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伦理缺失类型四:新闻侵权

作者:徐新平 张蓉 谢茂 张静 梁立东 时间:2021-12-29

案例4.1 凤凰网上传女子被袭胸视频被起诉

【案例概述】

2014年6月,龙小姐在一次乘坐地铁时,遭遇了一名男子的骚扰。当时,龙小姐坐在地铁座位上小憩,左边坐着的一名男性趁机悄悄将“魔爪”伸向龙小姐的胸部。龙小姐发现后,用左臂遮挡保护自己。 没想到,这一幕恰巧被一名网友偷偷拍了下来,并发布到了凤凰网上。第二天,龙小姐通过同事朋友得知此事,立即上网查看,不禁吓了一跳。原来,网友所拍的高清视频,没有进行模糊、马赛克等遮掩处理就上传到凤凰网,凤凰网也没有进行内容审查和处理,视频中的人物面目特征非常清楚,龙小姐身边的朋友一眼都能认出她来。于是,龙小姐立即在凤凰网的视频中回复,要求被告删除视频或对原告的脸部等特征做马赛克处理。同时,龙小姐还通过凤凰网意见反馈页面和凤凰网各地办事处的联系电话联系被告,要求删除视频。但是,凤凰网对此并未回应。不久后,龙小姐遂委托律师向凤凰网发出律师函,要求其立即停止对原告的侵权行为,删除相关视频。这时,凤凰网才对涉及原告的视频进行了删除。

然而,龙小姐发现,凤凰网发布的视频在社会上已经引起了一定的反响,不仅网上疯狂转载,包括中央电视台在内的各大媒体也对此事进行了报道,还一度登上了微博的热门话题。对此,龙小姐觉得这对自己的名誉权造成了极大损害,遂将凤凰网诉至浦东新区法院,要求凤凰网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20万元、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1500元

法院认定凤凰网的行为已构成对龙小姐名誉权的侵害;虽然主要上传视频的网络用户未找到,但凤凰网仍应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同时认为,关于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应结合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等因素考虑确定,最终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腾讯新闻2014-06-24http://news.qq.com/a/20140624/015049.htm)

【案例评析】

这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侵犯公民名誉权的案例。凤凰网将龙小姐被一名男子骚扰的视频在没有进行任何处理的情况下传到网络,是对龙小姐名誉权的侵犯。作为一家大型门户网站,巨大的点击量对龙小姐产生的伤害是非常严重的。网站热衷于传播这一类视频,实质就是利用黄色新闻提高点击量,从而实现自身的利益。

当龙小姐向该网站提出修正要求的时候,网站没有给出任何回应,这已经是属于明知故犯的性质了。网站所关注已经只是自己的点击率,自己的实际利益,全然不顾它所担负的社会责任与需要遵守的基本准则。直到龙小姐运用法律武器维权自身合法权益的时候,凤凰网才不得已进行了一定的技术处理。但由于网络传播的迅速与广泛使得龙小姐被侵权的事实已经存在。还有包括中央电视台在内的其它媒体也对此事进行报道,使龙小姐的名誉权受到更严重的伤害。由此可见,媒体在转载或转播其它媒体的新闻时,绝不可忘记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职责。不然就是助纣为虐的行为。

在新媒体已成为主要传播工具的新形势下,任何人都可以凭借手机等工具记录身边发生的各种事情,任何信息都可以通过网络载体快速向社会传播。社会已经进入到了“公民记者“的时代。在新的形势下,网络管理者的责任比传统媒体更为重大。凤凰网因侵害龙小姐的名誉权而吃官司,给所有网络媒体和公民提了一个醒:媒体在进行新闻报道的过程中必须尊重报道对象的人格,确保不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广大公民也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样,才会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


案例4.2 “琪琪”不堪人肉搜索跳河自杀

【案例概述】

2013年12月3日晚上8点,在连续发出“第一次面对河水不那么惧怕”“坐稳了”两条微博后,网名为“IforeverLm”的琪琪跳入河中,结束了自己年仅18岁的生命。家人认为琪琪之死与一起网络“人肉搜索”有关。据警方通报,在陆丰市陆城某中学就读高中的琪琪,曾于12月2日到该市东海镇金碣路的某服装格仔店购物。但没过多久,琪琪购物时的监控视频截图就被该服装店的店主蔡某发布到了网络上,并配文称截图中的女孩是小偷,请求网友曝光其个人隐私。这则“人肉偷衣服女生”的信息引起了热烈反响,众多网友纷纷参与“人肉搜索”。很快,琪琪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所在学校、家庭住址和个人照片均遭到了曝光。同时,网络上也不乏对琪琪进行批评辱骂的声音。琪琪父亲认为此举致使女儿自寻短见。琪琪姐姐在微博上公开指责涉事服装店店主系“诬陷”,参与“人肉搜索”的网友的行为导致“一个花季少女无奈走上绝路”。 (来源:网易新闻http://news.163.com/14/1031/07/A9SAFAQV00014AED.html)

