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传播职业道德典型案例评析》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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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新闻低俗化典型案例 小结
时间:2021-12-28
【本章小结】
新闻低俗化是“公害”也是“顽疾”,寻找并分析低俗新闻案例,目的在于:剖析低俗化对新闻工作和社会的危害,使媒体和受众都正视和重视新闻低俗化问题,并找到抵制和治理低俗之风的对策。
抵制和治理新闻低俗化,亦可从媒体、受众和国家三个层面着手推进。正如施拉姆在《大众传播的责任》一书中所指出的那样:“若要鼓励或督促媒体作负责任的表现,必须由政府、媒体及大众三方面共同承担,单单是政府、媒体或是大众是无法完成这项使命;同样,三方面之中也不能有一方面对之有所诿卸”。
从媒体角度看,首先,媒体必须牢固树立导向意识。在我国,新闻媒介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又属于信息产业范畴,“事业性质、企业管理”是上述双重性质的外在表现形式。但在注重新闻媒体产业性质的同时,我们更要强调其事业属性,要重视新闻媒介是上层建筑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之下的具有意识形态的精神产品生产者,是党、政府和人民的喉舌和宣传工具,所以新闻媒体坚持党性和正确导向性是根本原则。这就要求媒体在进行传播活动时,要以为人民服务、传播积极向上具有高雅审美趣味的内容为宗旨,要以社会效益为首要追求,这些都是导向意识的内涵。在坚持导向问题上,无论是时政新闻,社会新闻、科技新闻,还是娱乐新闻,概不能例外,我们的媒体不能成为“香车美女的代言人、追腥逐臭的狗仔队、恶俗时尚的唱诗班”。
其次,媒体还须明确自身功能,尽量发挥传媒的正面功能,避免产生负面功能。现代传媒有许多正面功能,主要有监视功能、教育功能、娱乐功能等。监视功能是通过新闻信息不断向社会及时报道应知、预知而未知的事物,或对周围环境信息进行选择、批评和解释,让受众对自己的工作、生活和周围环境有预知和预判,或者指导人们如何对周围发生的事件做出正确的反应和应对,同时引导民众对社会价值标准和道德规范达成共识。这时要求媒体传播的信息是真实、客观、公正的。教育功能即传承社会文化人类文明的功能,是将积极正确的价值观、道德规范或文化知识一代代在社会成员中传递下去,要明确,如果媒体传播的价值观是消极低俗的、文化审美是低级庸俗的,道德规范是模糊不确定的,是非观念是颠倒的,那受到影响的,绝不是一两位受众,而会是一代人或者几代人,因为大众媒介的涵化培养能力是巨大的。娱乐功能就是借助娱乐使个人获得休息以保持活力和持续的工作力,此时,媒体应自觉抵制低俗不雅信息,传播积极健康有益的娱乐内容,以帮公众化解压力缓解疲劳,同时又培养高雅的审美情趣。
再次,媒体须加强职业道德自律意识。职业道德是所有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传媒人的职业道德是什么,对这个问题,许多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传媒界前辈多有论述。而其中,江泽民1996年1月2日视察人民日报社时提出的新闻工作者要打好五个根底,坚持六种作风,即打好理论路线、政治法纪、群众观点、知识根底、新闻业务五个根底,具备敬业、实事求是、艰苦奋斗、清正廉洁、严谨细致、勇于创新六种作风,这可以说是对新闻职业道德精辟的概述,也是新闻从业人员对自身的职业道德要求和自律的标准。自律主张的是人的道德精神的实现,是通过主体意志,自己给自己立法,自己对自己进行理性的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而不是屈从外部压力和规范。传媒人只有真心诚意领会以上职业道德要求和内涵,并将其转化为个人的情感、意志和信念时,自律才可能发挥效用,才能自觉地抵制传播低俗化的新闻。
从受众角度来说,一方面,受众也需要加强文化道德教育、提高个人修养。在现时大环境中,受众可以通过选择接触媒介程度这种手段来反作用于媒介,所以媒介需要根据受众的需求和趣味来选择新闻内容和传播方式。由此可见,受众的需求及趣味对抵制新闻低俗之风的重要性。只有受众具备了高雅的审美趣味,才能自觉抵制一些低级趣味的信息,只有受众的价值取向是高尚的,媒介才能根据受众的需求传播高尚健康的信息。而高雅审美趣味和健康需求的获得则要对受众进行道德文化教育,提高受众个人修养。受众对低俗信息有需求,受众包容道德底线被践踏,也与中国的道德教育被边缘化,而功利主义教育盛行有关。所以从受众的道德文化教育入手,对改变新闻低俗化的现状定有裨益。
