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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审判之复旦投毒案事件

作者:游隙蔓 时间:2016-10-10

【摘 要】:2013年4月上海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研究生黄洋遭室友林森浩投毒后死亡,事件以林森浩以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而结束,但是,在此次事件中,某些媒体违背了新闻的基本准则,在尚未知道详情(官方给出的信息)的情况下,急切的进行大量的揣测性报道,媒体的过度披露和解读,是滥用新闻自由的表现,也是某种意义上的媒介审判,媒体的过度披露和解读,在很大程度上凸显了媒介审判的意味,对司法的公正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媒介试图通过新闻报道实施舆论监督权时要注意边界,切莫发生媒介审判现象,从而引导不理智的舆论走向。

【关键字】:复旦投毒案媒介审判

Abstract:In April 2013, Shanghai Fu Dan university medical school graduate student was blue young roommate Lin Senhao poisoning death, after the event ends with Lin Senhao with intentional homicide was sentenced to death, but in this case, some violate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the news media, in has not yet know the details information (official), eager for a lot of speculation about sex, excessive disclosure and reading of the media, was an abuse of the freedom of the press, is also a sense of the media trial, excessive disclosure and reading of the media, to a great extent, highlights the media trial, in the justice of judicial caused serious influence. Medium through news reports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the implementation of supervision by public opinion power boundary, never media trial occur, leading to irrational to public opinion.

Key words:fudan poisoning case media trial

【案件概述】

1、复旦投毒案始末

复旦投毒案是指2013年4月上海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研究生黄洋遭他人投毒后死亡的案件。该案件发生于复旦大学枫林校区中,犯罪嫌疑人为被害人室友林森浩, 投毒药品为剧毒化学品N, N-二甲基亚硝胺。2014年2月18日上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案件背景

2013年11月27日,林森浩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庭审上承认投毒行为, 林森浩表示:在2013年3月29日自己与同学一起做实验,想起了上次实验中留下来的药品。正好当天在宿舍,黄洋和其他同学调侃说到愚人节快到了,想做个节目整人。林森浩当时看黄洋笑得很得意,又想起曾听说其他学校也有过用毒来整人的事,就在心里暗想先投毒“整”黄洋,而投毒是为了给受害人开个愚人节玩笑。然而根据警方通报,林某杀人是因与黄洋琐事引起不和,投毒舍友。

3、社会影响

事件发生后,许多媒体公布了尚未定罪的嫌疑人的各种信息、毒物及其来源和投毒过程的细节。有专家认为,因为警方并没有公布嫌疑人的姓名以及案情细节,也没有公布有毒物质的具体细节及其来源,某些媒体违背了新闻的基本准则,肆意揣测投毒物质和毒物来源,在尚未知道详情的情况下,急切的反思并扩大化到体制层面,是某种意义上的媒介审判。

【案件延伸的横向与纵向报道】

1、横向报道

在复旦投毒案报道之后,一时间有关大学生校园安全的事件被不断报道,例如当时主要的报道有2013年4月17日南昌航空航天大学学生宿舍发现一男性死尸;同日,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一男生因玩游戏发生口角将室友刺死;2013年4月18日张家港沙洲职业工学院发生故意杀人案等等。这些报道的集中呈现确实反映了媒体对校园安全的关注,起到了舆论监督的作用,但是这些案件都像复旦投毒案一样,媒介在中间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媒介在法院还未做出审判之前就对案件下定论,导致舆论一边倒。

2、纵向报道

复旦投毒案发生之后,媒体顺应网名的集体记忆,相继报道出校园投毒案的其他历史案例。例如1994年清华大学朱令案、1997年北京大学铊投毒案、2007年中国矿业大学投毒案等等。在这一系列的纵向报道中,由于媒体的互动性,新闻媒体和受众一起推动了这一类型事件的发展。

【关于复旦投毒案中的新闻审判】

1、案件中的情感审判与媒介审判

新闻法学界认为,新闻自由的滥用会产生的一种后果,即媒介审判,这其实是媒体越位和越权的一种表现,主要表现在报道案件时,超越正常的法律程序,抢先对案情作出判断,对嫌疑人作出定性、定罪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形成案件的“预设审判”,由于违背无罪推定原则,使新闻报道具有一定的倾向性和情绪化,造成公众先入为主的观念,激起受众非理性情绪,产生一定程度的情感审判。