【案例评析】

这是一个不该发生的悲剧。正当花季的琪琪还是一名高中生,她万万没有想到一次去服装店购买衣服的行为,却招来一场横祸。服装店店主蔡某在没有证据的前提下,按照有罪推定的荒唐逻辑,认定琪琪为小偷,而且还将琪琪购物时的监控视频截图发布到了网络上,并配文称截图中的女孩是小偷,请求网友曝光其个人隐私。这是导致琪琪悲剧发生的罪魁祸首。网络的传播和网民的人肉搜索则是制造悲剧的帮凶。

毫无疑问,在这个事件中,一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遭到了网络的野蛮践踏。首先,服装店主在没有任何有说服力的证据下,无端而粗暴地直指琪琪是小偷,并将照片发到网络号召网友对其进行人肉搜索,这是对琪琪名誉权的漠视与侵犯。网站在没有弄清事实真相的前提下,就播发这样的信息,简直成了谣言和污蔑的垃圾场。另外,众网友纷纷响应店主“人肉偷衣女孩”的号召,将琪琪所有的隐私暴露在网上,以致越来越多的人参与进来并横加指责。这样的人肉搜索不禁让人感到恐惧。在这样的网络环境下,公民是否还有隐私可言。很显然,琪琪的隐私权在这场人肉搜索中已经荡然无存,这样的侵权行为发生在一个未成年少女身上的确显得过于残忍。因此,店主、网络和参与人肉搜索的网民共同制造这一不该发生的悲剧,都应该受到德道良心的谴责!

或许这样的悲剧是每个人都不愿看到的,参与到这场人肉搜索的人们或许会后悔自己当初的所为。但悲剧既已发生,就不得不需要我们认真的反思:第一,网络必须受到严格的监管。不然,就会有更多琪琪悲剧的发生。第二,网民必须不断提高网络媒介素养,千万不要在不知情的条件下盲目起哄,以致被人利用做了傻事还浑然不知。第三,青少年必须提高抗打击的能力,培养顶得住压力的心态,用时间等待事实的澄清,并在父母老师的帮助下,依靠法律来解决问题。万不可用轻生的方式来证明清白。因为珍爱生命,才有机会使真相水落石出,有机会伸张冤屈和正义。


案例4.3 张美然3377事件带来的网络新闻侵权

【案例概述】

张美然(外号"33")插足他人家庭殷琦(外号"77")成为正室后,由于不满丈夫把房子给了前妻(李某,L),在博客中随意披露前妻的隐私。前妻好友在天涯论坛发表了帖子,讲述了第三者插足的过程及揭露了第三者用不堪的言语对前妻的侮辱。引起网民公愤,铺天盖地的帖子开始指责、谩骂第三者张美然。而后,网友通过张美然的博客线索发动"人肉搜索"找到并全面曝光了第三者及其丈夫真实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工作单位、车牌号等等,还自发打电话给"77"所在的公司,誓要逼到其被解雇。并且对该公司业务及其周围相关人士的生活工作造成影响。

2007年11月14日,《新快报》发表了题为《妻子网上辱骂丈夫"原配"引发网络公愤》的文章,对这场在网上炒得热翻天的事件进行了报道:2007年11月8日,一位名为"亚马逊人鱼"的网友在天涯论坛发表题为《天啦这个转正了的小三超级狂啊!》的帖子。一时间,网络激起千层浪,国内数家网络媒体纷纷转载,其中搜狐的点击率高达17799。而原出处天涯论坛的评论数量也节节往上升,网友评论越来越激烈,以致于这篇帖子的原作者"亚马逊人鱼"在11月13日23时41分封住了贴口。

同时,这篇报道对事件的整体经过进行了描述,对网友、张美然、殷琦及其前妻的态度进行了剖析,同时引用知名律师的观点表示,网友此举涉嫌侵犯了两人的隐私,而网友打电话到"77"的公司,如以攻击性的言论侮辱"77",则涉嫌侵犯他人名誉权,如没有加以攻击性言论,但因此影响到该公司的运作,则涉嫌扰乱公共秩序,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将由公安机关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新快报》的这篇报道很快被国内数家知名网络媒体如新华网、网易、搜狐新闻在第一时间转载,结果再次在网上引起轰动。其中,网易上这篇文章的查看数量达1149条,评论总数达649条。网友的评论大多集中在"道德"、"羞耻"、"下贱"的字样。

(来源:李春怡《由张美然事件浅谈网络新闻侵权》)

【案例评析】

这一当年被吵得火热的事件留给了人们太多的反思,从张美然事件网络上引起群体的狂欢到后来《新快报》对此事的详细报道,再到各大网站对此报道的转发,甚至海外媒体的报道,张美然事件都让许多媒体、许多人陷入到了狂热的道德评判中去,然而,众声喧哗过后,人们开始更多地去思考这一事件中的网络新闻侵权等问题。

网络给了人们充分发声的渠道与平台,于是,张美然便利用这一平台公然披露丈夫前妻的隐私,更多的看客也可以人肉搜索张美然的个人信息并进行大肆谩骂,甚至人身攻击从线上挪到了线下。网友在狂热地人肉搜索“小三”,醉心于道德批判的时候并没有意识到要尊重他人的基本权利。首先,张美然因不满财产分配就在网络上大肆公布丈夫前妻隐私,显然是对他人隐私的严重侵害。一个完全可以协商解决或者用法律途径解决的问题,张美然却要偏偏采用一个既无济于事又害人害己的方式来发泄不满。其次,网友对此事的“热情”不可不谓不高涨,一大波的人肉搜索让张美然及其丈夫暴露在大众的视线中,他们的个人隐私在众人的好奇心下无处遁形、一览无余。网络在给人们发声平台的同时,它巨大的舆论力量也让每一个人提心吊胆,汹涌而来的网络风暴使每一个深陷其中的人都无能为力,当隐私权遭遇了网络舆论的碾压时,每一个人最后都必然成为牺牲品。

