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人物与公众知情权:汪峰是否应容忍“赌坛先锋”言论

作者:张艺燕 时间:2017-10-30

【摘要】“公众人物”这一概念从“范志毅诉《东方体育日报》侵害名誉权”一案被引进我国后,成为我国公众人物名誉侵权案的参考。本文旨在通过分析“音乐人汪峰诉中国第一狗仔卓伟”一案中关于“赌坛先锋”的案件争议点,看公众人物与公众知情权在本案中的体现,并为公众人物和相关媒体如何才能规避名誉侵权案例提出看法。

【关键词】公众人物;名誉权;赌坛先锋;汪峰;卓伟

【Abstract】After the case of “FanZhiyi accused Sports Weekly of infringing the right of reputation”, the concept of “public figure” has been introduced into China and became the reference of more cases about celebrities’ reputation. The purpose of this text was to explain the use of public figure and the public’s right to know by analyzing the dispute of the case of “WangFeng accused of ZhouWei”. And this paper also made a common on how the public figure and media can circumvent reputation infringement cases.

【Key words】public figure; right of reputation; Gambling Pioneer; WangFeng; ZhuoWei

(资料图片 来源于网络)

【案例简介】

2015年4月17日,网上开始流传一篇关于“汪峰所参与的中国江苏扑克锦标赛涉赌被叫停”的消息,汪峰工作室于次日辟谣称汪峰所参加的赛事并不涉赌。

4月20日,韩炳江(用户名为“中国第一狗仔卓伟”)在其微博上分享了一篇转自“全明星探”(风行工作室)的独家文章“章子怡汪峰领证蜜月会友妇唱夫随”,并起标题为《赌坛先锋我无罪,影坛后妈君有情》。4月21日《新闻晨报》评论员郁潇亮在该报封二版面上发表了题为《用慈善为赌博张目是丧尽天良》的文章,文章中评论汪峰“对德州扑克怀有真爱”、“抛下私德当赌徒”等。

汪峰认为,卓伟所发微博被迅速转发、评论,卓伟未经调查、核实,随意在其个人微博上以“赌坛先锋”对自己进行侮辱诽谤,公然损害自己的人格和形象,误导社会公众对自己的评价,已经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要求卓伟删除涉诉微博,发表致歉声明,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万元。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汪峰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理由是缺乏名誉侵权的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后汪峰继续上诉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改判支持自己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于2016年5月11日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赌坛先锋”仅系涉案微博中的标题,标题所展示、传达给公众的内容相对有限,作为理性的社会人也难以仅凭涉案微博即对汪峰给予否定性评价。“赌坛先锋”虽然言语不当,但是处在公众可接受范围内的评论,并非恶意侮辱,并不构成侮辱及诽谤。综上,市三中院驳回汪峰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案例分析】

一、案件争议点:“赌坛先锋”是否造成侵权

魏永征教授认为,名誉是特定人的人格和社会表现所受到的社会的客观评价,名誉权则是特定人有依法要求社会给以公正评价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的名誉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再次强调:“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一)关于“汪峰赌博”存在依据

经法院查证,涉诉微博发布之前,在2004年到2005年期间,网络上就多次出现关于原告汪峰在世界各地赌场赌博的新闻报道,原告在庭审的过程中并没有否认该事实或者提交证明上述报道虚假的证据,而原告在2005年4月所参加的中国江苏德州扑克锦标赛曾被公安部门以涉嫌赌博而叫停。

原告方汪峰曾经辩解并未在我国境内参与任何能够认定为赌博的活动,但没有否认其在境外参加过娱乐赌博活动。因此,法院认定,被告卓伟是在基于公共媒体获取的信息之上,将其主观的对原告的行为认知在网络上进行发布。法院认为这是基于一定事实和逻辑上的合理推断,被告“赌坛先锋”的言论并非“无中生有”。

(二)“赌坛先锋”难以构成侵权

“赌坛”一词,意指从事特定社会行为的社会群体,“赌”字应该理解为对特定社会行为的客观描述,而不是对该行为的法律性质做出判断。也就是说,被告卓伟使用“赌坛”一词并不意味着给予原告法律意义上的否定评价。至于“先锋”则是更接近于修辞上的一种表达,虽然这个表达存在一定夸张的成分,但是本身并不带有侮辱或者诽谤的意思。

