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传播职业道德典型案例评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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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侵权类型二:新闻侵犯隐私权
时间:2021-12-28
案例2.1 壹传媒违例侵犯明星隐私案
【案例概述】
2011年6月壹传媒旗下的两本杂志《忽然一周》及《FACE》,分别拍下艺人黄宗泽在家中的裸照,以及陈自瑶与王浩信于家中的亲密照,并且在两周刊分别发表。三人向香港私隐公署投诉,认为《FACE》、《忽然一周》两周刊侵犯了他们的私隐。两家杂志认为,早前外传有关艺人有亲密关系,但他们公开否认,因此记者希望拍摄到他们的亲密行为,以作证明。公署方面表示,艺人在家里时,对隐私应有更大的期待,且艺人是否同居,属个人行为,没必要公开,记者利用长镜头并有计划地窃取他们的个人资料是不对的。另外,事件不涉及公众利益,只是杂志为满足公众的兴趣而偷拍,因此两家杂志的做法违规,严重侵犯个人隐私,违反了保障隐私的相关条例,公署已向两家周刊发出“执行通知”,进行纠正。
公署指出,言论及新闻自由与隐私同样重要,媒体不能因为新闻自由而侵犯隐私,必须在两者之间取得平衡。这也是公署方面首次就新闻自由与隐私之间做出如此重要而明确的裁决的典型案例,相信将对媒体有指引作用。由于公署没有司法权,因此,它只能要求相关媒体进行纠正,不能做出任何惩罚。受害艺人只能透过民事诉讼索偿。此外,对于这两起个案能否适于其他人,如政治人物,公署指出,案件各有不同,必须视每起个案的性质而做出不同判决。
(来源:华商晨报新闻网 http://news.liao1.com/newspage/2012/03/4585677.html)
【案例评析】
公众人物(public person)亦称公共人物或公众形象,是指在某一领域有所建树,被公众所关注的,享有一定知名度的,并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人物。公众人物可分为自愿的公众人物和非自愿的公众人物。自愿的公众人物是指那些主观上直接追求或放任自己出名,而实际上已获得一定知名度的人物。本案中涉及的3位艺人就是自愿公众人物,他们从公众那里获得丰富的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的同时,其隐私权也较一般的公民受到削减,这是社会公平的体现,但这并不意味着公众人物的隐私不受保护。案例中的3位艺人在家中的个人行为具有私密性,显然与社会公共利益或公众兴趣无关,他们对其私密行为享有隐私权,有权禁止他人擅自将其隐私进行公开。新闻媒体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主要体现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新闻采访侵犯隐私权,主要是指媒体为获得独家采访资料,不惜采用非法侵入私人空间、监视与窃听、窃取个人资料等违法方式;二是新闻报道侵犯隐私权,指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通过媒体公开发表、披露他人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隐私。该两家周刊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偷拍他们的裸照和私密照,窃取他们的个人资料并公开发表,违法了法律的规定,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
新闻自由的公开性与隐私的保密性之间天生就存在着冲突,新闻媒体可能会因故意或过失而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因此,新闻媒体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新闻自由,一旦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就可能构成新闻侵权。
案例2.2 追求新闻真实也需保护他人隐私
【案例概述】
