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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大学生掏鸟窝”案为例 看新媒体环境下公众参与对“反转新闻”报道的影响

作者:李朋娟 时间:2017-11-08

【摘要】一则非法猎捕、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被判刑十年半的新闻,被媒体描述为“大学生掏鸟窝被判十年”,新媒体转发之后引发了广泛讨论。在公众参与下,媒体与公众、法院合力,促使新闻报道走向全面和真实。新媒体环境下,公众对于新闻走向已经不仅仅是旁观者,而且是参与者与改写者,在其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关键词】新媒体;公众参与;反转新闻

【Abstract】A news report on illegal hunting, sale and purchase of national second-class protected animals has been sentenced to ten and a half years in prison.Described by the media as "ten years for college students to pay for their nests"。After the new media was forwarded, there was widespread discussion.Under the public participation, the media and the public, the court together, make news reports to comprehensive and real.n the new media environment, the public has played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direction of journalism, not just bystanders, but also participants and remakers.

【Key words】New media; Public participation; Inversion of the news

【案例回顾】

2015年12月,一则标题为“掏鸟16只,获刑10年半”的新闻报道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尤其是新媒体受众,在以微博为主的媒体上发表了诸多关于此事件的讨论,其中包括一些法律专业人士的讨论。促使此事件的从一个几百字的常规报道,发展到法庭审判报道、家属专访报道、法律专业人士就此事看法报道、事件追踪报道、事后反思与总结报道等。经证实,当事人在明知是国家保护动物,而非法猎捕、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和凤头鹰共计17只,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及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罪名成立。事件几经反转,成为2015年典型的反转新闻和媒介审判新闻。公众,在此事件报道过程中发挥了重要影响。本文将试图分析公众参与对于媒体新闻报道的影响。在本文中,公众特指新媒体受众。

(资料图片来自网络)

【案例分析】

一、报道如何进入公众视野,引起广泛关注

在2015年12月1日《郑州晚报》A10版的左下角,刊发了一则题为“掏鸟16只,获刑10年半”的新闻,副标题是“啥鸟这么宝贵?燕隼,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报道写道河南省郑州市一名在校大学生闫某,在放假期间与朋友王某掏鸟窝抓了16只鸟出售,因涉嫌犯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二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半和10年,并处罚款。全文只有几百字,如果没有被新媒体转载,那么这则新闻就可能被淹没在大量的新闻中,知道此事的人寥寥无几。

随后,新浪新闻转发了此文章,将标题改为“掏16只燕隼判10年,重吗?”。并将此文与“贪1600万判12年,轻吗?”两则新闻放在一起进行对比报道,两个新闻事实,都是10年左右的刑期,一个是“不明真相”的大学生掏了10只鸟卖掉获取1000多元,而另一个是身为省部级的高官受贿一千多万元,新浪新闻用这两个新闻事件进行对比,误导公众并引发公众舆论关注,将此事件迅速上升到影响司法公正的高度。

此新闻一发出,众多新闻网站、客户端、媒体官微转发,引发了网友的大肆讨论,对闫某表示同情和怜悯,并有网友发表了诸如:“判刑对这些官员太松,掏鸟窝10年,当官的贪污1900万十三年。。。哪有公平公正”、“人不如鸟”等不理性评论。而转发的媒体还发起了“大学生抓16只鸟获刑十年半,你认为量刑合适吗”等话题的投票,超七成网友认为量刑过重。

从这则新闻进入公众视野可以看出,能够引起公众广泛关注的新闻,都是具有具有强烈刺激性、反常规、反常识、且与自身联系密切的事件,公众有代入感,这些条件满足的越多,关注度也就越高。在这则新闻中媒体描述的“在校大学生”,是一个正值青春年华、有着大好前程却被判刑十年的青年,使得公众有强烈的身份认同感,觉得他是社会大众的一员,与法院等国家公器形成对立;“掏鸟窝”的这一行为描述,使得公众有心理接近感,因为很多人有过类似经历且觉得这是一件无论如何也不会上升到法律高度的事件;“判刑十年半”则具有强烈刺激感。

