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侵权类型一:新闻侵犯名誉权

作者:龙剑梅 李伟 张微 王静 龚姝 时间:2021-12-28

案例1.1 王思聪诉网易、搜狐侵犯名誉权索偿20万元

【案例概述】

2014年7月,万达集团董事长王健林之子王思聪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简称“网易公司”)、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搜狐公司”)分别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害、删除侵权网页,赔礼道歉并分别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

王思聪在起诉书中表示,2014年7月21日,“网易娱乐”、“搜狐娱乐”分别以《富二代王思聪掷千万投票》、《富二代王思聪掷千万投票网友:SNH48完爆AKB48》为题,报道称其斥资千万为兔女郎投票,报道中称,“有知情网友爆料,王思聪对兔女郎SNH48组合关爱有加,不但主动与萌妹纸合影,还自掏千万人民币给其总选举投票……”。上述报道同时附有一张照片,内容为一张中国银行支票,照片显示支票收款人为上海星四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票用途为“SNH48总决选投票支出”。报道同时称该公司系兔女郎组合所在经纪公司。

王思聪称,上述报道内容完全系捕风捉影,恶意捏造的虚假事实,图片中的支票与其没有任何关系(后经过专家分析认证,那张1000万支票确实是网友PS所为),而上述散布、捏造虚假事实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他自身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网易公司、搜狐公司停止侵害,并删除侵权网页,在全国性报刊上赔礼道歉,并分别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

(来源:搜狐网易)

【案例评析】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坚持新闻的真实是对每个新闻工作者的基本要求,也是媒体机构公信力和权威性的保证,违反这一原则的新闻不仅违背新闻记者的职业道德,同时还会给自身以及所在媒体带来法律上的责任。

随着新媒体的迅速崛起,网络上出现越来越多的虚假新闻。这些新闻的把关人(编辑)不核实新闻的来源、不调查采访,未核实新闻的真实性,仅仅对网上的信息经过复制粘贴进行简单加工就作为新闻发表。特别是涉及到社会名人、演艺明星、体育明星的新闻事件,因为其本身的新闻价值大,具有吸引眼球的效应,能够引起网友的关注,因此成为许多媒体热衷关注报道的对象。

与此同时,这些名人的名誉往往会因为媒体的不负责任而容易受到侵害,此案中王思聪系中国富商王健林之子,因其特殊的社会地位而备受关注,其一言一行都会在网上引起极大的轰动。他在自己的微博上发表与兔女郎的合影,有意恶搞的网友看到这些照片后,通过联想,PS一张中国银行1000万支票的照片,杜撰王思聪掷千万为这些女星投票,网友恶搞本是一种戏谑心态,而且传播效果也只是在狭小的范围之内,并没有造成很大的影响。但是作为国内较大的新闻门户网站,网易和搜狐在没有经过核准事实的情况下,就将这样的新闻和图片发表,凭借其传播的影响力引来网上的大讨论,使那些没有判断新闻和图片真伪能力的网友产生一定的误解,给当事人带来名誉上的不良影响。

对此,当事人王思聪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名誉,澄清事情的真相。《南方都市报》在微博上报道此事之后,王思聪对此作出了评论,他表示,“虽然现在的媒体也都是清一色的用浮夸的标题和添油加醋的内容来博取眼球,但是纯粹的无中生有和捏造、假冒证据来产生话题就有点过了吧?在我心目中,记者和媒体起码得有点底线吧。”综上所述,记者和媒体应该树立新闻真实思想,时刻警醒自己报道要做到真实客观,考虑当事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人身权利,以免引起法律纠纷。


案例1.2 文清诉重庆商报社侵犯名誉权

【案例概述】

重庆商报社于2006年4月1日在《重庆商报》“文娱·体育”版刊登了《车祸后不接电话也不赔偿 央视主持人文清拽什么》一文,文章作者系该报社记者高某某。文章配有文清面带笑容的肖像图片,在该图片下有文字“不知道出了这事后,文清还笑不笑得出来”。文章内容中有“文清开车撞人后拒不赔偿”和“文清:拒绝回答此事”的分标题。

报道刊登后,许多其它媒体予以转载。当事人文清认为,重庆商报社严重失实的报道致使广大群众对其产生极大误解和反感,使其名誉和声望受损,社会评价度降低,给其带来的巨大的社会压力和精神痛苦。故请求法院判令重庆商报社立即停止侵害,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2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

后重庆商报社辩称,2003年文清曾发生车辆剐蹭事件,当时网上即有报道,重庆商报社的上述文章是基于网友对文清的议论和文清没有解释的情况而进行的一系列报道,不是对交通事故的本身和文清处理交通事故的态度进行报道。该社于2006年5月10日在“文娱·新闻”版发布致歉说明,内容载明“本报于2006年4月1日刊登的《车祸后不接电话也不赔礼 央视主持人文清拽什么》一文,因记者对该信息深入了解不够,造成报道内容有误,给文清造成不良影响,特向文清表示诚挚的歉意”。

针对此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日前就文清诉重庆商报社名誉侵权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重庆商报社发表的文章《车祸后不接电话也不赔偿央视主持人文清拽什么》构成名誉侵权,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判决重庆商报社赔偿文清各项费用共计11万余元,并在判决生效后50日内在《重庆商报》上于不同日期刊登向文清赔礼道歉的声明两次,致歉内容及刊登版面、文体需经法院审核。如逾期不履行上述内容,则由法院选择相关报刊媒体,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重庆商报社负担。

另外,据法院介绍,与重庆商报社一起成为文清起诉对象的还有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有线电视台,由于文清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予文清撤诉。至此,文清名誉权纠纷3个案件才算顺利审结,成功维护了自己的名誉。

(来源:中国法院网 http://old.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240972)

【案例评析】

美国社会心理学家、传播学四大先驱之一的卢因率先在《群体生活的渠道》(1947年)一文中提出“把关”(gatekeeping)一词,之后形成著名的把关人理论。他指出:“信息总是沿着含有门区的某些渠道流动,在那里,或是根据公正无私的规定,或是根据‘守门人’的个人意见,对信息或商品是否被允许进入渠道或继续在渠道里流动做出决定。”1950年,传播学者怀特将社会学中的把关概念引入新闻传播,他认为在大众传播的新闻报道中,传媒组织会成为实际中的“把关人”,由他们对新闻信息进行取舍,最终决定哪些内容与受众见面。新闻选择的“把关人”理论从此或明或暗、或多或少的影响新闻实践。

