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雪莉事件为例,浅析网络恶评产生的原因及应对策略
时间:2020-10-08
【摘要】2019年10月14日下午3点21分,韩国女星崔雪莉被经纪人发现在京畿道家中自杀身亡,随后该新闻迅速登上微博热搜榜。长久以来,雪莉作为顶级韩流明星一直备受媒体过度曝光与网友恶评的困扰。网络恶评实质上是对明星名誉权的侵犯,而由于网络治理漏洞的存在,网络管理部门及司法部门对于网络恶评的规制并不完善。本文试以雪莉事件为例,分析当下媒体与网民对明星过度消费以及网络恶评产生的原因,并探讨治理网络恶评的建议与措施。
【关键词】恶评; 过度消费; 网络治理
【Abstract】on October 14th, 2019, South Korean actress Cui Xueli was found by her agent to have committed suicide at her home, and then the news quickly reached the top of thehot search list of Weibo. For a long time,Sulli, as a top Korean star, has been plagued by media overexposure and netizens' bad comments. This paper tries to analyze the causes of the excessive consumption of stars by the media and netizens, and to explore the suggestions and measures for the governance of the network malicious comments.
【Key Words】malicious comments; over consumption; network governance
【案例简介】2019年10月14日下午3点21分,年仅25岁的韩国明星崔雪莉在与经纪人失联近一日后,在韩国京畿道城南市的家里被经纪人发现自杀身亡,警方赶到现场后确认了死者身份。10月16日,警方公布了的韩国国立科学搜查研究法院对雪莉解剖检查的口头结果,初步结论为尸体上没有因为外力造成死亡的值得怀疑的痕迹。而基于雪莉身边人有关其患有抑郁症的陈述,警方预计将下达因为极端性选择致死的结论并结束调查。
(图片来源网络)
童星出道,颜值出众的雪莉曾被网友称为“人间水蜜桃”和“国民妹妹”,但又因为退出女团F(X)、有年龄差的恋爱和不穿内衣的直播等等事件,一次次被推向舆论的巅峰。雪莉逝世后,在韩网和中国社交媒体上都掀起了巨大的波澜,韩网部分民众在青瓦台官网上建议开设“雪莉法”来针对明星恶评事件。公众人物的身份即意味着其让渡了部分隐私权来换取一定的利益或满足公众对有关公共利益事件的知情权,但这种隐私权的让渡是否意味着网民可以对明星进行无底线的过度消费,是否意味着在社交媒体上借助匿名性的掩护对公众人物进行毫无事实根据的恶意评论?在社交媒体时代下,网络言论自由该如何规制以更好地保障公民言论自由?我认为这是社交媒体时代下,媒介伦理应该去考量的问题。
【案例来源】
1.https://baike.baidu.com/item/崔雪莉/1501010?fr=aladdin
2.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47424992045947171&wfr=spider&for=pc
【案例分析】
雪莉去世的消息迅速登上中韩两国各大网站搜索榜一位,其死因离不开网络对她的恶评。在我国,公民言论出版自由是宪法保障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但这也不意味着公民的言论自由毫无边界,而对于公众人物的网络恶评也反映了部分网民滥用言论自由之权。因而本文将从雪莉事件入手,分析网络恶评产生的原因,探讨网络恶评治理的建议与措施。
一、网络环境恶评滋生的原因透析
(一)网络管理的漏洞成为恶评滋生的保护屏障
快速发展的新技术给网络管理带来了一定难度,有学者指出,当前在我国的网络管制中存在着管理力度不足、治理手段不科学以及职责分配不清等问题,从而使得我国网络管理工作始终无法取得良好的效果。同时,伴随着技术的更新,网络管理的法律条例也出现过时的问题,这些都成为当前我国网络管理的漏洞。而这些漏斗成为了部分发布恶评者有恃无恐的依据。在雪莉事件中,网络的匿名性特点以及网络管理与追惩的难度等都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恶评发布者的保护屏障。
(二)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让渡成为恶评者诡辩的借口
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其职业与公共利益相关联,因而明星让渡部分隐私权来满足公众对涉及公共利益事件的知情权,这是其职业要求所在。因此,公众人物有接受公民监督的义务,公民针对公众人物涉及公共利益事件的理性发声与评论是可以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恶评者可以将这种隐私让渡作为其发布恶评的借口,在不涉及公共利益的私人事件中,作为公民的明星依然享有法律对其名誉权、隐私权等的保护。