在通常情况下,人们倾向于将“标题新闻”、“反转新闻”的责任归咎于媒体一方。媒体承担有重大责任不容置喙,但是,公众在其中也发挥了重要影响。笔者认为,首先,公众起到了诱发作用,新媒体环境下,各种话题层出不穷,更新速度极快(微博热搜一分钟更新一次),没有强烈刺激性的新闻,很难进入公众视野,这使得部分媒体丧失职业操守,一味追求阅读量转发量,为了阅读量和热度,刻意制造“标题新闻”,忽略重要事实,或者对重要事实做淡化处理。例如在此案中闫某是“河南鹰猎兴趣交流群”成员,但报道却称闫某为“在校大学生”,闫某知道自己所捕猎的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报道却将之轻描淡写为“掏鸟窝”。这是一则反转新闻的始发。“有需求才有市场”,公众对于反常事件的关注和注意力转移的快速,是“反转新闻”的诱因。

其次,公众在其中起到了推动作用。在所谓的“新媒体赋权时代”,以微博为代表的新媒体使得公众拥有的极大的发言权,在这一意见自由领域内,公众可以随时随地发表自己的见解。在这一新闻发布之后,公众迅速参与话题讨论,大量转发以及投票。更多媒体为了跟上“热点”,不加考证的转发。公众与媒体合力,将舆论推向高潮,形成对法院的强大压力。

二、从热点转发到全面报道

在最初的报道当中,并没有明确说明闫某的行为是主观故意,还是无意。随后媒体报道了对闫某父亲和委托律师的采访,他们表示,闫某并不知道自己所捕的鸟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他逮这个鸟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卖。村里有鸟窝,两个小伙子,一个扶着,一个上去,把鸟掏下来,回家精心地饲养。因为年轻人好奇,他就把鸟的照片发到朋友圈里,朋友就说这东西挺好玩,想买,所以他就把鸟给卖了,属于无意犯罪。看了这一报道,网民几乎一片倒,认为量刑过重。在网络一片同情闫某声中,也有部分网民提出异议,其中包括有网友爆出闫某是“河南鹰猎兴趣交流群”成员,以及他在百度贴吧上发布出售燕隼的信息、与买家商谈燕隼价格、交易地点等具体细节。网民开始找回理智,质问细节舆论发生改变。

同时,迫于强大的舆论压力,12月3日,新乡市中级法院官方微博“@新乡中院”发布通报,表示对此案已启动申诉审查程序。通报称:新乡市中级法院二审审理查明,闫某等三被告人(包括从闫某、王某处购买一只燕隼的贠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明知是国家保护动物,而非法猎捕、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和凤头鹰共计17只,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及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照法律规定,分别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十年和一年。在法院对于判刑证据公开之后,媒体转发,开始扭转舆论。

在新闻走向全面报道的过程中,首先公众起到了发现、补充作用。尽管受到情感的支配,公众往往会迷失在信息的漩涡之中,但也有清醒理智的表现,在一些“新闻反转剧”之初便伴随着公众接踵而至的质疑声,这里面既有对个人利用社会化媒体所发表的内容真实性的猜测,又有对权威媒体经采访调查后发布的新闻准确度的质疑。对于最初媒体报道中描述的闫某“无意之间”掏了鸟窝,网民从贴吧中寻找证据,补充了更多细节。下图为闫某的百度贴吧首页。从这些截图中不难看到闫某曾多次在贴吧中征购、贩卖鹞鹰、隼鹰等各种珍稀鸟类,并在帖子中直言“我杀生很多很多,野兔、鸽子、刺猬、各种鸟都杀过,请大师指点我会有报应吗?”甚至还有网友扒出他拥有自制枪支的照片。伴随着这些信息的展现,舆论态度情绪化地摆向对立的另一个方向:原本的“可怜无助的大学生”、只因掏个鸟窝就被判刑10年半的受害者,被换上了一副“偷猎惯犯”的面孔,而被唾弃、遭到谴责。

(图片资料来自网络)

其次,公众起到了促成事件转向的作用。12月4日,在一家泛科技主题网站— —果壳网上,就有网友表示,“燕隼(Falco sub⁃buteo)作为猛禽,处于食物链顶端,……在正常情况下,燕隼每年可以下2-4个蛋,年景好(也就是所谓的“大年”)的时候,我最多见过一对燕隼产6枚卵。……在一个窝里掏出12只燕隼雏鸟,简直天方夜谭。”