要想杜绝此类网络新闻侵权事件,网络中的每一个人都要积极做出自己的努力,网民不迷信、不盲从,尤其是面对负面信息,必须要擦亮双眼,不人云亦云,不要动辄对他人口诛笔伐。而网络媒体则更加有责任提高自身素质,对负面新闻谨慎报道,充分尊重每一个权利主体。此外,制度上的建设与相关法律的完善在当下的网络环境中也显得相当迫切了。


案例4.4 浙江首起网络名誉侵权案

【案例概述】

方恺是宁波一家经销水货手机网络站的站长,赵凯经营着一家较大的网站,他与方恺存在着业务上的竞争。2005 年 8 月 20 日,方恺在其所有的网站论坛上发布名为“大家都来骂赵凯”的帖子,号召其论坛的 48 万名会员一起来辱骂赵凯,该帖子的内容为赵凯的姓名和手机号码。在帖子发布的几小时以内,就有超多点击量,并有几百名会员跟帖辱骂赵凯及其家人,造成其手机在之后的两天里根本无法正常地使用,只得被迫关机。该行为对赵凯的精神造成严重损害,也造成他在网络上的巨大名誉损害。为此,赵凯把方恺告上法庭,并从方恺论坛上下载、印了 300 页含有辱骂性的帖子和跟帖,并提供了他人发给赵凯的辱骂短信一条等证据,要求被告方恺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 5000 元,并在其网站论坛上以总固顶的方式发布公开道歉的帖子。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赵凯提供的证据其真实性未经有公信力的机构确认,现网上已不存在,无法进行核实,故不予采信;那条辱骂短信无其他证据可相互印证,不能证明与被告有关,法院也不予以确认,遂做出驳回原告赵凯诉讼请求的判决。

(来源:中新网http://www.chinanews.com/news/2005/2005-11-01/8/645823.shtml)

【案例评析】

在这个事件中,网络侵权的行为是明显的。方凯因与赵凯展开生意上的竞争,就在在其网络论坛上发起对赵凯的人身攻击,这样低劣的行径伤害的不仅是竞争对手赵凯,也包括自己在内。方凯俨然把网络论坛当做了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发起“大家一起骂赵凯”的帖子,像发号施令一样展开对赵凯的“讨伐”。将赵凯的姓名、手机号在帖子上进行公开,已经构成对他人隐私的侵犯,号召网民一起骂赵凯,对赵凯造成了名誉权的侵害。

这一事件产生的原因。首先,这是为了自身利益而诋毁他人的行为。方凯为了自己的商业利益,发出这样的帖子,从而毁坏竞争对手的名誉,以期达到自己的目的,这也是很多网络新闻侵权出现的共同原因,利益上的诉求成了这些事件的发生动机。其次,方凯发起的“运动”之所以能产生这么大的影响是因为他拥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作为手机网络站的站长,自然有很多工作上的便利,利用受众的职权满足私欲。他发出的帖子在众多网络用户群中产生了广泛的影响,进而使得赵凯的名誉在这一过程中受到了严重损害。当然,这么多参与到这一“活动”中的会员也着实让人失望,在毫无理由的情况下就加入了对他人的攻击中,这种做法实质上就是对他人名誉权的的公然侵害。

此外,我们从法院的判决中也可以看出网络新闻侵权中一个非常尴尬的情况。方凯所提供的证据被法院认定无效,也从一方面说明了网络新闻侵权的特殊性,网络的匿名性、流动性往往使得权益受害者不能及时收集到有效的证据,在一些情况下也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自身的合法权益在网络这一领域中没能得到有效的维护。由此可见,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就显得迫切而必要了。


案例4.5 央视名嘴周涛从沉默中爆发 指斥博客侵权

【案例概述

2006年4月,重庆某主持在其个人博客上,刊登了她的大学同学、央视名嘴周涛的所谓“校园往事”和“两段婚史”。此外,某报又刊登了文章《名嘴周涛:再婚是我最正确的选择》,引起众多读者的关注。一段时间之后,一直未对此事作出反应的周涛发表公开声明,指出这些文章内容纯属子虚乌有,她保留追究对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周涛在公开声明中表示:“前段时间某博客上发表的所谓揭露我个人隐私的文章,引起众多网友的关注并有全国多家媒体转载。对于广大网友和观众的关心我心存感激,但是其中虚构和不实成分伤害了我和家人的感情,本着我一贯为人低调的作风,所以始终没有对这件事作出反应,然而‘树欲静而风不止’,近期又有多家网站转载某报文章《名嘴周涛:再婚是我最正确的选择》,文章内容更是与实际情况渐行渐远。”她在声明中强调,曝出所谓“两段婚史”的博客文章有多处失实,而《名嘴周涛》一文更是任意编造,属虚假文章,这些文章都侵害了她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她保留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的权利。之后,周涛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她对所谓“两段婚史”的博客文章和报道感到很无聊:“那篇博客从开始就很可笑,说的一些事情与真相相去甚远。我做主持人已经十多年,希望大家能多关心一些别的事情,而不要再在这种无聊的事情上炒来炒去。”周涛还透露,此事给她的生活带来了不小的影响,“这种不负责任的东西对我是种伤害,我愿意原谅对方,但是我不想再受到伤害,我不想在这事上多说些什么了。”

