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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王宝强离婚案”看自媒体对涉法新闻的围观

作者:韩艳平 时间:2018-11-19

【摘要】从2016年8月18日到2018年10月14日,漫长的王宝强离婚案件等来了结局,其不仅仅是一则娱乐新闻,更是一则涉法新闻。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在王宝强离婚事件中发挥着推波助澜的作用,相比于传播该事件的法律意义,过度报道、虚假内容、侵犯未成年隐私、恶俗营销是自媒体传播主要的问题。本文从自媒体、涉法新闻的概念入手分析王宝强离婚案中自媒体对涉法新闻的围观问题。

【关键词】王宝强;自媒体;涉法新闻

【Abstract】From August 18,2016 to October 14,2018,the long divorce case of Wang Baoqiang came to an end.It was not just an entertainment news,but also a law-related news.Weibo,WeChat and the other We Media played a role in the divorce of Wang Baoqing.Compared with the legal significance of spreading the incident,over-reporting,false content,infringement of underage privacy,and vulgar marketing are the main problems of We Media communication.This article starts with the concept of“We Media”and“law-related news”and analyzes the question of We Media's view of the news concerning law in Wang Baoqiang's divorce case.

【Key words】Wang Baoqiang;We Media;Law-related news

【案例回顾】

2018年10月18日上午,漫长的王宝强离婚案等来了结局。宋喆、修雨乐职务侵占案,在北京朝阳法院一审宣判,两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年。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宋喆于2014年至2016年在王宝强(上海)影视文化工作室任职期间,利用担任总经理及王宝强经纪人的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被告人修雨乐,采用虚报演出、广告代言费的手段,侵占王宝强工作室演出、广告代言等业务款共计人民币232.5万元。其中,修雨乐参与侵占167.5万元。

“王宝强离婚案”始于2016年8月14日凌晨,王宝强在微博上发布声明称,妻子马蓉与其经纪人宋喆存在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严重伤害了婚姻、破坏了家庭,决定解除与马蓉的婚姻关系,同时解除宋喆的经纪人职务。微博发出就引发各路网友的点赞、评论、转发,事情迅速发酵,成了2016娱乐圈乃至触动整个社会的最大事件之一。2016年8月15日,王宝强起诉马蓉要求离婚。2016年8月16日,马蓉起诉王宝强14日所发微博侵犯名誉权。2018年2月11日下午,王宝强诉马蓉离婚案、马蓉诉王宝强名誉权案分别在北京朝阳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王宝强离婚案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马蓉名誉权案法院认定王宝强不构成名誉侵权,一审判决驳回了马蓉的诉讼请求。马蓉对结果不满要求上诉,同时上诉被正式受理,王宝强同时申请二审公开开庭审理。

2018年6月22日下午,马蓉上诉王宝强离婚纠纷、名誉权纠纷两案分别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两案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马蓉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故两案均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以上案件的多次漫长的法院审理,可以看出此事件没有那么简单,但也恰恰给了网民丰富的想象空间,网络上一片沸腾,辱骂声、支援声,一张张疑似马蓉出轨照片大量涌现,微信公众号,微博热闹的炸开了锅。网民纷纷追随热点,追随流量,不管事实真假,甚至游走在法律边缘,侵犯未成年隐私、侵犯他人名誉权而不自知或仿若不自知。我们应该看到“王宝强离婚案”它不仅仅是娱乐圈的一则软新闻,也是一则涉法新闻,媒体应该发挥引导社会舆论的作用,引导人们对此案件法律教育意义的关注。

【案例来源】

[1]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540212

[2]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03962975920383624&wfr=spider&for=pc

【案例分析】

相对于对“王宝强离婚案”漫长司法结果的等待,在自媒体时代,网民更愿意自己去寻找真相、挖掘真相,并乐此不疲。2016年8月14日凌晨王宝强在微博上发布一则离婚声明,在网络的海洋里泛起一圈圈波浪涟漪,此时这是一则娱乐圈的软新闻,并没有太大的新闻价值,如果有的话,只因为王宝强是个名人,而且人们喜欢看“家丑”之类的信息。但是当它升级为一则离婚案件,和法律有了关系,它对于我们的意义就并非吃吃瓜而已,而是对于普通人的婚姻关系、家庭关系起到普法教育作用,通过这个个案增强对法律的了解、对法治精神的了解。

一、相关概念的厘清

自媒体,又称“公民媒体”或“个人媒体”,美国新闻学会的媒体中心于2003年7月出版了由谢因·波曼与克里斯·威里斯两人联合提出的“We Media”研究报告,对于“We Media”下了一个十分严谨的定义:“We Media是一个人普通市民经过数字科技与全球知识体系相联,提供并分享他们真实看法、自身新闻的途径。”[1]由此可见,自媒体具有平民化,自主化的传播特点,而微博、微信、博客、百度贴吧等都属于自媒体平台。

法制新闻是新近发生的、重要的、有价值的,有关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和各行各业、社会生活各方面与“法”有关的新闻报道。[2]法制新闻是一种专业化的新闻,这种专业化体现在它是法与新闻的联姻,既有一般新闻的共性,也有其法制化的特征,因此他会同时受到新闻规则和法制规则的支配与约束。[3]涉法新闻目前没有一个确切的定义,我们可以从法制新闻的概念中看出涉法新闻其实就是和法律有关的新闻,是法制新闻的一种。

