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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媒介审判看“昆山案”中的正当防卫

作者:甘元元 时间:2018-11-19

【摘要】“昆山案”中,新闻媒体过分强化涉事二人的个人经历对比,网友一边倒的认为:“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网络舆群情激愤,“轰炸式”的情绪宣泄对司法的量刑造成了巨大的舆论压力。刑事个案在网民的激情介入下,迅速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这向我们重新敲响了警钟:必须要高度警惕网络时代的“媒介审判”,保证司法的独立与公正。

【关键词】“昆山案” 媒介审判司法独立

【Abstract】In the "Kunshan Case", the news media over-strengthened the personal experience of the two involved, and the netizen said: "Yu Haiming's behavior is legitimate defense and does not bear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The network is furious and "bombing" emotions. Catharsis has caused tremendous public pressure on the sentencing of the judiciary. Criminal cases, with the passion of netizens, quickly became the focus of widespread concern in society. This has renewed the alarm for us: we must be highly vigilant about the "media trial" in the Internet age to ensure the independence and justice of the judiciary. The media and individuals improperly intervened in the case, preliminarily judged the case, and made conclusions such as characterization, conviction, sentencing, and winning or losing the case.

【Keys words】"Kunshan Case"Media trialJudicial independence

【案例简介】

2018年8月27日21时许,江苏昆山市开发区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发生一起刑事案件。昆山一轿车与电动车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双方争执时车内一名男子拿出刀,砍向骑车人,之后长刀不慎落地,骑车人捡起长刀反过来持刀追赶该男子,男子被砍伤倒在草丛中。截至2018年8月28日,该案件导致宝马车内的刘某某死亡,骑车人于某某受伤。2018年8月28日晚,昆山市检察院宣布提前介入此案调查。案件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2018年9月1日,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昆山市震川路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发布通报。通报称,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

【案例来源】http://t.sg.cn/nopqfk

【案例分析】

“媒介审判”又叫“新闻审判”、“舆论审判”,意指新闻媒介报道正在审理中的案件时超越法律规定,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的现象 。互联网环境中的“媒介审判”是网络媒体、网民通过网络平台对某些社会性热点问题进行分析调查和评论,从而形成舆论的压力,干预、影响司法独立和公正的现象。

一、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做出判断

媒介审判最主要的特征是: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做出判断,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量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在“昆山案”中涉事视频在网络流出,网友们甚至某些公众人物纷纷为于海明叫屈,如下图,一边倒的认为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甚至是“为民除害”。网络舆群情激愤,“轰炸式”的情绪宣泄对司法的量刑造成了巨大的舆论压力。2018年9月1日,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昆山市震川路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发布通报。通报称,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针对这样的处理结果,不少网友依然高呼:“微博救人”,“依法治国,全靠微博”。

2018年8月31日,西安市司法局发布一条名为“昆山案‘反杀男’:儿子患重病,背负着家庭生活重担艰难前行”的文章,如上图,并将于海明头部受伤照片放在放在文章开头。文章将刘海龙和于海明二人经历进行比较,着重描写于某为给罹患非霍奇金淋巴瘤的15岁儿子做手术,在众筹平台上发起的30万元筹款项目,经过732次捐款,最后只筹得了4万余元。正在背负着家庭生活的重担艰难前行。而刘海龙生前所开“聚业典当”为证无照经营,前后至少入狱五次,劣迹斑斑。这样的强烈对比下,让原本就为于某叫屈,认定于某无罪的网友们情绪更加激动。

无论是从法律角度还是媒介伦理角度而言,在司法部门公布结果之前,媒体对该案的观点应该是谨慎而保守的。虽然法学界已经有人言之凿凿说该案属于正当防卫,于某某无罪,这当然符合广大网民的心理,可刑事诉讼毕竟是冰冷和现实的,现实情况要复杂得多。在司法实践中,无限防卫权的行使被限定在比较严格的条件下,绝大多数正当防卫的辩护也都未能被认定。所以舆论看起来一边倒的认为于某是正当防卫,是僭越了司法程序,给司法部门造成极大的压力。

从杭州“飙车”案到哈尔滨6警察打死青年案,一件件刑事个案在网民的激情介入下,迅速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这都向我们重新敲响了警钟:必须要高度警惕网络时代的“媒介审判”,保证司法的独立与公正。媒体和个人不正当地介入案件,抢先对案件做出判断,对涉案人员作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这种抢先的新闻报道行为僭越了司法程序,极易传播不实信息,形成不公正的舆论氛围,造成“媒介审判”现象的发生,进而给司法部门造成极大的压力,影响案件的实质审判过程。