(来源:腾讯娱乐http://ent.qq.com/a/20060413/000140.htm)

【案例评析】

此类的所谓“新闻”一直以来都被很多媒体尤其是网络媒体所热衷。在这个事件中,知名主持人周涛所遭遇的就是一些人编造新闻事实对他人造成的名誉权的侵犯。多年来,此类的新闻非但没有减少,反而在网络上愈演愈烈,在吸引眼球、吸引点击的同时,给当事人带来了不小的生活困扰和精神伤害。

此类网络侵权新闻最显著的特点就是针对公众知名人物大作文章。公众人物在社会上拥有广泛的知名度,关于他们的信息也往往最具吸引力,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一些人或者媒体就是利用这一点,妄图不断从这些公众人物身上挖出能抓住人们眼球的劲爆消息。在这样的动机之下,一部分人或媒体就开始对这些公众人物进行捕风捉影的报道,甚至出现捏造事实的情况。在这一案例中,该博客就对周涛的生活经历进行了凭空捏造,一定程度上构成了对他人的诽谤。另外,此类新闻的另一特点就是热衷于报道人物的情史等私生活方面的细节。一些报道往往趋于低俗,在相当程度上也是对受众偷窥欲的迎合。从这样的目的出发,新闻报道中难免就会出现对报道对象隐私权的侵犯。

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案例已屡见不鲜,有的爆料人和媒体还因此受到了处罚,但为什么还频频出现类似的现象呢?我们认为,最主要的原因还是媒体“把关人”的失职。设若把关严格,即使有的人想制造谣言,也不可能有传播的机会,自然也不会造成公民名誉权受到严重侵害和媒体形象受损的后果了。因此,我们呼吁媒体人,尤其是网络工作者,为了他人和自己,多一点职业良心,少一点低级趣味与哗众取宠。


案例4.6 新浪网报道失实被起诉

【案例概述】

2002年2月9日,新浪网新闻中心国内新闻发表《去年状告汽车春运票价上涨的律师因违法进看守所》一文。文章以“借款不还,名律师做了被告”、“判决不履行,名律师成了被执行人”、“股权汇款房子,名律师申报全都造假”、“口口声声没钱,名律师在拘留次日即清还借款”为分标题,就李劲松“违法进看守所”的过程进行了详细的描述。看到这篇报道,李劲松认为这些都是莫须有的事,新浪互联公司未尽审查核实义务,于是起诉,要求新浪互联公司在新浪网首页登文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一次性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新浪互联公司在法庭答辩中说,上述文章曾于2002年2月初在人民网上刊登。新浪网只是转载刊登了上文。新浪网于2002年10月第一次收到本案应诉通知书后,已将上述文章从新浪网上彻底删除。法院受理该案的法官认为,互联网作为面向社会大众传播信息的媒体,具有影响范围广泛、传播速度快捷的特点,而因媒体报道评论对所涉及民事主体及相关事物具有毁誉作用,故而法律从社会公共利益、私权保护角度考虑,对互联网发布信息予以规范,要求信息内容客观、真实,评论适当、公正。新浪互联公司提出其系转载行为,并不能排除自己的责任。最终,海淀法院一审判决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在新浪网上向李劲松赔礼道歉,道歉内容发布时间不少于30日,同时给付李劲松精神抚慰金5000元。

(来源:北青网 http://bjyouth.ynet.com/3.1/0305/09/304399.html)

【案例评析】

新闻门户网站的新闻很大程度上来自转载,这已是网络新闻的普遍现象。那么,转载就无需对新闻的真实性负责了吗?就无需对新闻信息进行严格的筛选了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上述案例就是一个最直接的说明。

2001年,李劲松因状告汽车春运票价上涨而一举成名,但却因出名惹了不少麻烦。上文所提到的新浪网刊载的《去年状告汽车春运票价上涨的律师因违法进看守所》一文,由于它严重的捏造事实,构成了一条影响恶劣的假新闻。首先,它借李劲松的知名度来吸引公众的注意力,利用这种累积效应来达到自己的报道效果。另外,新浪网所刊载的新闻标题与李劲松的律师身份形成一种有趣的对比,文章煞费苦心地把这一捏造的事实与李劲松的律师身份联系到一起,也是试图希望通过这样的对比来吸引受众眼球。但是,这篇转载的不实报道非但没有为新浪网带来好处,反而因其不实转载构成了对他人名誉的侵犯而受到了应有的处罚。

从网络新闻的发展来讲,此案具有重要的教育意义。它让我们明白,新闻的真实性不仅体现在新闻采编的源头上,也存在于整个传播链条中,每一个传播环节都必须将新闻的真实性放在第一位,对新闻信息进行严格的筛选。网站的新闻转载也同样承担维护新闻真实性的责任,一旦出现虚假新闻侵权的情况,转载新闻的网站一样要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4.7 国内首起新闻媒体状告网站侵权案