在此案中,作为新闻生产的重要一环——记者把关人,他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利完全决定了这次新闻内容:决定将3年以前的网上论坛内容作为新闻素材、决定对这些素材进行大刀阔斧的修改作为报道内容、决定对事件性质进行夸张式报道,所有的信息都是根据记者的个人意见在进入报纸这个渠道成为新闻时做出的决定。

该案最后的判决算是给文清一个交代、还文清一个清白。回过头看,重庆商报社引火上身,丧失新闻伦理道德导致这场官司的失败亦是咎由自取,尽管报社在被诉的时候已经给文清道歉,但是对当事人的侵害已经形成,不得不接受法律的严惩。记者没有认识到自己在把关这一环节的重要性,为了求得名人效应,将法律置于一旁,利用制造新闻来扩大销量,殊不知,这种行为损人不利己,犹如杀鸡取卵,在给当事人带来伤害的同时,还损害了自己的媒体公信力以及报社的长远利益。

作为新闻生产的任何一个把关环节,把关人都必须对所报道内容进行认真审核,坚守新闻伦理道德,发表客观、真实、严肃的新闻,做一个真正的新闻人。


案例1.3 周兰兰诉南方周末名誉侵权案

【案例概述】

该案缘于《南方周末》2013年8月1日刊发的由记者柴会群撰写的《卖淫店老板“假立功”真相》(以下简称《“假立功”真相》),该文系《南方周末》刊发的唐慧劳教专题报道中的一篇,主要聚焦于曾经收容并强迫唐慧之女乐乐卖淫的“柳情缘休闲中心”老板秦星在看守所时的一次“救人立功”事件。

据称,2007年6月12日,秦星在被关押于看守所期间,与另一名在押人员汪婷发现一个叫周兰兰的同监室在押人员上吊自杀,并将其救下。看守所曾因此为秦星出具相关证明,请求办案单位对秦星从宽处理。但很快有媒体披露,周兰兰否认自己曾在看守所自杀并被救下,因此被称为“假立功”事件。

《南方周末》首次在《“假立功”真相》一文中披露关于此案的更多情况,包括事发当天看守所的监控录像,湖南省政法委就此事做调查时,除去周兰兰之外的所有人均证实监控录像属实,被救的人为周兰兰以及永州公安一直否认“假立功”一事。文章还指出,微博名为“御史在途”——曾在微博上批评永州市公安制造“假立功”的湖南省纪委预防腐败室副主任陆群在看到相关材料后,也转变态度认为周兰兰自杀一事确实存在,并无所谓“假立功”一事。

《南方周末》披露唐慧案中存在国家机关因受唐慧上访带来的巨大维稳压力而可能存在司法不公的情况,这在当时曾引发广泛关注。

《“假立功”真相》一文,也引用陆群的说法,称成立调查组调查“假立功”一事的湖南省政法委之所以没有公布调查结论,原因之一可能是压力太大,“公开了调查结果,周兰兰就是作伪证,就得抓。抓唐慧已经闹成这样,再抓一个怎么得了?”

在庭审中,法庭当庭播放了据称2007年6月12日周兰兰“自杀被救”的监控录像。从录像中可以看到,一个被字幕标示为“周兰兰”的女性扶墙走出监室,走入厕所,10多分钟后,被字幕标示为“汪婷、秦星”的两名女性带头奔向厕所,从中抬出一个人来。

周兰兰在法庭上承认,自己就是视频中的周兰兰,但她强调,这并非事发当天的视频。周兰兰回忆称,她在当年五月左右曾经有过脚疼,这应该是自己脚痛时上厕所跌倒,而后被人扶出的视频。

但此前,周兰兰曾向包括柴会群在内的多名记者表示,自己并非视频中被抬出的人。周兰兰在法庭上解释称,这是因为自己之前看到的视频并不清晰。

周兰兰的代理律师吴布达认为,《南方周末》的文章存在多处失实及偏颇之处,在稿件中没有呈现陆群与永州公安材料中自相矛盾之处,也未呈现周兰兰对自己前后矛盾说法的解释。吴布达还向法庭提交了数份同监室人的证言,称并未看到周兰兰自杀。吴布达同时指出,之前证明有救人一事的多份证言存在雷同现象。

柴会群的代理人则认为,《“假立功”真相》一文并未直接对周兰兰是否自杀作出定论,只是呈现各方说法,且各方说法均有来源,不存在失实,是正常的舆论监督报道。

柴会群的代理人指出,柴的文章中一直有提到周兰兰否认自己自杀,此外记者是独立的主体,而非采访对象的传声筒,应该呈现各方说法,而不是无选择地将采访内容全部刊登。

当天,陆群和唐慧也都来到了庭审现场,陆群以证人身份出庭证实《南方周末》对其采访内容引用无误。陆群表示,自己确信周兰兰是自杀被救无疑。在陆群做完证后,唐慧找到陆群并递上了一份媒体关于自己案件未能公开的报道,陆群表示会关注。

庭审一直持续到了近晚上8时。在法庭辩论阶段,周兰兰表示,考虑到柴会群的报道是职务行为,放弃对柴会群的起诉。柴会群则在最终陈述时表示,自己没有侵权,“如果这是侵权,那么说出真相就是侵权”。

此案还没有进行宣判,唐慧表示,如果周兰兰败诉,她会考虑起诉《南方周末》。

(来源:中国青年报2014年6月11日 7版)

【案例评析】

作为一名新闻从业人员,特别是记者,应该有客观、公正、准确、全面、平衡的报道意识,否则会被受众质疑,降低个人诚信,引来法律纠纷,本篇报道的记者柴会群之前就因为缝肛门事件以及走廊医生备受质疑,报道不客观、不准确、不科学、不认真,缝肛门事件没有调查清楚就武断下结论,中伤了医生,导致其下岗失业,忽悠了病患,更愚弄了受众。在走廊医生的报道中,更是颠倒黑白,利用兰越峰的片面之词判定医院过度医疗,给医院带来不好的声誉,把兰越峰塑造成一个人民英雄。这两个报道后来都是由央视调查记者王志安进行拨乱反正,用缜密的思维、充足的证据和呈现各方的观点还原了事情的真相。

