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疫情期间新冠患者成都赵女士信息泄露中的隐私保护问题
时间:2021-04-29
【摘要】疫情期间,患者或相关人员的个人信息遭泄露的事件多次发生。特殊时期公民隐私权的适度克减并不意味着公民个人隐私可以毫无原则地被公开披露。本文以去年年底成都确诊病例赵女士个人信息泄露引发网友争议一事为例,从个人信息与隐私保护的角度探讨这一问题。
【关键词】疫情;信息泄露;隐私保护
【Abstract】During the epidemic, the personal information of patients or related people was leaked many times. The moderate reduction of citizens’ right to privacy does not mean that citizens’ individual privacy can be disclosed publicly without principles. This article takes the case of Miss Zhao in Chengdu at the end of last year as an example, the leak of her personal information caused debate among netizens. Here’s a look at the issu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and privacy.
【Keywords】Epidemic situation; Information leak; Privacy protection
图片来源:新闻记者
【案例简介】
2020年12月7日,成都郫都区报告两起本土确诊病例,两夫妻被确诊。
2020年12月8日,夫妻俩的孙女赵女士也被确诊为新冠肺炎。随着其前一晚的行程轨迹公布之后,赵某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住址等隐私信息全都被公布在网上,引发网友热议。很多网友对她的个人生活评头论足,更有甚者打电话、发短信对她羞辱谩骂。
2020年12月8日,湖南女子张某自称,她的一张照片被谣传为成都新冠确诊患者、20岁女子赵某,被发布在各大社交平台上。她表示,希望相关发布者能尽快删除她的照片,并向她道歉。
2020年12月9日,赵女士实名通过某平台发布道歉声明,其中表示,“我只是一个确诊患者,发现确诊后第一时间配合防疫部门做了流调工作,把自己的行踪如实的上报给防疫部门,以免疫情扩散”。“我不太清楚是谁暴露了我的个人信息,包括我的手机号,从昨天开始一直有人给我打电话、发短信”。“我在这里给成都的市民道歉,希望大家都能配合防疫,早日战胜疫情”。
2020年12月9日下午,成都警方发布通报,王某(男,24岁)于2020年12月7日23时许将一张内容涉及“成都疫情及赵某某身份信息、活动轨迹”的图片在自己的微博转发,严重侵犯他人隐私,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对此王某供认不讳,并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目前,王某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已被我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2020年12月25日,赵女士在成都市公共卫生临床医疗中心出院。
【案例来源】
《潇湘晨报》:《确诊前出入多家酒吧,成都20岁女子被“网暴”!个人信息全曝光》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85481146017806062&wfr=spider&for=pc
《新京报》:《成都确诊女孩两度发声:收到人身攻击短信,不知是谁泄露了信息》
https://www.sohu.com/a/437184691_114988?p=qq
《光明日报》:《找到了!男子泄露成都确诊女孩信息,警方出手》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0334979
《封面新闻》:《成都确诊女孩治愈出院,曾因信息被泄露遭“网暴”》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0535856
【案例分析】
一、疫情防控与个人隐私保护之间的矛盾
自2019年12月检测出第一例新冠肺炎病例,新冠肺炎疫情迅速在全球蔓延,对各国疫情防控工作带来严峻挑战。我国极其重视疫情信息的公开,对确诊患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等人员的个人信息都会进行收集和整理,并通过相应渠道向社会发布,以缓解公众恐慌,同时提醒公众做好防护措施。这些举措在此次疫情防控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疫情信息的不断公开,个人隐私被泄露的风险也随之增高。这次疫情防控工作开始以后,公民个人信息泄露事件频繁发生。例如成都赵小姐在确诊新冠后披露的个人信息,引来网友们的谩骂和人身攻击,让我们不得不思考疫情防控下信息公开与公民个人隐私保护之间存在的问题。
(一)、公众知情权与个人隐私权的冲突
疫情的不可预知性和疫情应对的多变性,给疫情防控带来巨大挑战,科学、有序、及时的疫情信息发布是实现重大疫情防控和应急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根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公民在确诊病情后有义务向有关部门报告其近日活动轨迹以便开展疫情防控工作;但公民的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人际关系等基本信息属于个人隐私,且受到法律保护,由此产生了疫情防控与个人隐私保护之间的矛盾。我国受传统观念影响,公民普遍认为公共利益高于个人利益,患者的隐私权应让位于公众的知情权。
(二)、个人隐私保护边界模糊
另外,疫情防控下收集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保护之间的边界模糊。我国目前尚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布的范围、程序、方式、途径、期限等内容作出规定。而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又出现了对患者信息过分收集的情况,将患者性别、年龄、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等与疫情传播无关的信息公之于众,直接造成了患者人身信息的泄露,为网民的“群起而攻之”提供了便利。
(三)、知情同意规则的失灵
