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别传播与女性污名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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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晨跑失踪女孩事件”新闻媒体报道中的性别标签现象的分析与比较
时间:2022-08-26
【摘要】女性一直被贴上了“柔弱”“无法应对危险情况”等带有强烈性别色彩的标签。从湖北女孩晨跑失踪事件被报道之始,这种性别标签就一直存在于各大媒体的报道和广大网友的留言中,直至2021年11月10号,零度时评才首先发出了“表达善意无需带上性别标签”的倡议。这样的性别标签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固然是出于对女性的保护,但在本案件中性别标签成为了媒体们吸引眼球的手段,甚至成为了“受害者有罪论”的佐证,给受害者家属和女性群体都造成了不同程度的伤害。本文从具体事件出发,探讨媒体对待女性受害者的不同态度以及反思由此折射出的性别标签现象。
【关键词】湖北女生晨跑失踪事件;性别标签;性别传播
【Abstract】Women have been labeled with strong gender color, such as "weak" and "unable to deal with dangerous situations". Since the disappearance of girls running in the morning in Hubei Province was reported, this gender label has always existed in the reports of major media and the messages of netizens. Until November 10, 2021, Zero Current Review first issued the initiative of "expressing goodwill without gender label". To some extent, such gender labeling is out of the protection of women, but in this case, gender labeling has become a means for the media to attract attention, and even a corroboration of the "victim guilt theory", causing varying degrees of harm to the victims' families and female groups. Starting from specific events,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different attitudes of the media towards female victims and reflects on the phenomenon of gender labeling.
【Keywords】Hubei girls missing in morning running; gender label; gender communication
【案例简介】
2021年11月1日凌晨5点左右,湖北十堰市竹山县,朱某甜独自前往家附近的十堰市南山公园晨跑,这是她在深圳工作时养成的习惯。十堰的发展和治安环境跟深圳当然不可同日而语,母亲曾多次叮嘱她晚点出门,但朱甜甜却没放在心上。7时40分左右,朱某甜和父亲打电话,说跑得太远,希望父亲来接。父亲因为要上班,没有去。8点20分左右,父亲再次给女儿打电话时,已无法接通。
11月1日当晚竹山县公安局接到父亲朱某报警,称21岁女儿朱某甜在当日晨练时失联。接警后,公安机关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全方位查找。11月5日凌晨,警方在南门山树丛中发现其遗体。
11月8日深夜,竹山县公安局正式通报,女孩晨跑遇害一案,嫌犯已被抓获。目前案件正在侦办中。
事件发生后,女孩的遭遇让无数人感到痛心。然而一部分媒体报道和舆论的注意力偏离了重心。他们不去关注事件本身和谴责凶手,而是将注意力放在了无辜的女孩的行为上,认为女生不该“这么早去晨跑”,不该“一个人跑上山”,甚至指责女孩的父亲没有及时接应女孩,指责女孩没有抓住逃生机会。
提醒女生保护自己,注意安全的说法本身并没有错。但这并不意味着每次发生女性遇害案件时,都要在受害者身上找诱因,一再地压缩女性的安全空间,认为“被害女性不该如何如何”。有问题的不是无辜的女孩,而是心怀叵测的作恶者。此时这些看似关心的提醒和评论,释出的不是善意,而是扎在受害者家属以及广大女性身上的一把把尖刀。这些言论正是性别标签和受害者有罪论的一种变相体现。
【案例来源】
北京日报《警方深夜通报:湖北晨跑女孩已遇害,嫌犯被抓获》
北京头条《湖北21岁晨跑女孩遇害案嫌疑人已抓获 表达善意无需带上性别标签》
https://cj.sina.com.cn/articles/view/1644948230/m620beb0603300ub3a
腾讯新闻《湖北晨跑失踪女孩遇害,41岁凶手被抓 失联前曾和父亲打过电话》
https://new.qq.com/omn/20211112/20211112A0BDS700.html
网易新闻《湖北晨跑女孩已遇害,嫌疑人背景曝光:她曾有两次机会保护自己》
https://c.m.163.com/news/a/GOD4V6H10552AC8Q.html
【案例问题成因】