自从“六千万分之一”几率的北京“五胞胎”住进北京妇产医院后,许多北京媒体就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和热情,从待产到分娩到宝宝们的产后健康,《北京青年报》、《北京晨报》、《北京晚报》、《《京华时报》》、北京电视台等媒体大量篇幅的报道每天牵动着千万北京市民的心。 在宝宝出生后,许多企业和个人纷纷向他们伸出援助之手。就在此时,2002年3月8日出版的《羊城晚报》在《焦点新闻》栏目中,以《揭开五胞胎生育之谜》为题,公开报道了这“五胞胎”并非自然受孕,而是王翠英夫妇服用药物的结果。其实在羊城晚报报道此事之前,北京的有些媒体已经知道了这个事实,但他们选择隐瞒了此事,打算在他们夫妇接受捐助之后再报道此事。无独有偶,3月23日,《扬子晚报》头版头条披露,南京“四胞胎”也是人工受孕。这两件事一经披露立即引起了很大的反响。这两家媒体全然不顾当事人“不要发布这些消息”的恳求,擅自将其隐私全部曝光,给两对夫妇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和痛苦。据3月24日《现代快报》报道:3月23日,四胞胎那面容憔悴的爸爸告诉快报记者,他要起诉。他说,产后体虚的爱人看到报道后,一直躺在病床上痛哭,而他要奔走于南京鼓楼医院和儿童医院之间,既要照顾产妇和四胞胎,又要应付别人的闲言碎语,几近崩溃。他说:“别人知道我们不能生育就算了,但孩子们是无辜的,如今社会上都知道了他们是试管婴儿,以后怎么成长啊!”这位父亲还说,以前采访他的南京媒体记者大多知道此事,但他曾明确要求媒体不要向社会发布此消息。对于这多胞胎事件的报道,无论是对河北“五胞胎”孕妇王翠英,还是对南京“四胞胎”母亲程女士,她们从申请人工受孕,到胚胎的发育,再到待产、临产,媒体都事无巨细,不吝篇幅地大版面报道。
此事引起了新闻界同仁的广泛关注,大家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褒贬不一。蔡雯从媒介舆论引导的角度为《羊城晚报》的报道叫好(文章载于《新闻记者》第5期),有一定的道理。但有的新闻从业者认为新闻传媒固然应以向社会公众提供真实全面的信息为其基本职能,但是新闻自由必须要受到法律的限制,媒介的活动应在法律范围内进行。不能以报道的内容真实为由而随意侵犯公民依法享有的个人隐私权。就这一事件而言,当新闻报道的自由与两对夫妇及婴儿的隐私权构成冲突时,北京各媒体对此事“真实情况的有意隐瞒或‘淡化处理’”是理性和恰当的。
(来源:中国记者2002年第8期)
【案例评析】
真实性是新闻的生命,新闻媒体的基本职能是向社会公众提供真实、全面、客观的信息,以此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使公众根据媒介提供的信息来做出相应的选择与判断。在本案例中,《羊城晚报》不仅揭露了王翠英夫妇所怀的五胞胎是药物作用的结果,还报道了使用药物的危害性,以及产妇因怀五胞胎所经受的巨大的痛苦与危险。《羊城晚报》的报道对那些渴望生多胞胎的夫妇起到了警告作用,让他们理性对待生多胞胎这件事。从这点上来说,羊城晚报报道此事是履行基本职能,保障公众知情权的体现。但从另一点来看,两对夫妇并非人工受孕而生育多胞胎的事实当属于他们的隐私,他们有权不公开或被他人知悉,未经当事人同意而公开报道其隐私,属于侵犯他们的隐私权的行为。
《羊城晚报》和《扬子晚报》的新闻报道,一方面是作为新闻事实而存在,但另一方面又是两对夫妇的隐私。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因此,两家晚报在行使新闻自由时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侵犯了两对夫妇依法享有的隐私权。同时也不可排除这两家媒体为吸引受众,获得高发行率,不惜故意侵犯公民隐私权的可能性,这反映了部分新闻从业人员自身职业道德素质的低下。隐私权作为公民的一项人格权,一旦被侵犯,对当事人的人格尊严所造成的影响是无法消除的,因此,媒体应在追求新闻真实与公民个人隐私保护两者之间选取好一个平衡点。
案例2.3 报道“青年毛泽东”幸福婚姻 《知音》披露隐私招诉
【案例概述】
成女士和王先生离婚后,知音杂志刊登了一篇讲述王先生与现任妻子的爱情故事的文章,批露了王先生在与成女士婚姻期间的婚外情。成女士认为该文使自己的名誉受到损害,遂将湖北知音期刊出版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
原告成女士系文化部艺术中心演员,与在《开天辟地》、《秋收起义》等多部影视剧中饰演的青年毛泽东的国家话剧院一级演员王先生在1981年登记结婚,1997年10月7日两人经法院调解离婚。
2005年第5期的《知音》杂志上,刊登了一篇作者署名为“诺亚”、题为《青年“毛泽东”如此快乐,爱上“吃醋”的妻子》的报道,长达3500字。文章以第一人称“我”的口吻,讲述了王先生及其现任妻子的爱情故事,披露了王先生的婚外情。
原告成女士认为,婚外情、夫妻关系均属于他人隐私。原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在媒体上公开宣扬自己的婚外情,直接对原夫妻关系产生负面影响,必然会侵犯对方的隐私。《知音》在上述报道中描述的王先生及其现任妻子的爱情故事,均发生在成女士与王先生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知音》未经他人同意,以书面形式宣扬他人隐私,已使成女士的名誉受到损害。