唐慧案享誉全国,而且被很多学者认为推动了我国劳教制度的改革。周兰兰诉南方周末名誉侵权案被各大媒体称之为唐慧案的案中案,此案件系南方周末对于唐慧案劳教专题报道中的一篇报道引发的法律官司,该案中的原告周兰兰代理律师认为《南方周末》的文章存在多处失实及偏颇之处,在稿件中没有呈现陆群与永州公安材料中自相矛盾之处,也未呈现周兰兰对自己前后矛盾说法的解释,就在报道中称周兰兰为自杀,因此构成了对当事人名誉权的侵害。

事实上,柴会群撰写的《卖淫店老板“假立功”真相》一文确实存在着诸如周兰兰方提出的问题,读者看完之后也会有同样的疑问,事情的真相扑朔迷离,柴会群最后那句“说出真相就是侵权”把真相的本质歪曲了,他认为各方的陈述即是真相,而不管各方陈述是否是真实的、是否是符合事情发展逻辑的,也不论采访的对象是否是广泛全面的、是否是事件亲历者,事实上,针对此案,除了采访陆群、永州警方、周兰兰,还可以对视频的真实性采访一些计算机专家,对于案件的一些漏洞可以请有关法律专业人士作出判断。对于这种复杂的案中案只有通过细致深入的调查,一环扣一环,像剥洋葱一样找到事情的真相,才能说服受众,才能避免走上法庭。


案例1.4 章子怡起诉《苹果日报》及《壹周刊》

【案例概述】

2012年5月29日,在香港壹传媒旗下的《苹果日报》和《壹周刊》上刊登了一则关于章子怡“被调查,禁出境”的新闻,报道称章子怡被禁止出境及涉嫌与高官、富商存在巨额性交易,在过去10年里,她通过中间人至少获取7亿人民币,大字标题用“卖肉”及“收肉金”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对于传闻,章子怡本人先于早上5:47在微博发文间接予以否认。其后,章子怡团队再于晚上22:07透过官方微博“透明的稀土”发表一封公开信及香港Haldanes律师事务所致《苹果日报》的律师函。在公开信中,章子怡团队以“荒诞至极的虚假报道”来形容该报道,“我们再次感受到彻骨的寒意和深深的悲哀。在过去一个多月里,章子怡一直在《一代宗师》剧组不分昼夜地工作。对于这样一名正在全心投入创作的负责任演员,为何要承受这等谣言的诽谤和诬蔑?”

同时,章子怡团队在信中还指出,虽然针对章子怡的诽谤已经不是第一次,而且这次的话题内地媒体报道上多有不便,有能力帮章子怡证明清白的人也不便发声,但是章子怡团队仍不打算沉默,要寻回公正:“如果任由谎言继续,假的也会变成半真半假,白的也会变成半黑半白。章子怡团队在这里要正告那些心底阴暗而丑陋的造谣传谣者,这一次,我们要回应;我们要自证;我们更要寻求法律的公正;我们会从阴暗的角落找出你,追究到底。”表示对《苹果日报》及有关媒体的不实报道,他们将通过法律手段维护权益。

除在香港维权之外,美国当地时间6月11日,章子怡还通过两位美国律师,正式起诉该失实报道的传播源头——海外某“新闻网站”,依法追究该网站违背基本新闻报道原则,仅凭一封来源不明的匿名信便不负责任地发布侮辱诽谤当事人报道的行为。此外,针对这封空穴来风的匿名信,章子怡方面也表示,将继续通过法律手段追查谣言来源。

章子怡控告香港《苹果日报》及《壹周刊》诽谤案于2014年1月20日在香港高等法院开庭审理,法官认为,从涉案报道字面而言,其内容明显已属诽谤,被告根本没有提出合理争辩,故下令驳回被告的抗辩书,判定章子怡一审胜诉,颁令《苹果日报》及《壹周刊》需向章子怡支付39万港元(约30.4万元人民币)讼费。

(来源:北方新报2012年6月13日 22版)

【案例评析】

从法律角度来讲,新闻侵犯名誉权行为是指行为人通过新闻媒介刊载、播放有损特定人名誉的文字、声音、图像的行为。根据我国的法律,新闻侵害名誉权行为有诽谤和侮辱两种方式。侮辱是指用污秽、卑鄙、下流的语言损害他人的人格尊严;而诽谤则是通过捏造事实或传播虚假事实以贬低特定人的社会评价。在这个案例中,香港壹传媒旗下的《苹果日报》和《壹周刊》对根本不存在的事实进行故意捏造、散布,贬损当事人人格,破坏当事人名誉,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极大的伤害,属于严重的诽谤行为,理应接受法律的严惩。

从新闻学角度来讲,新闻从业人员应该懂法,知法,守法,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新闻报道,尊重新闻事件当事人(群体)的法定权利,避免由于自己的主观行为造成和新闻当事人在法律上的纠纷,损害媒体公信力。

因此,为了维护当事人名誉,为了防止新闻诽谤,防止媒体从业者走上与新闻当事人对簿公堂的现象,保证报道在新闻真实的同时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真实性,记者、编辑应该在实际的业务中,做到以下几点:核实新闻来源、加强新闻报道的证据意识、加强新闻报道的客观、公正、平衡意识、避免对事件进行定性报道、要积累经验、具备质疑精神,最后要遵守新闻伦理道德,不能以牺牲新闻当事人的代价来求得销量、点击率的提升。

道德的约束在某种程度上是有限的,只有法律和道德并驾齐驱才能有效防止新闻侵犯名誉权,这就要求国家通过立法来遏制新闻界中的不法行为,要建立健全新闻报道体制,让新闻从业者有法可依,有制可循,从自身和外在两方面约束自己的行为。