二、“王宝强离婚案”,自媒体蜂拥而上

(一)过度报道

新闻的度是指在将新闻事实写成新闻作品并将之发表的过程中,保持新闻的质的数量界限。新闻的度有时直接表现为数量,而在多数情况下表现为一种态度和程度。[4]王宝强离婚事件发生在里约奥运会期间,但是媒体对其大肆报道,使之影响远远超过奥运会,并且热度一直未退。媒体对明星私人领域的过分关注,会导致受众对公共问题、公共事件关注的减少,报道难免会陷入失衡状态,不利于社会舆论的引导。

(二)内容虚假

在自媒体对王宝强的报道中充满了想象力的成分,例如微博网民还有一些公众号根据所谓“马蓉妈、宋喆爸拿离婚证骗房”的照片,脑补出两家人是如何勾结并转移财产的桥段,其实只要仔细想想就知道,当时两人并未离婚,哪来的离婚证。那张照片本就是虚假的,建造在虚假之上的内容竟还有人转发点赞评论,令人唏嘘。还有一些媒体,例如网易为了抢新闻,发布未经核实的微信聊天截图,事后被证明是伪造,而网民对其发布的新闻进行转发,造成虚假消息满天飞。甚至一些主流媒体在没有弄清真相之前就妄加评论,例如新华社发表的《炒作影视明星家丑的“盈利模式”令人不齿》,文章说这次沸沸扬扬的离婚事件不过是为了公司利益而精心策划的一场闹剧,利用家丑来造影响的行为“毁三观”,实际上这次离婚案件并不是闹剧。

(三)侵犯未成年人隐私

微博上流传有王宝强“儿女亲子鉴定表”、王宝强儿子与宋喆照片对比图,对王宝强年幼儿子的面部并未打上马赛克,这种指向明确的对比不免引起人们猜测。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不管是传统媒体还是自媒体都没有权利将一个孩子的隐私暴露出来,并如此的意有所指,也涉嫌侵犯到王宝强的名誉权。甚至现在在网上仍可以搜到王宝强儿子的高清照片,散了一地的鸡毛却未想过这会给孩子带来多大的伤害。

(四)恶俗营销

微信朋友圈曾流行这样一则广告“因心疼我宝强哥,今天凡名字里带‘王’、‘宝’、‘强’的朋友,消费一律特价,浙江省范围内还特别赠送托运费。”表面是是心疼王宝强,然而这样的做法让人怀疑其哗众取宠,是往当事人伤口上撒盐,借别人的“家丑”、痛处推广营销,有违公序良俗。另外随着网上关于此事件的图片越来越多,例如一张所谓的马蓉偷情被抓照片,一些网店就开始推出同款商品内裤。还有一些网站发出的马蓉偷情视频,点进去其实是商家的推广广告。网民们对马蓉的口诛笔伐、侮辱攻击,以及商家借此噱头推销商品等都涉嫌侵犯马蓉的隐私权、名誉权,同样的事情也发生在宋喆身上,一些网友披露其电话号码、住址信息,甚至骂及他的家人,对其家人造成了伤害。

三、“流量为王”时代自媒体的出路探讨

对于“王宝强离婚案”这一明星的法律案件,自媒体并不是很关心其中所蕴含的普法教育意义,而只是对其娱乐性大加挖掘。造成这种现象的最重要的原因是利益驱动,哪里有热点哪里就有流量,哪里就有利可谋。微博、公众号借王宝强事件增加粉丝和人气,商家表面心疼宝强也只是为了商品促销,为了蹭热点分得一杯热羹。热点是可以蹭的,但不是所有的热点都要蹭,因为蹭热点而侵犯别人的隐私不仅违反了道德规范也违反了法律。其次是把关人缺失。传统媒体的新闻生产流程有严格的制度规定,需经过层层筛选、把关、编辑后才到达受众。在自媒体时代,新闻发布的技术门槛和“准入”条件降低,不需要成立专业媒体机构来运作,也不需要相关部门审批,新闻生产流程更没有规章制度约束,任何人都可以在博客、微博、论坛、MSN、QQ上发布新闻,信息很快会在这些载体之间互播。[5]还有一个原因是大部分自媒体人法律素养不足,不知道报道的边界在哪,从而会侵犯到当事人的隐私权、名誉权等。

从“王宝强离婚案来看”,自媒体在涉法新闻报道时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要防止新闻报道过度,泛娱乐化。新闻报道要讲究平衡原则,媒体对娱乐功能的过分强调已经对其信息传播功能的发挥造成了严重的挤压。[6]二是要遵守法律,保护公民隐私权不受侵犯。媒体报道涉法新闻要注意核查事实,审慎地对待公众人物的隐私,不要越过法律的边界。三是自媒体人要增强自我把关的意识。对于新闻要多加判断,追问新闻来源,不转发虚假新闻不制造虚假新闻。

【参考文献】

  1. 邓新民.自媒体:新媒体发展的最新阶段及其特点[J].探索,2006(02):134-138.

  2. 姚广宜. 法制新闻报道应注意的问题[J]. 新闻导刊,2005(02):37-39.

  3. 慕明春. 法制新闻的法制属性与原则[J]. 当代传播,2006(02):61-65.

  4. 江永红. 试论新闻的度[J]. 新闻战线,2003(09):4-7.

  5. 周晓虹. 自媒体时代:从传播到互播的转变[J]. 新闻界,2011(04):20-22.

  6. 李良荣,赵智敏. 试析当前新闻报道的平衡原则[J]. 新闻爱好者,2009(0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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