为此,成女士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湖北知音期刊出版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在《知音》杂志上发表书面声明,为成女士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来源:中国法院网http://old.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83873)
【案例评析】
新闻媒体侵犯隐私权的构成要件包括:
1、新闻媒体实施了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在该案例中,署名为“诺亚”的作者所发表的文章,其内容讲述了王先生与现任妻子的爱情故事,但是这段爱情是发生在成女士与王先生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婚外情,这是属于成夫妇的个人隐私。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该文章作者侵犯了成女士的隐私权。作为新闻媒体的《知音》杂志,应当对所发表的文章履行审核的义务,但是该杂志并没有审核,而是将文章发表在杂志上,因此,《知音》和作者共同侵犯了成女士的隐私权。
2、损害事实的存在。一个人的隐私一旦被公开,必然会遭受到巨大的精神痛苦和社会压力,侵权行为一旦成为事实,就足以表明损害结果已经发生,无需受害人举证。因此,成女士必然会因为隐私被公开而产生精神痛苦。
3、新闻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隐私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且是不证自明的。
4、新闻媒体具有主观上的过错。过错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有侵害他人隐私权的故意与过失。《知音》杂志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侵权,侵权行为一旦发生,如果它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应当推断和确定它在主观上存在过错。
综上所述,《知音》杂志的行为具备了侵犯隐私权的四个构成要件,因而侵犯了成女士的个人隐私权,应向其承担赔礼道歉和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的民事责任。
案例2.4 拍摄者揭秘王菲谢霆锋约会细节 斥“侵权说”
【案例概述】
王菲和谢霆锋被曝时隔11年后复合,两人还被拍到在女方北京家中约会缠绵的照片,引发轰动。对于谢霆锋经纪人霍汶希提出的侵权,卓伟直言:“希望来告。”
2014年9月15日,卓伟所属的风行工作室成员在北京街头偶遇王菲座驾,跟随这辆汽车来到一家超市后,发现谢霆锋的座驾也随即抵达。15日下午2时许,王菲和谢霆锋一同乘车赴北京亮马桥的一处的外交公寓。因为王菲在此有两套房,卓伟为了确认两人所处的楼层和房间,花了两天时间“踩点”,直到周四才拍到两人亲密互动的照片,因素材不够,周五又补拍了一些。在目前曝光的照片中,王菲和谢霆锋在家中做饭,看电视,在床上聊天,还不时亲吻,宛如一对夫妇。
对于此事,谢霆锋经纪人霍汶希则在微博发言,她首先感谢媒体对霆锋恋情的关心,默认“锋菲恋”,随后写道:“虽然霆锋身为公众人物,但他本身对其私人事情一向保持低调,故恳请大家让霆锋保留其私人空间。”霍汶希还发布一则声明,称经过和律师建议商讨,从公司角度予以忠告。声明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称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霍汶希认为公司旗下艺人谢霆锋遭他人非法跟踪,并被偷拍私生活镜头,被窥探室内情况,相关个人信息被公开发布传播,该行为已经侵害了谢霆锋的隐私权,对谢的正常生活造成不利影响,属于违法行为。她在声明中写道:“我希望有关人员和单位停止侵权行为,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同时恳请各位朋友不再转发传播。我们保留追究侵权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针对霍汶希的回应,卓伟直言:“我如果怕她吓唬,早就不干这行了,如果我们真的违反什么法律,希望她去告。把这件事弄得更清楚。”