案例1.5 范志毅诉东方体育日报

【案例概述】

范志毅状告东方体育日报侵犯名誉权案需要追溯到2002年的日韩世界杯。当年的6月4日,中国足球队在世界杯小组赛上输给了惟一有望战胜的哥斯达黎加队。

6月14日,《体坛周报》在“某国脚涉嫌赌球”的报道中援引未经核实的消息透露说,6月4日的中哥之战,某国脚竟然在赛前通过地下赌博集团,买自己的球队输球。

6月16日,《东方体育日报》在题为《中哥战传范志毅涉嫌赌球》的报道中转载了《体坛周报》的文章。文章进行排除式分析后指明,涉嫌球员为范志毅。文章同时报道了范本人的否定意见及足协、国家队其他队员的反应,还引用了网友的文章,并注明还将进一步关注此事件。

6月17日、19日,《东方体育日报》报道了对范志毅父亲的采访和范志毅本人没有赌球的声明。

6月20日,《体坛周报》对出自不实消息来源的报道声明道歉。

6月21日,《东方体育日报》以《真相大白:范志毅没有涉嫌赌球》为题报道说,事实表明范志毅没有赌球,所谓范赌球的谎言已不攻自破。文中言道:“本报通过连续报道为范志毅澄清事实真相,洗刷无端罪名的目的已达到。”

7月4日,范志毅向上海静安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上海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在其出版发行的《东方体育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及支付本案诉讼。

9月18日上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组成的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此案。

12月18日,静安区法院民事审判庭的吴裕华、张君默、胡智明三位法官组成合议庭,由吴裕华任审判长,一审判决范志毅状告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侵害其名誉权的官司败诉,对范志毅要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赔礼道歉、赔偿5万元精神损失的请求,均判决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10元,由原告范志毅承担。

判决书中说,被告的系列报道是有机的、连续的,客观反映了事件的全部情况,是一组完整的连续报道。就本案而言,不应将该组报道割裂。新闻报道由于其时效性的特点,不能苛求其内容完全反映客观事实。

据称,这是我国因体育新闻引发的官司中媒体少有的胜诉案件。

(来源:中国知网《范志毅败诉与公众人物的名誉侵权问题》 王生智 新闻爱好者)

【案例评析】

本案在判决发布后,一度引发新闻界、法学界的共同关注,引发了两个学界学者的大讨论,对新闻报道和法律判决都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尤其是涉及到两个学界相交叉的部分时,往往概念模糊,两个领域的从业者有时也不知所措,此次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厘清了新闻报道和法学界共同关注但又模棱两可的内容——公众人物,为以后的新闻报道和法律判决起到了示范作用。

首先,案件的原告和被告双方对本案的焦点,即《东方体育日报》的报道是否对范志毅构成名誉侵权各执一词。

原告认为,被告在选择报道对象的时候选择了我国惟一当选的亚洲足球先生,利用其比较大的影响力,同时在新闻题材上又选择了当时舆论敏感的假球、赌球话题,利用在特定时机下的名人效应恶意炒作新闻,其主观过错十分明显,性质十分恶劣。而且被告以“未经核实的消息”为新闻来源,公开指明原告系因赌球而消极比赛的球员,其行为完全是不惜牺牲他人的名誉,而公开进行新闻炒作,违背了我国新闻报道真实、准确、公正的原则。

被告认为,《东方体育日报》从创刊伊始到世界杯结束,再到被原告告上法庭,始终是关心和关注上海出身的球星范志毅的,为其作了大量的正面宣传,认为宣传范志毅就是宣传中国足球,就是宣传上海形象。在“赌球”传闻沸沸扬扬、广大球迷茫然无措的时候,用自己客观、详尽、真实的连续报道,涤荡了视听,澄清了事实,恰恰是为范志毅正了名,提升了其社会形象。故既不存在侵权主观过错,也不存在侵权结果事实。

后双方代理律师就这一焦点,从新闻规律、新闻的真实性以及名誉损失的评判标准3方面进行了辩论、举证。

法院认为,2002年是中国国家足球队第一次打进世界杯,国足在世界杯上的表现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范志毅系中国著名球星,自然是社会公众人物,此期间关于国足和范志毅的任何消息,都将引起社会公众和传媒的广泛兴趣和普遍关注。6月14日《体坛周刊》刊出“某国脚涉嫌赌球”的报道后,引起社会公众和广大球迷的猜疑、议论,足以影响到整个国足的形象乃至中国足球的纯洁性。作为《东方体育日报》依据这一客观情况撰写报道,其消息来源并非主观臆造,从文章的结构和内容上看,旨在连续调查赌球传闻的真实性。即使范志毅认为报道指名道姓有损其名誉,但在媒体行使舆论监督的过程中,作为公众人物的范志毅,对于可能的轻微损害应当予以忍受。从表面上看,报道涉及的是范志毅个人的私事,但这一私事与社会公众关注世界杯、关心中国足球相联系时,这一私事就不是一般意义的私事,而属于社会公众利益的一部分,当然可以成为新闻报道的内容。新闻媒体对社会关注的焦点进行调查,行使报道与舆论监督的权力,以期给社会公众一个明确的说法,并无不当。

法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争议的消息来源并非被告主观臆造,且从其文章结构和内容看,旨在连续调查“赌球传闻”的真实性。被告主观上不存在过错,行为也不违法。

从新闻学角度来讲,此次案件审理对于公众人物的认定以及对于新闻从业者以后的报道工作意义非凡,本案审判长吴裕华指出,当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与舆论监督权发生冲突时,都要服从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最大。“在媒体不是故意捏造、夸大事实或诽谤的前提下,应优先保护舆论监督权;在审理名誉侵权案中,审核媒体侵权的标准应‘严格’,对一般公民间名誉侵权标准则可‘宽松’。所谓‘严格、宽松’是说,同一类案件媒体可能就被认定为不侵权,公民之间可能就被认定为侵权。”

对公众人物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做出反向倾斜保护的核心原因在于为新闻自由扫清道路。如果没有这样的特别规则,媒体报道将受到很大限制,该报道的不敢报道,使得所谓的新闻自由名存实亡,因为新闻自由最重要的功能就是向公众传播关涉普遍利益的重要信息,而如果像对待一般普通公民一样对待公众人物的名誉权和隐私权,许多情况下就无法向公众传递必要的基本信息,也就是说,公众人物的公共性使得他们应当忍受暂时的非恶意错误报道,要求新闻既迅捷又十分准确等于扼杀新闻自由。

