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海波嫖娼案”侵犯公民个人隐私引发的思考

作者:马宝龙 时间:2016-10-26

【摘 要】:2014年5月,乐视未经当事人允许,就在其经营的乐视网娱乐频道中,发布了一段公开黄海波嫖娼案女主角刘某的姓名、籍贯、年龄等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行为的视频。这一事件引发了人们关于新闻报道自由与公民个人隐私保护之间的热议。本文以黄海波嫖娼案为例,从隐私权方面,分析新闻自由与公民隐私保护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黄海波嫖娼案;新闻侵权;隐私权

【Abstract】:InMay 2014, without consent LETV issued avideo aboutLiu's name, nationality, age and other information relating to personal privacy behaviorwho are theactressofHuang Haibo prostitution case inhisentertainment channel.The incident sparked heated debate about the freedom of the press and the protection of citizens' privacy. This paper takes Huang Haibo prostitution case as an example, from the right of privacy,analyzing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press freedom and privacy protection.

Key words:Huang Haibo prostitution case; news infringement; privacy

【案例回顾】

事件一:2014年5月,乐视公司经营的乐视网娱乐频道中有一段标题为“媒体曝某黄姓演员所嫖女子:沈阳人变性已4年”的视频。刘某认为乐视公司在视频中公开其姓名、籍贯、年龄等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其隐私权等相关权利,并给其生活及工作造成极大的困扰和无法挽回的社会影响,故将上述视频进行公证并诉至法院,要求乐视删除涉案视频,发表致歉声明并赔偿其精神抚慰金50万元。

对此,乐视公司辩称,刘某母亲在上述视频出现之前已将刘某姓名、年龄、职业及变性手术经历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故此类信息已非刘某个人秘密,该公司视频只是援引已公开信息,不存在侵犯隐私权的行为。

随后,一审法院认定乐视公司提供的涉案视频已构成对刘某隐私权的侵犯,并判决乐视公司在其经营的“乐视网”网站上向刘某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及合理支出1000元。

双方均表示不认可,上诉至北京市一中院。一中院审理后认为,乐视公司在制作发布该视频前,既未征得刘某本人许可,亦未对视频内容的真实性予以核实,未经授权、核实转载他人私密信息,属于散布、公开、披露了他人隐私秘密,构成侵犯刘某的隐私权,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近日,一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事件二:演员黄海波因嫖娼被警方收容教育,近日事件衍生出“番外篇”:沈阳一家美容医院向媒体公布在此案中涉嫌卖淫的刘某某多组未经处理的整形照。

【案例来源】

http://www.chinanews.com/m/yl/2016/10-05/8022650.shtml?from=singlemessage&isappinstalled=1

http://opinion.people.com.cn/n/2014/0604/c1003-25103979.html?from=singlemessage&isappinstalled=1

【案例分析】

近年来,媒介侵犯公民个人隐私事件频繁发生。一方面是因为媒介市场竞争激烈。在这个谁抓住受众眼球,谁就能在竞争中占据优势,获得利益的时代,为占据更大的市场份额,受众的注意力俨然成为各大媒体争夺的对象。媒体为追逐名利,必然会片面追求轰动效果,在信息的传播过程中,难以守住媒介伦理底线,缺少应有的人文关怀,公民隐私受到侵犯现象也时有发生。一方面则是因为新闻媒体缺乏“隐私权”概念。新闻媒体的主要功能,就在于社会环境监测,即最大限度地向公众公开报道社会环境以及涉及公众利益的信息,从而满足公众知情权。也正因此,新闻媒体经常打着满足公众知情权的幌子,报道一些看似与公众利益相关,实则仅是迎合受众偷窥欲的事件,来掩饰自己侵犯个人隐私的事实。媒介对隐私的侵犯主要表现在对未成年人隐私的披露以及对事件受害人隐私的公开,尤其是在涉及名人、公众人物时,媒介更是以所谓的满足公众知情权为由,将事件中的与公众利益无关的内容也直接公布于报道之中。新闻的“公开”和公民的“隐私”在新闻报道、信息传播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发生冲突。在黄海波嫖娼案中,乐视的做法更为极致,为吸引受众眼球,竟无视受害人刘某的个人尊严,在未征得刘某本人许可,亦未对视频内容的真实性予以核实的前提下,肆意公布其姓名、籍贯、年龄等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行为,公然侵犯刘某的隐私权。

