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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宾利女”事件看媒体新闻报道的姓名规范问题

作者:许姗 时间:2023-03-03

【摘要】“深圳宾利女”事件发生后,两家新闻媒体使用不同的化名指代新闻对象。社会新闻报道应该如何使用化名?什么情况下使用化名是合理的?本文将以“深圳宾利女”事件为例,对新闻报道的姓名规范问题做进一步探讨,并反思新闻报道中使用化名的注意事项。

【关键词】化名;姓名规范;媒介伦理

【Abstract】After the "Shenzhen Bentley Woman" incident, the two news outlets even used different pseudonyms to refer to the news subjects. How should social news reports use pseudonyms? When is it reasonable to use a pseudonym? This article will take the "Shenzhen Bentley Woman" incident as an example to further explore the issue of name norms in news reports,and reflect on the precautions for using pseudonyms in news reports.

【key words】pseudonyms; Name specification; Media ethics

【案例简介】

2022年6月4日,广东深圳一小区地下停车场内,一女子称车位被占与人发生争执,欲用其宾利车堵住该车位,还称“家里有50辆宾利”,引发关注。网传视频显示,深圳宝能公馆地下停车场内,一女子称其车位被占用,与人发生争吵。该女子称“把我的宾利开过来堵住他”,“堵在这,我一个月我宾利不用,我家里有50台宾利。”而对方称该车位为公共车位。

同日,该小区所属街道工作人员也向澎湃新闻称,该纠纷因地产商赠车位引发,目前正在处理中。

6月5日晚,针对网民反映“深圳国企书记夫人涉车位纠纷舆情”情况,深圳市国资委官方微信账号通报称,该委高度重视,正在了解核实。

针对网传信息中提及的张某某为“国企书记夫人”一事,深圳市国资委7日发布情况通报,暂未发现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涉事张某某(女)及其名下企业有经济联系和业务往来。同时表示,如后续发现张晓中存在其他问题,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张某某表示,“50台宾利车”为纠纷过程中情绪失控下的气话,“觉得很羞愧”。纠纷当事人庞某某也对此事表示歉意,并希望事情依法依规得到解决。

“深圳宾利女”霸占热搜榜,值得注意的是。媒体报道中对“宾利女”身份的措辞出现了两个姓氏——援引深圳国资委通报的媒体用的是“张某某”,中国新闻网则是用“欧阳女士”来指称。 

 

【案例来源】

https://m.weibo.cn/1784473157/4777337424708743

https://m.weibo.cn/1784473157/4777485898355866

https://mp.weixin.qq.com/s/anGOs3aCvwKZ29lF-zXHdw

【案例分析】

中国新闻网官微在微博中称深圳宾利事件中的当事人为“欧阳女士”。但是在深圳国资的官方通报中,则称当事人为“张某某”。原来,当事人自称艺名为“欧阳与齐”,实际姓名为“张某某”。新闻报道时,究竟是应该用化名,还是保留当事人的姓氏?

一、新闻报道中的化名现象

化名是指媒体出于特定的目的,在新闻中不出现相关人员的真实姓名,而用其他符号代替。除了常见的在假名字后注明“化名”,它还有很多其他表现形式,比如“姓+某”“消息人士”“业内人士”等。在新闻报道中,使用化名和新闻真实性是相矛盾的。美国记者约翰·唐宁提出新闻的五要素,分别是发生新闻的主角、发生的事情、发生的时间、发生的地点、发生的原因,称为5w;在五要素的基础上,美国学者麦格·杜格尔进行补充,提出六要素说,即加上事情的过程how,构成5w+1h。也就是说,新闻报道中的人物必须真实,不能编造。当然,纵观当下的新闻报道,不乏使用化名代替真名的现象。