【案例概述】

2001年12月,在未经《千山晚报》授权,未签订任何协议的情况下,鞍山市世纪电脑网络有限公司所属网站大量使用《千山晚报》地方新闻作品,并将《千山晚报》的新闻资源制作上网,供网民浏览,至《千山晚报》提出严正交涉止,该网站短时间内共擅自使用千山晚报作品达482条。不仅如此,市内的其他两家网站也链接了该网站上载的《千山晚报》新闻作品,严重侵害了《千山晚报》的著作权。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千山晚报》拿起法律武器,将有侵权行为的鞍山市世纪电脑网络有限公司告上法庭。鞍山铁东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千山晚报》委托代理人荀颖律师就被告对侵犯了《千山晚报》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著作报酬权,代表《千山晚报》提起诉讼要求:鞍山市世纪电脑网络有限公司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鞍山市世纪电脑网络有限公司没有聘请律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对其侵权事实予以承认,同意对侵权行为进行道歉并承担相关责任。

(来源: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2-04/16/content_360606.htm)

【案例评析】

在没有任何知会、任何协议的情况下直接将报纸内容上传到自己的网站,这种最明显的侵权行为在互联网兴起之初的确多有发生,一方面是互联网的从业者法律知识淡薄,缺乏对知识产权的正确认识,另一方面也是互联网庞杂的信息使得一些侵权行为显得隐蔽而难以界定。。

《千山晚报》在鞍山市的报纸发行量一直居于榜首,在当地的信息传递中具不可取代的地位。该报纸的新闻是报社工作人员付出了艰辛的创造性劳动才取得的,对此成果拥有著作权。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该网站未经《千山晚报》允许,直接把晚报作品向网民提供,侵犯了作品所有权人《千山晚报》社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因而,《千山日报》及时地运用法律武器要求该网站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相关赔偿是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互联网时代下,所有的网络新闻都必须谨慎转载,在转载的过程中,确保不对他人的著作权构成侵犯。需要清楚地知道著作权人有权要求使用人支付报酬。而作为使用人,使用他人作品不但应征得著作权人许可,还应依法支付报酬。在当今媒介融合的背景下,信息资源共享已经成为提高传播效果的重要途径与方法。在这样的工作流程中,就对信息发布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在复杂的工作中认清自己的责任权限,要清楚地知道哪些是可以装载的哪些是不可以的。


案例4.8 陆某状告黄健翔及三网站诽谤

【案例概述】

2008年6月中卡比赛前夕,著名体育解说人黄健翔在自己的博客中将男足外籍主教练杜伊的性丑闻曝光,其中也将国家队前首席随队记者陆某卷入其中。最近,当事人央视体育记者陆某以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为由正式将前同事黄健翔和内地三大著名网站告上法庭。

6月6日黄健翔在其个人博客中以《丑话说在前边》为题,开门见山地公然怒斥中国国家队总教练杜伊,尤其是文章里对杜伊私生活方面大胆直白的披露,更是让许多读者和相关人士哗然。随后由于种种原因,黄健翔删掉了文中有关杜伊私生活的文字,并在文末写下这样一段话:“接受了部分网友的意见,删去有关私人生活的攻击。面对中国足球在生死关头的种种‘怪现状’人无法做到心平气和。”即便这样,很多网友开始结合黄健翔的叙述和以及早前网上的传言,推断该丑闻女主角就是国家队前首席随队记者陆某。

对此,当事人陆某开始为自己辩护,并表示黄健翔在其个人博客中撰写涉及自己个人隐私权的内容,公然丑化原告的社会名誉,引发各大网站和传统媒体进行反复传播,给原告的名誉造成重大侵害,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同时,陆某也表示,很多网站援引黄健翔侵权内容,对原告的隐私进一步进行捏造和传播,进一步侵害了她的名誉。为此,陆某正式将前同事黄健翔和三家网站告上法庭,要求黄健翔等人立即停止侵害名誉权,恢复名誉;在各自网站首页和博客首页刊登道歉声明,赔礼道歉并连带赔偿精神损失50万元。

(来源:网易体育 http://sports.163.com/08/1125/11/4RJFRF5900051KMJ.html)

【案例评析】

作为国内知名体育解说员,黄健翔在相当程度上担当了舆论领袖的角色,他的一言一行将会产生相当范围的影响。在这一案例中,黄健翔卷入到侵犯他人权益的官司中,正是他的一次不恰当的言论,在侵犯他人名誉权的同时也给自己惹上了麻烦。

作为前央视名嘴、知名体育解说,黄健翔拥有相当多的听众,他的博客自然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力。由于个人感情上的原因,他没能控制好自己的情绪以及言行,个人的义愤使得他将国足前主教练的隐私进行大规模的曝光。作为公众人物,采取这样的手段来说明自己的立场已与身份不符,大尺度地曝光他人私生活不仅是低级的庸俗爆料,也是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黄健翔在自己的博客中撰写陆某的隐私生活,一些不实的描写将矛头直指陆某,这无疑对陆某的名誉权遭受严重侵犯。这样的消息在众多好事者热议之后迅速传播,经过一层层演变的不实报道在行动迅速的网络的作用下登上了多个网站和传统媒体。“扒粪者们”不加甄别地将此事进行广泛地报道,成为不实新闻的重要推手,加入到了侵犯陆某名誉权的队列中,也使陆某遭受了更为严重的伤害。