在报道中是否加入性别因素或将性别因素作为传播的重点是新闻报道中需要思考的问题。一些报道中的表述存在失范现象,违背新闻专业主义。在一些倾向性报道之中,还不乏为了流量的戏剧化表达,有失偏僻。另外,片面曝光受害者及其家人的隐私使得受害者陷入困境信源单一导致证据缺乏等都助长了报道失范的情况。
另一方面,新媒体的迅速发展使得当前的规范制度无法迅速健全,媒体的发声缺乏一定的监管,让某些媒体从业者有可乘之机,放弃专业自律与新闻专业主义,而发表报道。而此类报道对于社会、公众、受害者及其家属都有负面影响,更不利的是,报道将加固性别刻板印象,有违社会发展的原则。接下来将详细阐述该现象成因。
一、媒体的公正独立受社会思向与利益影响
社会对女性的固有偏见以及部分新闻从业者本身对于性别问题的思考影响着其写作逻辑和写作视角。而当下对于性别问题的广泛讨论,对于敏感话题“一点就着”的现状使得很多新闻从业者认为这是一个流量入口或者话题密码,而违背新闻伦理道德或者事实本身的报道因从业者的逐利心态产生。
二、社会性别理论
社会性别是由美国人类学家盖尔·卢宾(Gayle Rubin)最早提出的,主要是指自身所在的生存环境对其性别的认定,包括家人、朋友、周围群体、社会机构和法律机关的认定等,是生物基本的社会属性之一,主要体现在性别角色上,是一种文化构成物,不仅因时间而异,而且因民族地域而异,是一种特定的社会构成。
从生理或心理上,性别可划分为基因性别、染色体性别、性腺性别、生殖器性别和心理性别,加上这里的社会属性就是“动物的六种性别”一般这六种属性或全为雄,或全为雌,是一致的。社会性别是带有心理学意义和文化意义的概念,是一种社会的标签,用来说明文化赋予每一性别的特征和个体给自己安排的与性有关的特质。它表示社会基于男女两性生理差异而赋予他(她)们不同的期望、要求和限制,是由社会文化形成的有关男女角色分工、社会期望和行为规范等综合体现,是通过社会学习得到的与男女两性生物性别相关的一套规范的群体特征和行为方式。随着时代发展变迁,男女两性之间的差距和共同点越来越被大家所讨论,但目前我们当下社会对于男女两性的相关理论知识与认识还不足,处于一种广泛讨论的阶段,有一定的模糊地带。
三、媒介暴力
由媒介呈现的暴力内容这一客体化的存在发展到媒介自身成为施暴者,“媒介暴力”的内涵延伸为话语霸权和象征性权力(符号暴力)。现有的研究主要关注媒介暴力对儿童或青少年的负面影响,以及论证媒介暴力与现实暴力之间是否存在相关性,但针对其他群体的相关研究成果较少,事实上,媒介暴力也往往与性别、阶层、族群或某个群体相关,现代社会中,几乎所有人都会受到媒介象征性权力的规训,成为话语/权力的潜在受害者。作为权力实施统治的形式之一,媒介暴力成为针对女性等弱势群体与阶层的一种隐性暴力。当性别化的文本成为一种符号暴力,语言中的性别差异和性别歧视通过报道放大,对于受众和女性而言,是巨大的伤害。
【反思与建议】
在新闻报道中如何摒弃性别偏见而只专注于事件本身呢?事实上,在新媒体环境下,“受害者有罪论”、泄露受害者隐私的行为依然存在,尤其是当新闻报道对象是女性时这种现象更为严重。在对家庭、两性关系议题中,用传统性别规范要求女性的言论时常出现,这是新闻行业乃至整个社会的问题,而要从根源上杜绝这种带有偏见的思想,需要媒体内部和社会外部共同努力。
一、坚持正确的舆论引导
新闻从业者的报道不应受到社会舆论的影响,应坚持实事求是,力求还原事情的真相。在《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中明确指出,“新闻报道要做到真实,准确,全面,客观”。这是对新闻从业者的最基本要求。在2018年9月发生的“合肥女教师被杀案”就是女性污名化的典型案例。在这个案件中安徽商报的报道成为了该事件中女教师被污名化的起源。报道记者在未确认所有的事件情报的情况下,就发表了一篇只听取凶手一方言论的报道,导致受害者家属遭受了“二次伤害”。在新闻报道中,女性群体在报道中很容易被边缘化和对象化,而媒体可以在消除这一刻板印象中发挥很大的作用。作为引导传播和弘扬正确的社会价值观的一种方式,媒体要在传播中抓住事件重点,不可避重就轻,达到警醒大众,降低类似事件发生的可能性。
二、健全新闻传播法律法规并加强政府管理
随着国家法制化社会建设逐渐深入,新闻传播活动无疑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对于媒体间存在的性别歧视等问题,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具体的行政法规可以作为依据,对新闻媒体的制度约束和行为约束的力度不足,因为政府应加快健全新闻传播法律法规的进度,同时加强对新闻行业的监督。例如可以利用现有的中国记者协会,引进新闻管理人员,监督新闻报道内容是否属实,是否带有偏见,是否会对受害者造成“二次伤害”等等;同时还可以建立相应的社会监督平台,在对自己申诉内容负责的基础上,鼓励社会大众对新闻行业的方方面面进行监督,经过审查后如情况属实,可对相关人员进行奖惩。
三、对全社会进行性别意识教育
实现新闻报道过程中的性别平等,不仅是媒体的是,更是整个社会应该关心的问题。学校可以设立相关的性别教育课程,从小培养男女平等的观念;企业可以组织相关的职业培训,杜绝在职场上的性别歧视,让性别教育大众化;政府可以出台相关的性别平等的政策,让性别平等成为一种社会共识等等。若可以在这些层面进行有效的性别教育,将对实现性别平等有极大的帮助。
如今,随着社会的发展,女性变得更加独立自主,在社会的各个领域都占有重要地位。但同时媒介中所塑造的女性形象仍与社会现实不符,受到极大的传统观念的影响,为了改变这种局面,需要社会各个领域的努力。
【参考文献】
[1]王心利.新闻报道中的女性视角[J].采写编,2017(05):65-67.
[2]周少四.媒介性别歧视的成因及对策[J].今传媒,2006(09):3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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