(一)按报道题材分类

1.社会类报道

社会类报道中使用化名时的报道主题通常是邻里纠纷、感情问题等。由于这类报道多涉及到报道对象的隐私,而且没有损害到大众的利益,所以不便将其真实姓名公布。

2.法制类报道

法制类报道一般是指站在法制的角度去报道新闻。这里的法制是一种法律制度,而其中的“法”,不仅包括由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还包括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司法机关发布的司法解释、各级政府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各地立法机关发布的地方性法规,甚至还包括一些政府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律机构发布的自律规则等。法制类报道中的化名往往出现在普通的民事纠纷报道中。如出现在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重大刑事案件中,则是针对案件相关的受害人、家属、好友等社会关系做化名处理,犯罪嫌疑人则是用“姓氏+某某”的方式指代,不用虚假化名。

(二)按化名的形式分

1.全部化名

全部化名即将真实姓名全部隐去,而用另外一个名字来代替。在此次的“深圳宾利女”事件中,中国新闻周刊就使用了全部化名的方式,将新闻当事人“张某某”用“欧阳女士”来指称,这样的化名方式显然不妥当。2020年沸沸扬扬的鲍毓明性侵事件中,将新闻当事人一方用化名“李星星”指代,导致事件发展到一定阶段,各部门介入调查时,称其为“韩某某”让受众不明所以,不清楚到底是哪个新闻事件。法治日报评论部副主任凌锋认为,对于批评类的社会新闻,在最初发生时,很多信息并不充分,很多情况还有待查实,特别是当前互联网的发展,反转新闻很多,“一般还是用‘真姓+某’的方式比较稳妥”。

2.部分化名

部分化名是指只保留姓氏的化名方式,如李某,王某等;三个字则化为李某某,王某某。如果新闻当事人名字为三个字,且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那么化名时就会隐去中间的字,保留姓氏和名字的最后一个字。在很多娱乐明星的案件通报中,官方媒体就会采用这样的化名方式。如李易峰嫖娼事件,“平安北京”发布的通报称其为“李某峰”;人民日报发布和知名男艺人吴亦凡相关的新闻时,将其称为“吴某凡”。这一方面是为了保护案件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姓名权,另一方面则是考虑到娱乐圈性质的特殊性,如采用只保留姓氏的化名形式,会使很多艺人“躺枪”,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二、化名的使用标准

(一)化名的选择要慎重

新闻报道中的化名必须考虑到多种因素。首先,不能用大众化的名字,如张伟、李国庆、王杰等名字。由于中国的人名重名现象普遍,尤其是对于这样大众化的名字,可能重名一大片,造成对普通人的伤害。要注意的是,像“姚明”“杨幂”这样的公众人物的名字最好也不要用在新闻报道的化名中,避免引发侵权纠纷。其次,要注意取化名时,化名中的字不能和当事人的名字有“形似”或“音似”的字,如将“菲”化作“非”,将“元”化作“原”等,否则很容易让受众联想到当事人,对当事人造成二次伤害或添加压力,这样的化名也就没有意义可言了。还要注意不能使用生僻字,也不要选用已简化的繁体字、已淘汰的异体字或者拗口的字,不利于新闻传播。第三,化名中不能带有歧视内容。包括一下几种情况:将当事人的身体缺陷作为其代称,如某当事人患白化病,毛发发白,就将其称为“白毛女”;将当事人的姓名谐音作为其代称,如某当事人真实姓名为“张力芝”,就将其称为“荔枝”;

(二)法定人群必须化名

在新闻报道中,如果涉及到一些特殊人群,那么编辑必须使用化名来指代这些特殊人群。如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就明确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三联生活周刊》2020年的一期杂志中,一篇题为《湖南祁东:不回家的孩子们》的深度调查,讲述了县城里的一起未成年人卖淫案,该案件的“主犯”是一名14岁的少女,所以文中将该少女化名为“张若非”,以及和“张若菲”相关的未成年人们也都使用了化名。新华社对化名做了极为严格的规定。新华社在2015年颁布的《新华社发布新闻报道禁用词》中明确规定:在新闻稿件中涉及如下对象时不宜公开报道其真实姓名:犯罪嫌疑人家属;涉及案件的未成年人;涉及案件的妇女和儿童;采用人工受精等辅助生育手段的孕、产妇;严重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被暴力胁迫卖淫的妇女;艾滋病患者;有吸毒史或被强制戒毒的人员。 但同时也强调涉及这些人时,稿件可使用其真实姓氏加“某”字的指代,如“张某”“李某”,不宜使用化名。这里提到的化名是狭义的,也就是完全虚构的名字,和人物的真实姓名完全无关。

