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条客》诉法尔韦尔案:言论自由与公共人物的名誉权

作者:马丹凤 时间:2018-01-12

【摘要】本文通过对1988年的《皮条客》杂志(Hustler)诉法尔韦尔(Falwell)案(Hustler Magazine, Inc. v. Falwell)的案情介绍,联系《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及其相关案件,探讨了“公众人物”这一术语以及相关司法案例的适用原则。

【关键词】言论自由、《皮条客》杂志诉法尔韦尔案、公众人物、恶搞讽刺、名誉权

【Abstract】In this paper, we introducted the case of the Hustler v. Falwell case in 1988, which contacted the New York Times v. Salary and its related cases , and discussed the term 'public figure' and the applicable principles of the relevant judicial cases.

【keys words】free of specch; Hustler Magazine, Inc. v. Falwell; public figure;spoof;reputation right

【案例回顾】

1988年的《皮条客》杂志(Hustler)诉法尔韦尔(Falwell)案,是继《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之后又一件影响深远的有关言论自由与诽谤公众人物的案件。Hustler是一个以裸体女性、低级幽默、政治讽刺著称的杂志。杰里·法尔韦尔(Jerry Falwell)是一位著名的基督教原教旨主义者、电视福音传播者、政治评论家。1983年一个意大利品牌的甜酒Campari做了一个宣传广告。广告中很多名人被问到关于他们的“第一次”的问题,利用“第一次”的双重含义让人们产生一种名人们在谈论他们的第一次性行为的印象,但实际上他们只是在谈论自己第一次品尝Campari。11月,Hustler刊登了由作家特里·亚伯拉罕森(Terry Abrahamson)和艺术总监迈克·索尔兹伯里(Mike Salisbury)创作的“ 恶搞”模仿。他们把一段编造的恶搞采访笔录配上了Falwell的头像和Campari酒瓶的照片。所谓的“采访笔录”里Falwell误解了记者对“第一次”的提问,开始讲述自己第一次性经历,是在喝醉酒后和自己的母亲在户外厕所发生关系。记者问他是否尝试“再次”,Falwell回答道当然有很多次,但是不在外面。最后记者澄清是询问是否再次尝试Campari,Falwell表示自己在喝醉了之后才会布道。杂志在这个恶搞广告的下方用小字注明了“ad parody - not to be taken seriously.”,在杂志目录中也将该广告放在了"Fiction; Ad and Personality Parody."一栏。

Falwell以诽谤、侵犯隐私权和故意造成情绪困扰为由向弗吉尼亚州西区地方法院起诉了Hustler,法院对故意造成情绪困扰两项指控进行开庭审理,陪审团在“诽谤”一项上做出了对Hustler有利的判决,但在“故意造成情绪困扰”问题上作出了对原告Falwell有利的判决,最终判定Hustler赔偿Falwell15万元美金。Hustler 以自《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后对于原告是公共人物的故意造成情绪困扰的案件的判决应当遵循“实际恶意”原则为由向第四巡回法庭上诉,被拒绝。最高法院在重新审理案件时站在了维护宪法第一修正案、给予言论足够的“呼吸空间”的立场,认为Falwell作为公共人物,宪法第一修正案禁止公众人物和政府官员因为政治讨论和讽刺漫画等造成情绪上的困扰而索要赔偿,除非他能够证明对方是出于“实际恶意”。本案中Hustler 刊登的虽然是明显编造的虚假采访笔录,但并不会被暗示为是真实的从而对原告造成实际的损害,因此驳回了第四巡回法庭的判决。

Hustler的模仿,如上所述,包括未经授权使用Falwell的宣传照片,以及同时进行Campari广告活动中使用的排版的近乎完全的复制。

(图片来源:维基百科)

