a lot of the media will use eye-catching “short shot” to attract audiences. In fact, the news has no contention with the pictures, the media which were sued by those victims, often used “the picture has nothing to do with the article” to escape from crime . This paper was about the case actor Meng Qian accused Southern Metropolis Entertainment Weekly and media lawsuit of iconology and portraiture right, trying to analyze “the picture has nothing to do with the article” shall not be exempted from tort liability, and put forward the medium in the spread of news pictures should follow the principle of real text specification.
【Key words】Southern Metropolis Entertainment;News Tort;News pictures
【案例回顾】
2010年6月9日当天发行的《南都娱乐周刊》(总第424期)因擅自刊登演员孟倩的照片用作整容医院的宣传而被当事人孟倩状告上法庭。
第424期的《南都娱乐周刊》在刊登了整形美容相关信息的第63页的左上角使用了孟倩的大张半身照片,其中间还以大字号写有“女星豪门夜宴:我的美貌,我做主”等文字。
原告孟倩,艺名孟茜,系演员、歌手。她表示,《南都娱乐周刊》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她的照片,是对其肖像权的严重侵犯,同时对方将其照片附以“嫁入豪门”之类的字眼,纯属捏造事实、无中生有,且对方是将其照片作为整形美容的商业广告,极易误导读者以为其曾经整过容,严重侵害了她的名誉权。故孟倩状向法院提出了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失、通讯费等共计251000元的诉讼请求。
被告《南都周刊》则辩称其在照片的右下角附有“资料图片与内容无关”的字样,并且其认为涉案广告并没有造成孟倩的社会评价降低,拒绝赔偿孟倩过高的诉讼赔偿。但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南都娱乐周刊》的做法确实会对身处演艺圈的孟倩造成影响,表示孟倩提出的赔礼道歉、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是基于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故而做出了要求《南都周刊》就侵犯孟倩肖像权、名誉权一事向孟倩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元的判决。并对《南都周刊》的上诉予以驳回,维持原判。
此外借用孟倩照片作为介绍其美容整形类项目文章配图,并进行商业宣传的成都市某整形医院也被宣判构成对孟倩肖像权的侵害,责令其向孟倩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8万余元。
资料图片(来自网络)
【案例分析】
一、肖像权、名誉权受法律保护
名誉,根据《刑事法学大辞典》的解释,是指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而名誉权则是人格权的一种。而从我国绵延数千年的历史文化来看,中华民族素有重视名誉的优良传统。到了现代社会,名誉作为人与人交往中一项重要的精神财富,受到了社会各界的重视。为了保证人们更好地享受名誉这一重要的财富,各国都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来保护公民的名誉权。
而在此案中,孟倩的照片下虽然配有“资料图片与内容无关”的文字解释,但孟倩身为演员、歌手,身处曝光率极高的娱乐圈,该新闻配图会自然而然地让读者产生与事实不相符的联想,将其置于舆论的风口浪尖,对孟倩的社会评价造成影响,已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害,且对孟倩的演艺事业和业界口碑也会造成一定影响。因此,《南都娱乐周刊》对孟倩得名誉权所造成的后果不会因为小小的一句“资料图片与内容无关”而幸免,这也绝对无法成为被告为其侵权行为开脱的借口。
肖像作为自然人的外在形象,是每一个独立个体最为明显的标签。肖像权则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其与名誉权一样是人格权中极为重要的一项。而在孟倩案中,《南都娱乐周刊》在没有经过当事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孟倩的半身照用作整形医院的宣传广告来达到其商业目的,构成了对孟倩肖像权的侵害。
在我国,有关名誉权的认定和保护的法律也随着社会的进步在不断完善。2010 年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中明确规定了名誉权属于民事权益的一种,且明确规定了侵害名誉权时可以享有的救济方式。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九种。而在名誉侵权行为中,无论是对自然人还是法人的名誉侵害,评价侵犯名誉法益的最根本的客观标准就是——社会评价降低。在孟倩案中,《南都娱乐周刊》擅自使用其照片的做法造成了孟倩的名誉度下降,影响其社会评价,故而最终做出的判决中也要求被告方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