(三)匿名消息来源中不使用真名

一般情况下,新闻报道必须交代消息来源。不过,记者在揭露内幕时,常常需要引用匿名的消息来源。匿名消息来源是指新闻线索或者事实的提供者考虑自身安全或新闻的敏感等因素而不愿意自己的身份公之于众,要求记者在报道中不要提及其名或所在单位。匿名消息来源是信息提供者未透露姓名的真实、可靠的信息依据。在化名使用中,占比最大的就是匿名消息来源。在新闻报道或消息写作中,出于尊重匿名消息来源的意愿,记者就要用到化名,一般以“业内人士透漏”、“据消息灵通人士说”的形式出现。不过,匿名消息来源是媒体公信力的“杀手”,化名采访源,公众会质疑是否为假新闻源或捏造的采访对象,对新闻真实性会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所以对于匿名消息来源一定要慎重,如果必须使用匿名消息来源,应该避免其成为唯一的消息来源,而要努力寻求其他消息来源对该信息的证实。记者在使用信源时都应该指名道姓,还应该交代信源的背景和来历,新闻报道中使用化名是不得已的选择。

三、新闻报道中化名使用的注意事项

(一)化名要规范

对于新闻事件的报道,新闻工作者应该时刻处于警惕谨慎的状态。对于一个新闻事件中涉及到的多个新闻人物,首先要搞清楚这些人物之间的关系,行文前后的指称应该一致,保证报道的简洁性和可读性以免云里雾里,让读者反复阅读。如@时间视频 发布的一则新闻“爷爷以10元成交价将房过户给孙子后反悔”,文中先是称当事人为“爷爷”,后又将其称为“张某”,而后又出现“陈某”“小张”“儿子”等当事人,网友在评论区纷纷表示“被绕晕了”。在网络新闻报道中,能用通俗的称呼指代清楚的,应该尽量使用,如“爷爷”“奶奶”“妻子”“丈夫”等。在普通的报道中,化名应该遵循真实、简单的原则,除深度报道和未成年人用全部化名,其他应该用“姓氏+某某”的方式指代。

(二)使用恰当的称谓

报道中的称谓应保持客观中性,慎用带感情色彩的称呼。在生活场景中,长辈称呼小辈,领导称呼下属,或者熟人之间,会在其姓氏前加“小”字,如小王、小李,属于一种昵称;如果姓氏前加“老”字,如老张、老孙,则含有尊重之意。这些称谓都带有一定的感情色彩,并不仅仅与年龄有关。在名字前加“阿”字,如阿秦、阿悦,则是较为亲密的叫法。此类称谓若出现在中性新闻的对象身上尚可,但是要对一些负面人物(犯罪嫌疑人等)使用,必然影响报道所要传递思想的正确性和严肃性。

(三)避免化名无效

在报道时要避免化名无效的问题。如虽然使用了化名,但是报道中却提供了报道对象详细的人物特征、家庭地址和人物关系,读者有充足的线索推测出其真实的身份,化名就失去了意义,同时也会给新闻人物造成困扰。

四、结语与反思

5G的到来赋予了个体在网络上表达自我的权利,社交类的自媒体担当了一部分的信息传播的功能,篇幅短小、内容浅显的新闻似乎更符合受众的需求。纸媒世风日下,“全民皆记者”使得新闻专业主义正在遭到前所未有的挑战。近年来,网络新闻由于化名使用不规范、专业性不强、总结能力不够等问题频频被质疑“小编是不是专业的”。“短平快”不代表可以忽视媒介伦理,反而意味着要更加重视,如何坚守新闻专业主义值得每个媒体人思考。

【参考文献】

[1]胡雨濛.新闻报道中的化名现象[J].新闻前哨,2010(05):41-43

[2]刘翔明.新闻报道中使用化名应遵循的原则[J].新闻与法治,2009(21)

[3]赵飞鹏.新闻报道中使用化名的法律要求和伦理选择[J].新闻战线,2015(07):9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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