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人物的肖像权应如何界定?
时间:2018-01-07
【摘要】无论在学术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公众人物人格权的界定和保护都仍处于不断探索的阶段。刘翔诉《精品购物指南》侵犯肖像权案再度引发了人们对公众人物人身权利限制与保护问题的关注。准确地界定公众人物,以公共利益为主要原则实施对公众人物人格权的界定和保护,在公众知情权与公众人物人格权之间取得平衡,对于新闻媒体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肖像权;公众人物;关联性;商业化侵害
【Abstract】Whether in academic or in judicial practice, the definition and protection of the personality rights of public figures are still in the stage of continuous exploration. Liu Xiang sued the boutique shopping guide for infringement of portrait rights, which once again raised concerns about the restriction and protection of personal rights of public figures. The accurate definition of public figures, in the public interest to define and protect the main principles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personality of public figures, to achieve a balance between public right and public right of personality, has very important practical significance for the news media.
【Keywords】Portraiture right; Public figure ;Relevance ;Commercial infringement
【案例回顾】
2004年10月21日,精品购物指南报社在《精品购物指南》推出了2004年第80期(总第1003期)302个版的“出版千期特别纪念专刊”——《影响2004》,封面人物是雅典奥运会上正在跨栏的刘翔,背景是一面飘扬着的红旗。问题就出在封面下方刘翔跨过的那个栏上,而两根立柱之间,是“中友百货第六届购物节”的通栏广告。精品卓越公司于同日将千期专刊的全部内容上传到精品网和精品购指南网,作为网络电子版。《精品购物指南》面向全国发行,单本传阅率达到4.2人;精品网的日均访问达到200万人次。
据此,刘翔认为,某跨栏镜头的图片被用于为中友百货做封面广告。精品报社、精品卓越公司、中友公司的行为共同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精品报社、精品卓越公司、中友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停止使用原告的肖像;精品报社、精品卓越公司停止使用千期专刊第18版中刘翔的肖像;精品报社、精品卓越公司、中友公司在一份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精品报社、精品卓越公司、中友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25万元,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25万元,精品报社、精品卓越公司、中友公司的其他不当获利100万元。
2005年 5月25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奥运会跨栏冠军刘翔诉精品购物指南报社、精品卓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中友百货侵犯肖像权一案。判决结果认定《精品购物指南》使用刘翔肖像属正常新闻报道行为,不构成肖像侵权,并驳回刘翔的各项诉讼请求。
判决后,刘翔不服,上诉至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
一中院经审理认定,精品卓越公司与中友公司不构成侵权,故刘翔针对此二者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精品报社在使用刘翔肖像过程中,因过错造成刘翔人格受商业化侵害,造成侵害肖像权。为消除精品报社这一行为给刘翔带来的商业化负面影响,公开赔礼道歉理所应当,故应令精品报社在《精品购物指南》上刊登致歉声明为宜;考虑到因千期专刊的发行使刘翔人格在比较广泛的社会范围受商业化侵害,存在一定的侵权后果,而且刘翔本人对此并无过错,所以在赔礼道歉之外,还应当令精品报社赔偿适当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对刘翔要求的精神抚慰金过高部分不予支持。刘翔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自己受有经济损失,故对此项诉讼请求,不应支持。千期专刊已经发行,精品报社在千期专刊封面使用刘翔的肖像行为已经完成,故刘翔要求停止侵权行为,显然不现实,无法得到支持;由于在不构成侵权的条件下可以对肖像进行使用,故刘翔无权要求精品报社一概停止使用其肖像,更无权要求精品报社停止使用不构成侵权的千期专刊第18版中的肖像。
