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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网络传播权案中网络传播权侵权问题分析

作者:何昊 时间:2023-03-09

 【摘要】近年来,随着点播系统的兴起,相关的网络传播权诉讼增多,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影视作品中层层授权问题突出。点播系统所涉及的专有权利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和放映权。以局域网方式传播影片的,属于交互式传播,可以认定为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因此,厘清点播行为对应的著作权专有权利有利于指引点播服务者获取相应的授权,肃清我国网络传播环境。

【关键词】点播系统;著作权;媒介伦理

【Abstract】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rise of on-demand systems, related copyright litigation has increased, and one of the important reasons is the prominent licensing problems in film and television works. The exclusive rights involved in on-demand cinemas include the right of information network dissemination and the right of screening. The dissemination of films by means of a local area network is interactive transmission and may be deemed to be an infringement of the right of information network dissemination. Therefore, clarifying the exclusive copyright rights corresponding to on-demand cinema behavior is conducive to guiding on-demand cinema service providers to obtain corresponding authorizations and eliminate China's network communication environment.

【Key words】on-demand system; Copyright; Media ethics

【案例简介】

电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于2016年制作完成,该剧由上海剧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享有全部著作权。其经上海剧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授权,依法取得对涉案作品独占专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且该剧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2020年4月,中国电信安徽分公司开发运营的IPTV电视业务“安徽iTV”的超级影院专区中提供了涉案作品《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的在线点播服务,北京优朋普乐公司作为内容提供方,两被告公司均未获得其授权。

优酷网络技术公司认为被告公司未经其授权,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涉案影视作品,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应承担共同的侵权责任,故诉至法院,最终被判赔偿上1600万元。

【案例来源】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65088630637244469&wfr=spider&for=pc

【案例分析】

随着我国信息网络产业的快速发展,网络技术越来越广泛地影响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网络传播权侵权诉讼往往表现为技术问题与法律问题相交织,因此,新问题不断出现,也加大了审理难度。本案涉及的IPTV业务是一种新兴多媒体业务,涉及三方主体:IPTV平台播控方、网络传输方、节目内容提供方,诉讼针对节目内容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一、案例问题成因

(一)点播平台盗版影视作品渠道多样

点播平台经营性使用影视作品,盗版片源主要来自网络下载、个人私下贩卖及在正规影院盗录等渠道。以当前热播电视剧高清盗版违法制作、传播活动的点播平台为例,绝大部分使用的是正规版权平台拷贝所制作的“准高清盗版电视剧”。其来源之一是:正版平台的放映主管向盗版团伙提供正版电视剧的片源,再由盗版团伙制作盗版电视剧后,有偿出售给点播平台;来源之二是:正版平台盗录后通过电商平台非法售卖盗版影视资源链接、网盘账号密码;来源之三是:从正规影视平台付费借出电视剧拷贝,在放映时用高清摄像机进行翻拍,并用专业软件进行修正,制作出的高清盗版电视剧等。

(二)网络的隐蔽性和追责困难性限制权利人维权

2013年修订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发布,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得到了较为完善的保护。但由于立法的稳定性与网络环境的变动性的冲突,立法中仍然存在一些法律漏洞,使得传播权权力人的电视剧作品频频受到侵害。

对于传播权权利人来说,网络的隐蔽性与技术性成为了使用者的保护伞。一方面,网络视频点播平台多种多样,并不是所有影视平台都在市面上流通,网络传播权权利人有时难以得知自己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否被侵犯;另一方面,著作权享有人在得知视频网站上的影视作品受到侵害时,这其中一般涉及电视机制造商、机顶盒制造商、集成平台运营商、内容平台运营商、向内容平台提供电视节目的合作方等主体,有时候各类主体间主体身份存在重叠。其中各方主体身份排列组合,功能和技术特征错综复杂,权利人难以保存侵权证据,使得权利无从保护,而此时的视频分享网站又会以不知情,已删除侵权视频资料为由,规避法律风险,使得权利人的维权陷入艰难的困境。