这一事件不仅给公众人物提出了谨言慎行的警告,也再一次给各个媒体敲响了警钟,在追求眼球效益的同时,必须对新闻进行严格的筛选与核实。


案例4.9 著名足球记者李承鹏状告体坛网诽谤

【案例概述】

“因为我不小心说出了《体坛周报》的秘密,便招来被骂之苦。”李承鹏说,他在博客中说道,《体坛周报》不仅在哀悼日全国独家使用了鲜红报头,且利用赈灾之名搞促销忽悠读者。次日《体坛周报》宣布每份报纸的报款将捐两毛钱给灾区,可是读者拿到手后才发现每份报纸减少了8个版,其成本正好是两毛钱。李承鹏认为,正是他发现了这一秘密并将其说出来,才招来马德兴、冉雄飞等人的围攻。

2008年6月8日左右,李承鹏在体坛网显眼位置处突然发现多篇针对他的博文,如马德兴的《我来和李承鹏逗会闷子——揭鸟人下半截序(一)》、《小说家拯救不了中国足球队》,以及冉雄飞的《一个体坛记者给李承鹏的回击》等,且这些博文还是以专题形式系统性地在网页上公开发布。李承鹏说这些博文内容对他进行公开诋毁,说他从1994年开始,每年找全兴俱乐部拿走1/3的“招待费”(约10万元左右)。另外,博文还讲他在某地嫖娼时被警方抓获,以及向原鲁能泰山俱乐部总经理董罡索要红包不成,而将其逼下课等事。李承鹏表示,这些事纯属子虚乌有,而这些博文却在体坛网上显著位置放了20多天,阅读者甚众。李承鹏认为这是《体坛周报》集体对他的诽谤和侮辱,“这些事我想做也做不到啊!”李承鹏无奈地说,博文中说他嫖娼被抓的时间,那时他正和妻子在一起,怎么可能有分身术。他称与董罡只见过一两次面,哪来的机会向他索要红包?将董罡逼下课之事更是无中生有。“多起造谣诽谤事件,我都有足够证据证明此事与己无关。”为此,李承鹏遂对《体坛周报》提起诉讼。

(来源:成都晚报2008年7月13日)

【案例评析】

网络本是传递信息的平台,却在利益的争夺下成了相互攻讦的战场,这不免让人对媒体环境产生忧虑。在这一事件中,《体坛周报》的媒体形象可谓是大打折扣,在这一侵权行为中也大受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 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很明显,那些针对的李承鹏的博文通过捏造事实已经构成了对他的诽谤,对李承鹏的名誉权产生了严重的侵犯。不管是基于什么原因,这样不负责任的言论不仅是对网络环境的破坏,也是在诽谤他人的同时对广大的网民进行欺骗与误导,产生了不良的影响。而行为性质更加严重的就是体坛网对这些博文的刊载,在一个拥有大量受众的网络平台上,这样的不实新闻竟被放置了20余天,这样一种长时间的虚假信息传播造成的是对报道客体名誉权的持续侵犯。究其原因,一个最为关键的原因就是媒体法人《体坛周报》的利益诉求,一是通过这样的消息实现自己的形象公关,另一个也是利用高对网博客的回应来吸引眼球,提高网站的点击率。作为权利的被侵犯者,李承鹏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案例4.10 某网站不实报道侵犯名誉权被判致歉

【案例概述】

2012年6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某加油站状告网站侵犯名誉权案。法院最终判决刊登侵权文章的网站向该加油站出具书面致歉信,并赔偿公证费1100元及侵权赔偿金2000元。

加油站所属公司诉称,其在百度搜索本公司加油站时,发现某网站上刊登了一篇题目为“某加油站有猫腻 消费者投诉无门”的文章。该公司认为其内容与事实不符,已经对公司构成了负面影响,故向某网站提出异议,要求其予以删除。但某网站不予理睬,该公司便起诉至法院,要求某网站断开链接,删除相关图文内容;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10万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该涉诉网站拒绝签收法院以司法专邮形式寄送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

经法院查明,涉诉网站中“资讯”栏目下刊载题为“某加油站有猫腻消费者投诉无门”的文章。该文章主要内容为该加油站加油计量不准确,且与石油公司相互“踢皮球”导致消费者投诉无门。经核查,涉诉加油器具均有北京市海淀区计量检测所出具的相关《检定证书》,足以证明其计量准确。在诉讼过程中,该网站自行将涉诉文章的网络链接断开。最后法院认定,在本次诉讼中,网站在明知加油站对其报道的真实性以诉讼方式提出异议的情况下,虽断开涉诉文章的网络链接,但拒不到庭且未就此予以更正或澄清,足以认定其所行使舆论监督权超出了合法限度,构成了对加油站所属公司名誉权之侵害。故判令该公司向加油站出具书面致歉信、赔偿公证费及侵权赔偿金共计3100元。