(来源:凤凰资讯网http://news.ifeng.com/a/20140921/42042002_0.shtml)
【案例评析】
新闻采访侵犯隐私权主要包括非法侵入侵扰私人空间、强行采访、监视与窃听和窃取个人资料等形式。新闻报道侵犯隐私权主要是指媒体违反法律的规定,不当的披露他人与社会公共活动无关的个人隐私。在本案例中,卓伟跟随王菲和谢霆锋来到王菲在北京的公寓,花了两天时间“踩点”,并一直在公寓外监视王和谢两人的一举一动,而且还偷拍了两人的亲密照。王菲的公寓是其私人空间,她和谢霆锋在其公寓内的亲密行为属于他们的私人活动。卓伟及其工作室未经当事人同意,在王菲公寓外进行监视,偷拍两人的亲密照片并公开发表,他们的行为不仅是对当事人私人空间的侵扰,而且偷拍曝光他们在公寓内的个人隐私,严重的侵犯了王菲和谢霆锋的隐私权。《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2款明确规定隐私权为民事权利之一种,第一款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因此,针对卓伟侵犯了王菲和谢霆锋的隐私权,霍汶希提出的“侵权说”是合法合理的。
卓伟并不认为自己侵害了王菲和谢霆锋的隐私权,这其中的原因可能是:我国隐私权法律保护系统的不完善;对隐私权的法律意识的淡薄;市场经济利益驱使;媒体过度追求刺激性、轰动性的新闻;满足公众的猎奇、偷窥心理;新闻记者自身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的缺失。
案例2.5 女子因公交上未给孕妇让座 遭人肉搜索引争议
【案例概述】
2012年8月15日下午2点22分,网友“ljktdd”以《大家一起人肉这个女人》为名发帖称,自己乘坐从北碚到沙坪坝的公交车时,看到一名年轻女孩面对抱小孩的妇女无动于衷,还贴出了照片,不让座的白衣女孩戴着耳机,看起来大约20岁。4分钟后,“ljktdd”再度发帖,这次的照片中,可以更清晰看到白衣女孩的正面。这位网友不仅贴出女孩的正面照,还发动大家进行人肉搜索。该帖发出后,仅1天的时间,点击超过33000次,评论超过300多条,回帖中,该女子被不少网友谴责谩骂,但更多人对发帖者的动机提出质疑,更有网友表示,谴责不让座的行为是可以的,但不应公布女孩的照片。
对于不让座女孩被人肉一事,中国心理学会会员、西南地区知名心理专家陈志林表示,发帖网友的出发点其实是善意的,希望通过曝光不给老弱病残孕让座的现象,呼吁大家不要丢失美德,但大家应该理智地看待这件事——一位年轻女孩在公交车上不让座,是公交车上的一个小概率事件,这一瞬间没让座,不代表她以前和以后都不让座。陈志林说:“一次不让座的行为,这并不能证明女孩的素质所在,更不应该动用人肉搜索,以这种网络暴力来惩罚女孩,因为这可能会给女孩带来巨大心理阴影,因舆论压力而抬不起头,引发一系列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研究员樊平则表示,不让座就被人肉,这其实是网络暴力进行的一种道德绑架,被搜索对象应当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
(来源:华龙网-重庆商报http://www.northnews.cn/2012/0818/890694.shtml)
【案例评析】
从伦理道德的角度来看,网友“ljktdd”对女孩的不让座行为进行指责与批判,是无可厚非的。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公交车上给老人、孕妇、残疾人让座是社会公德与民族传统美德的体现。女孩没给孕妇让座,有违社会公德,网友可以发帖对其进行适当的谴责与批判。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网友“ljktdd”擅自拍摄女孩的照片,并未经女孩的同意而将照片放在网上,让大家进行人肉搜索,这种做法会使女孩的姓名、家庭住址等隐私得到曝光,给女孩的生活造成影响。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的行为可归入侵犯个人隐私权范畴,该网友的做法侵害了该女孩的个人隐私权。
从法律公正层面看,该网友的做法对未让座女孩来说,是不公平的。实际上是一种网络暴力,通过网上发帖而曝光女孩的照片,并对其进行人肉搜索,使该女孩被迫处于强大的网络舆论和社会压力之中,由此会使女孩受到现实生活中的人们的指责,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与精神痛苦。这种以网络暴力进行的道德的绑架,实际上侵害了女孩的个人隐私权,女孩应该依法维护自己的隐私权利,获得精神赔偿和心理补偿。