知情同意规则起源于医学领域,根据这一规则患者有权自主决定如何处理以及由谁处理自身信息。个人信息保护中的知情同意规则是指任何主体在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之前应当将收集、使用信息的具体情况告诉当事人,并获取当事人的同意。但是,疫情防控涉及人员多,情况十分复杂,如果每次信息公布都要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将要额外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同时会延缓疫情防控工作的进程,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在疫情防控中,公民对个人信息失去控制权,为了公众利益牺牲了自己的个人隐私权,但过度暴露的个人信息也为当事人带来了不少困扰。
(四)、网络狂欢助推隐私泄露
如巴赫金的狂欢理论所言,“狂欢式”为追求欢愉而消解意义和权威。疫情防控工作本该是一项非常严肃的事情,防控人员向民众公布感染者的行踪轨迹是为了民众能够及时排查自身感染风险,但在窥私心理的作用下,不少网友过分关注感染者的私生活,甚至“人肉”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并不加筛选的公之于众,任由网络暴力和造谣事件的发生。成都赵小姐的行程图公布后,因几天之内去过多家酒吧引发网友关注,随之网络上出现了各种各样无从考证的视频和文字,声称赵小姐从事特殊职业,一些营销号也趁机编造各种离奇故事,让赵小姐的个人信息在网络上广泛传播,引来了大量网友对其网络暴力。
二、数据疫情防控中隐私保护的建议构想
在新冠疫情背景下,社会情绪高度紧张,包括患者、疑似患者及密切接触者在内的个人信息的收集与利用对疫情防控与社会情绪的稳定具有重要作用,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因此在有关管理部门和疫情防控相关机构、组织履行职务时,需要公民隐私权的适度克减,在个人信息提供方面予以积极配合。但这并不意味着公民个人隐私可以毫无原则地被公开披露,更不能借疫情防控过度侵犯个人信息权益。
完善个人隐私保护体系
提高防疫期间个人隐私保护意识
随着数据抗疫的不断展开,个人在确保其相关信息确实是为防控疫情提供数据,应当提防个人隐私信息被别有用心之人利用进而获得利益。而个人的诸多信息泄露都是可以提前避免的,平日里要了解自身在网络上公开的信息,控制可访问人群,避免因自身信息管理不善而造成的隐私泄露。此外,还应积极对已有的侵犯行为进行处理,要求删除相关信息。
建立疫情防控个人隐私保护制度体系
面对疫情防控,相关管理部门、机构在收集个人信息过程中可以制定与之相匹配的防止隐私泄露的措施。例如出台相应标准,对擅自泄露个人信息的人员给予相应处罚,制定处罚标准,从提高惩治标准上来保护个人隐私。
利用新技术对个人隐私进行加工处理
新冠疫情之下,为了更有效率地采集个人信息,二维码扫码登记方式几乎随处可见。在记录之后,经过一段时间确认公民没有被感染,疫情收集者可以对信息进行加密处理,例如对个人信息进行去识别化。有学者将其称之为“去身份化”,并将之定义为“数据控制者将信息数据中可识别个人身份的数据进行删除和改变的过程”。在本次疫情中,采集到的个人隐私信息只能保存在疫情收集者或单位手中,半个月的防控隔离期一过,则存在的时间越长,泄露风险越大,因此去识别化、加密等手段可以保证暂时有效保存。在对信息尤其是隐私敏感信息去除识别化时,要尽可能做到一次成功,尽量不要再进行去除。因为个人隐私一旦流传到网络上,想要撤回几乎不可能,防治措施也会是杯水车薪,从一开始就去识别,做到彻底识别不出才是目的和要求。
对“被遗忘权”的呼唤
社交媒体的迅速发展使人们的表达自由成为可能,但表达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也日益加剧,而“被遗忘权”就是平衡表达自由与隐私权的有效思路。2012年,欧盟首次提到“被遗忘权与删除权”,将“被遗忘权”定义为:“数据主体有权要求数据控制者永久删除有关数据主体的个人数据,有权被互联网所遗忘,除非数据的保留有合法的理由。目前,“被遗忘权”已经在欧盟开始实施,而在国内却还没有独立的隐私权保护法。根据当前的疫情防控形势,有必要进一步增强对患者信息,尤其是个人隐私的保护,并阶段性地将前期公布的个人信息从网络上删除以消除其影响,这也可以说是维护公民的“被遗忘权”吧。
三、结语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还没有结束,疫情防控中的信息公开工作也要继续进行下去。但我们不能忽视疫情防控中个人信息公开带来的各种问题,对当事人的网络暴力、造谣以及污名化行为不仅对他们的身心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导致他们社会性死亡,更有可能导致人们对新冠疫情病人群体的对立,制造出社会问题。
虽然处于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政府可以对公民的个人隐私权进行限制,但这种限制也应该严格依法进行。有关部门在疫情防控中对公众的个人信息进行公开时,必须要保证其行为的合法、透明,如果出现违法公开个人信息侵犯公民隐私权的情形时,必须严格追究其责任。真正的信息公开应该在尊重私权的前提下本着人类自由平等、开放共享、参与协作的开源精神建构公共空间。
【参考文献】
[1]占南.重大疫情防控中的个人信息保护研究——基于隐私保护设计理论[J].现代情报,2021,41(01):101-110.
[2]易书凡.疫情防控下的大数据价值与隐私伦理问题研究[J].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0,11(06):45-51.
[3]夏金莲.大数据时代疫情防控中的信息披露与隐私保护[J].西昌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32(03):42-48+114.
[4]刘天宇,李居正.浅析重大疫情下个人隐私的保护[J].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0,32(05):88-93.
[5]王东方.重大疫情防控中个人隐私信息公开的限度及优化路径[J].情报杂志,2020,39(08):117-121.
[6]时诚.疫情防控中个人信息使用的合法性基础[J].图书馆建设,2020(03):82-90.
[7]姚天冲,鲁思睿.公共利益与隐私权益之衡平维护问题——基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法治思考[J].医学与法学,2020,12(02):1-6.
上一条:Facebook侵犯用户隐私事件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措施探究 下一条:特殊时期下个人信息的泄露问题——以武汉返乡人员信息泄露事件为例
评论
|
|
匿名发布 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张图片 | |
共0条评论 共1页 当前第1页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