综合来看,“赌坛先锋”作为评论的词语虽然有些尖锐,但其是基于现实依据发表的评价,且并未超过损害原告人格尊严的限度。作为涉案微博中的标题,该词语能够传达给公众的内容有限,仅依据标题中的词语难以判定侵权。况且,是由于原告曾有多篇涉及赌博的报道,先影响了社会公众对其在该问题上的一般评价,而被告卓伟的言论并没有超出社会对汪峰在该问题上的一般评价。截止2015年4月21日,卓伟微博账号粉丝数为1388782人,涉诉微博转发量为54,评论量为207,点赞量1714。原告在4月28日提起诉讼,截止至2015年5月14日,该微博账号粉丝数为1494111人,涉诉微博转发量为63,评论量为307,点赞量为2063。从数据和言论上来看,很难断定被告的言论内容给原告造成了社会评价的降低,无法认定原告的名誉受到了损害。

从被告方来看,被告卓伟是风行工作室的创始人,其工作室主要是运用偷拍、跟踪等方式拍摄明星。但仅根据被告这一层“狗仔”的身份就断定被告在主观上具有侵犯汪峰名誉权的过错并不成立。

二、公众人物名誉权与公众知情权

(一)“赌坛先锋”尚在对公众人物隐私限制的程度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同时规定:“公众人物已经从社会得到了普通人无可比拟的物质和精神利益,牺牲或让渡部分隐私方面的利益以取得利益平衡和社会公平,满足公众的兴趣,保存公众的利益。公众人物借助于媒体的报道获得了日渐提高的声望,从而获得更多的利益,而且有更多机会保护自己,当媒体上出现不利已的信息时,可随时发表声明澄清,而其对有关公共事务的信息作贡献的方式也是被动的——只要求他们比常人更能容忍媒体对他们的报道和监督。因此应该允许新闻媒体在其隐私领域有限度地扩展中来满足公共兴趣。因此,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与公众的知情权相比,后者更具有合理性。”

原告汪峰系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音乐人,属于公众人物的范畴。法院认为,原告的身份容易成为大众关注的焦点,具有吸引舆论的特质,使得社会对其评论具有全方位、多角度、纵深性、持久性的特点,其同样也有更多的机会通过媒体对相关报道或评论加以澄清,因此,理应对社会评论具有更大的容忍义务。

然而,如何把握公众知情权与公众人物隐私权之间的平衡,保护公众人物的人格尊严,一直是司法实务中的难点。在本案中,“赌坛先锋”的评论虽然比较尖锐,但其是基于先前相关报道所作的评论,并非捏造,且并未给原告造成实质性的名誉受损,没有超过损害原告人格尊严的必要限度。因此,法院认为不宜对此类评论加以苛刻地限制,而原告作为公众人物应对上述评论加以容忍和理解。

(二)公众人物与媒体能够做什么

在这个全民自媒体的时候,公众人物的一举一动很容易暴露在网络之中,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和舆论中心。近年来,我国关于公众人物名誉权诉讼的案例举不胜举,如何应对涉及自身形象的新闻报道是每个公众人物都会面临的问题。从之前的相关案例中,可以看出司法在衡量公众人物名誉权和公民知情权的冲突中,已经进一步倾向保护公民知情权。

类似本案的事件也在提醒公众人物要充分顾及个人品行和道德情操对社会的影响和示范效应,时刻注意自己在公开场合的言行举止,努力为社会公众树立良好榜样。在面对涉及自身形象的负面报道或评论时,及时放出相关证明和证据以澄清和公关,对评论予以更加宽容和理解的态度。

媒体作为行使公众知情权的代表,切忌为了追求所谓的轰动效应、名人效应,而随意发表言论,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可与法律打擦边球。在享受着言论自由和舆论监督权利的同时,要明白自身的舆论导向力,做好新闻工作者的本分工作,审慎求实,既对报道对象负责,也对社会公众负责。

(参考本案判决书)

【参考文献】

[1]魏永征.被告席上的记者[M] .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2]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3]李晓露. 新闻媒体侵害法人名誉权问题研究[D].河南大学,2013.

[4]石屹.媒介的尺度[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

【案例来源】

腾讯新闻:http://ent.qq.com/a/20151224/030453.htm

http://ent.qq.com/a/20160512/013724.htm

中国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6/05/id/186080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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