(三)追逐利润的媒体对明星的过度曝光为恶评滋生提供场域
媒体为追求经济利益而一味地过度追逐与曝光明星也为恶评的产生提供了场域,雪莉事件存在着部分娱乐媒体对其私生活的过度放大与解读。美国学者赖特认为大众传媒环境监视、解释与规定、社会化以及提供娱乐四大功能。这意味着传媒需要在一定程度上迎合公众的口味,为公众提供符合其兴趣的新闻及信息。但这并不意味着传媒要一味地迎合部分公众的低俗趣味,过分地侵入娱乐明星的隐私生活,过多地刊载“娱乐明星隐私性报道”。传媒应该在满足受众需求的同时正确发挥其舆论引导与把关人的作用,将公众兴趣更多地引导到先进文化上去。
二、网络恶评的负面影响——对法律与伦理底线的践踏
(一)肆意发布恶评是对法律管理底线的践踏
作为公众人物的明星同样也作为公民,因而也享受法律对公民隐私权、名誉权等人格权利的保护,尽管法律对于明星隐私权与名誉权的保护是有限的,但也并不意味着网友拥有肆意发布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言论的权利。部分网友肆意发布对公众人物的不符合事实的恶意评论实质上是对法律管理底线的践踏,是违背了法律对公民人格权利的保护。
(二)对死者的二次消费是对人类生命尊严的践踏
在雪莉事件中,恶评贯穿着她短暂的一生,甚至在她逝世后,对她的言论消费都未曾停止。雪莉逝世后的几天,部分网友开始从震惊哀悼的情绪转向对雪莉明星好友的扒皮,主要对其生前女团成员社交媒体是否第一时间发布悼念信息进行扒皮,其F(X)前队友宋茜遭受了网友言语暴力;随后网友又对雪莉的死因进行了各种臆测,网络上各种阴谋论的文章和言论甚嚣尘上、甚至造谣传谣。这种消费死者的行为违背人类伦理底线,也是对人类生命尊严的践踏。
三、应对恶评的建议与措施
(一)明星自嘲式化解的消极应对方式并不可行
雪莉逝世后,网友对雪莉生前参加的韩国综艺节目《恶评之夜》进行了攻讦,质疑节目设置是否加重了雪莉抑郁情绪,认为节目要求雪莉阅读关于自己的恶评言论是一种吃“人血馒头”的行径。但实际上,《恶评之夜》并不是第一档以明星就恶意评论作出回应为主题的综艺节目,美国的《吉米鸡毛秀》以及我国的《瓣嘴》、《吐槽大会》等节目都有同类的性质。此类节目通过明星自嘲自黑的方式来换取一种为恶评解嘲的效果,表面上似乎能够一定程度上缓解网络恶评问题,但实际上恶评本身所带有的诸如“男权社会下的女性禁忌”等固有的结构性偏见、评论者本身知识结构上的缺陷、对言论自由和道德信条的偏执推崇以及由社会地位以及生活处境不同带来的共情缺失……并不会因为明星单方面心声的袒露与自我的辩白就有所改变。这也就意味着明星自嘲自黑的行为并不是从积极层面上解决恶评问题的根本措施。所以,出台关于网络明星恶评的法律规制和伦理约束就有存在的必要性,这不是对言论自由的限制,而是对理性发声的言论自由的保障。
(二)加强网络管理是治理恶评的法律底线
在网络管理方面,公序良俗原则能给我们一定的启发:公序良俗原则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要求我们在处理民事关系时,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虽然明星等公众人物因为其特殊的地位,在一定程度上,隐私权会让渡,但明星的人格尊严仍不能受到侵犯,我们在了解明星们的隐私时应符合社会善良风俗的要求。因而本文认为在治理恶评方面,一是要完善当前网络治理法律条例的空缺,可以在当前法律基础上增加针对明星隐私权与名誉权保护的条例。有学者指出,我国目前对隐私权与名誉权都采取四要件说,那么,对明星名人的名誉权与隐私权,可以在这个基础上增加免责条款。比如在受害人确有被损害的事实这一要件上,无论公众评价还是精神痛苦都可以认定是其名誉权遭到损害。二是在网络治理方面,对于恶意炒作的媒体及恶意发布评论者,应加大事后追责的力度。
(三)强化网民媒介素养是管理恶评的伦理规约
媒介素养是人们面对媒介各种信息时的选择能力、理解能力、质疑能力、评估能力、创造和生产能力以及思辨反映能力。媒介素养教育便是对这一系列能力的培养和提升过程。因而,如果说通过完善法律来实现网络管理对恶评的治理是硬性约束,是为网民言论自由设置的最低底线,那么不断提升网民的媒介素养,则是从伦理层面上为网民树立道德高点,实现对恶评管理的软性制约。具体要求,在一是要提升网民判断网络信息真假的能力,面对网络海量信息网民起码能够做到不信谣传谣,树立理性发声的观念。二是提升网民文化趣味,使网民关注点能够从猎奇与窥私转移到对公共事务、对高雅文化的关注上,进而能够塑造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氛围。
【参考文献】
[1]陈晓伟.浅谈网络治理的关键问题与治理机制的完善(J).法制博览2019(33).
[2]朱会敏.新媒体时代我国娱乐明星隐私权保护的策略与建议(J).传播与版权2019(10).
[3]《恶评之夜》停播|施恶者的诡辩和被粉饰的暴力,知著网, https://mp.weixin.qq.com/s/RyedXjOyrzaj9Kwi0lxPCQ.
[4]范晓霞.论明星的隐私权与公众的知情权[J].法制与社会2017(21).
[5]翁宇菲,倪红蕾,郭佳蕊,贾君望.网络环境下明星名人名誉权与隐私权的限制与保护[J].法制博览,20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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