【案例分析】

一、 什么是公众人物

本案争论的焦点之一在于是否将Falwell纳入“公共人物”的范畴,从而依照最高法院

在《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中确定的“实际恶意”原则来决定Hustler是否需要承担巨额赔偿。《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是报纸与官员的争端,最高法院认为关于公共问题的辩论不应该因其包括对政府和公共官员的尖锐批评就受到约束,即使是错误的言论也应该给予宽容,从而为公共言论提供足够的“呼吸空间”。后来经过另外两起适用“实际恶意”原则的案件:美联社诉沃克案 ( Associated Press v. Walke ) 、柯蒂斯出版公司诉巴茨案 ( Curtis Publishing Company v. Butts)(沃克是退伍将军、巴茨是一名大学棒球教练),“实际恶意”原则的适用对象从政府官员扩展至“公共人物”(public figure),理由是尽管这些人并非政府官员,不受政治过程约束,但依然能够影响公共政策的制定,因此允许媒体对公共人物进行不受限制的讨论和允许媒体对政府官员进行自由讨论同样重要。在本案中,最高法院认为Falwell“明显属于公众人物”,并将“公众人物”描述为“那些担任公职的人或者是密切参与公共问题的解决,或者由于他们的名声而得以塑造社会关心的公共事件的人。”

美国最高法院在判决书中使用了“公共人物”(public figure)一词,并且相继使用的“完全公众人物”、“有限公众人物”、“非自愿公众人物”。有学者探讨,美国宪法判例中的“公众人物”是一种类型而非一个概念。作为类型的“公众人物”的含义具有显著的价值相关性,美国最高法院之所以将他们归于公众人物,并不是因为他们共同符合某些固定特征,而是在特定的价值观念下他们共同具有某种意义。也有学者将“公众人物”作为概念定义,比如王利明教授认为“公众人物是指在社会生活中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人,大致包括:政府公职人员;公益组织领导人;文艺界、娱乐界、体育界的‘明星’;文学家、科学家、知名学者、劳动模范等知名人士。”在我国涉及公众人物的案件往往采用“公众人物人格权克减”原则,以保护舆论监督、满足公众兴趣、平衡公民知情权与公众人物人格权之间的冲突。

二、 讽刺漫画、恶搞与言论自由

本案中Hustler的恶搞让Falwell觉得无法忍受,令人愤慨(outrageous),但最高法院

还是站在了保护言论自由的立场。在他们看来,正是政治漫画家、讽刺主义者们“通过夸张的方式故意扭曲、模仿某人或某种文学风格来进行讽刺”,尽管这些讽刺“以剥削不幸的身体特征和政治上令人尴尬的事件为基础”甚至几近苛刻和荒诞,但他们的影响是摄影师或者肖像艺术家们无法获得的,他们在政治辩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很明显,如果没有这个话语,我们的政治话语就会比较贫乏”。因此,宪法第一修正案禁止政府官员和公众人物因为受到讽刺漫画、恶搞等的情绪干扰而向漫画家、讽刺者要求赔偿,除非漫画家和讽刺者被证明具有“实际恶意”,即“明知其言虚假或罔顾其言是否虚假”。由于“实际恶意”举证困难,因此少有媒体因为出版政治讽刺漫画或者恶搞作品而付出赔偿。此案中,最高法院认为Hustler在恶搞作品下方注明了该广告属于恶搞,并且由于内容逃过荒诞反而使得公众不可能将其与真人联系,因此不赞成第四巡回法院的裁决。

【参考文献】

【1】李洋. 谁是“公众人物”?——重探“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及其后续案件[ J ]新闻与传播评论 2015(00)

【2】王利明. 公众人物人格权的限制和保护[ J ]. 中州学刊,2005 ( 02 )

【3】Hustler Magazine, Inc. v. Falwell, 485 U.S. 46 (1988)

https://en.wikipedia.org/wiki/Hustler_Magazine_v._Falwell#

【4】US Supreme Court. Find law |Hustler magazine v. Falwell, 485 U.S. 46 (1988)".

http://caselaw.findlaw.com/us-supreme-court/485/46.html

【案例来源】

Hustler Magazine, Inc. v. Falwell, 485 U.S. 46 (1988)

https://en.wikipedia.org/wiki/Hustler_Magazine_v._Falwell#

US Supreme Court. Find law |Hustler magazine v. Falwell, 485 U.S. 46 (1988)".

http://caselaw.findlaw.com/us-supreme-court/485/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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