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张金柱案为例:媒体审判如何为司法担责
时间:2017-10-30
【摘要】张金柱酒后驾车撞到一对父子后仍继续行驶,后被拘留。此案轰动一时,国内诸多媒体给予该事件高度关注,在全民声讨的强大舆论中,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金柱被执行死刑。交通肇事罪所承担刑事责任本不应至此,这一案件也成为媒体审判的典型。
【关键词】张金柱;交通肇事;死刑;媒体审判
【Abstract】After drunk-driving and hit a pair of father and son, Zhang Jinzhu still drove on and was detained. The case caused a great sensation, many media paid high attention to it. In the powerful public opinion, the court rejected the appeal and upheld the original verdict. Zhang Jinzhu was executed. Traffic accident should not be like this, and this case has become a typical trial by media.
【Key Words】Zhang Jinzhu; Traffic accident; Execution; Trial by media
资料图片(来自网络)
【案例简介】
张金柱,原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局长、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分局政委。1997年8月24日晚,张金柱酒后驾驶一辆牌号为豫A54010的皇冠2.0白色轿车,撞上各自骑车的苏东海、苏磊父子。11岁的苏磊被当场撞飞,将皇冠车的挡风玻璃撞碎,父亲苏东海以及两辆自行车则被卡在汽车左侧的前后轮之间。张金柱继续驾车拖着苏东海行驶数百米。义愤之下,附近行人、出租车等一起对皇冠车进行围追堵截,终于将其逼停。
国内诸多媒体给予该事件高度关注,在全民声讨的强大舆论中,张金柱案走向法庭。12月3日,郑州市中院公开审理此案,郑州市民甚至在法庭外支起了音箱“直播”庭审过程,大量市民聚集庭外一起进行收听。
1998年1月12日,张金柱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当天下午,大河报前副总编马云龙即写就一份内参,认为张金柱“罪不容赦”,但“罪不当诛”,送往河南省高院等司法及权力高层。1月14日,新华社河南分社也发了相同立意的内参。后来张不服提起上诉,但河南省高院维持原判。1998年2月26日,张金柱被执行死刑。至今,“张金柱”依然是驾车肇事逃逸者的代名词。
【案例分析】
一、媒体报道激发社会公愤
在这起案件中,媒体所带来的影响是不容小觑的。1997年8月25日,刚刚创办三年的河南媒体《大河文化报》(即现在的《大河报》)在头条的位置刊登了一条新闻:《昨晚郑州发生一起恶性交通事故:白色皇冠拖着被撞伤者狂逃,众出租车司机怀着满腔义愤猛追》。26日,《大河报》接着报道了郑州市民对此事的强烈反应,但没有点出肇事者的姓名只说“此人身份待核实”。
26日,河南省委书记李长春、郑州市委书记王有杰等省市有关领导要求有关部门对此事抓紧时间严肃查处,公开见报,决不姑息。领导发话,闻风而动。27日,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将张金柱进行刑事拘留。同日,金水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张金柱。《大河报》随即在显著的位置刊登肇事者张金柱被刑拘的消息。
大河报的报道迅速被全国媒体转载。不久后《南方周末》对此事进行报道,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也播出题为《逃不掉的罪责》的调查,随即激起了社会的公愤,加之媒体进一步渲染“不杀张金柱不足以平民愤!”。在这样强大的舆论压力下,河南省高院驳回张金柱的上诉,维持原判:张金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由此,可以看出媒体介入不仅阻止了此案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可能,更将此事扩大化了。
二、舆论不应影响司法独立与公正
直到现在,众多学者都认为交通肇事罪不应也不可能被判死刑,张金柱案是舆论影响了司法独立从而影响到了司法公正。张金柱曾感叹:我是死在你们记者手中的。张金柱的辩护律师也说,在全国新闻媒体的催化下,在众口一词的喊杀声中,为张金柱所做辩护显得是那么的无力。张金柱已经超越了交通肇事被告者的身份,成了公安队伍中违法乱纪的典型代表,成了激发人们各种社会情绪的触点。
三、媒体应站清监督与干涉之界
所以媒体审判应为司法担责吗?一方面,司法审判始终是独立的,媒体无权也无力操控判决的过程和结果。另一方面,媒体对司法的影响却也是巨大的,当众口同仇敌忾,司法公正不免受其左右,那么造成的误判该归罪于谁?这似乎也不是一个说得清的问题。我们不能否定媒体积极的一面,如果没有媒体的介入,张金柱也许根本就不会受到应有的制裁;但也正是因为媒体的介入,张金柱才得到了看来过于严厉,与罪行不相符的制裁。对此只能寄希望于媒体站清监督与干涉之界,司法以权威维护自身公正,才能做到量刑有可依,避免“舆论杀人”。
【参考文献】
[ 1 ]黄龄慧.论媒体审判对司法公正的干预——从张金柱案引发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3年5月
[ 2 ] 李兵.“媒体审判”真伪辨[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5期
【案例来源】
http://news.sina.com.cn/c/sd/2009-08-03/125518354154_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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