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达才”案件中公共官员隐私权的保护与限制
时间:2016-10-28
【摘 要】通过网络曝光政府官员的“隐私”实现反腐败,已经成为民众实现知情权和监督权的重要途径。本文以杨达才案为例,以中国和隐私权保护较完善的美国进行对比,探讨官员隐私权的适度边界问题。
【关键词】公共官员;隐私权;限制
【Abstract】Exposuring the privacy of the government officials to fighting corruptionthrough the network has become the important way of people to realize the right to know and to supervise. This article taking Yang Dacai case as an example,comparingChina and United States, which do the best at privacy protection in the world, discuss the problem that where is the moderately boundary of officials privacy.
【Keywords】public official; priivacy right; limitation
【案件简介】
【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2012年8月26日,陕西省包茂高速安塞段发生特大交通事故。一张新闻图片拍摄到陕西省安监局原局长杨达才面带微笑出现在事故现场,引发网友愤怒声讨,网友又“人肉搜索”出杨达才佩戴名表的各类图片。随后这位“微笑局长”在不同场合佩戴多块名牌手表的图片在互联网上被广泛转载。9月21日,从陕西省纪委了解到,鉴于陕西省安监局党组书记、局长杨达才在“8.26”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笑脸”的不当行为和佩戴多块名表等问题,陕西省纪委高度关注,及时进行了认真调查。
2012年8月30日,陕西省纪委对外称已对杨达才进行调查,如确有违纪或腐败问题,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2012年9月1日,湖北三峡大学一在校大学生向陕西省财政厅寄送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杨达才2011年度的工资。9月20日该生收到的陕西省财政厅特快专递回复称:杨达才个人工资收入事项,不属于陕西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2013年2月,经陕西省纪委进一步调查,杨达才在任职期间严重违纪并涉嫌犯罪。对其涉嫌犯罪问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杨达才落马后,社会舆论关注的另一个问题是杨达才到底拥有多少财产,2013年8月30日的庭审,让人们可以一窥这名前正厅级官员的“财产清单”。在检方出具的证据中,杨达才家庭财产累计发生额1177余万元中,存款877万,其中支出238万余元。这些财产中,611余万元杨达才能够说明合法来源,504余万元无法说明合法来源,检方认为其家庭存款明显高于其合法收入,依据刑法相关规定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提起公诉。在611余万元能说明来源的财产中,杨达才本人及其妻子、儿子、儿媳四人的工资性收入为197万余元。其妻子退休后经营的餐饮项目收入144万元,其妻子退休前在银行工作时揽储奖金60万元,夫妻二人公积金20万元,加上受贿收入25万元,另有理财及利息收入70余万元,杨达才家亲属赠予30万元,婚丧嫁娶收入65万元。
2013年8月27日下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公告称,该院定于2013年8月30日9时30分在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杨达才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西安中院还没有注册官方微博,该案不会进行微博图文直播,他们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相应形式的公开。
2013年9月5日9时30分,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杨达才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受贿赃款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赃款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案件分析】
公共官员的概念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威廉·布伦南大法官在196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纽约时报》公司诉沙利文一案中首次提出的。“公共官员”(Publicoffcial)在用词上有不同称谓,又称“公职官员”、“政府官员”、“国家官员”等。有的学者将政府官员界定为“公共权力的主要行使者和公共利益的代表”,有的认为政府官员是由党的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任命和罢免的干部[1]。一般说来,政府官员是指经过国家任命、委任或聘任的国家权力党派机关、国家及地方的行政机关、军队、国有性质的企事业单位、各级司法机关以及社会群众团体的公职人员。杨达才作为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负责处理各大安全事故和验收项目工程,保障人民的生活安全,属于公共官员的范围。像杨达才这样的政府官员掌握着国家权力,其个人财产、私生活与住宅等隐私权益可能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官员隐私权与公共利益的密切相关性和公共知政权与舆论监督性的冲突性决定了他们的隐私权保护范围与一般民众应有所区别。
而通过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民法通则》第三条、第十条规定,我们不难得出如下结论:法律不会基于公共官员的特殊身份而对其区别对待。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尚未对公共官员隐私权这个概念进行解释,但是随着人民对公共事务的关注不断增加,正如杨达才案中,依照我国法律公众在网络上人肉杨达才的行为实际上侵害了杨达才的隐私权。这使我们必须正视一个我们可能忽略的问题:公共官员隐私权合适的边界是什么。
