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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汤兰兰案”看媒体法治报道中的专业素养

作者:钟海予 时间:2018-11-19

【摘要】2018 年 1 月 30 日,澎湃新闻一则报道《寻找汤兰兰:少女称遭亲友性侵,11 人入狱多年,其人“失联”》以汤母的陈述为主要视角,试图还原10年间的案件始末,随后新京报等媒体相继发文寻求旧案“真相”,同时呼吁网友寻找汤兰兰,并曝光了汤兰兰的户籍信息。汤兰兰案一时间登上微博热搜榜,一件骇人听闻案件进入大众眼帘,不过人们关注的不仅仅是案件真相,更重要的,是案件在没有被推翻前,申诉者及各媒体集体“呼唤”受害人出面示众的行为,对这个本该受保护的人所造成的伤害和权利侵犯。

【关键词】法治新闻强奸案报道专业素养传播侵权未成年人保护

【Abstract】On January 30, 2018, The Paper reported the Tang Lanlan case,taking the mother's statement as the main point of view,and trying to restore the truth of the case . Subsequently,the Beijing News and other media successively issued reports to seek the "truth" of the old case, appealed to netizens to find Tang Lanlan, and exposed Tang Lanlan's household registration information,which makes the horrific case entered the public eyes. However, people are not only concerned with the truth of the case, but more importantly,The act of calling victim appear before the the case was overthrown,which do hart to and violate rights to the person who should be protected.

【Key words】Legal News、Sex related news、Professionalism、Infringement of communication、Protection for minors

【案例简介】

2008年10月27日五大连池市公安局接到举报,时年不满14岁的被害人汤兰兰,向警方写信举报,称先后多次遭到了10余名亲属和村民强奸、轮奸,前后已有7年。

2010年10月22日黑河市中级法院依法判决了汤案,审判机关分别以强奸罪、强迫卖淫罪、嫖宿幼女罪,判处犯罪嫌疑人汤某海无期徒刑,判处万某玲、刘某海、纪某才、梁某权、王某军、李某才、刘某友、徐某生、陈某付、于某军10人5~15年有期徒刑不等。

黑河市中级法院判决后,汤案犯罪嫌疑人以公安机关对其刑讯逼供为由,上诉到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10月26日黑龙江省高级法院经审理,依法做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2018 年 1 月 30 日,澎湃新闻一篇题为《寻找汤兰兰:少女称遭亲友性侵,11 人入狱多年,其人“失联”》以及《10 年前 ,14 岁的她以性侵等罪名把全家送进监狱 ,然后失踪了……》(两篇文章题目不同,内容相同)的报道引起网络舆论哗然。次日,新京报发表时评《被全家“性侵”的女孩 ,不能就这么“失联”着》进一步激化了公众舆论。随后,众多媒体纷纷转载,要求汤兰兰站出来回应案件疑问。于是,这样一起不公开审理的强奸幼女案,在尘封近十年之后被媒体以“寻找汤兰兰”为名在网上公开报道,并迅速引来大量公众的视线、猜想和质疑。

2018年2 月 1 日 ,黑龙江五大连池政府办公室官方微信号发文回应汤兰兰案 ,并称“2017年6月29日汤某的母亲万某玲释放后,相互串联陈某付、于某军等以不同的方式开始连续到非指定场所上访,并且借助少数媒体肆意炒作,向当地政法部门施压,企图翻案。”呼吁网民不传谣不信谣。

“汤兰兰案”原审被告人汤继海、刘万友、陈春付、于东军以被诬陷、被刑讯逼供等为由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再审改判无罪。2018年2月8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复查。

2018年7月27日,经过将近半年的调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布,驳回“汤兰兰案”原审被告人汤继海、万秀玲等人的申诉。在澎湃新闻的报道中,合议庭审判长孙观宇针对此前澎湃新闻指出的疑点进行了一一回应。

27日当天,央视新闻《九问汤兰兰案 令人难以置信的强奸案》对汤案进行公开直播,引起网民高度关注。节目对原审被告人、受害人、辩护律师、合议庭审判长、公安局民警、检察院法院等人进行了采访,针对此前媒体和网民提出的疑点进行了一一回应和解读,有理有据地证明汤兰兰不存在诬告,有罪供述并非刑讯逼、引供和诱供所得。

【案例来源】

[1]《少女称遭父亲爷爷等多人性侵11人入狱多年她却失联》,中华网,2018-01-30

(原标题:寻找汤兰兰:少女称遭亲友性侵,11人入狱多年其人“失联”,来源:澎湃新闻网)

https://news.china.com/socialgd/10000169/20180130/32028075.html

[2]《10年前,14岁的她以性侵等罪名把全家送进监狱,然后失踪了……》,澎湃新闻,王乐,2018-01-30

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jM5MzI5NTU3MQ==&mid=2651470354&idx=1&sn=b07f4f252bc0daab03c9e6f5af4ead7f&scene=21#wechat_redirect