但是,媒体也不能因为有了公众人物这个概念就胡作非为,不论职业道德,为了制造新闻而随意报道,甚至为了投庸众之所好,捏造新闻败坏公众人物的名誉,或者仅仅为了满足一些人性中的阴暗心理而过分暴露公众人物的隐私,因此,媒体对公众人物的监督不是无限的,而是有一些不得逾越的基本界限,报道者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公众人物完全个人化无关公众关注的事务,媒体就不能抱着不恰当的好奇心,过度曝光。


案例1.6 农夫山泉和《京华时报》互诉案

【案例概述】

农夫山泉与《京华时报》的名誉侵权纠纷案件,2014年4月16日上午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第二次开庭,法院方面将再次同时审理农夫山泉起诉《京华时报》、《京华时报》起诉农夫山泉两起案件。在2013年11月29日进行的首次开庭中,诉讼双方陈述了自己的起诉和答辩意见,法院方面对相应内容进行了梳理,庭审过程中双方并没有交换证据,也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此外,在上次庭审过程中,农夫山泉提出增加北京市桶装饮用水销售行业协会为被告,后者在2013年5月2日下发了《关于建议北京市桶装饮用水行业销售企业对“农夫山泉”品牌桶装水进行下架处理的通知》,要求北京市桶装饮用水行业各销售企业即刻对农夫山泉桶装饮用水产品做下架处理。

在该案件中,双方的索赔额也呈现出极大的悬殊,此次案件也被外界称为是一场索赔额2亿元“PK”索赔额1元的官司。

在起诉书中,农夫山泉方面表示,2013年4月10日至5月7日期间,《京华时报》刊发系列不实报道,降低了农夫山泉的社会评价,严重侵犯了其名誉权,并给企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要求《京华时报》停止侵犯其名誉权行为,删除相关系列报道,在《《京华时报》》和“京华网”连续30日公开进行书面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亿余元。

而《京华时报》的起诉书则显示,在2013年4月《《京华时报》》刊登了有关农夫山泉适用标准的系列报道后,农夫山泉于2013年4月12日至4月19日在微博和全国各大媒体发布消息,称《京华时报》报道失实、报社和记者缺失“新闻道德良心”。《京华时报》认为农夫山泉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京华时报》的名誉权;要求农夫山泉恢复《京华时报》名誉,即农夫山泉需在《京华时报》方面指定的媒体版面、规格、位置刊登致歉声明,以消除影响,并象征性赔偿经济损失1元。

对于双方的互相起诉,双方也给出了基本相同的回应。《京华时报》辩护律师表示,《《京华时报》》对于农夫山泉执行标准的报道客观属实,来源合法,未使用任何侮辱性言辞,“是正当行使舆论监督权,而非恶意侵权,要求驳回农夫山泉全部诉讼请求”。而农夫山泉方面则指出,其对《京华时报》作出的相关评论是因为对方的报道明显失实,其行为不构成侵犯名誉权,“《京华时报》提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庭全部驳回”。

法庭对此案还没有进行宣判,媒体报道新闻如何避免走上法庭值得新闻从业人员深思。

(来源:法制日报2014年4月17日)

【案例评析】

新闻监督是针对社会上某些组织或个人的违法、违纪、违背民意的不良现象及行为,通过报道进行曝光和揭露,抨击时弊、惩恶扬善,以达到对其进行制约的目的。它同司法监督、行政监督共同构成了社会监督体系,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该案本是《京华时报》对于农夫山泉执行的饮用水标准进行的质疑、监督,本着对老百姓食品安全负责的态度所做的报道,不曾想,事情到后来却发展成被农夫山泉反诉侵犯名誉权,一则正常的舆论监督报道竟然演变成两个单位的骂战。

纵观这次《京华时报》和农夫山泉之间的纠纷,从2013年4月到2014年4月,历经一年时间,二者单就农夫山泉执行的水的标准闹得不可开交,在农夫山泉新闻发布会上还发生了激烈的冲突,农夫山泉认为自己执行的标准高于国家标准,而《京华时报》则认为农夫山泉的水没有达到国家标准,只是执行浙江地区的标准。本来事情比较简单,只要对农夫山泉的水进行抽查检测就能证明的问题,《京华时报》硬是通过27天66个版面来纠缠这个问题。

2013年5月份,中央电视台对农夫山泉水质标准问题进行了报道,通过抽查检测显示,农夫山泉不但优于国标,还优于美国标准。农夫山泉唯一的缺点是外包装印的是浙江省标准。事实真相大白,农夫山泉水质没有问题,只不过由于目前政府在标准制定上的混乱,导致农夫山泉水没法采用国家标准。同样是新闻媒体,中央电视台可以经过自己的实际调查对水质进行抽查检测,《京华时报》却光凭外包装上的标准就断定农夫山泉的水质有问题;央视可以找到这次问题的症结,就是政府在水的标准制定上产生的混乱,而《京华时报》只就一个简单问题纠缠,没有从宏观大局上看问题。

目前为止,法院还没有对这个案件进行审理宣判,但是媒体的监督应该尊重新闻规律,准确把握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的新变化,坚持建设性监督、科学监督、依法监督的原则,真正做到不熟视无睹、不主观武断、不推波助澜,为百姓着想。


案例1.7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遭富士康天价索赔3000万

【案例概述】

2006年6月15日,第一财经日报(简称一财)刊发了记者王佑采写的报道《富士康员工:机器罚你站12小时》,之后被数十家网站转载。这篇报道刊发前一天,数家媒体就已经转载了英国《星期日邮报》的文章《苹果中国代工厂探秘:女工日工作15小时月薪300》,该文章就是以富士康工厂为背景所撰写的。两篇关于富士康的报道在两天之内相继刊发,引起各大媒体尤其是一些网站的注意,他们凭借新闻敏感将这两篇报道合并在一起,做了“富士康劳工”的新闻专题,有的网站还对一财报道的文章标题做了修改,加上了“血汗工厂”“黑幕”等字眼。

随后,富士康公司在深圳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公开工厂情况,期间,《21世纪经济报道》等媒体也进行了追踪报道。