一、限制公共官员隐私权的内容
公共官员除了在社会中作为“官员”的社会人存在,还作为自然人存在,拥有完全的民事主体资格。公众不可一味地强调公开官员的隐私,也应该保护他们作为自然人的隐私。这就需要我们对公共官员的相对隐私和绝对隐私作一个界定,合理划定保护范围。我们可以参考一下在美国,公共官员隐私权受限制的方面。
1.公务活动
公共官员由于职务的特殊性,进行公务活动,管理和决策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这些都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应当被公众知晓,接受公众监督,允许媒体采访报道。
2.个人情况
个人情况主要包括背景、学历、工作履历等,这些信息的公开有利于帮助公众判断其能否胜任公职。对公共官员而言,有无才能以及才能高低都关系着其是否可以胜任工作,履行职责,因此公众应当对此有所了解,并进行公开评价。
3.财产状况
法制健全的国家普遍要求公共官员必须公布财产和收入情况,并提供合法来源的证据,以提高公共官员与国家机关的廉洁性。近年来,我国也开始实施政府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要求处级以上干部必须每年申报收入财产情况。公开官员财产状况,有利于反腐倡廉,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4.社会关系
主要指与公共官员关系密切的人员,例如子女、配偶等人的部分个人信息及活动,例如姓名、职业、收入等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这些社会关系主要包括姻亲、直系亲属、三代之内的旁系亲属等近亲关系。对这方面的隐私进行限制,有利于遏制腐败,因为大量案例表明,官员的腐败都是因为没有管理好身边人而逐步走向堕落的。
5.私德行为
主要是指私生活上的不道德行为,如官员的婚外恋、嗜酒、贪求奢华的生活方式等,对普通人来说这些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事,但是对公共官员来讲,这些私德行为将会影响其职务行为,使公众质疑其职务行为的公信力。因此,对这部分私德行为,也有必要让公众了解,予以曝光。因为作为公共官员,只有两种选择,要么舍弃部分个人隐私一心为官,要么保护全部个人隐私一心为民。当然,并非完全剥夺公共官员的隐私,其与公共利益无关的隐私依然受法律保护。
杨达才案中,首先是“微笑门”事件中,他由于执行公务,处理一起36人特大安全事故中,始终面带微笑,态度嬉笑散漫而被网友抨击。其次是“名表门”和“眼睛门”,网友发现,杨达才有多块价格不菲的手表和眼睛,与他的正常收入不符。要求公开其财产清单。依照美国法律,整个事件中所公开的信息,先是公务活动,后是财产状况,皆属于官员的相对隐私范围,没有侵犯杨达才的隐私权。
二、限制公共官员隐私权的原则
1.公共利益原则
公共利益一般是指一个特定的社会群体存在和发展所必需的,该社会群体不确定的个人可以享有的权利,这种权利是面向所有的人而非个别和少数人员。公共利益作为一个衡量标准,不仅是认定公众官员身份的标准,而且还是对公众官员隐私权进行限制的界限。公共利益原则就是指以是否与公共利益相关联为评判标准,划定公共官员隐私权的限制范围,只要与公共利益相关的隐私就可以被纳入公众的监督范围,与之相反,不相关的就应当纳入隐私的保护范畴,并且这种保护和普通公民隐私权保护是同等的、无差别的。可是,由于公共官员的特殊身份,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较大影响,于是会受到法律必要的限制。从某种逻辑上来说,对公共官员的隐私权进行必要的限制是实现民主政治与权力监督的不得已之举,也是对公众知政权与公共官员隐私权这两种权利冲突的平衡,更是对各种权力性腐败事件的一种事前防范。但同样应该强调的是,公共官员的那些与其执行的职权没有关系,以及那些不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影响的个人隐私仍应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如公共官员夫妻两性生活完全属于私人领域的范畴,就不应受到他人的干扰和调查。
2.比例适当原则
比例适当原则亦称最小损害原则,是指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价值须侵及一种法益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在对公共官员隐私权进行限制时,必须对所涉及的公共利益与所要限制的隐私权进行比较与衡量,只有在前者所得大于后者所失时,限制公共官员的隐私权可是合理的,同时这种限制还应当在不违背或减弱所追求的目的效果的前提下,尽量选择对公共官员隐私产生最小损害的方式和范围进行。
3.恶意评论原则
恶意评论原则即实际恶意原则,指的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1964年在“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中首先创设的一种非常重要的案件评判原则。公正的根基是善意,倘若缺乏善意,公正评论的判断标准也就存在缺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因撰写、发表批评性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这样,侵犯他人名誉权就以是否具有侮辱性的内容为衡量标准。所以,只要没有出现故意的侮辱性的内容或行为,没有诽谤或诬陷的内容,也应该对公共官员的隐私权进行严格限制。反之,公共官员的隐私权也应该得到有力保障。
三、总结
杨达才事件中网民对其信息的暴露虽然违反了中国法律中隐私权的界定,但是,是以揭露官员品德问题和反腐运动追求公共利益而进行的,符合以上原则。因此,在中国的舆论环境下,这是一件人人叫好的事情。公众在取得反腐成绩的兴奋之下,忽略了在我国这是侵犯隐私权的事情。纵观我国法律,并没有发现专门针对公共官员隐私权的限制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等人格权利的限制只是一种在道德和舆论上承认的作法,缺乏法律上的明确依据。笔者认为,我国民事立法中应当对以公共官员为代表的公众人物作出明确的规定,并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将公共官员隐私权接受公众舆论监督的限制与对其他公众人物的限制区别开来,这既是出于填补我国公共官员隐私权限制机制立法空白的考虑,同时也是为了规范对公共官员隐私权的限制,保障公共官员基本的隐私权益。
【参考文献】:
[1]杨帆.公众人物隐私权限制与保护的法理分析与立法完善[J].法学杂志,2011(3) : 98.
[2]朱毅.公共官员隐私权限制问题研究[D].重庆:重庆大学法学院,2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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