同时,受众需要提高媒介素养。媒介素养是公民所应具有的获取、分析、评价和传播各种形式信息的能力。大众媒介或许难以避免一些低俗负面新闻信息存在,如果受众掌握了分析媒介及信息的技巧,就可以自我把关,能够对负面信息和低俗化新闻产生免疫能力,并能够从鱼龙混杂的海量信息中辨别伪科学等虚伪信息,汲取科学的有效和有益的信息,从表层的信息中发现相关的隐秘的意识形态的控制,从过去和现在的信息中推演出未来的信息。
从国家角度来说,国家须出台整治新闻低俗化的法律法规。媒介的道德自律需要提倡,但道德自律依靠的是个人的道德责任感和社会舆论来保障实施,在当下社会转型时期,社会呈现利益多元化和价值标准多元化态势,仅靠道德自律是难以彻底杜绝新闻低俗化,所以还是需要有较大强制力的行为规则和原则予以调控,而这个就是法律法规。利用法律手段使部分道德自律和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予以强制执行,这是治理新闻低俗化的必要手段。
我们可以看到,截至2014年9月,国家已经意识到低俗化新闻对国家和社会造成的危害,先后出台了诸多相关法律法规来遏制低俗之风的蔓延。
如2011年,当时的国家广电总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上星综合频道节目管理的意见》,俗称“限娱令”,该意见提出从2012年1月1日起,34个电视上星综合频道要提高新闻类节目播出量,同时对部分类型节目播出实施调控,以防止过度娱乐化和低俗倾向,满足广大观众多样化多层次高品位的收视需求。该意见还提出各电视上星综合频道还要开办一个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思想道德建设栏目。这个管理意见对提高新闻节目的播出质量和数量起到积极作用,对重视和加强受众的思想道德文化教育也起到了推动作用。
再如2014年9月26日,来源于中国新闻网的报道称:“广电总局已电话通知各大卫视,告知‘凡是有劣迹的导演、编剧、演员等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视剧,要慎重考虑’。媒体将这一通知简称为‘劣迹令’。昨日,该文件正式发放,其中,吸毒、嫖娼行为被明确纳入劣迹范围,出轨等道德问题则未提及。这意味着黄海波、高虎、宁财神等人的电视剧作品将遭遇禁播,而文章、姚笛则暂时安全。不过总局内部人士表示,总局虽然没有拟定名单,但像文章、姚笛这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艺人肯定在名单上,‘以前总局限制涉案剧,最终导致所有涉案剧都播不了。所以这次限制劣迹艺人,指的也是所有劣迹艺人’。我们可以预见,这一指导文件正式出台,可对低俗之风起到釜底抽薪之效,因为这将直接扼杀“丑闻经济”。
当低俗的绯闻、色情、丑闻、暴力、迷信信息不仅不能给当事人或媒体带来经济利益,反而带来应有的惩罚时,那么,低俗就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壤,我们相信,久而久之,低俗这个毒瘤就会被媒体自觉的割除。
【扩展阅读】
1、[英] 马修·基兰 编, 张培伦 郑佳瑜 译. 媒体伦理[M]. 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9
2、[美] 克利福德·G·克里斯蒂安 等. 媒体伦理学:案例与道德论据[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0
3、邓名瑛. 传播与伦理——大众传播中的伦理问题研究[M]. 长沙: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
4、展江 彭桂兵 著. 媒体道德与伦理案例教学[M]. 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14
5、张傅主编 传媒伦理学教程[M]. 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14
6、[英] Karen Sanders 著,洪伟 高蕊 钟文倩 译. 道德与新闻[M]. 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
7、[美] 菲利普·帕特森 李·威尔金斯 著,李青藜 译. 媒介伦理学[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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