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文章出轨”事件出发浅谈媒体报道与公众隐私

作者:李欢 时间:2016-10-24

【摘要】2014年3月31日凌晨,著名演员文章登出婚外情道歉声明。在媒体将其出轨亲密照片传播得沸沸扬扬之后,这位29岁的演员承认自己与女演员姚笛的婚外情,女方曾与文章合作过中国热播电视剧《裸婚时代》。一场关于新闻伦理的大讨论随之上演,狗仔是否可以在新闻报道中大行其道?新闻媒体的报道与公共人物的隐私权如何权衡?一个个争议,截然不同的声音,引发了学界对新闻伦理的新思考。

【关键词】隐私;媒体;公众人物

【Abstract】:On the morning of March 31st, 2014, the famous actor posted an affair apology statement. The 29-year-old actor admitted to an extramarital affair with the actress Yao Di, who has worked with the article on China's hit TV series "Naked Marriage Age" after the media's uproar close-up photo spread. A big debate on the news ethics followed staged, paparazzi can be popular in the news reports? How is the news media coverage and the privacy of public figures?Controversialanddifferent voices, sparkeda new academic ethical thinking.

Key words】:Privacy; media; public figures

【案例介绍】

【来 源】搜狗百科

2014年3月28日晚20:16分某知名娱乐周刊的执行主编在其微博写道,为了顺利签片,我下午关机拒绝了一切人情电话,直到下班才松一口气。请大家别怪我,别再打听拍到了什么。当事人最清楚发生什么了。我也理解当事人此时的焦灼,但请相信此报道绝无任何阴谋论,记者也拒绝了巨大的利益诱惑。常在河边走难免不湿鞋,路还长,祝你们今后能走好。此微博一出,犹如导火索般迅速引发各种猜测,更有相关爆料人在其微博宣称当事人就是演员文章。虽并无确凿证据,但却引发了指向性围观,网友纷纷到相关当事人的微博下留言,“周一见”、“马伊琍挺住”等话题更是迅速占据了微博热门话题榜。3月29日8:09分,该周刊主编兼出品人陈朝华发布微博,声称不会因各路求情而中止新闻发刊,并写道:“据说,昨晚网友评论的热词分别是:周一见。挺住。大仇已报。诸事不宜…网友之中,太多八卦高人!不仅证实该周刊确实有重磅新闻要发布,而且间接肯定了网友的猜测。与此同时,腾讯新闻、新浪娱乐等多家媒体爆出了偷拍图片,一时间“文章劈腿姚笛”“文章出轨”成为各大报纸、网站的头版头条,这种群体式的报道直接引发了社会公众集体无意识的跟风,相关当事人的微博评论激增不断,姚笛被迫关闭微博评论。

31日凌晨,文章、马伊琍先后在其各自的微博中对此事件作出回应,其微博转发量瞬间以万激增,其中,有关文章道歉的微博更是创下9小时200万的互动量,此事件甚至引起了包括BBC、《纽约每日新闻》在内的多家外国媒体的关注,事件影响进一步升级。加之个别媒体挖出相关当事人的旧事大做文章,给其家人带了众多不便。31 日晚文章再度微博发声,@南都娱乐周刊主编陈朝华、执行主编谢晓,称已知错,求放过其家人和孩子;4月1日微博认证为“伊琍爸爸”发布长篇微博《致陈朝华、谢晓两位领导的一封信》,为女婿求情,恳请放过。

更有甚者,霸占中国娱乐圈头条的“文章出轨事件”,已经漂洋过海到了全球各地,出现在多家国外媒体的版面上。包括英国BBC、《每日邮报》、美国《美联社》、澳洲《悉尼先驱晨报》、加拿大CBC、越南《民智报》新闻网站等多家外媒都对此事进行了报道,并集体关注文章道歉微博所打破的社交媒体转发记录。

【案例分析】

隐私权作为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早在1948年就被联合国大会写入《世界人权宣言》,其中第十二条明文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人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且各国法律均以此执行。

同时,一些学者认为,公众人物因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存在紧密联系,因此当其个人事务涉及公众利益时需向社会公众公开,也可称之为隐私让渡。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研究所所长周孝正指出:“一旦谁成为公众人物,不管是明星也好,高官也罢,其隐私就得为公众的知情权让步。”知名学者喻国明教授认为“既然明星通过媒介引起受众注意,以至得到认可,他们当然也要付出必要的社会代价,承担某种社会责任,承受某种社会压力——世界上哪里有只收获不付出的道理呢?”

