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时期下个人信息的泄露问题——以武汉返乡人员信息泄露事件为例

作者:韦泽林 秦超凡 余民朗 张锦涛 赵展志 欧阳行之 时间:2020-10-09

摘要武汉返乡人员信息泄露事件对于隐私权的侵犯作为近期的一个典型案例,对于隐私保护的研究具有时效性和典型性。本文根据武汉返乡人员信息泄露事件,研究其案例,对其进行讨论与思考,再对相似案例进行比较,对此次事件进行系统化研究,并得出关于隐私保护的意见与启示。

关键词】恐鄂情绪;信息泄露;理性抗疫

【Abstract】As a typical case in the near future, the violation of privacy rights caused by the information leakage incident of people returning to their hometowns in Wuhan is of timeliness and typicality in the study of privacy protection. Based on the information leakage incident of returning workers in Wuhan, this paper studies their cases, discusses and thinks about them, and then compares similar cases to make a systematic study of this incident and draw opinions and inspirations on privacy protection.

【Key word】Fear of Hubei、Information leakage、Rational resistance to disease

【案例简介

自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爆发以来,许多从武汉返乡的人员都收到了当地村委会、居委会的电话,并填写了一系列表格,表格中有包括如身份证号、居住地、手机号等一系列信息。这些信息本该作为隐私得到保护,然而,2月初,在恐惧、担忧、慌乱的裹挟下,全国多地出现了对武汉返乡人员的歧视行为,并且他们的个人信息不断被泄露,其中涉及者大量的敏感信息。在信息被泄露后,有的返乡人员不断被骚扰,如收到骚扰短信、骚扰电话,有的返乡人员则遭歧视,被人谩骂,甚至有的返乡人员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有的人短信恐吓,有的人上门挑衅。“泄露”行为并未利于疫情防控。包括身份证号、手机号、家庭住址等在内的大量敏感信息的泄露及其可能带来的人身和财产风险,大幅增加了武汉返乡人群的不安感和对抗情绪,甚至导致不愿意配合调查和隔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致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民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不容许非法获取,不允许以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营利,或私自利用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交易。如果行为人明知不能公开、泄露或擅自为其他用途,却仍出售或非法公开、泄露、提供给他人,那么,严重时就会构成犯罪,受到刑法追究。”武汉返乡人员信息被泄露的情况已经威胁到我国的法律权威,并从侧面反映出我国对于隐私权的重视仍有不足,政府对于隐私权的普及仍有待加强,民众对于隐私权的认知仍有待提高。

在此次事件之后,公布武汉返乡人员名单的相关干部被依法给予处罚,涉嫌人员被立案审查。而事件结束之余,对于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仍需要得到人们的重视。

【案例来源

 1.网易新闻https://3g.163.com/news/article/F3QCOG0S000999LD.html

 2.南国早报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58294119469341152&wfr=spider&for=pc

 3.河北青年报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56873842476998676&wfr=spider&for=pc

案例分析

一、问题成因

疫情爆发以来,本着配合疫情防控和团结抗疫的需要,许多武汉返乡人员上报了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个人隐私,这些信息的采集方是社区、村居等登记部门。其实,上报和收集信息的目的都是为了抗疫,但是在此中间的系列过程导致了隐私泄露的问题。

首先,对于大量个人信息的泄露,收集信息者难辞其咎。或许是内部人员的疏忽大意,也或许是信息保护系统存在漏洞,从而,导致信息从登记部门泄露。

其次,有许多别有用心的人,在特殊时期看到了这种现象后就有意地获取和传播这些个人信息,从中牟取暴利,抑或就只是为了危害他人,这种行为必须严查并制止。

最后就是疫情防控和保障个人信息安全之间的平衡问题。大数据时代下,社会安全治理与效率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冲突,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疫情期间大量个人信息数据的汇聚,加之整理不当,间接导致了信息的泄露。