基于一财在做该报道之前,报社开编前会选择了保护劳工权益问题的选题,在网上看到了富士康公司的一些员工的帖子,揭露工作条件严酷,加上现在富士康向媒体公开工厂情况,一财编辑(翁宝)决定继续跟踪此事件,于是,记者王佑于6月20日抵达江苏昆山的富士康工厂,在一个卖冷饮的摊位上,她遇到一个刚从富士康离职的女孩,对这一女孩进行了近50分钟的采访。

6月21日下午,王佑上交了她的第二篇稿件《富士康离职女工:底薪很低福利很好》。次日见报。

6月30日,富士康公司的两位代表———富士康子公司赛博数码广场管理部副总(董事长特助)詹某与赛博市场总部副总李某约见一财编委翁宝与王佑。

“他们表达了对本报几篇文章的立场,”在有关富士康系列报道的情况说明中,王佑写道,富士康方面表示,希望报社不要再跟踪下去了,但并未对文章的真实性提出质疑。

但7月上旬,他们却突然收到了查封财产通知书。

在起诉状中,原告认为,两篇报道“未经调查核实,仅凭道听途说就妄下结论”,而且使用了“明显带有侮辱、贬损性语言”,“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8月30日,鸿富锦公司发表公告,表示将向深圳中院申请解除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财产的冻结,同时将该报社并列为被告,并将诉讼标的由3000万元改为1元象征性赔偿。

(来源:http://news.sohu.com/s2006/hhsp/ 专题报道: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遭3000万元索赔)

【案例评析】

在本案例中,一财的记者遭富士康索赔3000万,此新闻一出,立马轰动了新闻界和法律界。

首先,一财的记者恪守本职工作,铁肩担道义,本着保护劳工权益的态度报道富士康对于工人不人性的做法,揭露了富士康作为一家大型企业压榨工人的不良行为,同时对富士康工人的处境遭遇进行了详细的取证调查,呈现当事人的说法,真实还原了工人在富士康工厂内遭受到的不公正待遇。这本身是媒体在发挥新闻的舆论监督功能,对企业起到警示作用。因此,记者的行为合情合理合法。

其次,从法律角度来讲,法学界学者都认为富士康作为一家大型企业用单独起诉记者的方式打压记者,试图掩盖“超时加班”的真相,是一种震慑、淫威,如果“富士康”天价的索赔一旦成立,媒体的监督就会遭遇重创,“曝光”就会越来越弱化,甚至会让“曝光”销声匿迹。最重要的是,这件事情的诉讼对象是错误的,记者不是个人,是法人行为,他是代报社发观点和报道,不是个人的立场,作为一个有很大资产规模的企业欺负一个记者是不对的。

再次,富士康起诉记者的做法从侧面又一次提醒新闻从业人员新闻报道一定要坚持真实性原则,要尽量用客观的态度还原事情真相,要在被报道对象的名誉权没有被侵犯的前提下进行报道,同时要有自我保护意识,减少失误,避免官司缠身。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飞速发展时期,改革开放进入新的历史阶段,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日益明显。在经济、政治、文化发展方面出现消极、腐败、丑恶现象,严重损害人民的生产生活,甚至危害到我们的国家肌体。在国家设立的一系列监督机制中,最快捷、影响最大的还是新闻舆论监督。它是一种社会利器,能够捍卫真理和正义,鞭挞腐败和邪恶,对权力组织和整个社会起到监督作用。本案例的记者就充分运用了新闻监督,但是其受到的伤害也暴露出一个问题,我国现有法律对新闻记者的保护非常薄弱,只有加快推进新闻法的建立健全、保护记者的权益不受伤害,新闻监督才能有序运行。


案例1.8 马辉诉湖南经济电视台侵犯名誉权

【案例概述】

2011年1月3日、1月4日、1月5日,湖南经济电视台所属的湖南都市频道开办的《都市一时间》中的《百姓说话》栏目对长沙市黄兴路步行街上的火锅店底料原材料情况进行了暗访调查并制作成节目分期播出,节目中对部分火锅店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报道。

火锅店店主马辉经营着一家位于长沙市天心区全味鲜小涮锅火锅店,在湖南经济电视台连续报道部分火锅店制作的火锅底料添加了一些化学成分,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食用后可能对人体产生重大的影响时,其拍摄的画面包含着马辉经营的全味鲜火锅店的招牌,声音和画面的张冠李戴使得马辉的火锅店生意受到了影响。马辉认为这种报道画面使消费者产生了误解,不仅侵犯了其的名誉权,而且导致其的全味鲜火锅店生意变差,因此向湖南省长沙市的开福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湖南经济电视台赔礼道歉,从而消除对其店铺的不良影响,并且要求其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

后法院审理认为,节目中虽有涉及原告所经营的长沙市天心区全味鲜小涮锅火锅店招牌的画面,但被告的拍摄行为只是对公共场所场景的正常拍摄,是对客观场景的客观展示,且被告在报道中没有对原告所经营的全味鲜小涮锅火锅店进行任何采访、报道和评价,未对其招牌进行拍摄特写,也未对其店面及店内陈设进行拍摄;加上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领域不断出现安全事故,严重影响公众健康,被告在新闻中揭露火锅行业存在的问题,并未针对原告所经营的火锅店,其新闻报道内容客观真实,被告的报道行为系正常的舆论监督,主观上没有过错,不构成对原告的名誉权侵权。

(来源:中国知网 《新闻媒体侵害名誉权的法律分析——以马辉诉湖南经济电视台为例》张静(兰州大学))

【案例评析】

电视对火锅行业存在的问题进行报道本是很正常的舆论监督,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可以促进那些有安全隐患的火锅店进行整改,真正做到食品安全,对百姓负责。但是,由于湖南经济电视台进行暗访调查,操作不当,声音和画面张冠李戴使得马辉认为他经营的安全的火锅店受到牵连,导致其营业额减少。