这个案例也提醒着广大网民:伦理道德上听起来合理的结论,可能在个人隐私面临更多更大问题的时候才会激起全社会人们去思考问题的复杂性、不确定性。我国民法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宪法、民法和刑法都对公民个人隐私权给予保护,网络上的个人隐私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与监督批评权时,切勿因自己的不合法行为而对他人个人隐私权造成损害,而要不断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提高个人的道德自律能力。
案例2.6 “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家人的隐私不容侵犯
【案例概述】
赵红霞因“不雅视频案”于2012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12月31日被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关押于重庆市某看守所。自从赵红霞一案发生以来,媒体为了能挖掘到所谓的独家新闻,采访到赵红霞或她的家人,不顾新闻媒体的职业操守,把媒体与公众的窥私欲望和猎奇心理建立在赵红霞及其家人的痛苦之上。赵红霞案曝光后,其家人本已承受着巨大的压力,而一些记者无中生有的报道大大地超过了赵红霞违法犯罪的内容与范围,有的媒体甚至为了挖到“前所未有”的最新爆料,不惜全天24小时蹲守在赵红霞的家门口,将凡是与赵红霞有关的人或事挖掘出来,以引起公众的关注,这种报道已经涉嫌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已经涉嫌违法。
2013年1月31日,赵红霞家人委托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发布声明,对于赵红霞的家庭信息被人对外发布一事,将保留法律权利,适时追究法律责任。《声眀》中赵红霞家人表示,家人对于赵红霞一案并不了解,其丈夫也是于2010年才与赵红霞认识并结婚,对于赵红霞2010年以前的事情并不知情。但自赵红霞被逮捕后,其家人的正常生活不断受到外界的干扰。
赵红霞违法犯罪,不等于他的家人也违法犯罪;即使是有违法犯罪嫌疑的赵红霞,其隐私同样也受法律保护。其实,在赵红霞一案中,其家人也是受害者,特别是其丈夫,而各媒体大战中的聚焦又加剧了对他的伤害。新闻媒体报道新闻事件,寻求事件背后的真相,将新闻事件公之于阳光之下,是新闻媒体应负的责任,但如何把握好寻求真相与保护公民隐私之间的度,则是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来源:中国日报网
http://www.chinadaily.com.cn/hqgj/jryw/2013-02-07/content_8239848.html)
【案例评析】
与自愿性公众人物主观上追求或放任而出名不同,非自愿性公众人物是指由于某件具有新闻价值的重大事件经过新闻媒介高频率的报道,从而被公众广泛知晓与关注的人物。本案例中的赵红霞就是非自愿性公众人物。“重庆不雅视频”是赵红霞与雷政富等官员视频被曝光后,涉及不雅视频的雷政富等21名违纪党员干部被处理,数十名官员落马。“重庆不雅视频”和赵红霞等人的敲诈勒索这两件事涉及到了党员干部的违纪和腐败行为,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也关系到媒体监督权和公众知情权具体实施的复杂性,同时又因为事件本身具有重大的新闻价值,而赵红霞作为事件的女主角自然成为公众人物,必然会吸引媒体对她的争相报道,并争取获得更多的新闻线索,满足受众的知情权欲求。但如果媒体采访报道与赵红霞的违法犯罪无关的个人信息,就会侵害到她的隐私权。本案例中,媒体不惜采用蹲守、跟踪等手段挖掘赵红霞家庭及与赵红霞有关人物的个人隐私,这已经超出了媒体对赵红霞案件本身的采访报道范围,严重打扰了她的正常的家庭生活,侵犯了赵红霞及其家人的个人隐私权。特别是对于作为受害者的丈夫而言,他已经遭受了很大的精神痛苦与心理压力,媒体再对他进行强迫采访,必定会对他造成第二次伤害。
本案例对媒体的启示是:媒体对违法腐败现象的揭露,是其行使监督权以保证公民知情权的体现,有利于权利在阳光下运行。个人隐私权作为公民的人格权,体现着公民的人格尊严和权利,新闻媒体在追求事件真相的同时应尊重和保护公民的隐私权,谨防为了行使自身的权利而伤害了其他公民的权利。
案例2.7 私生女寻母节目被诉侵权
【案例概述】
湖南电视台一期《寻根的渡船》节目曾经感动无数观众——私生女要通过媒体寻找失散的父母。而“母亲”却不堪隐私被公开,将湖南卫视告上了法庭。市一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湖南电视台构成侵权。
2004年10月,湖南电视台播放了节目《寻根的渡船》,节目讲述了一段故事。来自遵义的毛妹与亲生父母失散,她发誓要找到生母。不久,毛妹的生父杨书(化名)找到了她并且告诉她,毛妹的生母张黎1968年到遵义市插队时与自己相爱,而当时杨书已经结婚。后来,张黎未婚先孕被发现,生下毛妹三天后即被带走。毛妹被立即送人,而杨书则被控告为“强奸罪”并被判刑。