但需要强调的是公众人物的隐私让步只限于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具体事件,是一种事项性让步,并非个人权利的弱化或矮化。因此媒体的新闻报道抑或舆论监督都应在界限之内,不能有丝毫的越轨之举。观之文章出轨事件,“狗仔”报道成为了争论的焦点。娱乐媒体报道明星出轨新闻似乎是常有之事,但是跟踪八个月,偷拍当事人婚外情行为的新闻手法却使业界难以苟同。有关新闻采访原则,国际新闻一以贯之的共识是,公布消息源,反对任何形式的窥探、监视和骚扰;即便是为了公众利益的隐形采访也只有在别无其他方法的前提下才能使用。观之此事件的新闻采集方式,不仅违反了新闻职业道德,也遭到多家新闻媒体的公开批评。素以严肃著称的新华社在其社评《“狗仔”当道,“新闻”蒙羞》评价文章事件。其评论文章写道:“文章事件:以‘新闻’名义导演一场八卦剧”“明明做着狗仔队的事,却硬要标榜自己在做严肃的新闻,非常令人不齿,也让新闻人蒙羞。”中新网发表社评《不能任由“狗仔文化”泛滥成灾》呼吁应该重视狗仔文化的蔓延,警惕其带来的负面社会效应。中国文化报《媒体别和明星一起“出轨”》则为娱乐媒体的新闻操守敲了一记警钟。

报道事实,进行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介的重要职能之一,娱乐新闻报道因其特殊性时常会与公众人物产生交集,报道方式、内容一旦失控,就会侵犯隐私、违背新闻操守之嫌,因此媒体监督与新闻伦理时常争锋相对,陷入选择的两难境地。文章出轨事件折射出的种种困惑正是对此博弈的恰当诠释。媒体如何既满足公众需求,又能保障公众人物隐私?如何既能获取独家报道又使得新闻报道合情合理?笔者认为,若要解得如此之惑,不仅需要大众媒介清晰的自我认知,还需要在报道中具有人文关怀。

新闻媒介的职责是为受众传递其所需的信息,切莫从事实的记录者演变为评论员或策划者,更不应将自身上升至道德高度对他人私德进行肆意评价、指责。这样不仅会影响新闻的真实性、客观性,更加有违新闻专业主义,悖于新闻伦理。

那么,作为公众人物隐私报道中的主要参与者,媒体在对其本人或相关事件进行新闻报道时,一定要体现理性——既不侵犯隐私权,又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在对公众人物隐私报道时,可以坚持以下几点原则做法:

1.切实维护和响应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公众普遍关切。

在现实中的某些特定条件下,即个人隐私危害到了公众利益的时候,法律会允许将一个人不想为他人所知的隐私公布于众,这是被允许且合法的。当记者的新闻报道受到侵权指控时,媒体只要能够提供新闻报道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证据,就可以很大程度上免予指控。

2.尊重公众人物的“剩余隐私”,采取报道时必要情况下可适当征询当事人意见。

新闻乐于报道公众人物的隐私,但并不意味着可以忽视其隐私权,在牺牲掉涉及公众利益的个人隐私之后,他们仍拥有一定范围内的隐私权,可以称之为“剩余隐私”。在一些涉及隐私的报道中,记者如果拿不准是否对公众人物造成侵权可以就事件本身向当事人进行核实,并征求同意后再报道。这不仅是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的一个体现,也可以构建新闻从业人员和公众人物积极、互信的良好关系。

3.区分公众人物与普通人的隐私权界限,明确公众人物的隐私范围更小。

现实中,新闻媒体也不应因害怕吃官司,而对公众人物应当进行报道和披露的“隐私”视而不见,或者报道时畏首畏尾。在报道中,更不能以普通人的标准来衡量公众人物隐私的范围。媒体应当坚信,只要报道属实,涉及到公共利益,不管当事人如何掩盖与阻挠,媒体都应该坚持曝光真像。这样,才能彰显新闻的客观性和独立性,从而实现新闻价值,吸引和留住受众。在今天这样一个“娱乐至死”的时代,娱乐新闻常常都是名人生活的写实,然而不管是喜闻还是丑闻,作为社会守望者的媒体都应在坚守职业操守的同时多一份人文关怀,怀有一份善意。

上一条:“黄海波嫖娼案”侵犯公民个人隐私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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