2013年4月16日是国内大部分传统媒体介入报道投毒案的第一天,众多都市类报社以肯定的判断语句做标题,存在明显的对嫌疑犯“未审先判”。例如,北京某报的标题为《复旦研究生遭室友投毒身亡》,陕西某报的标题为《同寝室同学投毒 复旦一研究生垂危》,另外还有《高学历硕士竟是杀人大魔头》、《复旦投毒案嫌疑人的谜样人生》等冲击眼球的标题,更是一种程度的暴力语言对事件进行的审判。

在警方没下结论之前,犯罪嫌疑人林某的犯案动机以及各种所谓的“阴谋论”,就出现在各个媒体的报道中,很多媒体甚至翻出了林某在微博等社交网络上的言论,企图从其他方面来审判林某的人性,证明他确实有犯案的动机,还有些媒体曝出了林某已经向警方供述了毒害黄洋的动机,然而当时警方对于林某的动机还在核查当中。有些媒体在报道时将警方锁定的犯罪嫌疑人完全等同于投毒者,但事实上,在法院正式审判前,嫌疑人都还有摆脱嫌疑的可能,媒体的过度披露和解读,在很大程度上凸显了媒介审判的意味。

2、举例分析

《南方周末》在2013年4月25日针对复旦投毒案所写的一则深度报道《与自己的战争---复旦研究生为何毒杀室友》,报道一出来就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作为具有较大影响力和权威性的《南方周末》,在通篇报道中完全将林某这个犯罪嫌疑人等同于杀害黄洋的凶手,是一篇典型的媒介审判报道。

文中用了大量故事化的手法将林某的犯罪心理、犯罪动作以及犯罪场景具体详细的向读者娓娓道来,仿佛写作者就在现场亲眼目睹,亲身经历一样,而这篇报道的发出时,林某还在审讯中,警方也未对外界交代事件进展,一切在当时都还处于未知状态。

媒体的职能是要通过各种不同的方法和途径,去挖掘事情的真相,追求新闻自由,满足公众对事实真相的了解,但在事件尚未尘埃落定之前,铺天盖地的进行带有倾向色彩的报道,这样的行为会在一定程度上误导受众,而且会给还在调查事件真相的警方以及接受调查的嫌疑人带来无形的压力,媒体舆论式的审判稍不留神就会变成民粹主义式的全民审判。

3、危害

新闻媒体的报道将重大新闻事件设为议题,在议程设置上,新闻媒体也许不能影响公众对新闻怎么想,但可以影响公众想什么。在投毒案上,媒介议题影响了民众对事件的看法,舆论普遍认为林某罪大恶极,死有余辜,在这样的舆论中,引发了舆论的螺旋产生。主张判林某死刑的是民众的大多数,这些声音得到大范围传播,因此越来越占强势地位。受众中可以对投毒事件抱理性态度的民众,因为社会强音的社会压力不敢发表意见,声音被淹没下去。尊重司法程序,才意味着更多正义能得到伸张。?

4、防范媒介审判现象的发生

新闻从业人员坚持新闻专业主义,社会责任论提出新闻媒介要对新闻事件进行全面真实客观的报道。只有真实客观报道事实,才能正确引导舆论。记者报道要客观平衡,试以著名的舆论监督报道例证,即南方都市报记者在报道孙志刚时,这则新闻尊重新闻事实,不偏不倚。综观全文,记者的调查内容占中心地位。除了对调查对象的引言,作者并没有运用带有感情色彩的话语。

媒介在发挥自己表达自由的同时,要和司法公正保持良性互动。两者的相互制约,才能推动社会向更有益的方向发展,记者在报道新闻时,是向公众传递信息,而非观点。新闻媒介具有权威性,公众了解信息的主要途径是通过媒介,媒介要清楚预估自己的片面报道可能引导的不理智的舆论导向。媒介试图通过新闻报道实施舆论监督权时要注意边界,切莫发生媒介审判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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