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新闻侵权典型案例 导读

作者:龙剑梅 李伟 张微 王静 龚姝 时间:2021-12-28

【本章导读】

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单位或个人通过新闻媒体(包括通讯社、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公共新闻网站等)向社会公众传播不真实的情况,或情况虽然真实但属于法律禁止传播的事项,从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民事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法律后果的行为和事实。新闻侵权和普通民事侵权一样,都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利,其侵权的客体一般为人格权,即会造成他人人格权利的直接或间接损害。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民的权利意识和法律观念逐渐增强,更加注重对包括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在内的人格权的保护,以保持公民的人格尊严和人格的独立自由。近年来,新闻侵权现象不断出现,新闻侵权案例成为新闻界和社会民众普遍关注的话题。因此,面对新闻侵权,媒体如何避免类似的事件发生;公民如何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准确了解自身的责任、义务和权利,显得十分重要。

新闻侵权的诉讼包括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姓名权等人格权的方方面面。本章从新闻侵犯公民名誉权、隐私权和肖像权这3种高发的案件中各选取10个案例进行分节介绍,概述其特点,解剖其原因,以期找到解决的途径和方法。

第一节是新闻侵犯名誉权的案例及评析。名誉是指社会对特定公民的品行、思想、道德、才干等方面的总体评价。名誉关系到公民正常的社会生活和工作,任何人不得随意对公民的名誉进行侮辱、玷污和贬损。而一些新闻媒体或个人往往通过虚假的新闻报道,致使他人的社会名誉及公众评价降低,从而有意或无意地就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本节10个案例只是社会现实中新闻侵犯名誉权案例的冰山一角,但却是新闻侵犯名誉权的典型案例,涵盖了社会的政治、经济、娱乐、体育、教育等各个领域。分析了新闻侵权产生的根源、形成原因。比如有的媒体为了谋取利益,哗众取宠,不惜造假,置法律法规和新闻真实性于不顾;有的新闻从业者责任心不强,对新闻的来源以及事件不经过核实就报道发表而引发官司;有的从业者业务能力不强;有的媒体法律意识不强,甚至知法犯法,最终导致自身走上被告席;还有的案例,其新闻报道和法律规范界限模糊,导致媒体和当事人的纠纷,而这种纠纷引发新闻界和法学界的关注。因此厘清法律和道德的界限,解决相关的侵权问题是时代社会、普通民众的迫切要求和愿望,这也为业界媒体及新闻工作者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第二节是新闻侵犯公民隐私权的案例及评析。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向他人公开或知悉的秘密。公民个人的隐私权,简单地说,就是指在集体生活之外,建立的一个不受社会生活规则制约的范围。随着社会交往的日益密切,人们越来越关注个人的私人空间和生活,更加注重对个人隐私的保护。但由于新闻自由的公开性与隐私要求的保密性之间的冲突,使得新闻报道更容易涉及到他人隐私,稍不注意,就有可能侵犯他人隐私权。如今,娱乐新闻侵犯公众人物(体育明星、演员、政府官员等)及普通民众隐私权的案例纠纷时有发生,而侵犯隐私权案例一般可分为二个相对独立又并不排斥的类型:1、对公民独居或隐居的侵犯;2、对公民自己认为尴尬的私密事件进行公开和揭发。在新闻侵犯隐私权的案例中,侵犯明星人物隐私权的案例占最大比重,反映了我国对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薄弱。

第三节介是新闻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肖像权是指公民的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以及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公民肖像的权利。肖像权包括肖像制作专有权、肖像使用专有权和肖像利益维护权。新闻媒体为报道新闻而使用他人的肖像,这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不构成侵权。但如果是以营利为目的,而未经他人同意使用其肖像,则属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这类案件在侵犯公民肖像权的案例中占很大的比例。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对他人肖像进行侮辱、歪曲和损害,也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害。

如今,我国还没有一部新闻专门法,因此,关于人格权的法律法规制度还未构建,新闻媒体和普通民众对人格权的法律意识还很淡薄,媒体对市场利益的过度追求以及相关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的低下,这都是造成现实社会中新闻侵权案例频繁发生的真正原因。为了对新闻侵权进行深度的剖析,激发读者对新闻侵权的更多思考,本章主要选取了2000年以来新闻侵权的最新典型案例,试图运用新闻学、传播学、心理学、法学等方面的知识对新闻侵犯公民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的案例进行剖析,并对新闻侵权的形式、原因、新闻侵权的适用法律及承担的民事责任进行了阐释,在防范新闻侵权的问题上提出了一些有益建议,以期对新闻媒体工作者和普通公民有所帮助与借鉴。

在新闻自由和公民个人隐私权保护这一关系问题的处理上,对于新闻媒体和从业人员而言,新闻媒体的报道权、批评监督权是新闻自由的体现,受到法律的保护。但现代社会随着公民民主意识的增强,普通公民都强调对自己人格权的保护。国家政府在这一方面为推进民主化的进程。出台了一些法律法规。《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因此,新闻自由要保护公民的人格权,应以不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为前提。另外,媒体作为公共利益的服务者和维护者,应以身作则,坚持新闻的真实、客观、公正,把社会利益放在第一位。新闻工作者应加强自身的业务能力和道德建设,做一名真实、公正、无私、敬业的新闻人。对于公民来说,一方面要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谨防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面对新闻侵权,要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上一条:新闻侵权类型一:新闻侵犯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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