(来源:中国法院网 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2/06/id/521311.shtml)

【案例评析】

在这一案件中,该网站所刊载的文章是其自行发布的,作为涉诉文章的责任主体,有责任对文中内容做出解释并为它的真实性负责。然而,从该网站拒不出庭但是断开新闻连接的表现来看,他是知道自己行为的对错的。面对加油站的要求和法院的传票,采取置之不理的态度正说明自己理亏心虚。

新闻的时效性在网络上得到了充分的实现,网络传播的迅速使得信息在短时间内能够在大范围内产生影响。但是,网络新闻在追求速度的同时,也面临着真实性与质量上的问题,在竞争日益激烈的网络传播中,为了第一时间将新闻传递出去,一些网络媒体放松了对新闻质量与真实性的把关,这样的结果要么导致虚假新闻的泛滥,要么构成网络新闻侵权。在这一案件中,该网站的虚假不实报道或者是听信了小道消息而没有经过核实就进行刊登,对报道对象造成了实际的名誉权的侵犯,所以,面对起诉时才显得哑口无声。

这个案例也提示我们,新闻媒体在行使舆论监督职能的时候如何避免侵犯名誉权,是值得媒体工作者认真思考的大问题。新闻媒体对社会上某些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违纪的行为进行曝光和揭露,是分内应尽的职责,但是,如果因舆论监督而侵害法人或公民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就得不偿失了。如果说要在行使舆论监督权与保护公民名誉权之间找到一种平衡术的话,那就是,始终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


案例4.11 清华教授肖鹰起诉网易娱乐侵权

【案例概述】

2009年11月,肖鹰接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判决使他得到一万元的名誉损害赔偿金、5500元的公证费,以及网易公司的书面道歉。

诉讼由一条300字的消息引发。它刊发在2009年3月25日的网易娱乐频道,并被广为转载。消息的标题相当吸引眼球:“清华教授肖鹰:郭德纲才是文化流氓”。此前几天,郭德纲公开斥责一些“专家”为“流氓”。而这篇“网易娱乐专稿”适时传递了“专家”对郭德纲的一种回应,被很多媒体解读为新一轮“对骂”。但肖鹰澄清,自己并未怒斥郭德纲为“文化流氓”,也不曾接受网易娱乐频道的“采访”。网易编辑刊发该稿前一天,就“郭德纲炮轰专家”提出采访肖鹰。肖鹰回复电子邮件时说:“这是郭德纲借骂专家、挺小沈阳来做自我炒作!这是文化流氓!我决定不接受这个采访,因为不能以清华教授的身份给这种文化流氓捧场!”

次日早晨,肖鹰上网发现,自己拒绝采访的私人邮件,经过加工成了教授与娱乐明星针锋相对破口大骂的轰动“新闻”。网易报道称:“肖鹰教授在认真看了网易娱乐相关视频和报道后,直言郭德纲是‘借骂专家、挺小沈阳来做自我炒作!这是文化流氓!’肖教授表示不会对郭德纲的言论发表任何评论,因为‘不能以清华教授的身份给这种文化流氓捧场!’”两天之后,网易再出“独家报道”,请郭德纲再度就肖鹰的“回应”给出“回应”。郭气愤地痛斥他“你这是用另类的方法玷污清华和北大”。突然卷入“对骂”,肖鹰深感苦恼:“后来我走到哪儿,人家都问我为什么要跟郭德纲对骂,你们有什么过节。”一怒之下,他将网站的证据材料作了保存和公证,与网易对簿公堂。

经审理,法院认为,网易的相关报道系在肖鹰明确拒绝采访后作出,报道行为违背了肖鹰回复邮件的初衷,致使肖鹰被迫面对舆论的评价。“文章标题显然缺少确凿证据,造成读者相信肖鹰本人确做出该明确表述的误导,且客观上增加了对肖鹰不良评价的网络评论。”法院判定,网易的行为“确已损害肖鹰的合法权益,导致其人格减等,应构成对其名誉权的损害”。据此,法院判决,网易公司除应赔偿损失外,还须就侵权行为向肖鹰书面道歉,并在刊登侵权报道的相同位置连续刊登5日。

(来源:中国青年报2009年11月11日)

【案例评析】

由网易记者人为挑起的肖鹰与郭德纲的这场“骂战”,虽然让网易在一个时段内增加了点击率,但是,面对的却是由于侵权而带来的金钱赔偿与连续书面道歉。作为国内一个大型的门户网站,出现这样尴尬的局面,网易以及其他的网站都应对此进行认真的反思。

这一侵权事件在网络媒体具有相当的代表性。名人之间的骂战往往从网络上发起并以网络为阵地,引起众多网民的即时围观,许多网站以及传统媒体均热衷于此,以此来吸引受众。在这一案件中,网易娱乐无中生有地制造出了肖鹰与郭德纲的骂战,试图以此博人眼球。网络上的一些报道往往由于对一些事件、一些谈话进行断章取义式的误读而扭曲事实真相,从而也容易出现对报道对象权利的侵犯。网易娱乐对肖鹰的谈话进行了断章取义的理解,在自己的报道中对他人的言论进行有意的篡改与拼接,将事实直接扭曲为肖鹰骂郭德纲是“文化流氓”,这明显是对肖鹰本意的曲解,也构成了对肖鹰名誉的侵害。另外,一些网络媒体在新闻采访中为了达到自己的采访目的不顾采访对象的意志,在不愿接受采访的情况下强制性地实现一些信息的获取,这也是对报道对象的一种侵权行为。网易不顾肖鹰在邮件中不愿接受采访的意见,将其在邮件中的一些表述进行拼凑,进而当做采访得来的信息进性报道,这是对肖鹰的又一次侵权行为。

