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中的伦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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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斗鱼盗播DOTA2比赛”看直播版权相关问题
时间:2019-02-25
【摘要】随着网络直播的不断兴起,游戏直播也伴随着电子竞技联赛的发展而风靡一时。游戏直播不仅满足了玩家想要展示其高超操作技巧的心理需求,也满足了他人想要从中学习观摩的乐趣。但是电竞直播平台的飞速发展也逐渐产生一系列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关键字】网络直播;电子竞技;著作权
【Abstract】As the rise of the webcast, the E-Sports live has also become popular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E-Sports Game league.The live broadcast of the game not only satisfies the psychological needs of the player who wants to display his superb operation skills, but also satisfies the pleasure that other players want to learn something from theE-Sports live. However, the high-speed development of theE-Sports live platform has gradually produced a series of copyright infringements and unfair competition.
【Key words】live broadcasting;electronicsports;copyright
【案例回顾】
5月9日,上海知产法院对上诉人广州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斗鱼公司”)诉被上诉人上海耀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耀宇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斗鱼公司需赔偿耀宇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和维权的合理开支人民币10万元,并在斗鱼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刊登声明,消除不良影响。本案系中国首例电子竞技类游戏赛事网络直播引发的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来源】
http://www.sohu.com/a/75596049_119866
(图片源自网络)
【案例分析】
一、“搭便车”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法院的判决,广州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已知耀宇公司拥有DOTA2在中国大陆的独家视频转播权的情况下,仍然在斗鱼网站上直播赛事共80场,持续时间将近一个月,且在直播时擅自使用了耀宇公司的标识。被告斗鱼公司夺取了原本属于版权方耀宇公司的观众数量,导致其网站流量的严重分流,并且损害了其商业机会和竞争优势。原告与被告同是游戏网络直播的商业竞争关系,并且被告在明知的情况下,通过DOTA2游戏客户端的旁观者观战功能获取画面。虽然被告并未使用原告直播的音像视频内容,但是视频来自原告独家授权的涉案游戏。斗鱼的“搭便车”行为很明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并侵害了耀宇公司的独家转播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在本案中,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即使存在游戏厂商鼓励视频平台播报游戏比赛亦属于其免费许可的情况,并不表明游戏客户端的参与者、旁观者可以未经许可即有权将客户端的比赛画面进行直播、转播并予以商业利用。
二、对优质内容的竞争引发著作权侵权问题
在我国游戏产业对GDP贡献巨大,且电子竞技的发展高度依赖于游戏直播所吸引的巨大观众群体。所以在网络直播市场的激烈竞争下,主播们无论是为了增加人气还是出于自身法律意识的淡薄,都会出现不少以非正当方式使用优质内容来争夺市场的现象。对于游戏直播所涉及的著作权国际上存在着一种普遍的声音,为了保障电子竞技产业的发展,不应当用著作权来阻止游戏直播。国内目前关于游戏直播的主张是比赛画面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所以在著作权缺乏法律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会造成对优质内容擅自二次传播的平台混乱问题。虽然电子竞技产业的利益十分重要,但是在涉及游戏著作权的规制范围,法院也应当正视游戏著作权人行使禁止游戏直播的权利,并保护相关利益主体。电子竞技直播实际上与体育直播类似,应当给予适当的作品保护,这样才能减少不正当竞争的发生。
三、加强网络直播的自律与他律
(一)给直播平台的建议
网络直播平台在处理游戏作品使用问题时,通常会遇到两大棘手的问题:一是很难界定游戏作品的“合理使用”范围,二是游戏作品著作权权利归属不清晰。所以建议不同的网络游戏应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行业首先要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同时直播平台应加强监管是否存在主播擅自使用著作权不清晰的游戏作品直播的问题。直播平台为了避免游戏著作权侵权问题,应当明确规定相关的保护著作权的规章制度,以及建立侵权纠纷的应对体系。在加强预防著作权侵权方面,可以使用先进智能化的内容审查机制来过滤识别著作权管理的相关领域。
(二)给游戏主播的建议
游戏主播应每时每刻思考自己是否遵从了市场正当竞争的原则,在利益的诱惑下是不是依然坚守了自己的底线,有没有盗用其他权利人的优质内容。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自己的直播行为是否在合理使用的范围之内。另外,主播们可以通过转播合同的约定来避免著作权侵权纠纷,并积极学习著作权的相关法律。以及定期参加某些媒介伦理的专业课程来提升自己的媒介素养。
网络直播平台和各大游戏主播们实际上是利益共同体,当存在自我监督的种种漏洞和弊端时,就需要外部治理的帮助。结合好自律和他律的运用,在努力遵守直播平台所发布的自律公约的同时,也要不断加强外部监管的介入。在保障电子竞技产业的活力和守护良好的行业规范之间取得稳定的平衡,厘清游戏直播著作权的使用合法界限,让企业和个人的自觉意识都更上一个层次。
四、两种保护模式的对比
本案涉及的两个关键词,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其实是属于两种不同的对游戏作品的保护模式,产生的效果也完全不同。著作权法是一种设权模式,是对优质内容的事前积极保护;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对涉案作品的事后消极保护,是一种针对个案的禁止模式。两种保护模式比较来看,显然前者对版权的保护程度更高,能更加有效地保护网络游戏直播行业所涉及的多方主体的利益。通过实施著作权法来保护电竞直播,也更有利于实现著作权人利益与公众传播的利益平衡。
五、结论
随着科技的不断创新以及web 2.0逐渐渗透到我们生活的各个角落,除了网络游戏直播,会有更多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新型网络作品诞生。虽然现在我国有关游戏直播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仍然处于法律的争议当中,相关主体是否享有游戏作品的著作权,还是要综合考虑节目创作过程以及多方面要素来判定。但这一类的新型作品正代表着未来的发展动向,所以我们要积极完善网络游戏直播行业的著作权保护,从法律上对各类情形下的直播作品给予认定和版权归属划分。从法制的角度出发,才能对作品特供更有效的保护,才能促进一个行业朝着更健康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网络直播内容著作权侵权行为研究[J].詹启智.科学与管理.2018(06)
[2]网络直播平台承担何种侵权责任[N].马晓明.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2018-05-17(007)
[3]网络直播的传播伦理研究[D].苏倩.西安工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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