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释义之新闻侵权
时间:2023-06-26
“新闻侵权”的三种定义:1.内容说:“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介发表新闻作品或其它作品在内容方面引起侵害他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合法权益而导致的诉讼,简称‘新闻侵权诉讼’,俗称‘新闻官司’。”2.工具说:“新闻侵权是指通过新闻媒介侵害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名誉权、隐私权、姓名权、名称权及其它合法权益的行为。”(工具说)3.综合说:“新闻单位和新闻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违反新闻法规和其他法律规范,在新闻采访、写作、编辑、发表过程中侵犯公民和社会组织的人格权和其他权利,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
随着新媒体的发展,新闻侵权的概念又演化为媒体(媒介)侵权。新闻侵权涉及新闻自由权和公民个体利益在新闻活动中的冲突和对抗,产生于公民权的新闻自由权在为公民行使知情权和社会监督权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也侵害到受害人的隐私权、名誉权和财产权。新闻侵权的判定由于普通公民和公众人物而有所不同,在是否构成新闻侵权的事实认定、证明责任分配、证明标准方面都存在差异。
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单位或个人通过新闻媒体(包括通讯社、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公共新闻网站等)向社会公众传播不真实的情况,或情况虽然真实但属于法律禁止传播的事项,从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民事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法律后果的行为和事实。新闻侵权的诉讼包括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姓名权等人格权的方方面面。
[1]魏永征.从“新闻侵权”到“媒介侵权”[J].新闻与传播研究2014,21(02):5-21.
[2]高壮华.论新闻侵权与诉讼解决[J].新闻爱好者,2009,No.343(19):2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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