网络新闻中所出现的所谓“标题党”也是对一些事实进行的断章取义的截取,其标题往往离开了事实主体以及采访对象的原意,按照自己的主观意志胡乱编造的。如果任由这种新闻文化现象发展下去,那么,新闻事业的整体形象与公信力将会受到巨大的破坏。


案例4.12 腾讯因不实新闻报道赔偿20万

【案例概述】

2007年8月4日,腾讯网刊登出一则标题为《沈阳销售地板15种不合格工商局记入黑名单》的新闻,其主要内容为:2007年8月3日,沈阳市工商局公布了近期经市场监督抽查质量不合格地板的产品及经销企业、生产企业名单。其中,王红生产的沈阳宏象牌地板赫然在列。此则新闻与百度、谷歌等搜索引擎链接。由于互联网传播迅速,再加上腾讯公司经营的腾讯网在全国具有相当广泛的影响力,此则新闻给王红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王红多次接到消费者及经销商的投诉,质疑宏象牌地板的质量问题,经销商纷纷退货,王红的商业信誉急剧下降。事实上,此次沈阳市工商局抽检的结果显示,宏象牌地板各项检验项目为合格。而腾讯网转载的是沈阳当地一家媒体的报道。沈阳媒体发现报道错误后,于第二天就进行了更正并致歉,但腾讯网却按兵不动,未对该则报道进行更正,致使该失实报道在网上存在了一年多时间。

宏象牌地板在被侵权后,委托辽宁诚信公证处进行了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公证处出具(2008)辽诚证民字第2448号公证书。正是这份公证书,使得宏象牌地板厂家顺利打赢了官司。

法院审理认为,腾讯公司经营的腾讯网一直刊登一篇题为《沈阳销售地板15种不合格工商局记入黑名单》,证明其侵害王红名誉权的事实。从公证书中可以看出,腾讯网刊登的题目与其答辩中所说的沈阳某媒体刊登的报道题目明显有编撰。腾讯公司应当尽到合理的审查核实义务。沈阳某媒体于2007年8月4日刊登了《看仔细了,15种地板不合格》。同日,腾讯公司也刊登了同样的新闻,但更换了题目,腾讯公司的转载行为同时又有了一种编撰的行为。由于腾讯公司经营的腾讯网在全国具有相当广泛的影响力,此则新闻给王红造成了无形的、极大的负面影响。王红要求腾讯公司停止名誉权的侵害,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恢复自己的商业信誉、产品声誉;赔偿经济损失,承担公证费,理由正当,证据充分,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停止对原告王红名誉权的侵害;在腾讯网上采取措施对该错误进行更正,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原告的商业信誉、产品声誉;赔偿原告王红经济损失20万元;给付原告王红公证费1000元;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网易新闻http://news.163.com/11/1028/09/7HEMQ44A00014AED.html)

【案例评析】

这一事件也是一个非常典型的因不实转载而造成的网络新闻侵权案例。沈阳某媒体刊发了《看仔细了,15种地板不合格》的虚假报道,腾讯网立即进行了转载,因为该失实报道在网上存在了一年多时间,给厂商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在因转载而造成网络新闻侵权的案件中,这个案件有其明显的特点。首先,腾讯的这一报道虽然是对某媒体新闻的转载,但是更换了新闻标题,存在一种编撰的行为。某些网络媒体在对一些稿件进行转载时,为了实现更好的传播效果往往对原稿件的标题和新闻的导语部分进行修改,以便呈现一种新的报道的特点,从而提高点击率。但是,由于对该新闻事件并不真正了解,修改时比较容易出现一些事实性的错误,从而对报道对象造成伤害。另外,这一案件不同于网络新闻侵犯个人名誉权的案件,而是对一个企业法人名誉权的侵犯。法人的名誉权是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积累出来的社会评价,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具有决定其生死的重要作用,因而,企业法人名誉权直接关系着它的经济利益和生死存亡。腾讯转发的不实报道直接损害了该厂商的名誉,导致其蒙受严重的经济损失,腾讯为此也付出了相应的代价。腾讯作为一个有相当影响力的网站,转载虚假消息,在知道消息不实后,未能及时纠正,以至于对簿公堂。

这一事件虽然已经过去,但留下的教训是深刻的。网站作为信息交流的平台,其首要职责就是登载对公众有益的各种信息,包括执法部门打假的成果信息。但在登载各类信息时,网编们最需要坚守的原则,一是真实,二是有益。即力求所报道的事实真实可信,对大众有益无害。在编发稿件时要扪心自问:我的辛勤劳动到底给社会和他人带来了什么?是在帮助他人,还是在危害他人。作为一个有职业良知的新闻人,成人之美的事就干,损人利己的事咱不能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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