二、网络舆情影响司法独立和公正

针对“昆山案”有律师认为,于某某夺刀后追砍对方,属防卫过当。但也有刑法学专家认为,于某某夺刀后不安感仍存在,此举属正当防卫。所以法律界对于该事件的判定是不统一的。兰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包华等一线执业律师则认为于某某的行为属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是有限度的,即制止对方的侵害行为,使自己人身财产安全得到基本保障,这个措施只要发生了效果便可,如果继续延伸就属于过当行为。就本案来说,于某某用刀将对方逼退之前的行为都属正当防卫,但是当对方被驱离的情况下还追着砍,那可能是故意伤害了,现在也有很多律师就在争议第三个情节是否属于故意伤害。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邓学平认为,刘某某在跑向宝马车时,已被砍五刀。此时即便宝马车内还有其他凶器,也不可能再有继续行凶的意愿和能力,因此他跑向宝马车应该是想上车逃离现场。

另外根据视频,刘某某持刀砍向于某某时,大概率使用的是非刀刃。这能证明刘某某至少无意伤害于某某性命。这也是于某某后期还能抢刀的关键。邓学平针对此事表示,本案的关键信息仍需相关部门调查清楚,比如导致刘某某死亡的致命伤究竟是哪几刀造成的?如果是前五刀造成的,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于某某的行为属于行使无限防卫权,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如果致命伤是后两刀导致,那么就需要进一步分析第二个事实,即:刘某某倒地起身后手上已经不再有刀,且已经开始逃离,此时于某某的人身危险是否已经解除?如果刘某某一方主观上已经放弃了继续行凶的意图或者客观上已经丧失了继续行凶的能力,那么客观上于某某的人身危险已经解除。

相同案例对比分析:2017年2月2日凌晨4点,王生娃潜入托克托县新营子镇坝上村村民郭三祥家中对其头部连砍三斧,被郭家女婿王铁柱、亲戚王玉成发现后,又用木棒和双响炮攻击二人,最后反被二人打死。呼和浩特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二人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和7年。半年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同的案例,但是在舆论干涉程度不同的情况下,最终的结果竟然会有如此大的差别。可见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在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之间划出一条清晰的分界线。

三、原因分析:

我们生活在互联网时代,技术的发展正深刻的改变着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它在潜移默化中影响着我们的交流方式、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网络的便捷让普通人面对身边的焦点事件有能力发出自己的声音,它为中国的网民提供了讨论公共事务的平台,极大的提升了整个社会的信息透明度和意见表达的多元化,这对于传统舆论形成方式来说是革命性的。然而我国网民的水平良莠不齐,网络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待健全和完善,媒介组织把关权力弱化,所以在面对一些敏感事件、热点问题时,网络舆论存在非理性的一面,网络时代的“媒介审判”也逐渐成为影响司法公正的消极力量。

目前我国司法部门在涉及到有关正当防卫的相关内容时,很难通过现有的法律法规清晰地判定涉事者是否一定是防卫过当或一定是正当防卫。法律规定和现实操作之间确实存在一定的差别,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司法部门断案时除了必须依法办案外,难免考虑事件发生的背景和整个舆论导向。

案件快速定案,所有人都在拍手叫好的时候我们需要冷静下来想一想,龙哥的法律权利是否得到了充分的保障,尽管龙哥有犯罪记录且在此事中为过错方,但法律是公平的,必须保护每一个人的权利,而不应该是由舆论主导。如果能够通过这个案件,推动和完善法律的修订,并且让广大网名和媒体工作者意识到,媒介和舆论不能干扰司法独立,否则我们每一个人司法权利都可能有被侵犯的危险。

【参考文献】

[1]魏永正.《新闻传播法教程》(第三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2]伍文歆.《新媒体时代下媒介的成因及对策》[J]《新闻论坛》65期.

[3]郭庆光. 《传播学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4]张蕊.《司法舆论监督的悖论:媒介审判机理与对策研究)))以刘汉"刘维案报道为例》[J].《视听纵横》2015(2):44-46

[5]图片来源:雷明个人微博及凤凰新闻(搜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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