事实上,媒体进行某一个行业的舆论监督,披露这个行业的某些店铺、某些部门的安全隐患问题时,受众潜意识出于对自身的保护而不自觉地联想到整个行业,产生连锁反应、蝴蝶效应,从而对整个行业避而远之,就如2007年有媒体报道说吃香蕉会致癌,导致盛产香蕉的海南岛的香蕉在销售旺季却滞销卖不出去,也许马辉的火锅店有这样的原因,倒不是因为画面对他的火锅店一带而过而导致百姓误解,当然也不能排除这种可能性。在这个案件中,除了要对电视台勇于揭露食品安全问题点个赞之外,不得不承认像马辉这样遵纪守法的店铺确实受到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摆在新闻从业人员面前的问题就是,如何既能对不良社会现象、危害百姓生活生产安全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又能尽量避免对那些遵纪守法、安分守己的经营者造成一定的伤害。在此案中,记者完全可以就自己调查采访的结果,公布步行街上哪些店是不合法的,哪些店的食用标准是符合国家规定的,这样即使马辉店的画面出现也不会造成受众的误解,不会引起马辉所认为的画面和声音不符,也不会使得正常的舆论监督走上法律纠纷之路。

众所周知,要想成为一个合格的媒体人,政治素养、思想素养、法律观念和职业道德素养、业务能力素养缺一不可,而业务能力素养又是区分其他行业的一个重要标志。所以在报道中要采取谨慎、理性的态度,在操作上要做到顾全大局、权衡好各方利益,做到准确、精确,避免因业务不熟而走上法庭。


案例1.9 唐季礼诉青年时报社等名誉权纠纷案

【案例概述】

2004年2月3日,芮艳红署名“芮红”在青年时报社主办的《青年时报》第27版上发表了一篇题为《怀着孩子为情跳楼成终身残疾 唐季礼前女友惊爆内幕!》的新闻报道,对唐季礼的个人生活情况进行报道。

该篇报道的序言称:“陈美芬,马来西亚华侨,著名记者、编剧,她自称是著名导演唐季礼的前女友。而以下的这些话,则是陈美芬对她的好友孙先生亲口所述。据孙先生透露,陈美芬跟他详细讲述了她与唐季礼长达6年的同居生活,可是当唐季礼后来去美国发展时,抛弃了对他有过扶持之恩的陈美芬。当年,陈美芬为此曾经跳楼自杀,导致如今身体残疾。”该报道的正文共分三段,第一段的标题为:“陈美芬:因为唐季礼,她怀着孩子跳下楼”,该段报道称:“在陈美芬被抛弃之前,有一次,唐季礼要陈美芬去他的干妈家休息。当时陈美芬已经怀了唐季礼的孩子。当陈美芬从唐季礼的干妈家回来时,看到唐季礼和某女星躺在家中床上。陈美芬气急之下,选择跳楼自尽。不过,由于下面的电线阻挡,陈美芬绝处逢生,只是孩子没有了,身体也从此残疾。……陈美芬还有个私生女,是她17岁时所生。她和唐季礼分手后,女儿说:“妈,你真不值,和人睡了六年,一分钱都不要!”该报道第二段称,当记者向唐季礼求证时,唐季礼否认他和陈美芬有过恋情。该报道第三段标题为“孙先生:事隔8年后,终于说出所有内幕”,在该段报道中,孙先生称陈美芬所说均为真实,并称手中持有唐季礼和陈美芬的亲密照片,并打算把所有内幕都写出来,届时将把其手中资料及照片一起公布于众。当日的《青年时报》第26版还刊登了原告的大幅照片,照片所配文字为:“唐季礼你心里到底有没有鬼?前女友曾怀着孩子为爱跳搂!”

同日,被告成都商报社在其出版的《成都商报》第A14版上,以《唐季礼“前女友”:我为他跳楼致残》为题,转载了《青年时报》前述报道的部分内容,报道尾部署名“《青年时报》芮红”。同日,由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浪互联公司”)运营的新浪网以《唐季礼前女友痛忆往事:被他抛弃后我怀孩跳楼》为题,将《青年时报》的前述报道予以转载。新浪网在其网页上声明,北京新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浪技术公司”)独立拥有新浪网中国网站相关网页内所有资料的版权,或与新浪网中国网站相关网页内的资料提供者共同拥有该网页内资料的版权。同日,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狐公司”)在由其主办的搜狐网站上,以《唐季礼“前女友”抖露往事:我为他跳楼导致残疾》为题,转载了《成都商报》的前述摘文。2004年2月4日,被告江南时报社在其主办的《江南时报》第A6版上,以《唐季礼逼“前女友”跳楼》为题,部分转载了《青年时报》前述新闻报道。除以上报刊、网站以外,《青年时报》的前述报道在短时间内被国内外众多媒体以不同方式转载、传播。

2004年2月4日,《青年时报》第24版刊载了《陈美芬矢口否认孙先生意欲何为》一文,称陈美芬否认该报2月3日报道中所称有关原告和陈美芬之绯闻。

在青年时报刊载了这篇报道,大量媒体转发这篇报道之时,正是唐季礼作为斯坦利电影发行公司与寰亚公司合作时的专用导演,这些报道的转载使唐季礼名誉受损,连带损害了该影片开发宣传,根据之前两大公司合作的导演协议,寰亚公司单方终止导演协议,唐季礼失去一次电影《成龙计划》的拍摄机会。

唐季礼利用法律手段,起诉这些媒体,他认为这些报道内容严重失实,并使用侮辱和诽谤性语言对其恶意中伤和造谣诽谤,已构成对自己名誉权的严重侵害。

最后经过法院审理,这些媒体对唐季礼进行道歉并且给予经济赔偿。

(来源:专题报道:唐季礼就“抛弃怀孕女友”报道起诉9家媒体http://ent.sina.com.cn/f/tjlqs/index.shtml)

【案例评析】

就新闻价值而言,公众人物较之普通人大很多,报道公众人物会引发社会关注,吸引公众注意力,从而给新闻媒体自身带来高知名度和巨大的经济利益。新闻媒体在履行其社会舆论监督职责时,可以在合理限度内对公众人物进行报道,因此而造成之轻微损害公众人物亦须忍受,比如2002年范志毅状告《东方体育日报》时法官所做出的判决。