二、“资料图片与内容无关”不得免除侵权责任
此案中,《南都周刊》等被告方一直坚持已经在孟倩的照片上注明了“资料内容与图片无关”的字样,故而涉案广告并没有对孟倩的声誉和社会评价造成影响,因此被告方不同意孟倩的诉讼请求。
虽然在实践中新闻媒体在配图下标注“该图片与报道内容无关”等字样是家常便饭,而这也是新闻媒体在产生侵权行为嫌疑时抗辩的重要是由之一。但仅有媒体的单方面声明是不能免除侵权的,其至多只是该类抗辩成立的必要条件之一,而远不是充分条件。由于该类抗辩的成立条件非常严格,因此新闻媒体在配图中应当非常谨慎,在使用他人照片时一般应当征得其同意,否则极易构成侵权。
《南都娱乐周刊》一直辩称已经在照片上注明了“资料内容与图片无关”,但是该字样所处位置隐蔽、字号过小,并不显眼,与之相反的是,字样上方的与整容相关的文字和图片却更加能够迎合读者的需求,吸引大众的目光。另外,加上图片往往比文字更能给读者产生印象、首因效应、乌合之众等心理学方面因素的作用下,对孟倩本人的声誉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关于名誉权的构成要件和侵权界定,法律上有着明文的规定。但是在新闻报道中,尤其是娱乐八卦新闻报道中,各种媒体为了吸引读者的眼球无所不用其极,利用各种危言耸听的标题、博人眼球的图片来赚取点击量和话题度。因此各大媒体也无法避免地经常被图片中展示或是影射的当事人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而那几乎毫不起眼的“图片与内容无关”就似乎成了“最好”的“保命符”,无论造成了多么重大的影响都妄想用这么一句话摆脱所有的罪责。
但是这样“图文无关”的“空头照片”在伦理和法律层面存在着很大的问题。首先,“空头照片”违背了伦理道德。用来填补空缺的资料图片不可能完全印证新闻报道中的内容,虽然资料图片和新闻报道的内容有一定的相似性,但本质上还是一种“欺骗”,违背了新闻报道客观真实性原则,这是对新闻真实性的一种亵读。它看似以“新闻图片”姿态活跃于各大报纸和网站,却违反了真实性原则,有损媒体的公信力。其次,“空头照片”运用视觉欺骗,对读者产生阅读误导。它通过利用读者的合理想象和惯性思维,使其将图片和文章自然而然地联系在一起,产生了不当的联想。尽管这些“空头照片”旁边会注明“图文无关”等类似的字样,但是在这个快速阅读的读图时代,初映入眼帘的图片就会在受众的脑海里会留下深刻的第一印象,很少有人会注意一旁的标注,就算看到了也难以改变其固有想法,其提示效果并不明显,对读者的阅读误导依旧深刻。
三、新闻配图当真实规范
在这个读图时代,媒体和民众对新闻的可视性的要求甚高。新闻图片便随之成为了吸引受众的重要利器。而且,新闻配图作为新闻报道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其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是相应的,且对于新闻出版业来说,除了法律规范,还会受到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等伦理层面的规范,承担着不能摆脱的社会责任。故而,在保障媒体方的利益的情况下必须注意底线。
但是仅从法律的层面来看,“图文无关”在帮助各大媒体避免法律纠纷上可谓“功不可没”,故而在新闻实践中便屡屡出现违背伦理道德的现象。其中如孟倩案这种图文不符、张冠李戴,以资料图片冒充新闻图片的“空头照片”的现象更是屡见不鲜。
新闻的生产者首先应当重视新闻配图,在写稿的时候就注意遵守新闻真实性的原则,同时编辑审稿的时候要注意把关,在源头上制止“空头图片”的出现。若是在特殊情况下,新闻配图与新闻内容确实无关,在注明“资料图片与内容无关”的注释应当用明显的方式引起读者的注意,无论是在位置、字体、大小、颜色等等方面都要予以重视,还有应当注意在图片的选择上不能让读者将新闻报道内容与图片产生不当的联想空间;另一种情况就是新闻图片与报道内容有一定的关联,那么需要注意的事项就更多了。若是图片涉及他人,一定要确保是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进行。例如孟倩案中《南都娱乐周刊》没有经过孟倩本人的同意,擅自使用其肖像用作商业宣传,故而被告不得以“资料图片与内容无关”的字样主张其不构成侵权。
总体来说,媒介传播过程中对于新闻图片应该有更严苛的要求,第一,要求真。新闻图片必须是这一事件中真实的照片,不可以将其他图片用于这个新闻上。第二,文字说明要规范,描述画面的事实,包括日期、人物、事件等要素必须精确严谨,然后说明新闻事件的背景,最大限度地保证新闻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在这两点的基础之上,再求新、求活等等。
无论是为了媒体方的公信力,还是规避那些游走于法律的灰色地带的利益至上者,还是为了打击侵害名誉权的违法行为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都应当在注重不侵害他人利益的同时保障自己的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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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梅芳.论名誉权的保护[D].华东政法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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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马军.文艺界名誉权典型案例评析[M].北京:中国文联出版社,2015.
[5]张丹.新闻图片传播的伦理问题[D].南昌大学,2008.
【案例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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