[3]《被全家“性侵”的女孩,不能就这么“失联”着》,新京报快评,2018-01-31

http://www.sohu.com/a/220007203_616821

[4]《五大连池市政法委关于汤某秋案情的回应》,五大连池发布,2018年2 月 1 日

https://mp.weixin.qq.com/s?src=11×tamp=1540386875&ver=1202&signature=H1KX9G8eL-3qYPgpRpC1ADkpfZzgW*e25ddO8YV8RgQHmSPp5Mmnpf6FdyEufDNzgJ-Z851aFMLxDfDewcYqDZe*esRWJ0VgmNv1n8KmYgum8fg2wUDkezjPzV*6RrGY&new=1

[5]《黑龙江省高院驳回汤继海等人的申诉》,黑龙江法院网,,2018-07-27

http://www.hlj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23647

[6]《九问汤兰兰案令人难以置信的强奸案》,央视网,2018年07月27日

http://tv.cctv.com/2018/07/27/VIDEFxu0Y5qWPCu3QyFnqXh3180727.shtml

http://video.sina.com.cn/p/news/s/doc/2018-07-27/150568941821.html

【案例分析】

法制新闻是对新近发生的司法事件以法律视角进行报道剖析,具有天然的司法理性,这不仅要求法治新闻记者掌握基本的法律常识,同时还要遵循客观公正的专业原则进行合理合规的司法监督,不仅如此,记者还需要考虑到涉案人员的现实处境,报道对受害者造成的二次伤害和负面影响。本文将以“汤兰兰案”中澎湃新闻和新京报的报道为例,从法律专业素养、新闻专业素养和道德考量三个层面,总结报道中暴露的问题和错误,探讨媒体如何客观地展开司法报道,如何避免过度的情感渲染煽动舆论判断。

一、新闻报道问题与原因归纳

(一)法律素养缺失:感性认知让位于司法程序

1、对法言法语的侵占

澎湃新闻中所称的汤兰兰失踪存在法律上的问题,“失踪”是一个法律概念,是一个既需要一定的法律事实,同时也要有相应的法律程序才能确认的法律事件。失踪需要自然人失踪已满两年,后其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最后由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宣告。汤兰兰是为了保护自己而改名字迁户籍,可以说是对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某种保护,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失踪。

新京报报道中语言是汤兰兰失联。按照民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在不是母亲急切需要赡养的情况下,作为女儿的汤兰兰有权暂时不与母亲联系。媒体在汤兰兰有权不与母亲联系的情况下要求她出面是不符合法律程序的。

2、对隐私权的忽视

汤兰兰在案发时不满14岁,属于未成年人,且涉及强奸这样隐私的内容,按照诉讼法审判不应公开进行。审判公开是新闻监督能够得以实施的法律基础,在汤兰兰案情本就不能公开审判的大前提下,大范围暴露当事人的户籍信息就失去了法理基础。

3、质疑对象的错位

澎湃新闻中说“14 岁的她以性侵等罪名把全家送进监狱”,从法律程序来看,将其家人送进监狱的不是汤兰兰,而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的判决。从整体来看,媒体在进行司法监督的时候应以司法机关为质疑的准心,而非直接披露汤兰兰的信息试图将其“人肉”出来,如果案件存在刑诉上的问题需要重启,应由上级法院传唤汤兰兰。

(二)专业素养缺失:情感宣泄让位于专业主义

1、信源选择不全面

在《寻找汤兰兰》的报道中,除了判决书和审讯笔录等书面材料外,出现名字的信息来源有7 人。经过梳理可以发现,提供信息量较大的为当事人,有万秀玲(汤兰兰母亲和亲戚杨秀英、刘桂英以及律师付健和王丹阳,共 5 人。然而,前三者均系此案被告或被告家属,两名律师也曾经或正在充当被告的代理律师。而在能代表汤兰兰一方利益的仅有其干爹王凤朝、办案人员贾德春,其中的王凤朝,记者仅通过电话与其进行了简单的交流,而贾德春则拒绝接受采访。

可以发现,记者的信息来源极度不平衡的,大量引用被告利益相关方的说法,从而使整篇新闻报道的立场“一边倒”,替申诉者说话、鸣冤,更甚于追查案件真相。诚然,案件被告家属出于自身利益诉求,积极主动向记者提供采访便利和相关事实、材料,而公检法机关出于种种原因不愿意配合,但这不是记者偏听偏信的借口和理由。比如曾经作为汤兰兰临时保护人的妇联干部韩晶,汤兰兰的干妈李忠云、干爹王凤朝,都是和汤兰兰关系密切的人,属于核心信源,他们的说法对于读者判断“汤兰兰是否说谎”有着关键性的作用,遗憾的是记者均没有进行直接采访。

由于司法报道具有专业性,法律专家对案件的分析对读者来说具有很重要的参考作用。遗憾的是文中出现的两位专家均为被告一方的代理律师,由于自身的立场,他们的意见可能有失偏颇。安排一位第三方的法律界权威专家,对案件的疑点进行分析、点评是绝对有必要的,在这一点上,记者可以说出现了比较明显的失误。