这一段科普,使得“一窝”这一关键词的被突破,说明闫某等人是多次主动进树林、广泛寻找并非法猎捕了燕隼,其父亲“我们都不认识燕隼,更不知道是二级保护动物,要不是因为这个案子,我都不认识那个‘隼’字”这一说法不攻自破。

三、关于法律与动物保护的延伸报道

在经历了新闻反转之后,闫某罪名成立,公众对于闫某应该受到法律惩罚达成了共识,但是关于十年刑法是否过重,公众仍然有着不同见解。对此,媒体又发布了一系列专家关于刑法的报道。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认为,这起事件之所以引起舆论的关注,与事件本身的特殊性有关。他表示,这种犯罪因为它不像杀人、放火、盗窃那样,在传统意义上招人恨,这种猎捕珍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它没有具体的被害人。珍稀濒危野生动物不会找他算账。从道德上来讲,动物毕竟是动物,因而也不会有个人的情感因素,具有强烈的(公众)谴责性。

阮齐林表示,也正是因为这一特殊性,所以,社会公众才更应当确信,司法机关的判决,是严格依法裁判的。具体到这个案件,如果没有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法官也只能在10年到15年之间判刑期。他表示,从法院适用法律来说,应该说是严格照章办事。第一,法律规定了有这么三档(量刑):三年以下、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个,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猎捕、非法买卖濒危野生动物,达到一定数量,就该适用哪一档判,这有非常具体的规定。如果有人觉得过重的话,这跟法官没有关系,那只能说立法,或者司法解释的规定过于严厉了。

同时,也有人认为这将成为中国动物保护法的一个里程碑。这一案件暴露出了野生动物保护中的诸多薄弱环节。专家认为,在本案的后续热议过程中,很多人对燕隼等猛禽的生活习性和在生态系统中的重要地位了解不多,不知道如何识别燕隼等猛禽。不少人野生动物保护意识淡薄,不清楚野生动物是自然界和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与自然应该和谐相处,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自己。部分地区捕猎、贩卖和食用野生动物由来已久,由于以往长期的执法不严和监管不力,造成人们潜意识中认为这些是正常的而不是违法行为。另外,对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严重不足。很多人不知道《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主要条例,听说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但不了解哪些物种属于国家保护动物、属于哪个等级,不了解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和量刑标准。其实,不了解具体的量刑标准没有关系,知道非法猎捕、贩卖、运输野生动物是违法行为,不去做违法的事情就可以了。就像大家不需要了解故意伤害造成的不同伤害等级的量刑标准,知道伤害他人是违法行为,从而遵纪守法即可。

四、总结与反思

通过对“大学生掏鸟窝”案的一系列报道以及公众的广泛参与和讨论,使得此案成为2015年典型的反转新闻案列。在新媒体时代,公众不仅仅是新闻的旁观者,而且参与者,质疑者,改写者,推动着新闻报道的进程和动向,促使媒体报道走向全面和真实。公众和媒体在彼此的互动中不断书写着事件的内容,让“新闻真实”从静态的结果走向了动态的过程。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也存在着一系列问题,例如对当事人及其家人的过度“人肉搜索”,存在着侵犯当事人隐私权的问题。舆论过于偏激,从开始的一边倒同情当事人转向对当事人甚至其亲人的谴责和谩骂,都体现了公众的极端和不理智。群体狂欢的形式大于对案件本身的关注,很多以“掏鸟窝判刑十年”为标签的评论与案件无关,而是其他言论或信息。

在新媒体时代,公众拥有了更多的知情权和言论表达权,这对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具有很重要的意义。但是,公众也应该提高自己的媒介素养,合理怀疑,追问真相,做一个合格的新媒体环境下的公众。

【参考文献】:

《公众参与下反转新闻的发展轨迹——以掏鸟窝案为例》谭博治

《“后真相”时代里的“新闻反转剧”———对新媒体环境下舆论的再思考》开薪悦,孙龙飞

《从“掏鸟窝”事件中浅析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薛倩

案例来源:http://www.china.com.cn/guoqing/2015-12/02/content_37218217

《大学生暑假掏鸟窝抓16只鸟获刑10年半获刑过重?》来源:新文化报2015年12月2日

5.http://finance.people.com.cn/n/2015/1204/c66323-27889674.html

《大学生抓鸟16只获刑10年半检察院称罪责刑相适应》来源:央广网2015年1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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