2005年12月1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判令《精品购物指南》报社在《精品购物指南》上向刘翔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刘翔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刘翔的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
(资料图片来源于网络)
【案例分析】
该案例中,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翔在28届奥运会上夺得男子110米栏冠军一事,成为2004年具有重大影响的事件,刘翔因此成为知名公众人物。精品报社、精品卓越公司使用两张有刘翔肖像的图片,均系刘翔在奥运赛场上的形象。刘翔代表国家参加奥运会比赛,进入公共领域的奥运会赛场,其肖像属于特定意义公共事件相结合的肖像,此时刘翔作为公共人物,肖像权应当受到限制,正当的拍照摄影以及相关的媒体报道使用其肖像均属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根据《精品购物指南》长期使用人物形象作为封面的特点,其读者群体对该报的认知常识,以及从一般大众阅读理解角度分析,海淀区法院认为刘翔跨栏形象与购物节之间不具有广告性质的关联性。且从中友百货公司长期连续发布广告的行为和《精品购物指南》编辑出版报刊的程序分析,中友百货公司选择在《精品购物指南》上发布广告时,并不知道报刊封面会有刘翔的肖像,刘翔肖像与其选择发布的广告出现在同一期刊上不具有关联性。因此,中友百货公司未利用刘翔肖像进行广告宣传,《精品购物指南》刊登刘翔跨栏形象并非广告行为。
而一中院认为,《精品购物指南》封面刘翔肖像与购物节广告存在关联性。在千期专刊封面上虽然不存在“利用刘翔肖像做广告,”但就封面的总体设计所反映的整体视觉效果而言,确实足以令公众产生“刘翔在为中友公司做广告”的误解。
因此,精品报社使用刘翔肖像时使刘翔的人格受到购物节广告的商业化侵害,构成侵权。而精品卓越公司只是千期专刊网络电子版上传发布业务的承揽者,其对专刊及电子版的内容并无决定权,不存在使用刘翔肖像的行为,也就不存在侵权。此外,该案中也没有证据指向中友公司要求精品报社在封面中将购物节的广告与刘翔肖像设计在一起,并不存在侵权行为。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之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这一条明确了构成肖像权侵权行为所必须同时具备的两大要件:一是在未征得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使用肖像;二是使用者对于肖像的使用以营利为目的。上述第一个要件方面应该没有异议,即《精品购物指南》的确是在未经刘翔同意的情况下,在报纸上使用了刘翔的肖像。存在争议的地方在于第二项要件,即《精品购物指南》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刘翔的肖像。对于这个“以营利为目的”的概念,人们并不能简单的理解为只要这份报纸本身以营利为目的,因此报纸的一切行为都被归纳为以营利为目的。
在实践中,新闻媒体使用他人肖像的问题需要与一般的公司、企业区别对待,因为这些媒体在报道新闻时往往需要刊登照片的方式使用他人肖像,尤其是像刘翔这种具有特殊新闻价值的人物,并不能反对来自记者的善意拍照行为。比如,在刘翔奥运会夺金之后,几乎所有的体育媒体都在醒目位置刊登刘翔的照片,但这并不是一种侵犯肖像权的行为。根据我国目前在肖像权方面的司法实践情况来看,对于新闻媒体在报道中正常使用肖像的行为,基本上都不会视为“以营利为目的”。
本案的关键之处在于,《精品购物指南》登刘翔肖像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常新闻报道的范畴。比如,在有争议的这期《精品购物指南》中,有一个名为《2008中国的答案》的系列报道中,其中使用了包括刘翔在内的多名中国金牌选手的肖像,由于这些照片本身就是为了配合文章的内容而刊登,因此不应当被视为侵权行为。
因此,在本案中,如果头版仅仅使用了刘翔的照片,以及配上“影响2004”的文字,那么,人们通常还是会将此理解为正常的新闻报道内容。但问题在于头版的下方刊登了“中友百货第六届购物节”的广告,而且与报纸通常那种新闻报道与广告在同一版面上存在明显界限的情况不同,《精品购物指南》在原本应当是正常跨栏出现的位置,换上了颜色多姿多彩的一根横栏,而且横栏之间又与下方的广告连成一体,这样一来,刘翔的整个跨栏动作也就与购物节的广告形成了一个整体,而脱离了正常新闻报道的范畴。对于读者来说,很容易将刘翔的形象与这项营利活动联系在一起,客观上导致刘翔肖像的广告价值被利用。而这种行为,应该被视为《民法通则》第100条所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因此,刘翔有权针对《精品购物指南》以及其他有关方面侵犯其个人肖像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参考文献】
[1]王文波.刘翔肖像权终审改判<精品购物指南>败诉[EB/01].http://old.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89240.
[2]连城.律师说法网友论战——刘翔肖像被侵权案全接触[EB/01]. http://sports.qq.com/a/20041127/000184.htm.
[3]陈绚.大众传播法规案例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案例来源】
《大众传播法规案例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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