总之,武汉返乡人员信息泄露的根本原因还是因为疫情的爆发,再由应对疫情的措施而产生的。但收集信息中间的过程是有很多地方不恰当的,这才是信息泄露的关键之处。

而从传播学视角上看,微信、QQ、微博等社交媒体是传播个人隐私信息的重灾区。由于缺乏信息监管,以及传播内容在特殊时期的道德模糊性,个人信息在社交媒体平台上被大量传播。由于其突破了以往的时空界限,以成本极低的“点-面”的传播形式,并且是用户自发的传播行为,造成了泄露面极广、受害者众多的信息泄漏事件。

二、利弊得失

在突发性公共卫生安全问题面前,生命健康权无疑是最重要的人格权,个人信息权利让位于集体利益无可厚非。从个人数据保护体系来讲,《网络安全法》属于一般法,《传染病防治法》《应急条例》属于特别法,后者的相关规定可视为疫情防控中个人数据保护的例外条款。因此,公务人员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具有正当性、合法性。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引起群众警觉,对隔离防疫措施的开展起到一定帮助。

但在此案中,数据收集权力的边界和责任模糊, 信息收集虽然可以保证疫情数据的排查、分析, 却导致了大量侵害个人数据权利行为的发生。如执法人员过度收集于疫情防控无关信息,并且有意或疏忽而公开这些信息,暴露一些执法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分不清边界,从而使个人信息遭到过度泄露。

总体而言,过分公开武汉返乡人员信息,并且在互联网内大面积传播,不仅是侵害了公民的个人隐私权,并且在实然上使得公民遭到区别对待、歧视谴责甚至威胁恐吓,造成了武汉返乡人员对信息收集工作的抵触、排斥和反抗,对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了严重阻碍和负面影响。

三、建议设想

(一)应完善信息保护的政策框架,在个人生活、商业以及社会治理之间寻求可能的平衡,以保护个人权益和促进信息流通为准绳,找到信息利用和安全的平衡点。

(二)推动公权力机关树立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理念。行政机关应重视信息利用利益和利益衡量方法,围绕利益衡量结果展开,兼顾信息保护与利用,在保障人格尊严的前提下实现信息效益的最大化目标,收集或掌握个人信息的机构要对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负责。

(三)构建公民信息分类管理和筛选模式,根据涉及信息与个人人格尊严的关联度、信息所需的保护状态、信息采集渠道等不同,为不同种类的信息提供不同的保护。

(四)借助区块链等新技术实现信息安全有序共享。结合区块链技术的共识机制、加密机制、点对点网络等技术,构建基于区块链的信息管理方案,提高信息安全性,用好新的技术手段,减少个人信息的不必要曝光。

(五)培育公民个人在大数据时代的信息素养。公民应该更多关注权威媒体的信息,对于信息的来源、作者身份、内容依据、数据来源进行批判性的思考,不盲从,不轻信,不造谣,不传谣。

四、自身启示与体会

武汉作为九省通衢的城市,流动人口数量庞大。作为武汉返乡人员,我们非常能够理解人们的担心,我们非常愿意配合当地进行的所有调查,若要进行任何的消毒、体检、甚至隔离我们都完全能够接受。对于前期的信息收集,绝大部分的武汉返乡人员都进行了配合。在国家危机面前,我们每一个公民确实应该配合公务人员的工作,牺牲一定的个人利益让步于公共利益。但是我们也要警惕有不法分子冒充公务人员非法收集我们的信息,也要监督公务人员的工作,确保我们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面对疫情,我们注意保护自我的同时,也请一定不要传播谣言,造成恐慌。特殊时期,信息已经爆炸,让我们一起成为正义和真相的守护者,而不是成为恐慌和愚昧的代名词。

参考文献

[1]丁宣尹.打造疫情防控中个人信息的“四位一体”保护体系[N].民主与法制时报,2020(04).

[2]韩新远.疫情防控中个人数据的使用与保护[C]. 《上海法学研究》集刊——疫情防控法治研究.上海市法学会,2020.

[3]张勇.疫情防控中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C]. 《上海法学研究》集刊——疫情防控法治研究.上海市法学会,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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