(三)网络传播权侵犯者不劳而获的心理和对知识产权的漠视

“复制粘贴是互联网时代最‘伟大’的发明”,便捷的复制功能使网络出版内容的批量生产成为可能。一方面,点播平台的运营方大多抱着这样的目标:以最低廉的成本生产出最吸引用户的内容,低廉的成本就压缩自编辑人数和编辑时间,那么在这个前提下,获取“最吸引用户的内容”的最佳渠道自然而然就成了直接复制优秀影视作品,不劳而获成为运营者们心照不宣的普遍共识。点播平台通过消费者有偿点播的方式谋取利益时,为了降低成本、最大限度追逐利润,不愿意对版权投入常规成本,不愿意将版权纳入其商业模式中,不按点播平台技术规范要求选用计费系统,在未获得被授权院线许可的情况下使用电影作品,导致无法按时报送相关经营数据并将其纳入电影销售收入统计,造成著作权人不能依照约定或者《著作权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另一方面,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复制权是著作权人享有的最重要,最基本的财产权利之一:也就是说在影视作品传播过程中,只有网络传播权享有者才可以对自己的影视内容进行复制,其他个人或平台未经许可—般不得使用。点播平台没有合法的影片来源,将采用翻拍等方式制作的盗版电影作品拷贝到院内的服务器内,提供观影服务,该行为就是一种受复制权规制的复制行为,未经授权,侵犯了著作权人享有的复制权,也是对只是产权的漠视。

二、自身启示与体会

(一)技术支持下更需厘清信息网络传播主体责任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人们对娱乐消费的需求日益增长。一些网络服务提供商和宾馆(或酒店)经营者为满足住宿宾客的需要,利用已有的点播服务网络,开发出连接宾馆(或酒店)各个房间的局域网,通过该局域网的服务器可以向各个房间的终端设备(电视机)传播影视内容,并以向住宿宾客收取有偿点播影视作品使用费的方式牟取经济利益。

本案厘清了“三网融合”背景下各方主体在信息网络传播中的法律地位,有助于拨开“技术迷雾”,探寻到各方行为的本质特征,从而正确认定侵权事实。基本技术特征就是由某一互联网中间产品搭建的多网平台通过互联网电视终端向公众提供信息内容。

这其中一般涉及电视机制造商、机顶盒制造商、集成平台运营商、内容平台运营商、向内容平台提供电视节目的合作方等主体,有时候各类主体间主体身份存在重叠。无论其中各方主体身份如何排列组合,功能和技术特征如何错综复杂,只要严格把握《著作权法》第十条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首先从源头上确定直接侵权主体,锁定“提供”行为。再以该行为为着眼点,在判断该行为构成侵权的情况下,审查其他主体的行为性质。

(二)网络著作权保护中利益平衡的新格局

传统著作权保护主要涉及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而网络著作权保护则涉及著作权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及社会公众三者利益之间的平衡,网络服务提供者成为利益衡量的重要环节。其中,就后两者而言,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利益考量涉及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对于社会公众利益的考量涉及网络资源的公共使用、公共创新空间、言论自由等公共利益。当然,这些利益格局的构造直接涉及著作权保护的边界(或者说应予保护的“度”)、互联网产业的发展空间及公共利益的保障。

这些利益的具体架构及其相互之间边界的划定应当通过法律规则的设定和适用而实现。只有具有清晰明白的法律架构和权益边界,才能够使著作权人有合理的权利预期,使网络服务提供者避免动辄得咎,使社会公众有享受公共信息资源的充分自由,从而使三方各得其所和避免纷争。

三、相关案例

案例一:捷成华视公司发现华数传媒公司、华数网络公司在“华数云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涉案电影《京城81号》的在线播放服务,捷成华视公司以华数传媒公司、华数网络公司侵害其著作权并造成一定损失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华数传媒公司、华数网络公司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案例来源:

https://www.pkulaw.com/pfnl/a6bdb3332ec0adc45563739c220f9bba92cd40c43ec77133bdfb.html?keyword=%E6%8D%B7%E6%88%90%E5%8D%8E%E8%A7%86%E7%BD%91%E8%81%9A&way=listView