节目播放后,“张黎”的原型人物张女士感到自己隐藏了30余年的隐痛被公之于众,因此将湖南电视台告上法庭。张女士说:“1969年,我从上海迁户到贵州下乡插队,1971年,我被强奸并怀孕,罪犯被判刑,孩子未足月即被引产,不知死活。”张女士还说,2004年9月,电视台的工作人员找到她的单位以及亲属并进行偷拍。张女士发现自己遭到强奸的刑事案件已经被编造成“爱情”故事。为此,张女士起诉索赔250余万元。湖南电视台声称,节目所反映的内容基本属实,没有诽谤他人。节目没有公布真实姓名不构成侵权。法院认为,湖南电视台的行为应属于“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隐私”。法院判决,电视台赔礼道歉,赔偿张女士10万元。
(来源:人民网http://media.people.com.cn/GB/40606/3915769.html)
【案件评析】
本案例涉及的是电视情感类纪实节目对普通人物的个人隐私权的侵犯。电视情感纪实类节目贴近百姓生活,把老百姓的爱恨情仇、家庭纠纷、情感问题展现出来,并帮助解决。这类节目往往是普通百姓委托或借助电视台帮助他们解决情感、生活问题等的桥梁纽带,因此电视台最容易介入到普通百姓的私人生活中去,从而了解到更多的个人信息。但是,随着节目报道的深入推进,媒体会有意无意地侵犯到除委托人之外的其他人的个人隐私。
在该案例中,毛妹主动委托《寻根的渡船》节目帮助她寻找亲生母亲,在这一点上,电视台没有侵犯毛妹的隐私。后来,电视台找到了毛妹的亲生母亲张女士,并对她的工作单位和亲属进行了偷拍。随着节目的播出,张女士被强奸的隐私也随即被公开,对她的生活和家庭造成很大影响。电视台认为,自己并没有公布原告的姓名,并且反映的内容基本属实,没有诽谤他人。但是张女士的单位及其亲属的形象被公开在电视上,这很容易使人辨认出张女士。另外,电视台不能以报道内容属实作为侵犯原告个人隐私权的抗辩事由,内容越真实可能越会侵犯他人的隐私,这反映了新闻真实的公开性与隐私保护的私密性之间的矛盾。所以,湖南电视台的行为属于“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隐私”的行为,侵犯了张女士的隐私权,应承担向张女士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的民事责任。因此,法院才判决电视台赔礼道歉,并赔偿张女士10万元。
案例2.8 未成年人性侵报道中媒体失范现象
【案例概述】
2013年5月13日有媒体报道,海南万宁某小学校长陈某与该市房管局工作人员冯某于8日晚间带6名小学女生开房,此事件一经报道,引来舆论一片哗然。但是媒体在对“海南校长带学生开房案”进行报道时,大量涉及了未成年受害者的隐私信息,许多媒体的报道侵犯了未成年受害者的隐私权。5月14日,央视新闻公布酒店监控视频,电梯中一名受害女生一面部被曝光,4秒之后才对其面部进行模糊处理,网络上也流传未经模糊处理的视频。东方卫视在采访5名学生家长时,并未对家长进行面部信息模糊处理,并且还有2名家长的面部特写镜头。该报道还对受害学生的校园进行了拍摄,学校名称赫然可见,学生的可辨识度进一步提升。在央视及其他电视媒体的视频新闻中,曝光了女生的妇检报告,报告上有“外阴无红肿,处女膜完整”等未成年人隐私信息。
5月17日,《三湘都市报》发表了一篇题为《海南女生细述 校长开放求欢经历》的报道,以“穿内裤躺在两人中间”、“万元要求发生性关系”、“给了700元‘封口’”等大字标题披露了案件细节,用近千字的篇幅对案件发生的过程进行了详细的记述。搜狐视频网站有一则标题为《海南被校长带走开房幼女家长公布带血内裤》的视频,用32秒钟的特写镜头拍摄了一条带血内裤。诚然,媒体的报道在一定程度上还原了事件的真实性,但是过分披露与案件无关的个人信息与事件细节在一定程度上对受害者造成了第二次伤害。性侵犯案件中,案件发生的具体细节以及相关物证应当是法律的取证范围,但是却不完全是媒体的报道范围。以上媒体报道失范的表现,严重侵犯了未成年受害者的个人隐私权,会对她们的心理健康、人格尊严及未来的成长等造成极大伤害和影响。
(来源:中国政法网http://www.zhengfawang.com/contents/18/1453.html)
【案例评析】