但是,这并不是说,公众人物的名誉权就完全不受保护,根据司法解释,新闻媒体对公众人物进行负面报道须遵循两大原则:一是新闻报道内容基本属实;二是报道内容须与公众人物在社会中所处的角色相关。报道内容基本属实,指报道的主要内容、主要情节、报道中所称有关被报道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该案件中报社的行为不顾客观事实、不在乎被报道对象名誉的虚假新闻报道实属对舆论监督权的滥用。社会公众利益所应关切的内容,指报道的内容与该公众人物在社会公众中所处的角色相关。如果公众人物某方面的私人生活与其在公众中所处的角色无关,则该私人生活事项并不属于公众利益所要关切的内容。该案中报社明显就是以唐季礼的名誉权为代价来满足公众的猎奇心理。

这起案件值得注意的一点是,不仅首刊媒体遭到诉讼,那些转载的媒体同样被列为被告,因为转载报道同样是严重失实,而且在客观上加大了报道的传播范围,加重唐季礼精神和经济损失。这对于转载的媒体无疑也是一个教训,对于不实报道必须进行核实否则会给事件当事人带来空前的伤害。在该报道刊出的第三天,事件另一当事人陈美芬在马来西亚颇具影响的华文报纸《星洲日报》上接受记者采访,全面否定了她曾被唐季礼抛弃的所谓消息。在名为《斥为唐季礼怀孕跳楼报道不实,陈美芬哽咽控诉:对我不公平!》的报道中,陈美芬激动否认网站上关于她曾为唐季礼怀孕跳楼、导致如今身体残疾的报道,她表示自己目前有家庭,身体也安好。“这些不负责任的报道对我不公平,也对我的情绪及生活造成影响,我今天根本不敢去上班。”陈美芬同时指出,“我根本不认识报料的孙先生,同居6年后被抛弃并跳楼的新闻,绝对是不可能的事,这新闻对我不公平,也影响到唐先生(唐季礼)。”陈美芬的证实无疑是给撰写这篇稿件的记者一记耳光,在既不采访又不核实的情况下仅凭子虚乌有的爆料人的线索就敢将虚假的消息发出去,引起娱乐圈的骚动,给两位当事人带来困扰。此次事件只能证明:娱乐记者的素质有待加强,转载媒体同样需要为自己不负责任的做法付出代价,在法律范围内报道,坚持新闻真实性才是每个记者应该遵循的铁律。


案例1.10 辽宁女贪官狱中起诉中青报

【案例概述】

2003年在“慕马案”中落马的原沈阳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焦玫瑰在狱中起诉中国青年报,要求报社登报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0万元。

该案源于中国青年报2001年8月31日的一篇报道《揭开“黑道霸主”刘涌的保护伞:干爹干妈和姘头》,文中写道,“刘涌是如何‘荣任’人大代表的?关键之处,绝不在于他有良好的群众基础,而在于他上头有‘优质’的‘保护伞’。刘涌的‘保护伞’最直接的是3个人:原沈阳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实是刘涌的‘干爹’,和平区劳动局副局长高明贤是‘干妈’,市中级法院副院长、以致公党沈阳主委身份担任市政协副主席的‘焦玫瑰’则是他的‘姘头’。”

焦玫瑰认为,中青报在文章中四次用“姘头” 这一侮辱性语言,大标题中用醒目黑字“姘头”违背事实,构成了对她名誉权的侵害,给她造成极大的精神创伤。焦玫瑰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说,“焦玫瑰被剥夺的只是自由权,她的名誉权、人格权并没有被剥夺。不管中青报有没有主观故意,但在客观上造成了严重后果……”焦玫瑰服刑期间的管教也证实,焦玫瑰在服刑期间看到姘头的说法后,气得浑身发抖,拒绝吃饭,甚至有了轻生的念头,此后便开始了捍卫名誉的维权诉讼。

焦玫瑰律师在法庭上就姘头一词进行了详尽的解释,“什么叫姘头?非夫妻同居的不正当关系的一方才叫姘头。对于一个传统女性来说,这是最具侮辱性、最恶毒的语言!”并宣读了焦玫瑰在看到报道时在狱中写的一封信:“……活着意味着屈辱,但可以找回清白,我拒绝与儿子见面,就为了将官司打到底,我相信法律会与我清白……我是真诚的,我相信我会获得真诚的回报,愿在这场诉讼中与中青报共同前进,让21世纪不再有被侮辱的生命。”这一刻,法庭上寂静无声。

备注:焦玫瑰,原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2003年在沈阳市原市长慕绥新、原副市长马向东等16人受贿、贪污、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中落马。法院查明,焦玫瑰在任职期间,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和收受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头目刘涌等人财物,数额巨大,且利用职权将本单位公款非法占为己有。“慕马案”案发后,焦玫瑰先后被免去法院副院长、市政协副主席职务。2003年,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其受贿罪、贪污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

(来源:《《京华时报》》2004年7月10日第A08版 )

【案例评析】

中青报作为全国大报之一,因报道辽宁贪官落马一案而被起诉,引起法律纠纷,导火索则是在报道文章中称焦玫瑰为刘涌的“姘头”,导致焦玫瑰认为这一词语是侮辱性、最恶毒的语言,构成了对她名誉权的侵害。

中青报当时的《揭开“黑道霸主”刘涌的保护伞:干爹干妈和姘头》一文,其实是一篇评论文章,从中可以看出作者对贪官的所作所为义愤填膺、恨之切骨,警示官员平时应该有所收敛,否则终有一天会受到法律的惩罚。这样的文章,在老百姓看来酣畅淋漓,既解气又痛快。但是作为新闻机构,不仅要表达人民群众的呼声,同时要兼顾法律准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它保护所有人的权利,包括服刑人员。在这一案件中,焦玫瑰被法律剥夺了自由权,但是其名誉权还在受法律保护,新闻机构不能为了一时痛快,忽视她的名誉权而发表一些具有侮辱性语言的文章。

当下,中央政府正在进行大刀阔斧的反腐行动,自十八大以来落马的官员不计其数,中青报的这一案例也给许多进行反腐专题报道的新闻从业者们敲醒了警钟,对于贪官不能一味的发泄自己心中的怒火,不能一味迎合百姓而进行一些侮辱性、夸大性报道,必须要在法律范围内客观如实的报道,新闻媒介本身具有比较大的影响力,只有自己时刻守法才能给受众树立一个良好的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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