案例二:捷成公司认为“长虹43A1电视机”平台通过信息网络非法向公众提供其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养父的花样年华》的在线播放服务,侵害了捷成公司对该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优酷公司将涉案作品存储于自身服务器中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和收取费用,超过授权期限的上述行为直接侵害了捷成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案例来源:

https://www.pkulaw.com/pfnl/a6bdb3332ec0adc456cfde8b04893e99f84244159601510ebdfb.html?keyword=%E6%8D%B7%E6%88%90%E5%8D%8E%E8%A7%86%E7%BD%91%E8%81%9A&way=listView

案例三:天津华创传媒科技有限公司经影片《宫锁沉香》著作权人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授权,享有该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专有使用权及其分许可权以及提起侵权诉讼的权利,并将上述权利授权给华视网聚(北京)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华视网聚(北京)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又将前述权利授权给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2021年,在武汉市洪山区青柠茶饮店经营的房号为“动物乐园”的观影包房内的“青柠影咖”系统能够点播观看电影《宫锁沉香》。武汉市洪山区青柠茶饮店认可其购买的“青柠影咖”系统为空白系统,涉案影片《宫锁沉香》亦系从他人处购买获得后自行安装到“青柠影咖”系统中供消费者点播观看,该茶饮店消费内容包含桌游、棋牌、茶饮、餐饮等内容。

案例来源:

https://susong.tianyancha.com/e63455dfa04211e8a8b47cd30ae00894

四、案例对策建议

(一)构建合理的“避风港”规则

“避风港”规则是目前各大影视网站遭遇侵权案件抗辩的有利法宝,其中核心内容即是“通知+删除”规则,对于此项规则,笔者认为通知不应是删除的前提条件,影视网站中点击率高的热门影视视频是否是合法取得其著作权的作品,影视网站在此种层面上应尽的是审查义务。众所周知,热门影视作品的制作是耗费了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打造出来的,著作权人不会允许其刚刚上映甚至是还没有上映的作品免费上传至视频分享网站,作为一个“理性人”,该情况是不需要权利人发通知即可判断是否存在侵权的,而作为专业影视网站,其更该有专业的态度与视角,不应以理性第三人为评定标准,主动进行审查,才算尽到其作为传播媒介应承担的义务。因此,当热门影视作品传播时,影视网站应统一按照客观标准,主动审查该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

(二)非法获取途径上采取措施

针对破坏技术保护措施的行为,权利人应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主动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寻求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救助;针对非法泄露,权利人应与能接触作品的主体签订保密协议,加大违约责任。同时,限定核心人员才能接触作品资源。此措施可高效找到侵权人,追求其违约责任,加大惩罚力度。非独占许可人与点播影院合作的行为,制片方在与非独占许可方签合同时,合同应明确规定授权许可播放的主体、范围、时间,不得出现模糊规定,若非独占许可方违反约定将其作品与他人共享传播,则追究其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就观众自带影片资源的行为,国家应强化宣传力度,使观众明确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三)相关部门适当介入,网民自觉抵制抄袭

目前我国法律对点播影院的相关规定不完善,点播影院未经许可播放作品的商业模式严重违背著作权法利益平衡的基本原则,亟待完善。在广电总局征集对点播影院的管理规定意见稿中,第18条规定点播影院放映影片应取得著作权人的放映权,此规定存在误导的缺点,可解读为点播影院只需取得放映权即可。而实质上,点播影院未经授权许可提供作品在线播放的行为不仅侵犯了放映权,实质上也侵犯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建议法律法规应明确规定点播影院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放映权。

立法是解决影视作品抄袭的当务之急:网络视频服务提供商作为一个社会服务面较广的中立平台,以前的网络侵权法规已不能完全与之相适应,更别说这些法规本身就具有操作性差、缺乏体系性,缺少细节等缺陷。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应该着力加强新媒体时代下网络视频管理建设,打击网络传播侵权现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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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安徽电信IPTV播放《三生三世十里桃花》未获授权被判赔偿1160万元[J].中国有线电视,2020(05):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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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闻汉东.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中传播途径的认定——电影作品《赤壁》(下集)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评析[J].科技与法律,2011,No.92(04):5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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