新闻媒体在报道性侵犯新闻事件时,在维护新闻真实性、揭露违法行为的基础上,应当特别注意保护受害人的个人隐私,不应为了吸引大众眼球以获得收视率、发行率等,而不惜损害受害者的权益。在本案例中,海南某小学的几名女生作为性侵害案件的受害者,关于她们的姓名、家庭地址、学校等信息应当得到社会和媒体的保护。但是,作为知名的电视媒体的央视和东方卫视都不同程度地公布了未成年受害者的个人隐私,如学校信息、家长面貌、妇检报告等,这些都提高了受害者的辨识度,易使受害者及其家人被更多的人认识并遭受指点与议论,给受害者及家属形成巨大的精神压力与心灵痛苦。另外,《三湘都市报》、搜狐视频网站对该性侵事件的细节的披露,是对受害者造成的第二次伤害。综上所述,媒体的失范及表现侵犯了未成年受害者的个人隐私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明确规定隐私权为民事权利之一种,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本案例中的性侵事件中的受害者都是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媒体应承担起社会责任,记者应该多为受害人着想,给与受害者更多的人文关怀,防止因自己的失范报道而对她们的心理健康、人格尊严及未来成长和发展造成伤害。
案例2.9 武陵都市报社侵犯患者隐私权
【案例概述】
2008年3月21日,原告在黔江区中心医院治病,被该院诊断为风湿性心脏病、二尖瓣狭窄、心全衰三级、心功能三级、肺部感染。经该院介绍一种新型的手术方式后,原告接受并进行治疗。术后,原告感觉自己病情并未治愈,且与医院原先介绍的治疗结果相差甚远。2008年4月1日被告武陵都市报社根据被告黔江中心医院的介绍将原告的病况、治疗情况及新型手术的疗效等刊登在报社出版的报章上。原告认为报刊公布的信息使自己的个人隐私受到了侵犯,且被告黔江中心医院的疗效并未达到当初向自己介绍的效果。于是原告以二被告侵犯自己的个人隐私权为由,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5万元精神抚慰金,并在武陵都市报上公开赔礼道歉,并消除其所产生的消极影响。
原告诉称,2008年3月21日我在黔江区中心医院治病,经医生介绍,我同意使用新型手术方法,但做完后,我感觉自己病情并未治愈,与医院原先介绍的治疗结果相差甚远。后被告黔江中心医院在未经我的许可下,擅自将我的病情、手术过程等资料及真实姓名一并登载于被告武陵都市报社出版的报章上,且与客观事实不相符合。在我家当地造成极坏的负面影响,并对我的精神造成极度打击。现我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的侵权行为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万元,并在武陵都市报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被告辩称,未经过原告的同意刊登了原告的病情和治疗情况属实,但黔江中心医院对原告的手术介绍并没有扩大和虚假承诺,在报刊上刊登的也并非属于商业广告,而是医疗专刊的一则内容介绍,且报道内容并非虚构失实,也未侵犯原告的个人隐私。对原告认为自己因报道而受到精神打击不能赞同。被告方没有对原告造成侵权,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公民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在被告黔江中心医院治疗疾病的事实,在未得到原告的许可下,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应擅自公开,被告武陵都市报社通过在被告黔江中心医院的采访后,将原告的真实姓名和病情向大众公开,原告不愿曝露的个人隐私由此公布,该行为实为不当,本院对原告要求二被告赔礼道歉的主张予以支持。针对原告由此受到的精神损失问题,因原告的证据并不能完全证明原告受到的伤害程度,但碍于该案的实际情形,本院酌情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重庆市黔江中心医院和被告武陵都市报社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在武陵都市报上向原告何中强赔礼道歉;二、由被告重庆市黔江中心医院和被告武陵都市报社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连带承担原告何中强的精神抚慰金2000元;三、驳回原告何中强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重庆市黔江中心医院和武陵都市报社承担300元,原告何中强承担100元。
(来源:华律网http://www.66law.cn/laws/32240.aspx)
【案例评析】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2款明确规定:隐私权为民事权利之一种。这就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予以保护。在该案例中,原告何中强的病况、治疗情况及新型手术的疗效等,都属于其个人隐私,在未得到本人的同意下,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公开。但是,医院却将原告的病情、手术过程等资料及真实姓名告知武陵都市报社,而该报社又将这些信息登载在报纸上,以书面的形式使得原告的姓名、病情等私人信息向社会公开,给原告造成了负面影响,侵犯了原告的个人隐私权。