2、措辞偏向与诱导明显

澎湃新闻两篇标题《10 年前 ,14 岁的她以性侵等罪名把全家送进监狱 ,然后失踪了……》以及《寻找汤兰兰:少女称遭亲友性侵,11 人入狱多年,其人“失联”》都存在明显的主观臆断。前者中的一个“送”字隐约定性了汤兰兰的所作所为属于一种主观的、主动的犯罪举动,先入为主地强化了汤兰兰的“犯罪嫌疑人”的形象。而后者的“少女称”则是在暗示汤兰兰在说谎的嫌疑,诱导读者相信案件其中有隐情。

3、形象塑造与故事宣讲胜于实质证据

澎湃新闻的报道刻画了汤兰兰一家人的苦难形象,比如多次申诉无果、爷爷死于监狱、家里仅剩4岁弟弟,而对于汤兰兰的描述则是曾向家人索要钱财、在学校晚归,在文末,记者引用万秀玲的话——“孩子造下这么大祸,我永远欠他们的。”,仿佛在讲一个心力交瘁的母亲和一个不懂事的孩子之间的故事,而这些生动的故事并不能构成“翻案”的核心证据,不能影响犯罪事实的认定,相反这种与犯罪事实无关的生活细节,尤其是强调其中一方经历了怎样的生活艰辛与磨难,遭受了怎样的不公与虐待的生活故事,及其容易让读者忽视、忘记了加害者的犯罪事实,而转向为加害者博得同情,为犯罪者伸冤的漩涡。比如在“杨佳案”“河南拆迁杀人”等案件中媒体对杀人者背后故事的着力刻画使舆论开始将杀人者当做英雄膜拜。

(三)人文关怀冷漠:职业诉求让位于人道主义

首先,媒体本就无权寻找汤兰兰,也没有必要要求汤兰兰出面,即便媒体有着对真相的迫切追求,也应当考虑汤兰兰的处境和感受,其报道明显有着让汤兰兰陷入“人肉搜索”的危险,一旦案件属实,个人信息的泄露对汤兰兰所造成的打击是毁灭性的。申诉者可能被冤枉,也可能罪有应得。即使这是一个冤案,主要责任也应该是公检法机关,而不是证人。然而在新闻报道中,记者对申诉者一方充满同情,却对被11名被告人“围剿”,孤立无援的“强奸受害者”汤兰兰缺乏应有的同理心。

二、媒体偏见的解困之思——明确记者的角色定位

(一)合理质疑——先做好疑问的描述者,而非急于做正义的伸张者

记者在司法监督中要尤为注意质疑对象和质疑方式的正确性,质疑不可不有,但要合理质疑。在案件不明朗存疑的情况下,质疑案件存在可能有立案、侦察、审判上的瑕疵或重大问题是完全可以的,这也正是聂树斌、呼格案中媒体起到的重要司法监督作用。具体到汤案,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汤的爷爷汤瑞景的死亡、定罪关键证据的证据效力都是新闻的司法监督可以质疑的地方。新闻报道可以描述这些疑问,质疑办理案件的原各级司法机关,而非凭汤兰兰家人的一面之词将焦点聚集在证人身上,绕开法院的主体性和正义性,固执地视自己为正义的维护者,被“自我感动”的情绪带动,为质疑而质疑。

(二)对新闻与司法职业的敬畏

法治新闻的报道应当尤为严谨。记者笔下有财产万千,有人命关天,有是非曲直,有誉毁忠奸,这是新闻的“尊严”,其背后是聚光灯所指,是万千民意所向。程序正义,是法律的“尊严”,其背后牵扯的是一个人命运的走向乃至社会秩序的稳定。

在司法监督中,媒体人有权追问,但这种追问应该是建立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建立在两害相权取其轻的权衡之上,建立在对调查新闻的尊重、对内心良知的拷问、对客观事实的敬畏之上,而不是为了虎头蛇尾的正义感,更不应该忽略新闻采写的基本功而拘泥于博人眼球的伎俩。

对新闻操作的不专业的质疑,并不是否认媒体的监督权力。新闻媒体对公正的诉求是无可厚非,但无论是法院还是媒体,一切公正寻求都必须基于严谨的规则和理性的分析,而非情感或者伦理道义上的宣泄,不然一旦失控便可能变成舆论的暴力狂欢,甚至成为为加害者洗白的帮凶。

【参考文献】

[1]张冠男.《行使新闻司法监督权必须重视法律程序——汤兰兰案媒体报道映射出新媒体时代司法报道问题》[J].《东南传播》2018(5):68

[2] 朱华.《新闻报道如何避免陷入“罗生门”——从新闻专业主义看<寻找汤兰兰>报道引发的争议》[J].《传媒论坛》2018(4)

[3]《汤兰兰案:澎湃,还能再让人心潮澎湃吗?》.知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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