黄海波嫖娼案因涉及明星人物而成为公共事件,媒体对此进行适当地报道本无可厚非,毕竟黄海波作为公众人物,起着社会示范的作用,他的言行举止对其粉丝、社会公众都有着一定的影响,对其不端行为通过报道能够引起社会公众的思考,起到社会警示作用。然而,事件女主角仅是一名普通的公民,并非公众人物,尽管此事件具有公共性质,各媒体对事件的报道也应在合适的范围之内,不能借口公众利益,而损害受害人该得到尊重的隐私权,给受害人造成二次伤害。超出一定的范围,侵犯到当事人刘某的个人隐私,那么即使刘某有错,但是刘某作为公民的隐私权与名誉权仍受法律保护,刘某仍然有权维护自己的隐私。因此,乐视未经当事人允许就私自公布刘某的个人信息必然要受到法律的惩罚。更何况,乐视在此事件中更多是为了迎合公众兴趣,片面追求轰动效果,为追求时效性,急于抢占独家新闻,最大程度满足受众对事件女主角的窥视欲,置刘某的个人尊严于不顾也是不争的事实。而且乐视缺少对事件中的具体信息进行核实,本着“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想法,觉得事件女主角的所作所为反正为社会所不齿,曝光其为变性人等信息,使其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与唾骂,社会评价降低正合受众心意。借此以满足受众站在道德制高点进行评头论足的需求,从而实现争取更多受众,占据更大市场份额的目标。乐视盲目地迎合受众是其侵犯刘某隐私权的主要原因。

而且乐视在这一事件中的表现,也表明其明显缺乏隐私权这一概念的相关知识。乐视公司认为刘某母亲在上述视频出现之前已将刘某姓名、年龄、职业及变性手术经历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故此类信息已非刘某个人秘密,该公司视频只是援引已公开信息,不存在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因此,对于一审判处向刘某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判决不服并提起上诉。殊不知,隐私是指个人的秘密,即个人不愿意向别人公开的内容。而且,刘某的个人信息并未涉及公众利益,乐视不能以满足公众兴趣为由,未经当事人允许就公开发布,况且乐视在转载、公开传播时,不仅没有核实视频内容的真实性,也没有得到当事人的许可。

纵观这一事件,我们在谴责刘某越轨行为的同时,也应同情其变性人隐私信息的曝光对其精神和家庭生活造成的伤害,更应思考媒体在从事涉及隐私事件的报道时应注意的伦理问题。我们不反对媒体的报道自由和满足公众知情权的权利,但是应该协调好报道自由和保护公民隐私两者之间的关系。当涉及公众利益事件与保护公民个人隐私相冲突时,应该在维护公众利益的前提下,遵从优先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权的原则,多一点人文关怀,少一点新闻伤害。毕竟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权,是现代社会进步法制文明的重要标志,是道德的呼唤和维护社会公序良俗的基本要求。

【参考文献】:

[1]李轶:《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冲突的协调》,《法制与社会》,2007年第4期。

[2]吴凌凌:《公共利益是杆称—论隐性采访中的公民隐私权和言论自由的利益权衡》,载《新闻与传播研究》,2002年第3期。

[3]喻彬:《涉及隐私事件报道与法律风险》,《岭南传媒探索》,2012年第6期。

【观 点】

京华时报发表顾昀的观点:这家美容院公布刘某某整形照的用意很明显,就是借此机会大肆炒作,赚取眼球,招徕生意。即便如医院所称,刘某某之前已与医院签订协议,同意医院无偿使用其肖像,其中恐怕也不包括这种具有伤害性的形式。相关媒体使用这些照片,同样有违职业道德精神。媒体在对此事进行报道前,应在报道新闻事实与保护公民隐私之间寻求平衡,不能为了吸引读者而曝光这类照片。这家美容院和个别媒体还涉嫌歧视特殊人群,违背人道主义精神。无论刘某某是“易性人”还是存在身体畸形,她都是特殊人群中的一员。对于相关特殊人群,社会应给予平等对待,尊重和保护其个人隐私。人们既不能因为刘某某涉嫌卖淫,就剥夺其受法律保护的其他个人权利,更不能因为刘某某是“易性人”而对她百般歧视,把她推上舆论审判席。

小蒋随想:猎奇是人的天性,这种“爱好”虽然上不了台面,却广泛存在于从办公室闲聊到街头巷尾侃大山中。人们在津津乐道他人的“羞处”的时候,并没有考虑有一天自己也有可能成为被别人调侃的对象。是的,不是所有人都会犯下“男人都会犯的错”,但谁能保证自己没有不希望别人知道的糗事?公众常看别人的笑话,笑话的刺激性也呈现边界递减效应,促使媒体与曝料人挖空心思地寻找更刺激的“猛料”。就黄海波一案来看,有嫖娼的“爆点”还不够,又拿“易性人”进行更重口味的炒作。在看客们说着世风日下的时候,其实某些人对自己的行为偏差也有了更大的放纵。世间存在蝴蝶效应,可悲的是某些人并没有意识到自己已卷入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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