两被告辩称报章上刊登的关于原告的病情和治疗情况的内容属实,并且不属于商业广告,因此没有侵犯原告的隐私权。但是,两被告的陈述并不能成为他们侵权的抗辩理由。新闻侵犯隐私权的抗辩事由包括:公共利益需要、当事人同意、合理的公众兴趣、监督对象是公众人物。在该案例中,原告的病情及治疗过程等属于其个人私密信息,显然与公众利益没有什么关系。并且原告并不是公众人物,他的这方面隐私不应当成为公众合理兴趣关注的对象。因此,未经原告同意,两被告将其私人信息公开发布的行为,确实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
公民的个人隐私具有极强的私密性,新闻媒体稍不注意就会成为侵权人,因此媒体要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正确全面地了解个人隐私权的含义、侵权形式及产生原因,时刻站在法律的高度指导自身的新闻实践和新闻监督活动。
案例2.10 《东方新地》曝光黄晓明 Angelababy甜蜜约会照
【案例概述】
2010年11月15日出版的香港《东方新地》周刊,封面就是Angelababy与黄晓明11月12日甜蜜蜜的系列组图。据该周刊报道,黄晓明11月11日才从北京飞到深圳,而Angelababy当天也赶到深圳与他会合。两人在深圳一家高级酒店的高层蜜月套房内度过了一晚。第二天也就是黄晓明生日前一天,Angelababy与黄晓明的父母和助手一起去喝茶。席间,Angelababy对黄晓明的妈妈照顾得非常周到,显然也很讨老人家的欢心。喝完茶走出餐厅后,Angelababy挽着黄晓明的手臂,更一度揽住对方的腰,俨然就是一对正在热恋中的情侣。而到了当晚,为了让晓明度过一个难忘的生日,Angelababy更召集了自己一班模特姐妹,纷纷穿上水手服,打扮得好像“美少女战士”,包下了一家法国餐厅的偏厅,替黄晓明庆祝生日。从偷拍照看来,两人在派对上表现得亲密无间,不但互相喂对方食物,更亲密拥抱,而Angelababy还不时轻摸黄晓明的下巴,更在合影的时候不住地亲黄晓明的脸。派对结束之后,两人再次回到蜜月套房内过了一晚。
11月13日下午,黄晓明和父母现身深圳,与来自全球200多名粉丝庆祝33岁生日,更首度把生日会全过程进行微博直播。活动过后,香港记者到后台访问黄晓明,记者追问他是否与Angelababy好事近时,不想接受访问的他在保安簇拥下突然似笑非笑回望记者很久。有记者问他和Angelababy一起拍戏的感觉怎么样,他回答说“很好”。但是却对周刊拍到了那组生日会的亲密照片避而不谈。
(来源: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ent/2010-11/16/c_12778045.htm)
【案例评析】
黄晓明和Angelababy作为主观上追求成名的自愿型公众人物,必然会受到公众和媒体的关注,公众对他们的私生活有着强烈的窥探心理。当他们从公众那里获得丰富的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时,为了公平,他们必然要牺牲一些自己的隐私,如身高、体重、婚恋等。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他们无隐私可言,只是隐私受到了一定的削减,与公共利益或普遍的公众兴趣无关的隐私应受到法律保护。在本案例中,黄晓明和Angelababy俩人的约会、与母亲喝茶、办生日派对,这是他们在私人空间进行的私人活动,与公共利益无关,属于他们的隐私。但是,《东方新地》周刊一直跟踪偷拍所有的细节,未经当事人同意,公开报道,侵犯了黄晓明和Angelababy 的隐私权。
该周刊跟踪偷拍黄晓明和Angelababy的恋情的原因:
1、传播学中的“媒体逼视”。媒介逼视是对私人领域过度公开的报道行为。这种行为给被报道个体带来他们本不应该承受精神压力与心灵痛苦,同时也反映出新闻媒体过度注重提供娱乐空间,而削弱了自身应该承担的引导公众、塑造良好风尚的社会责任。本案例中,该周刊对黄晓明和Angelababy 的恋情和私人活动的过度公开,会给他们带来在正常的私人情境中本不必承受的压力。
2、从心理学上来看,是为了满足受众的猎奇、窥探的心理。受众尤其是粉丝对明星的私人信息和活动充满好奇与窥探心理,而该周刊为了满足受众的需求,获得经济利益,不惜降低职业道德,过度公开明星的隐私,从而侵犯了艺人、明星的个人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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